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精彩活动课教学设计课题常丽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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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精彩活动课教学设计课题常丽军

八年级思想品德《模拟法庭》活动课设计方案

泰来县江桥蒙古族镇中心学校常丽军

教材分析:

《模拟法庭》是人教版思想品德教材八年级下册第二单元《我们的人身权利》主题探究活动。

在众多的公民权利中,有一类权利与我们的生命历程形影不离,不管我们是否知道它的存在,不管我们是否采取了行动,它都时刻伴随着我们,这就是人身权。

人身权赋予我们维护生存与尊严的自由和力量,是每个人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的守护神,使我们灵与肉的终身守护者。

在他的守护下,我们每个人应时刻关注自身的地位和价值,尊重和维护他人的人身权,在和谐愉悦的氛围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学情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发生在校园的侵权现象屡见不鲜,初中生对生命健康权、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具体的人身权利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不足,社会经验欠缺,法律意识淡薄,所以维护人身权的意识需要增强。

学生对相关的诉讼程序从未接触过,通过庭审活动形成认知、激发情感就十分必要。

活动目标:

1.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将实践与课堂学习结合起来,真正使法律知识深入学生实际生活,让他们学法、知法、守法,了解体验模拟法庭的庭审的环境及程序,使学生真切地体验法律实施的过程,感受和体会法律的神圣和威严,增强学生人身权意识。

2.能力目标

锻炼学生的思辨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关注培养学生收集信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知识目标

了解庭审的基本过程,了解法庭中的各项程序和各种角色的特点,能够使学生在情境中实践、体验和探究相关的法律知识。

活动流程

一、师导语(略)

二、活动开始:

主持人:

各位领导、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

我是主持人(),欢迎走进江桥镇中学八年()班模拟法庭。

法律是用来保护每一位正直、善良公民的利剑。

我们只有知法,才能更好地守法和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及辨别是非的能力,正确应对社会上种种不良现象的诱惑,远离犯罪,健康成长,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模拟法庭,希望大家认真听,认真记,并仔细思考。

下面随我一起走进模拟法庭现场。

八年()班模拟法庭现在开始。

(一)开庭

书记员:

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

(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

(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

(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梁国才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

(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梁国才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

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梁国才:

我叫梁国才,男,1996年1月1日生,汉族,齐齐哈尔人,大学文化程度,齐齐哈尔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

审判长:

被告人梁国才,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

梁国才: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梁国才,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

何时收到?

梁国才:

2017年05月6日收到。

审判长: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国才故意伤害罪一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贾延迪,人民陪审员张承成组成,由许锐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贺妍婷担任法庭记录,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敏、罗海霞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梁国才委托,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媛、石小光出庭为被告人梁国才辩护。

被告人梁国才,你听清楚了吗?

梁国才:

听清楚了。

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梁国才: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被告人梁国才,你是否申请回避?

梁国才:

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站起)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下面由我代表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梁国才,男,汉族,现年21岁(生于1996年1月1日),齐齐哈尔人,大学文化程度,被告人梁国才涉嫌故意伤害案,经齐齐哈尔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梁国才有下列犯罪事实:

被告人梁国才,2016年12月3日下午放学后.途经齐齐哈尔师专附近空地上的一条小路,遇见他的同班同学,即被害人马涛,事发当时,只因马涛取笑被告人自闭,被告人梁国才用拳头就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马涛眼部受损,经鉴定,左眼残疾给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严重的打击,被告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严重的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梁国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经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被告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庞敏。

来源:

(-曾经编写的一个刑事模拟法庭的剧本,拿出来晒晒。

_忘记_新我的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

(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梁国才: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被告人梁国才,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梁国才:

有,我并不是故意伤害他的,我不认可公诉人对我的指控.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

被告人梁国才,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次对你进行讯问。

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梁国才:

听清楚了。

公诉人:

被告人梁国才,事发当时,你是否出手袭击了被害人?

梁国才:

恩....当时...

公诉人:

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

梁国才:

是的

公诉人:

被告人,你为什么要袭击被害人马涛.

梁国才:

因为他总是欺负我.....

公诉人:

所以,你就出手报复被害人是不是?

梁国才:

不是啊,他当时真的有对我....(然后就哭了)

公诉人:

你当时是怎样袭击被害人马涛的?

梁国才:

我当时看到马涛好害怕啊,特别是马涛他喜欢嘲笑我,说我是哑巴,说我不是男人,还说我笨猪头,我当时头一黑就上去打了马涛几下.

公诉人:

被告人,我想问你,一个人身上有那么多部位,比如胸啊,腿啊,为什么你专挑眼睛呢,难道你一开始就是想让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吗?

梁国才:

没有啊,我当时真的不知道啊,不要冤枉我啊!

公诉人:

不知道?

不知道你还把被害人打成眼部致残,,即使被害人嘲笑被告人,这也不能构成被告人伤害的理由.况且在马涛没有出手的情况下,被告人用拳头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眼部严重受损,.被告的行为很明显是故意伤害.我的问题暂时问完了.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梁国才进行发问

辩护人:

审判长,我需要发问。

辩护人:

梁国才同学,请你认真的看看,到底当天嘲笑你说你自闭,长期欺辱你的那个人是否在法庭上呢?

指出来给我们看看

梁国才(很怕怕的抬起头,望着马涛,头又低了下去,然后不断颤抖的指着马涛):

是他,就是他

辩护人:

梁国才,学校里这么多人,为什么被害人偏偏要侮辱你的?

梁国才:

马涛在学校势力很大,又喜欢欺负人,有一次,在食堂里我不小心把饭菜撒了一点在马涛的衣服上,马涛看我好欺负,就常常欺负我.不只我一个,还有好多人都受到他的欺负啊

辩护人:

那他通常是怎样欺负你的呢?

梁国才:

他骂我自闭啊,说我不是男人,让我装尸体,有时候还使劲的打我啊.

辩护人:

受害人都是在什么地方对你进行侮辱?

梁国才:

一般是学校门口花园的那条小路.好多人都在看我,我在学校都没法活了啊.

辩护人:

那马涛对你的欺辱持续了多久?

梁国才:

半年,基本上没几天就要整我,我下课都使劲的躲他,可是怎么也躲不了.他总是在我放学的路口截住我啊

辩护人:

事发当天的情形,你能再描述下吗?

梁国才:

当时我下课回家,刚走到校门口,就看到马涛走了过来,后面跟了好多人,我好怕啊,然后马涛就推了推我拽我过去,并对周围的同学说我不是男人,还往我身上吐口水,我看着大家对我的嘲笑,特别是马涛还侮辱我的家人,我头发胀,就冲了上去打了马涛.

辩护人:

审判长,很明显我的当事人是在被害人的欺辱与人身侵害下作出的正当防卫,绝非故意伤害。

而且被害人对我当事人进行了长打半年的侵害,可以说造成上述悲剧的始作俑者就是被害人自己。

审判长:

控方说是故意伤害,辩方说是正当防卫,那么控方你有什么证据支持你的说法

公诉人:

也许审判长很难想像,被告身材柔弱,怎么可以将一个身材比他高大的马涛打的如何受伤呢?

审判长:

虽然被害人值得同情,但被告人是否故意伤人,举证的责任就在控方。

公诉人:

所以我想传招几个目击证人,首先请求法庭传证人孙成玉到庭作证。

审判长:

(孙成玉上后)证人孙成玉,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孙成玉:

我叫孙成玉,今年21岁,大学文化,就读齐齐哈尔师专。

审判长:

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孙成玉:

马涛是我的朋友。

审判长:

证人孙成玉,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孙成玉:

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

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

公诉人:

孙成玉同学,案发当时你在不在现场?

孙成玉:

我和马涛每天都一起放学。

公诉人:

那么事发当时,你在什么情况下,看到被告人打伤马涛啊

孙成玉:

马涛只是笑梁国才不怎么说话,之后还叫我们跟他一起玩。

公诉人:

那么当时马涛有没有拉着被告或者推撞被告人呢。

孙成玉:

没有,马涛只是拍拍他,跟他打招呼啊,我们都是好孩子啊,怎么可能去打他啊,不知道为什么我们今天一到空地,他就发疯似的打了马涛的头五拳。

公诉人:

你肯定是五拳?

孙成玉:

我们看的很清楚,是打了五拳。

然后马涛就捂着眼睛昏倒在地了。

然后就看到眼睛流血了啊,好多血啊,我们都吓傻了啊。

公诉人:

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

需要,孙成玉同学,就你所知马涛所说的一起玩是否就是指玩梁国才?

譬如让他装尸体。

孙成玉:

没有这种事情啊,是梁国才乱说的。

辩护人:

请问案发之前,你是否连同马涛在放学途中拦截我当事人梁国才?

孙成玉:

没有啊,怎么可能啊,我们都是好学生啊

辩护人:

你撒谎,因为你和马涛都有欺负我的当事人,所以你们串通撒谎。

孙成玉:

没有啊,真的没有啊

公诉人:

反对,反对辩方律师对证人作出毫无证据的指控。

审判长。

审判长:

辩方律师,请注意你的言词

辩护律师:

是,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现在举出一份书证。

《对马涛的伤害报告》这份证据证明:

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伤害是及其严重的,是永久性和不可逆转的,反映出被告人严重的犯罪性质。

审判长:

被告人梁国才,公诉人刚才宣读书证是否听清?

有无意见?

梁国才:

听清楚了,我真的不知道会是这样,我向马涛深深的道歉。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

有。

从这份报告我只能看出被害人的伤比较严重。

审判长:

下面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下面请让我举出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询问笔录,在上面清楚的记录被告人对袭击被害人这事情供认不讳,其中被告人在接受询问是这样说道,当办案民警问,人是你打的吗?

梁国才回答是,办案民警又问,你为什么要打他,梁国才回道,我就要打他,我还要杀他。

办案民警再问,你知道这个的后果吗?

梁国才回道,知道,大不了是枪毙?

根据这份笔录,可见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对于马涛的残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审判长:

被告人梁国才,公诉人刚才宣读书证是否听清?

有无意见?

梁国才:

听清楚了,有意见,我的辩护人为我辩解。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

有。

我的当事人在做这份笔录时意识不清,这不是我的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审判长:

公诉人还有举证吗?

公诉人:

暂时没了,审判长。

审判长:

请辩护人举证。

辩护人:

现在举出一份鉴定结论。

是由司法部门对我的当事人的心理状况作出的全面评估,这份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性格十分内向,由于被害人的所作所为,让我的当事人有种恐惧感一直压抑在心里,这种长期压抑的恐惧会在心理上形成一种自卫机制,而这种机制随时都会爆发,被害人的侮辱行为就是诱因,而我的当事人根本就不知道他的行为会产生这样的后果。

审判长:

公诉人对该证据有无意见?

公诉人:

有。

自卫机制,我方从来没有听过,人还有这种东西。

审判长:

辩护人还有证据吗?

辩护人:

是,审判长,下面我传一位被告人的同学石扬

审判长:

(石扬上后)证人石扬,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石扬:

我叫石扬,今年20岁,大学文化,现在齐齐哈尔师专读书。

审判长:

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石扬:

我是梁国才唯一的朋友。

审判长:

证人石扬,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石扬:

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辩护人:

石扬同学,你是梁国才唯一的朋友吗?

石扬:

是,梁国才很自闭,不愿和谁说话,哪怕是和我,也很少主动说话

辩护人:

那你是怎么和他做朋友的呢?

石扬:

有一次,英语四级的时候,我发现他收音机没有电池了,坐在那里又不找他人帮忙,就主动借给他一节电池,从此以后,我就主动去跟他交流,就成了朋友。

辩护人:

你知道梁国才被欺负的事情吗?

石扬:

知道,我告诉过辅导员,可是梁国才始终不说,辅导员说也没有办法。

辩护人:

事发当时,你在场吗?

石扬:

我刚出门,就看到马涛过去打他,梁国才就回了几拳,然后马涛就倒下去了。

辩护人:

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

公诉人你有问题吗?

公诉人:

是,审判长,我还想请问,你真的看清楚了吗,被害人打了被告人?

石扬:

是的,我看到了。

公诉人:

我没问题了,审判长。

审判长:

辩护人,你还要举证吗?

辩护人:

没有了,审判长。

审判长:

公诉人,你还有吗?

公诉人:

没有了,审判长。

审判长:

双方都没有新的举证,那么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

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同时履行法庭监督。

在法庭调查阶段,我们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宣读并出示依法收集的书证等证据,询问了出庭证人。

这些证据对梁国才故意伤害行为的各个环节均做到了证明。

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排除其他可能性。

所以,我们认为,法庭调查已充分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本案的性质、情节发表如下意见。

梁国才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梁国才于2016年12月3日,在齐齐哈尔师专校门口用拳头向马涛的头部打五六拳,致使被害人眼部残疾,视力为0。

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故意伤害案中更值得我们有些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关注:

学校恶势力大,带头者喜欢欺负人,经常性的公然侮辱同学。

在我们一再提倡和谐社会,和谐校园的时候,居然还有装尸体,此外, 在审查此案中,被告对自己犯罪事实,尚能如实交待,有悔罪表现,请法庭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法给予公正判决。

2017年5月15日。

以上是我们的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

被告人梁国才,现在你可以为自己辩护。

梁国才:

我对起诉书指控的罪行我不承认,具体的辩护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审判长:

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我和()担任其辩护人。

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已详细了解了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本案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根据事实与法律,特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采纳。

辩护人认为,我的当事人只是防卫过当,而绝非是控方所说的故意伤害。

理由如下:

一、被告长期处在被害人的欺辱之下,长期受到马涛的侮辱和打骂。

试想一下,一个翩翩少年,一个希望在大学中,去体验精彩人生的男孩,一个没有朋友的男孩,一个性格内向不懂倾诉的男孩,可是在他进入大学后,被害人就如同梦魇一样将我的当事人紧紧缠住,或许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你们会很同情被害人,可是你们有没有想过我的当事人在这件事上却是最初的受害人,一个经历长达半年欺辱的男孩,他心理上已经遭受了严重的打击,他袭击被害人的唯一理由是不想再让自己遭受欺辱,他只是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只是想过上一个正常的生活。

二、从我的当事人的行为性质来看,我的当事人袭击被害人的主观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防止对他身体和心理上的打击,这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而且被害人不法侵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长达半年啊。

三、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看,根据司法鉴定,我的当事人是无法预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损害的结果的,并且他也没有去放任过这种情况的发生。

而控方提出被告人袭击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则是纯属意外。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根本不是故意伤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只是正当防卫。

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事实与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梁国才清白。

辩护意见发表暂时到此。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诉人:

我方想再传被告人出庭。

审判长:

可以

公诉人:

被告人,请你明确的告诉我们,被害人有没有动手打你?

梁国才:

有啊,他真的打了我啊。

公诉人:

那你再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

梁国才:

我一走到小路,马涛就走了过来,大声的吆喝,后面还有好多人。

公诉人:

然后呢?

梁国才:

然后,马涛就跑到我面前,伸出手拽我,要打我。

公诉人:

要打你,你也说是要打你,但还没有打你是不是

梁国才:

不是,不是,马涛拽着我的衣服,还推了我

公诉人:

那有没有可能是跟你打招呼呢,或许被害人打招呼的方式比较特别,喜欢拍人啊

梁国才:

不是不是啊他真的推了我,我差点就被他推倒了啊

公诉人:

然后,你所谓的推了你,你就打了他,并且专打要害是不是?

梁国才:

不是不是,真的不是

公诉人:

审判长,根据各种证据证明也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可以清楚的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被害人只是想跟被告人打个招呼,仅仅是一个问候,却招来被告人的狂殴,被告人以为被害人会打他,但实际上根本不是,他是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假想防卫也构成故意伤害。

审判长:

辩方有意见吗

辩护人:

有,梁国才,你在打他前的心里最后一刻在想什么呢?

梁国才:

我想保护自己啊,马涛还当着这么多人的面辱骂我,向我吐唾沫,我真的好痛苦啊,我不想啊,那天,我受尽侮辱,我实在受不了了啊,我真的没有想到把马涛打成这样,我只想,只是想过一个正常的生活,不要再过这样的日子了!

那天马涛一过来就推我,我害怕急了,我不想就这样被人看不起,我要反抗,我要保护自己。

辩护人: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当你们听了我的当事人的话会想到什么呢?

用眼下一个流行词来形容那就是很黄,又很暴力啊,马涛是长期受到被害人的欺压和侮辱下,可以说漫无天日,生活在这样黑色的恐惧的日子里,再加上我的当事人本身就性格内向,因为这点他一直都不敢把这件事跟家人甚至跟他的老师讲,久而久之,这种恐惧感就会一直压抑在他心里会并在他心理上产生一种自卫机制,由此对侮辱并侵害自己的人进行了自卫行为,而且绝非是有意识的袭击,绝非控方提出的故意伤人。

审判长:

公诉人有意见吗

公诉人:

有,审判长,我要指出的是,我方提出的伤害报告已经能够充分的告诉我们被告人犯罪的社会性质是多么的严重,他所谓的正当防卫,却是在假想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的眼部打残,五拳,审判长,就是这五拳,剥夺了被害人生活在五彩世界中的权利,就是五拳,让一个少年从此以后生活在黑暗中,永无光明,这是什么样的行为啊,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请注意,被害人永远不能看到光明的眼睛里却是写着希望你们还他一个公道的期盼啊。

审判长:

嗯,辩护人,你有意见吗?

辩护人:

有,我方已经指出了,这份证明只是证明被害人病情严重的依据,作为间接证据,根本就不能直接证明我的当事人故意伤害罪的成立。

我方对于被害人的遭遇也是十分的同情,但是要看到的是我方当事人在这件事上却是最初的受害人,一个饱受欺凌已经快对这个世界失去信心的孩子,难道我们还要对他采用刑法吗?

在这件事情上,双方都是值得同情的,但是法律是理性的,我相信我们尊敬的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一定能够抛开这些世俗,给本案一个正确的定性。

审判长:

公诉人,你还有意见吗。

公诉人:

没有了,审判长。

审判长:

辩护人,你呢?

辩护人:

没有了,审判长。

我只是希望给我的当事人清白。

(四)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审判长:

被告人梁国才,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做最后陈述

梁国才:

感谢我的辩护人为我做的辩护,尊敬的审判长,你们可能不知道,马涛,他简直是个恶魔,他践踏了我的尊严,诬蔑我的亲人,一天天折磨我,我才是真正的受害者,我是无罪的。

请审判长维持正义。

谢谢

审判长:

现在休庭。

带被告人梁国才退庭。

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书记员: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审判人员退庭后)请大家坐下。

(五)评议、宣判

审判长:

(几分钟后)传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

(待被告人到庭后)现在继续开庭。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

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

全体起立!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7年法刑初字第1号

被告人梁国才,男,1996年1月1日生,汉族,齐齐哈尔人,大学文化,学生,齐齐哈尔人,.2017年4月1日被捕,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国才一案,由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庞敏,罗海霞,出庭支持公诉。

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国才对马涛实施暴力,致使马涛右眼失明。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应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庭提交了勘查笔录,伤情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梁国才亦供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对马涛实施暴力,致使马涛右眼失明,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指出,被告人由于受到被害人的嘲笑在并没有对被告人实施侵害的情况下而对被害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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