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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课件文档讲解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internationallaw)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特征

1、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等类型

2、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形成方式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

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以平等协作为条件,没有国际立法机关。

4、强制方式是主要依靠国家采取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

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5、效力依据是国际社会成员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的结果。

 

国内法

国际法

主体

自然人、法人

主要是国家

调整对象

国家与个人、个人与

个人间的关系

主要是国家间关系

法律渊源

国内立法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产生

国内立法机关

国家间的协议

实施

国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各国自觉执行

效力根据

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

各国间意志的协调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法否定论

17世纪的普芬多夫(S.Puffendorf):

从自然法角度分析,条约可以被随意解除,国际法不是法律。

19世纪英国的奥斯汀(J.Austin):

从实在法角度分析,法是上级的命令,以制裁威胁,国际法是一种道德体系。

2、国际法法律约束力的表现:

(1)、各国承认是有法律约束力,表示愿意遵守,国际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

(2)、在实践中经常被遵守。

(3)、国际法遭到破坏只是少数。

违反的国家应负国际法律责任。

(4)、有一些制裁措施:

集体安全措施经济制裁国际审判

武器禁运

&国际法与国际道德、国际礼让

国际道德:

是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伦理性行为规范。

主要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依仗人们内在的信念及道义力量来维持的一种不太确定的规范。

不具法律约束力。

国际法主要是由各国间的协议和习惯形成的,必要时可由外力加以强制实施,是一种比较确定的规范。

有法律约束力。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有无法律约束力

国际礼让:

是国家交往中的礼貌、便利和善意的规则。

无法律约束力。

四、国际法效力的依据

学派

观点

评论

自然法学说

源于自然理性:

法律良知、正义

观念,国际法体现自然理性,

重视内容上的正义性。

是对神权法学的突破。

从抽象的概念出发,与伦理道德混同,难以在实践上检验

实在法学说

源于各国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中体现的共同意志,须经各国

同意,重视形式上的有效性。

“恶法亦法”

忽视了内容的合理性,过于偏激。

意志协调说

源于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议。

这种

意志不可能是共同意志,只是在

求同存异的基础上的一种协调

阐明了各国意志之间的矛盾,也注意到矛盾可能协调的一面

五:

国际法的作用

1、约束.指导约束各成员的行为

2、促进。

使国际社会更文明

3、调整。

权利义务、管辖权

4、缓和。

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

一、古代国际法(中世纪以前)

初级形式的国际法规则,特点是:

1、其内容比较狭窄,多限于战争、媾和、结盟、使节、条约等方面,缺乏系统性。

2、与宗教观念相混合,带有一定的宗教色彩。

3适用地域非常有限,不具有普遍效力

二、中古国际法(中世纪公元395——1500年)

发展缓慢,仍处初级阶段。

三、近代国际法(三十年战争——一战)

取得重大发展,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其特点:

▪确定了调整国际关系的一系列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奠定了发展至今的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其次,扩展了国际法的内容和领域。

确立了常驻外交使节制度、永久中立制度、国际会议制度、国际仲裁制度等。

条约法、战争法也有了很大发展,海洋自由原则得到确认,政府间国际组织开始涌现,国际法开始进入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

▪扩大了国际法的适用地域,开始朝着普遍适用的方向发展。

四、现代国际法(一战后)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和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大批新独立国际崛起,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和数量大增

▪调整对象和范围不断扩大,国际法越来越深地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确立了一系列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构成现代国际法的基础与核心。

▪国际组织的迅猛发展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

▪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大大扩展了国际法的内容和范围。

▪国际法的日益系统化、法典化已成为现代国际法的特征之一。

总之,现代国际法内容丰富,范围广泛,具有全世界性质

二、中国与国际法

1、中国古代国际法的遗迹

春秋战国时期:

原始的规则制度封建时期:

国际法难以发展。

2、近代国际法输入中国

鸦片战争后输入,处于半殖民状态,在不平等条约的枷锁下,近代国际法没有充分适用的机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现代国际法

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发生根本变化。

新中国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态度积极,提出和平共处五原则。

第三节国际法主体

一概说

1、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2、必须具备的要件:

3、历史发展

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一战后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得到普遍承认。

“个人主体说”有争议。

国家基本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组织

争取独立的民族特殊主体

个人

二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主要作用的主体。

国家是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原因:

a、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

b、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c、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d、国际法的制定实施主要依靠国家

2、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国际组织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提出20世纪后

2)、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表现

a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b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国际组织的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是一种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3、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争取独立的民族一般是指已实际上控制一定的地域或根据地,有一定的政治组织和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

是正在形成中的国家。

2)、其法律地位:

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有权采取武装斗争等方式争取或维护独立,享有请求和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

国际武装冲突法适用于民族解放组织,与其他国际法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其国际法主体资格已得到普遍承认。

3)、有一定的局限性,是一种准国家的或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是一种特殊的主体。

4,关于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

传统国际法

欧美少数学者

欧美多数学者

中国学者

国家是国际法唯一主体

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

个人国家都是主体

有分歧

只有国家是国际法主体,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国家的基本粒子是个人,只有个人是国际法主体国家不是

主张个人是国际法主体,不否认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1、两种代表性的解释

(1)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产生的方式或存在的形式。

(2)是指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二、《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规定:

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59条规定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国际条约

严格法律意义上的:

国际习惯

国际法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

辅助资料国际法学说

广泛历史意义上的:

重要国际组织决议

国际条约

主要渊源

国际习惯

国际法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

辅助资料国际法学

重要国际组织决议

(一)、国际条约

1、含义:

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2、类型:

多边

国际条约

双边

普通

国际条约

特别

契约性:

由两个或少数国家为特定事项达成的规定

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定

国际条约

造法性:

有多个国家参加的以制定某种共同行为

规则为目的和内容的有关确立或更改一般国际行

为规范的条约

(二)、国际习惯

1、含义:

在国际交往实践中,各国重复类似行为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2、形成条件(要素):

客观因素:

通例的存在

主观因素:

被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

3、证据:

三种情况

(三)、一般法律原则

含义:

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

实际用途:

当法院缺乏任何条约及国际习惯规则可资适用时,可利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一个弥补国际法空白的有效方法。

(四)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

1、司法判例

有国内和国际之分,主要是指国际司法判例

2、国际法学说

3、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

四、国际法渊源的发展趋势

第五节国际法的编纂

一、国际法编纂的含义

含义:

国际法的法典化

指把国际法全部或一部分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系统地用类似法典的条文形式制订出来。

狭义的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

广义的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的规则和提出新的规则。

两种方式:

私家的官方的

二、国际法编纂的意义:

三、国际法编纂简史

19世纪前私家类型编纂

19世纪后政府间的编纂两次海牙和会

国联的国际法编纂会议

四、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及其编纂活动

1、组成:

委员资格

2、职能:

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国际法的编纂

3、工作程序:

初步草案各国及法律委员会评议

最后草案联大讨论认可国际外交会议

国际公约

4、成就

5、目前正在编纂的专题

第六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1、国际法在国内适用

两种方式:

(1)转化:

通过其立法机关,修改或制定新的国内法,将国际法规则变成国内法,用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2)并入:

从总体上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具有国内法效力。

2、各国的实践

&作业

一、思考:

1、什么是国际法?

它有什么特点?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如何?

二、借阅《国际法论点要览》的绪论部分,了解各种对国际法各基本问题的观点。

第七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1、含义: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2、特征:

(1)国际社会公认

(2)具有普遍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1、国际强行法的含义: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2、二者关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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