监理工作质量通病及治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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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质量通病及治理措施佛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2011年4月11日大纲一、监理工作质量通病含义二、监理工作质量通病表现形式三、监理工作通病治理的几点意见四、对监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一、监理工作质量通病含义:

是指监理工作中经常发生的,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属于监理人员个人或监理行业某些习惯性的工作弊病,主要体现在管理行为上,反映在监理资料中。

二、监理工作质量通病表现形式1、监理现场机构的人员考勤记录普遍造假,监理人员数量不足,总监挂名现象严重,到位的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不满足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需要。

在监理规范3.0.2条规定了监理人员的配备:

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应根据监理内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工程条件和施工阶段等因素,按保证对工程实施有效管理的原则确定。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每年每5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交通部核准专业监理工程师一名;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工程按每年每3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监理工程师1名。

根据监理合同,监理人员的配备应符合投标承诺的要求,实际上很多项目都做不到,甚至连监理规范的最低要求都难达到,因此我们个别规模较小的项目基本上由一个总监带一两个监理员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员基本承担了现场监理的大部分工作。

2、监理单位的现场设施投入不足,很多项目监理机构都没有配置测量仪器,导致现在平行测量工作成为我们监理现场工作的最薄弱的环节之一。

监理规范规定:

监理工程师应对从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测,对施工放线的重点桩位(道路工程的路线平面控制点和各种结构物定位的轴线控制桩位等以及各高程控制点)进行100%复测,其他桩位不低于30%抽测。

我们认为监理平行测量工作是对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对桥梁结构物,其中轴线偏位是桥梁实测项目的关键指标,有时项目由于测量工作的未做到位,导致桥墩偏位,上部预制构件不能进行正常的安装。

曲线梁桥如果测量控制不好,特别是桥面的纵横坡与设计偏差过大,完工后行车舒适性降低,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33、总监办对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审批不规范。

总监办对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审批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监理人员没有按权限进行审批,审批与报主要表现在监理人员没有按权限进行审批,审批与报审的时间逻辑不对应,审批意见缺乏针对性。

如下图审的时间逻辑不对应,审批意见缺乏针对性。

如下图所示所示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原则:

程序性审查。

检查施工企业内审情况。

符合性审查。

应重点审查对于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进度在组织设计中的落实情况。

可行性审查。

审查施工工艺,质保措施、安全措施及自检体系的可行性。

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意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要审查的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具体结论是可行还是不行,一定要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合理化建议。

4、监理对施工质保体系的审查流于形式,对施工单位人员的动态管理不到位。

主要表现在部分项目施工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如项目总工、安全员及质检员均不能到位,只是监督检查或其他大检查的时候才到现场,监理单位也没有强硬的措施,一旦出现质量事故,施工单位肯定是跑不掉的,监理单位同样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凤凰桥监理单位有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监理单位在对施工现场监控时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当施工单位人员不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时,一定要采用监理指令的方式要求施工单位完善质保体系。

对于建设单位,作为整个项目的管理主体,应根据合同,通过计量支付等手段要求其完善质保体系,对监理下发的相关监理指令应予以支持。

5、监理的质保体系不健全,对现场监理人员的管理不到位。

体现在监理人员对重点工序、关键部位未全过程旁站或旁站不到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关键工序巡视不到位的,监理的平行抽检不到位,对关键工序的验收及签认把关不严,对现场发现的问题督查整改不力。

总体而言就是我们现场监理人员责任心较差,没有很好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于监理人员的巡视工作,监理规范5.1.9条规定,监理人员应重点巡视:

正在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是否已经批准开工;质量检测、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到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现场施工的原材料或混合料、外购产品、施工机械设备及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与批准的一致;质量安全及环保措施是否实施到位,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施工自检和工序交接。

对于监理人员的旁站,在监理规范第5.1.10条有明确的规定:

监理人员应对试验工程、重点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进行旁站,对路基路面工程,主要包括试验工程(如路基填筑的压实度、弯沉检测等),对于桥梁工程主要包括桩基试桩、钢筋笼的安放、混凝土浇筑,预应力结构的张拉、压浆等工序。

监理人员应重点对旁站项目的工艺过程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当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安全时,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旁站项目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对于关键工序签认在监理规范5.1.12条有如下规定:

完工后无法检验的关键工序,须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留存相应的图像资料,未经签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如果我们监理人员认真执行监理工作程序,严格旁站、巡视和验收,很多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是可以避免的。

下面我们看几个案例分析,主要分析监理人员在其中有哪些方面做的不足。

桥梁主桥箱梁底板崩裂的质量事故桥梁主桥箱梁底板崩裂的质量事故某桥梁主桥于2006年1月19日合拢,合拢混凝土浇筑完毕后,进行底板预应力钢绞线的穿索,2006年2月1日,开始预应力张拉,张拉顺序按照施工图纸要求由长索向短索进行,张拉时混凝土强度为48MPa,张拉至第七束时67墩右中跨1013节段节段及69墩右中跨1012节段底板出现混凝土崩裂现象,如上图所示。

现场检查部分照片见下图现场检查部分照片见下图原因分析直接原因:

由于箱梁底板下缘的钢筋间距不均匀,保护层厚度偏薄,普遍达不到设计要求;预应力管道的固定不牢、定位不准确,竖向出现较大偏差(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有移位和上浮的现象),局部管道严重弯曲;梁底纵向钢筋与横向钢筋无联系,无箍筋,架立钢筋、防崩钢筋稀少,底板上下层钢筋网未形成整体,有偷工减料行为。

监理方面原因:

监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履行监理职责,现场监理人员责任心差,没有按监理规范对施工工序进行把关和控制,在检查中没有引起足够警觉和注意,对施工技术及管理人员相对薄弱现象未能及时指出并要求整改。

监理单位没有组织一支适应工作需要的现场监理队伍,监理人员技术水平低,缺乏施工经验,没有充分理解设计意图,对图纸所设的防崩钢筋作用认识不足,对钢筋布设方法,联结型式以及受力效应认识不足。

某跨线桥连续箱梁大面积漏振和露筋的质量事故佛山市某座跨线桥的连续箱梁在施工期间出现大面积漏振和露筋现象,进行验收荷载试验检测时,梁体开裂,没有通过交工验收试检测,必须进行加固处理。

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为赶工期,主导因素由质量变化为进度,不是通过加大投入来确保工期,而是通过减少施工工序,不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盲目赶工,在箱梁混凝土浇筑时振捣不到位,对于预应力钢绞线,没有进行张拉就封锚。

监理单位原因:

监理单位质保体系不健全,人员职责分工不明确,监理人员的责任心差,对混凝土浇筑、张拉和压浆的旁站不到位,并未对工序进行及时签认验收,总监未及时掌握现场监理工作及施工情况,总监办对项目的管理是失控的。

该监理单位从本项目吸取了深刻教训,在佛山监理的另一个项目(挂篮施工连续刚构桥),由于监理人员的巡视,及时发现桥梁横向预应力索未张拉被切割,避免了一起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我们不希望所有的监理单位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水平,这样我们的代价就太大了。

跨线桥支座安装错误的质量问题跨线桥支座安装错误的质量问题我站于2005年9月中旬对某跨线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桥有13个支座安装存在错误或与图纸不相符,错误类型主要将同一墩上的固定支座和双向活动支座安装互换,纵向活动支座与横向活动支座安装互换。

原因分析:

主要是因为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对图纸不熟悉,并对支座的工作性质缺乏基本认识。

项目部质量保证体系失控,没有在施工前对一线工作人员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未按图纸进行工序检查和验收。

监理方面的原因:

监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履行监理职责,现场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对现场工作存在侥幸心理,图纸不熟悉,对跨线桥支座的工作性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路面基层交工验收不合格的质量问题路面基层交工验收不合格的质量问题某项目水稳基层交工验收时,抽检指标(压实度、弯沉)全部都不合格,现场检测发现水稳层是没有完全成型的,如右图所示。

原因分析:

由于本项目接近收尾,施工单位未采用拌和站进行拌和原材料而是采用路拌,水泥参量较少,均匀性较差,不能形成很好板体性。

监理方面原因监理方面原因监理单位对项目的管理较涣散,现场人员责任心差,对现场发现存在不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工艺,未及时制止。

对施工自检旁站不到位,且未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抽检,直接签认申报交工检测。

监理的平行抽检作为我们监理检验施工质量的重要监理的平行抽检作为我们监理检验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手段,但在很多项目监理现场抽检沦为做资料的工具,没有起到把关的作用,往往希望监督站的交工检测和监督抽检去发现问题(本人认为这种思想是不对的,作为监理应首先把好现场检测关)。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监理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6、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未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专监,现场安全检查频率偏差,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跟踪落实不到位,安全日志及巡视记录简单,部分项目未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

监理的安全工作要落实到现场检查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人,从最近几年我市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如挂篮坠落、特大桥的墩身钢筋骨架倒塌、支架坍塌等)分析:

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均存在缺位情况,监理单位对整个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不到位,对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产生的后果严重性估计不足。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监理法律责(安全监理法律责(安全监理法律责(安全监理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任)第十四条任)第十四条任)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准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用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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