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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人事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节人力资源部内部管理制度

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二、人力资源部议事(会议)制度

三、办公设备(用品)管理办法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二节哈医大四院人事工作规章制度

一、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二、关于职工请假的若干规定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请假制度

※※※※※※※※※※※※※※※※※※※※※※※※※※※※※※※※※※※※※※※※※※※※※※

根据国务院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促进医疗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发展,特制定如下请假制度。

一、请假范围及其待遇

1、探亲假

(1)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可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已婚职工与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3)未婚职工与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两年给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4)上述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我院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

(5)准假期间工资照发。

(6)归侨和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按(82)侨政会字第011号文件执行。

(7)见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2、避孕节育假

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

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20天。

如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假1个月;产后结扎输卵管的休假按产假另加14天。

(3)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15---40天;中期终止妊娠的,休假1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假40天。

(4)准假期间工资照发。

不影响聘任、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3、晚婚、晚育假

(1)国家法定婚假3天。

职工晚婚的,可增加婚假15天,晚婚假应为18天。

婚假证明由院计生办开据。

准假期间工资照发。

(2)女职工分娩享受产假90天;职工晚育的,产后已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可延长至180天(半年)。

准假期间工资照发。

男职工可享受护理假5---10天,护理期间工资照发。

(3)不满一周岁的婴儿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和在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丧假

我院职工直系亲属死亡,一般给假3—5天。

在外地者可视路途远近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两周,准假期间工资照发。

5、病假

我院职工患病并持有医务部或合同医疗单位的诊断书(在外地患病者须持县以上医院诊断书)可休假。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

(1)病假在二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半日病休者,两天合并一天计算,下同)

(2)病假在二个月以上者,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工龄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工龄满十年或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病假期间连续2个月以上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省人事厅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称鉴委会)鉴定。

(5)经鉴委会鉴定,确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

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而本人也不上班工作,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未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应办理病退休手续。

(6)定为公伤者,可按公伤待遇发给工资。

6、事假

除以上各种假外,职工本人因有重要事宜或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者,可请事假。

全年事假累计在两周以内的,工资照发;累计超过两周者,按日扣发工资。

二、请、销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本院职工请假(病假按第3条)流程:

首先到人力资源部领取“职工请假申请表”,按表中项目办理签批手续。

1、探亲假:

本人申请,科室主任签字,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科室负责人请假由院长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产假、婚假:

科主任签字,报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上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3、病假:

本人持休病假证明书到医务部审核批准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中层干部需经院长批准后,到人事科备案。

病假超过十五日,需经医务部组织有关专家会诊后,到人事科备案。

病假连续超过二个月后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者,需经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后,到人事科备案。

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对按规定应扣发工资者,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扣发工资手续。

4、事假:

请假三日以内者,由科室领导审批;三日以上者(包括三日)由主管院长审批;十五日以上者由院长审批。

事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如确实需要的,可在事假到期前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首次批准期限。

中层干部请事假,需经院长审批,到人事科备案。

对超过两周者,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扣发工资手续(以上假期均指本年内累计计算)。

5、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按【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6、出国、脱产学习、进修等其他类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中层干部由院长批准,到人事科备案。

7、各种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向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如需要续假,应及时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以上规定办理。

8、对已实行病假工资待遇经规定医疗单位诊断可以工作者,经院领导批准可恢复原工资。

病愈恢复工作三个月以内又休病假者,病假时间前后合并计算。

9、不按本制度办理请假手续,擅离职守或请假逾期不归又没有办理续假手续,以及虽上班但无故拒绝分配工作者,均以旷工旷职论处。

除扣发旷工旷职期间的工资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10、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科室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即酌情扣发工资;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对于擅自离职的,离职后即停发工资,如在离职后一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工作,但应予以批评教育,以至给予适当的处分;超过一个月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11、利用病、事假时间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谋取私利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12、各科室负责此项工作的经办人和主管领导,如不认真执行请假制度,医院将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扣发奖金或工资,严重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参考文件:

1、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2、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国发【1982】1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的批示。

4、1999年12月18日,九届人大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5、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6、国发【1981】5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7、黑龙江省人事厅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

8、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83】侨政会字第007号)

9、劳动人事部干部局《关于奖惩问题的复函》。

(劳人干函【83】101号)

职工请假申请表

科室:

年月日

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称

来院时间

申请人:

请假期间申请假;自年月日时至月日时

批示

科室主任:

医务部:

主管院长:

/护士长/护理部

人力销假

资源部记录

核定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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