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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营户信用监管手册

《市场经营户信用监管手册》

目录

1、市场入场经营者行为管理制度;

2、信用管理制度;

3、市场卫生管理制度;

4、市场治安管理制度;

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经营者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

7、进场违禁商品检查和清退制度;

8、督促和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情况制度;

9、进场商品经营台帐管理和检查制度;

10、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

11、日常巡场检查制度;

12、品牌商品登记管理制度;

13、消费纠纷调解登记制度;

14、先行赔偿制度;

15、合同管理制度;

16、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

17、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

18、市场产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19、直销市场经营户信用评定办法及经营户信用等级评定表;

20、处罚及退场制度;

21、四害密度的国家标准

22、农贸市场肉类家禽复检制度;

23、活禽宰杀管理制度;

 

市场入场经营者行为管理制度

1、凡入场经营,必须先取得市场的门面房或摊位的经营权,然后向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严禁无证经营。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3、亮证经营,一证一摊,做到人证相符,不得擅自调换,租借、转让摊位或拼摊经营,不准占道经营。

4、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应按时分别办理验照、年检手续。

5、文明经商、公平交易,实行明确标价和信誉卡制度。

不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少两,不准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6、诚实经营,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各项费用,不按时交纳的,将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由市场收回使用权。

7、讲究卫生,维护市场整洁。

自觉执行场内卫生制度,不准随地吐痰乱丢瓜和纸屑、乱倒垃圾和污水。

不准乱占用场地,不准随意堆放货物或边角废料。

8、提高警惕,管好钱物,严防盗窃,搞好安全、消防工作,自觉遵守场内消防制度。

9、爱护场内各种服务设施,未经市场同意,不准在场内搭建建筑物或改变场内设施结构。

损坏公物照价赔偿,主动配合做好市场的安全环保工作。

11、摊位在租赁期内如遇市场布局调整,应无条件服从整体安排。

 

信用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服务水平,鼓励市场经营户诚实守信经营,积极推进市场的信用建设,促进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用管理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苏州市蔬菜活禽市场对进入本市场经营的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遵守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记录管理的制度。

信用记录内容包括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记录,应依据信用行为的优劣程度,分别予以记录。

二、信用信息的采集

1、经营户主动申报。

市场经营户可以随时向市场办公室申报各类信用信息,市场办公室按照相关的程序审核其真实性后记录在案。

经营户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市场主办单位日常采集。

依据市场各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户的日常监管工作,获得不同的信用信息认真记录。

三、信用评价的方法

本市场经营户的信用评价以日常监管记录为基础。

确定市场经营户的基本分为100分,通过信用积累和信用流失实分别给予相应的加(减)分值的记录。

信用加分项目:

连续守法守信经营时间、商标、商号、守合同重信用荣誉、购买者的赞誉、信贷等级、公益行为、其他资质及荣誉称号、经营者注册商标情况等项目,视情给予加分。

信用减分项目:

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证照、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吊销营业执照等项目,视情给予扣分。

2、不良行为,分为恶意占道经营的、违反划行归市要求的、违反商位、招牌、广告设置等场内统一装潢规定的、违反市场卫生管理制度的、违反市场消防管理制度的、不按规定执行重要商品进货索证(票)的、不按规定建立商品经销台帐制的、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不认真处理消费者客商投诉等,视情给予扣分。

四、市场内经营者应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办公室做好信用记录工作。

市场办公室在实施日常信用监管记录中,应遵循公正、公平、客观、规范的原则,对属于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露。

 

市场卫生管理制度

1、凡进入市场的人员都有必须讲究卫生,不准擅自在市场内张贴广告和在墙上、摊位随意涂写、堆放杂物,应自觉保持市场环境卫生整洁。

2、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防疫法律法规,严禁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败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进入市场。

营业人员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和个人健康证。

经营熟食的必须有防蝇防潮尘防腐设备和清洁用具。

3、市场建立必要的卫生设施,设立卫生宣传栏、下水道、自来水以及垃圾处理装置及公共厕所。

4、市场配备卫生保洁员,专门从事清卫工作。

卫生保洁员必须坚持随时清扫场地,及时保洁,及时清运,无隔天垃圾。

对水产品和肉制品区要做到,日清扫、日冲洗、日消毒、无异味、无积水。

本市场在夏季节要经常进行灭蝇灭蚊灭菌等防疫消毒。

5、坚持经常性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促进经营商户做好自清保洁工作。

每个摊位实行摊前摊后柜台上下卫生包干,及时清除摊位周围的垃圾和污物。

经营点易产生垃圾的商户必须自备盛放工具集中存放,并及时将垃圾送到指定的堆放地点。

7、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场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酌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理。

 

市场治安管理制度

1、市场内的所有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

2、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赌博等危害社会治安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违者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进场交易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及其它钱物,遇失窃等要及时报案并提供有关真实情况,积极配合市场开展调查。

4、进场车辆必须遵守市场管理规定,在指定地点停放,保持场内通道畅通,交易秩序不受干扰。

5、严禁垄断交易,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价格,严禁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购销农副产品。

(一)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市场将给予黄牌警告

1、经营期间从事赌博(金额较少)活动的;

2、有打架骂人行为或使用服务忌语的;

3、轻微对抗管理人员管理,有谩骂管理人员现象的。

(二)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给予停业整顿处理

1、经营者从事赌博(金额较大)或占道从事经营活动并不听市场管理人员劝阻的;

2、有打驾骂人行为,使人致伤或严重谩骂消费者,给市场造成一定影响的:

3、从事违章违法行为,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

4、离开摊位(房)从事拉客经营行为的;

5、较严重对抗管理人员管理,刁难,阻挠管理人员执行为的;

(三)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收回;摊(房)使用权处理,取消进场交易资格

1、严重对抗管理人员,欧打管理人员的;

2、在市场从事违法行为,给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的。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市场安全,人人有责。

市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安全防火工作,都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预防和扑救火灾的义务。

2、市场通道、安全出口严禁摆摊设点、堆放货物。

严禁在市场内生火取暖、放置易燃气体,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市场进行销售和存放,严禁私自在摊位内安装电线、插座或使用电炉、电烫斗、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严禁在市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燃烧其它物品。

3、经营户应自觉维护消防器材设施设备,严禁堵塞、圈占、乱动、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准在消防设施、标志上挂物品,不准在摊位顶储放纸箱和其它物品。

4、加强对市场摊位改造装修、装饰施工管理,摊位进行改造装修、装饰必须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由市场指定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电气线路、设施的质量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5、在市场内进行动火、动焊施工必须履行动火、动焊施工申报手续,并对施工现场采取防范措施。

6、经营户要认真学习落实《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检举、制止违反消防规定的人和事,对发现火情及时报告果断处理的有关人员,市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经营者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

1、进入本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有营业执照但经营地址与实际不符的必须在入场后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尚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必须在签订入场经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好营业执照),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经营者销售国家实行专卖、专营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当持有相关许可证,并做到亮照(证)经营。

2、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提供真实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以便市场管理办公室建立登记档案。

3、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管理制度,维护市场设施和公共秩序,按照指定的场地经营,服从管理,并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和市场开办企业依法组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

4、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进场违禁商品检查和清退制度

为保证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本市场、入场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经营者进场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规定;符合有关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在本市场内进行销售。

在本市场内发现禁售商品的,管理人员应立即向辖区工商所报告。

2、本市场内经营的商品除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抽查外,全部由经营者实行质量自检。

自身有条件的经营者可完善检测设备。

3、自检工作主要由本市场的质检人员负责,在商品购进时要结合查验登记进行首次自检,同时在销售过程中还应经常性地对货架商品进行检查,或对照登记台帐进行重点抽查。

4、自检的主要内容有:

检查商品的包装标识,商标标识;检查有无假置伪劣,以不合格商品置充合格商品。

一旦发现经营者销售假置伪劣商品,管理人员应立即向辖区工商所报告,并根据工商部门的要求对该品牌商品进行清退、清场处理。

5、对于有品质疑义的又不能直接判定的商品,要立即停止销售,送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6、自检商品的基本情况由质检人员详细记录,并建立商品自检台账,对于自检出的不合格商品登记后做出相应的处理。

7、市场管理巡查人员必须维护本市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告知新入场的经营者遵守本规定的重要性:

8、对于违反市场规定的经营者,并给市场带来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的,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市场有权与其解租赁合同,将其清除出市场。

督促和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情况制度

为了严把商品进货关,保证商品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503号令有关市场开办企业和经营者法定义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索证索票是指入场的经营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营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2、每购进一批次商品,经营者必须严格审查供货商或生产厂家的生产经营资格,食品还必须索取该批次食品供货商或尘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备案留查;

3、每购进一批商品,经营者必须查验该批次各种商品的合格证明;

4、每购进一批商品,经营者必须查验该批次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准入的规定;

5、商品是食品的,每购进一批食品,经营者必须向供货商或生产厂家索取该批次各种食品的进货发票或有效的证明票据;

6、对于无法判断质量的食品,经营者应向有关行政部门请求验证,待作出结论作相应处置,凡供货商或生产厂家无法提供以上四项所要求的有关食品证明材料,经销商一律不得经销。

7、经营者未履行索证索票查验制度的,开办企业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经营者拒不履行该制度的,开办企业应报告所在地工商所进行依法处置。

进场商品经营台帐管理和检查制度

商品的购进和销售是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依法管理,建立起一整套严密规范、方便可行的进销货管理制度。

一、商品经营台帐是指进入本市场内的经营者,进行重要商品进货、销货以及索票索证情况等登记工作的书面备查资料。

二、经营者经营供货商或生产企业提供的商品进入市场时,首先进行台帐的登记,对“三无”商品,送货清单不规范,拒绝入场。

三、登记进销货台帐,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或指定的表格样式严格登记、禁止出现虚登记、错登记,禁止假置伪劣商品流入。

四、登记台帐的过程中,对三证不齐全的供货商或生产企业,应由经营者向对方提出要求责令其提供剩余的证件。

五、登记台帐时,不仅要检查有无“三证”,还要检查商品本身的质量,对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不清的或没有标识的拒绝入场。

六、商品出售前将商品知识、商品标准、要求介绍给顾客,必要时,要对商品进行调试。

七、商品销售执行标准:

1、不销售失效或变质商品;

2、不销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商品;

3、不销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商品;

4、不销过期商品;

5、不销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八、对做好进、销货台帐的工作,必须常抓不懈,并且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进行存查。

九、经营者的进销货经营台帐,应详细、如实记录商品生产厂家、进货渠道、商品质量保证期限及商品主要销售去向等情况,做到一品一档,账目清楚,为受理、解决消费者商品质量投诉提供资料查证保障。

十、经营者应对重要商品进行进货登记存档备案。

将食品、电器等关系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商品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商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和每次进货商品的名称、来源、数量、时间、批次及时登记备案,妥善保存。

十一、经营台帐必须交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并由专人保管、分类存档。

十二、市场开办企业设商品质量专管员,负责督促、检查场内经营者实施索证索票、设立经营台帐等商品准入工作,受理消费者商品质量投诉,配合、协助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开展商品监督抽查等工作。

 

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

为了杜绝不合格商品进入本市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经营者所经营的商品均严格遵守国家的市场准入规定,上架销售前必须严格查验质量,已销售的商品,经鉴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必须退货或按工商部门的要求依法处置。

·

二、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商签订合同,约定不合格商品的下架、召回、退货和赔偿等责任条款。

经营者应对消费者作出商品质量承诺,健全商品进货查验登记备案制度。

三、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即使正确使用商品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

(三)必须经过国家强制认证、许可或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才·能销售而未取得认证、许可以及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偷工减料,以不合格商品充当合格商品的:

(六)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

(七)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八)伪造产地,伪造或者置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置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九)假置或置充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置专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其所经营的商品属第三条所列的不合格商品,不主动将其退出市场,隐瞒不报,继续销售的,由市场开办企业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依法从严处罚。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所售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将对消费者采取质量先行赔付负责制,如产生意见分歧,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或其他行政部门申诉或举报,一经查实经营者应依法给予全额赔偿。

 

日常巡场检查制度

为了提供更好的经营和消费环境,加强本市场的内部管理,保证市场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管理办公室派出人员负责本市场经营区域内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二、巡场人员必须维护市场经营,及时为入场经营者提供服务。

二、巡场人员负责责任区域内的管理与服务。

1、禁止入场经营者占用公共场所,在通道堆放货物,巡查人员发现有乱摆乱放的入场经营者应及时劝阻,并监督其将货物清理干净。

2、禁止入场经营者在市场营业区域及公共场所设立导购人员导购、发放广告宣传单、乱贴乱挂各种广告等。

对多次违规且不服从管理的入场经营者,收缴广告宣传单,并移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3、对正在装修的入场经营者加强管理,禁止其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确保市场安全。

4、巡场人员发现问题或接到入场经营者反映问题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问题,为入场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5、当天发现的问题当天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说明原因,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汇报。

6、帮助新进入场经营者了解市场环境,了解各管理部门职能,引导并帮助入场经营者办理各种手续。

四、巡场人员要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处理问题果断冷静,服从领导安排,积极为入场经营者服务。

品牌商品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鼓励品牌经营,打击销售假置品牌商品等欺诈消费者行为,制定本制度。

1、品牌商品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由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的商品。

·

2、市场管理办公室须掌握场内经营者知名品牌商品经销情况,并建立登记管理档案。

3、品牌只能使用在被核定或认定的商品上,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进行虚假宣传或标注。

4、品牌商品,要保证该商品的质量,维护商品的声誉,保护其知识产权。

5、品牌商品,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并依法进行标注。

6、品牌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该品牌商品柜台,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侵权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以欺骗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知名品牌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置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或者用户利益的;

(3)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消费纠纷调解登记制度

为了规范本市场场内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

对消费者投诉率进行统计分析,并把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记录备案。

2、经营者销售商品必须主动向消费者出具商品信誉卡或其他购物凭证,保证所售商品质量。

3、本市场商品经营实行“三包”制度和先行赔付制度,对由本市场售出的商品而引起的质量纠纷,要严格按照“三包”和先行赔付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4、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经常性地对商品质量及准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市场内发生的消费纠纷予以调解解。

5、对于不执行本制度,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或给本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场管理办公室依照市场管理规定予以解决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管理办公室移送有关部门处置,直至逐出本市场。

 

先行赔偿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蔬菜活禽直销市场的实际,特制定以下赔偿制度:

1、凡进入市场的经营者一律交付2000元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做为先行赔付基金。

2、先行赔付必须是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即成事实后,而且过错方又明显是经营者的情况下予以实施。

3、对消费者实施先行赔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消费者凭经营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发票、信誉卡或销货单)在“三包”期内进行投诉的;

②、过错方必须是经营者;

③、经营者事先未向消费者表明所售商品质量、期限或属季甩、处理商品(含次品、等外品)的;

④、经营者由于其他原因暂无法赔付的,由旅游购物中心开办者先行予以赔付。

4、经营者发生如下行为,市场主办者可对消费者实行先赔付:

①、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②、销售的商品有瑕疵而未能明确向消费者告知的。

③、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退、包换或者其它责任的。

④、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或者对商品或服务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⑤、对消费者提出的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⑥、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

5、先行赔付由连云港市蔬菜活禽直销市场市场办公室具体实施,市场办公室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直接启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对消费者先行赔付。

 

合同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本市场内经营行为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对待场内经营者,营造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本市场与入场经营者签订的合同。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

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包括:

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

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二、.建立合同档案。

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

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统一合同文本。

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文本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省级以上合同文本式样为准。

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

为了保证本市场内经营行为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对待场内经营者,营造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四、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建立信息公示牌。

五、公示内容:

1、发布商品市场管理办公室质量监测结果。

2、发布商品安全、消费警示和提示。

3、发布消费者(申)投诉处理结果。

4、发布场内经营户的奖惩及违法违规等信息。

 

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不法经营者和不合格农产品对消费者产生不必要的危害,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管理办公室配备相应的检测机构人员,对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农产品进行检测管理。

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进行的商品质量监测,使市场商品质量合格率逐步提高:

二、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室或检测设备;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检测人员,检测人员持证上岗;

四、制定检测工作计划,按要求进行检测,建立检测台账;

五、及时公开检测结果。

 

市场产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为预防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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