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科请假制度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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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人事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节人力资源部内部管理制度
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二、人力资源部议事(会议)制度
三、办公设备(用品)管理办法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二节哈医大四院人事工作规章制度
一、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二、关于职工请假的若干规定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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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促进医疗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发展,特制定如下请假制度。
一、请假范围及其待遇
1、探亲假
(1)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可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已婚职工与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3)未婚职工与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两年给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4)上述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我院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
(5)准假期间工资照发。
(6)归侨和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按(82)侨政会字第011号文件执行。
(7)见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2、避孕节育假
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
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20天。
如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假1个月;产后结扎输卵管的休假按产假另加14天。
(3)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15---40天;中期终止妊娠的,休假1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假40天。
(4)准假期间工资照发。
不影响聘任、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3、晚婚、晚育假
(1)国家法定婚假3天。
职工晚婚的,可增加婚假15天,晚婚假应为18天。
婚假证明由院计生办开据。
准假期间工资照发。
(2)女职工分娩享受产假90天;职工晚育的,产后已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可延长至180天(半年)。
准假期间工资照发。
男职工可享受护理假5---10天,护理期间工资照发。
(3)不满一周岁的婴儿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和在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丧假
我院职工直系亲属死亡,一般给假3—5天。
在外地者可视路途远近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两周,准假期间工资照发。
5、病假
我院职工患病并持有医务部或合同医疗单位的诊断书(在外地患病者须持县以上医院诊断书)可休假。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
(1)病假在二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半日病休者,两天合并一天计算,下同)
(2)病假在二个月以上者,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工龄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工龄满十年或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病假期间连续2个月以上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省人事厅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称鉴委会)鉴定。
(5)经鉴委会鉴定,确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
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而本人也不上班工作,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未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应办理病退休手续。
(6)定为公伤者,可按公伤待遇发给工资。
6、事假
除以上各种假外,职工本人因有重要事宜或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者,可请事假。
全年事假累计在两周以内的,工资照发;累计超过两周者,按日扣发工资。
二、请、销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本院职工请假(病假按第3条)流程:
首先到人力资源部领取“职工请假申请表”,按表中项目办理签批手续。
1、探亲假:
本人申请,科室主任签字,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科室负责人请假由院长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
2、产假、婚假:
科主任签字,报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上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3、病假:
本人持休病假证明书到医务部审核批准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中层干部需经院长批准后,到人事科备案。
病假超过十五日,需经医务部组织有关专家会诊后,到人事科备案。
病假连续超过二个月后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者,需经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后,到人事科备案。
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对按规定应扣发工资者,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扣发工资手续。
4、事假:
请假三日以内者,由科室领导审批;三日以上者(包括三日)由主管院长审批;十五日以上者由院长审批。
事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如确实需要的,可在事假到期前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首次批准期限。
中层干部请事假,需经院长审批,到人事科备案。
对超过两周者,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扣发工资手续(以上假期均指本年内累计计算)。
5、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按【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6、出国、脱产学习、进修等其他类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中层干部由院长批准,到人事科备案。
7、各种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向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如需要续假,应及时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以上规定办理。
8、对已实行病假工资待遇经规定医疗单位诊断可以工作者,经院领导批准可恢复原工资。
病愈恢复工作三个月以内又休病假者,病假时间前后合并计算。
9、不按本制度办理请假手续,擅离职守或请假逾期不归又没有办理续假手续,以及虽上班但无故拒绝分配工作者,均以旷工旷职论处。
除扣发旷工旷职期间的工资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10、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科室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即酌情扣发工资;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对于擅自离职的,离职后即停发工资,如在离职后一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工作,但应予以批评教育,以至给予适当的处分;超过一个月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11、利用病、事假时间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谋取私利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12、各科室负责此项工作的经办人和主管领导,如不认真执行请假制度,医院将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扣发奖金或工资,严重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参考文件:
1、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2、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国发【1982】1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的批示。
”
4、1999年12月18日,九届人大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5、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
6、国发【1981】5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7、黑龙江省人事厅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
8、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83】侨政会字第007号)
9、劳动人事部干部局《关于奖惩问题的复函》。
(劳人干函【83】101号)
职工请假申请表
科室:
年月日
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称
来院时间
请
假
事
由
申请人:
请假期间申请假;自年月日时至月日时
批示
科室主任:
医务部:
主管院长:
/护士长/护理部
人力销假
资源部记录
核定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