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奖励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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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奖励办法模板

光明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正气,匡扶正义,激发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力量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中的作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为光明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指在维护光明区社会治安,打击、制止和预防犯罪中表现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市民以及治安巡防队员、治安联防队员、交通安全管理辅助人员、网格员、保安员等各类治安辅助力量。

申请奖励事由所涉及的事件、案件发生地为光明区范围或在光明区抓获的异地上网追逃人员。

第三条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群防群治奖励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纳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以下简称“光明公安分局”)年度部门预算。

第四条光明公安分局负责受理奖励的申请、审批,并进行转账核算。

区委政法委、区财政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奖励标准和流程

第五条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一)自行抓获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嫌疑人,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对相关奖励对象予以奖励。

以抓获违法人员数量为基数,每行政拘留一人,给予有关人员奖励人民币(以下同)300元。

但是,一宗行政案件奖励数基数超过5人的,超过的部分每增加一人给予有关人员奖励200元。

(二)自行抓获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嫌疑人,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处以刑事强制措施的,对相关奖励对象予以奖励。

以抓获犯罪嫌疑人数量为基数,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有关人员奖励。

1.一次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奖励1500元,属特大恶性案件的,奖励2500元;

2.一次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奖励3000元,属特大恶性案件的,奖励5000元;

3.一次抓获三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奖励4500元,属特大恶性案件的,奖励7500元;

4.一次抓获五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奖励7500元,属特大恶性案件的,奖励10000元;

5.一次抓获十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除按以上规定进行奖励外,抓获犯罪嫌疑人数超过五名的部分,按每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奖励5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特大恶性案件的标准,按照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认定。

(三)对提供、举报线索,抓获、协助抓获公安机关协查、通缉、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确认无误的,予以奖励。

以抓获犯罪嫌疑人数量为基数,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有关人员奖励。

1.一次抓获一名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协查、通缉的犯罪嫌疑人的,奖励1000元;抓获两名以上的,奖励2000元;

2.一次抓获一名省公安厅通缉的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000元;抓获两名以上的,奖励4000元;

3.一次抓获一名公安部通缉的犯罪嫌疑人的,奖励3000元;抓获两名以上的奖励10000元。

(四)提供、举报破案线索,破获刑事案件或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予以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人员奖励。

1.协助破获一般刑事案件的,每条奖励1000元;

2.协助破获重大刑事案件的,每条奖励1500元;

3.协助破获特大刑事案件的,每条奖励2000元;

4.协助破获系列团伙刑事案件的、每条奖励2500元;

5.协助破获涉黑团伙刑事案件的,每条奖励3500元;属重、特、大涉黑团伙刑事案件,奖励10000元。

一般、重大、特别重大、系列团伙以及涉黑团伙的标准,按照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认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视频员(情报信息员)利用视频图像等信息化技术服务群众、涉疫工作、维稳、破获案件或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视情节不同,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有关人员奖励。

1.利用视频实时发现案件发生或嫌疑人出现,主动介入快速联动,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每名奖励1000元。

如是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绑架、涉枪涉爆、驾车抢劫、盗抢汽车、重大入室盗窃和操纵妇女卖淫等案件的,每刑事拘留一人奖励2000元;违法人员被行政拘留的,每名奖励300元,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每名追加奖励200元。

2.利用视频排查分析涉案图像,结合其他信息化手段和侦查方法综合研判,掌握重要线索破获案件,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每名奖励1000元。

如是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绑架、涉枪涉爆、驾车抢劫、盗抢汽车、重大入室盗窃和操纵妇女卖淫等案件的,每刑事拘留一人奖励2000元;违法人员被行政拘留的,每名奖励300元,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每名追加奖励200元。

3.利用视频掌握嫌疑人清晰样貌和作案过程等视频资料,并附在案卷中作为证据使用,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每名奖励1000元。

如是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绑架、涉枪涉爆、驾车抢劫、盗抢汽车、重大入室盗窃和操纵妇女卖淫等案件的,每刑事拘留一人奖励2000元;违法人员被行政拘留的,每名奖励300元,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每名追加奖励200元。

4.通过视频监控第一时间发现或视频跟进有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事件并及时报告的,视紧急程度、事件影响大小,个人奖励200元-500元;

5.通过视频研判分析出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事件中组织者、重点人员等,视情节不同,个人奖励500-2000元。

6.协助卫健、疾控等部门开展流调工作,视事件影响大小,工作的复杂程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500-3000元。

7.利用视频为群众找人、寻物(求助类警情),得到分局视频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条奖励200元。

第七条对以下情形,视情节不同,由相关的处置部门负责认定并发起奖励申请,每宗给予奖励500-3000元。

(一)及时发现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效预防、制止突发性群体性案事件、治安事件及一般刑事案件;排除较大治安隐患,积极参与维稳处突等任务,表现突出的,予以奖励。

视情节不同,每宗给予有关人员奖励500-2000元。

(二)及时发现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效预防、制止重大突发性群体性案事件、治安事件及重大刑事案件;排除重大治安隐患,积极参与维稳处突等任务,表现特别突出的,予以奖励。

视情节不同,每宗给予有关人员奖励2000-3000元。

(三)根据上级部门下发的预警劝阻线索或接到群众的紧急求助,积极开展电话劝阻宣传或上门劝阻宣传工作,使群众经劝阻后及时发觉遭遇诈骗并停止转账,避免诈骗案件发生的,经派出所与公安分局核实无误后,视止损金额每宗奖励500-1000元。

(四)举报恐怖犯罪线索,经核实有价值的。

视情节不同,每宗给予奖励2000-3000元。

第八条公安机关的聘员、派驻人员,各街道网格部门的网格管理员等各类治安辅助力量在开展阶段性治安整治和基础防控工作中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由发起该项工作任务的牵头部门负责认定并发起奖励申请,视情况给予1000-2000元的奖励,奖励人数不超过实际参与人员的30%。

第九条对于积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基础信息采集等工作,在全区年度群防群治先进组织及个人评选活动中获奖的组织及个人,予以奖励。

或评群防群治先进组织的,每支队伍给予奖励10000元;获评群防群治先进个人的,每人给予奖励2000元。

第十条普通市民和各治安辅助力量(不包括光明公安分局辅警)为维护社会治安受伤,由各属地派出所负责认定并发起奖励申请,视受伤程度不同,分别给予1000-50000元的一次性慰问。

(一)为维护社会治安受伤,伤情为轻伤以下的,给予1000-3000元的慰问;

(二)为维护社会治安受伤,伤情为轻伤的,给予3000-10000元的慰问;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受伤,伤情为重伤的,给予30000元的慰问;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受伤死亡的,给予50000元的慰问。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同一案件中,对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多个奖励标准的,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以上奖励对象不包括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为争取立功向公安机关举报其他违法犯罪线索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对同一案件,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报本项奖励。

(二)在同一案件中,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接收举报线索的时间和举报线索发挥的作用明确奖励对象,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分配奖金;

(三)在同一案件中,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团结协作,均符合奖励条件,属于奖励范围的,奖励办法所设置的奖励金额总额不变,个人所得具体奖励金额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由发放部门按照当事人在维护社会治安案事件中所做的贡献合理分配。

第十二条呈批奖励的材料和程序

(一)呈批奖励材料。

1.《光明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奖励呈批表》;

2.立案审批表(或受案登记表)复印件;

3.刑事拘留证(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部门要求填报);

5.受奖励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非案件类奖励无需提供2、3项,个别案件需对有关人员身份进行保密的,可不提供其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但需提交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

(二)呈批奖励程序

1.办案民警或责任民警填写《光明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奖励呈批表》,并加意见;

2.办案单位或责任部门进行初审(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初审意见告知当事人;办案单位或责任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办案单位或责任部门报公安分局法制部门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核实后,呈请公安分局分管局领导审批;

5.公安分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公安分局法制部门报送至分局综合处财务部门进行核报,由办案单位或责任部门到公安分局综合处财务部门领取奖金;

6.领回奖金后,由办案单位或责任部门领导将奖金颁发到受奖人员手中(做好签收,备查);

7.奖励申请应在案事件发生后的两个月内呈报,对逾期呈报的申请,公安分局法制部门可以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对符合本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的个人和组织,公安派出所应当积极、主动地为相关个人或组织申请奖励。

第十四条公安分局法制部门负责对有争议的受表彰案事件和受奖人在该案事件的作用进行审定和解释。

第十五条公安分局综合处财务部门对奖励资金的发放进行严格把关,做好备案、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年终评选光明区维护社会治安先进个人和先进群防群治队伍的工作,由光明公安分局牵头,光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负责实施;先进个人和先进群防群治队伍的奖励,需经光明公安分局审批。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不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及相关职务行为,以及光明公安分局的辅警。

本办法所称“辅警”为深圳市公安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

第十八条本办法与其它部门的奖励机制不相隶属,已获得其它奖励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重复给予奖励。

上级公安机关针对同一行为已经奖励的,原则上不得再通过本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申报奖励的经办人员及所在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对符合申报奖励的人员拒绝申报的,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申报奖励的经办人员及所在单位对符合申报奖励的人员基本情况及举报事项等必须严格保密,切实保护符合申报奖励人员的合法权益。

对造成泄密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办案单位发现领奖人员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相关负责人撤销奖励,追讨奖金,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光明公安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开展修订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光明新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奖励办法(2017版)》同时废止。

 

附件:

1.光明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奖励呈批表

 

附件1

光明区维护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奖励呈批表

呈报单位:

呈报人电话:

年月日

受奖单位

联系电话

受奖人员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案件性质

抓获人数

抓获嫌疑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拘留证编号(处罚决定书文号)

奖励事由

申请奖励依据

依据奖励标准呈请奖励金额元

奖励人数

奖励总金额

大写:

万仟佰拾元整¥:

办案或责任民警意见

民警签名:

年月日

办案或责任单位意见

领导签名:

(公章)

年月日

法制部门意见

领导签名:

(公章)

年月日

分局领导意见

分局领导签名: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注:

本表一式三份,光明公安分局法制部门、综合处财务部门、派出所或责任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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