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doc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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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doc14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doc14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治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治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治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治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假设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治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治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要紧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操纵,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那么上操纵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那么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形;
〔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稳。
第六条
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畴和条件
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操纵在8000平方米以上;
〔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
〔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都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都市广场等工程;
〔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专门工程;
〔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
〔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
〔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
〔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
〔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专门突出的工程。
第八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在浙江省内注册或登记进浙的建筑业企业;
〔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四〕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主承建单位。
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那么确定:
1、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许多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许多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许多于6000平方米〕;
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3、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九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差不多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已列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创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打算,且被设区市或相关专业部门确定为〝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
〔三〕在上年度10月1日以后本年度9月30日往常竣工;
〔四〕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的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五〕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七〕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损害保险。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不得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峻违法违规行为;
〔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阻碍的;
〔四〕发生造成较大社会阻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一〕。
申报房屋建筑工程的,经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申报专业工程的,经相关省级专业部门〔省市政协会,下同〕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依照申报指标,择优举荐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举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于当年11月15日前上报浙江省建筑业治理局。
第十三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
分包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五〕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损害保险证明;
〔六〕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打算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七〕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三时期的工程外观与有关检查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安全状况的彩色成效照片及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各一份〔录像放映时刻5—10分钟,采纳光盘制作〕;
〔八〕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工地在基础、主体结顶和装饰三时期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参照JGJ59-99执行〕;
〔九〕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关于安全标化工地的证明〔文件形式,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十〕浙江省建筑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附件二〕。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
〔一〕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假设干名,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工地的资料进行审查,综合平常监督检查情形,形成审查意见;
〔二〕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假设干名,组成评审委员会;
〔三〕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要紧议程有:
1、听取审查意见汇报;
2、查看申报材料;
3、评委评议;
4、无记名投票初步确定获奖工程。
第十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对评委会评定的获奖工程在网上公示后正式确定获奖工程名单。
获奖工程名单由浙江省建筑业治理局发文公布并颁奖。
第十六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刻为每年12月份。
第五章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十七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判警告,直至撤销申报资格,情节严峻的,取消企业下一年度的评审资格。
第十八条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判警告、撤销其检查、评审资格。
第十九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同意社会监督,监督设在浙江省建筑业治理局。
第二十条对获得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给予以下奖励:
〔一〕授予主承建单位«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授予参建单位荣誉证书。
获奖工地及其主〔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名单一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
〔二〕在«施工安全与设备治理信息»专刊上予以登载。
第六章监督与治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省安全标化工作的领导,主动指导和积极关心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对已列入创建打算的工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觉存在安全生产或工程质量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发觉存在严峻问题或整改不及时、不主动、不完全的,要取消其挂牌和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为更好地同意社会监督,凡列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打算的工地,在工程基础完工后,对符合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要求的,由企业申请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程匾牌领取单»〔附件三〕,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或安全监监督机构检查同意后,在工地大门口醒目处悬挂〝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同意社会监督。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由省建筑业治理局统一制作。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挂牌工程个数实行总量操纵。
第二十三条省、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挂牌工地建立检查记录台帐。
对挂牌工地要加强过程监管,进行随机检查。
检查内容要紧有:
〔一〕市场行为;
〔二〕规章制度执行情形;
〔三〕安全生产状况;
〔四〕文明施工状况;
〔五〕其他情形。
对挂牌工程,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至少随机抽查三次。
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
检查要详细记录检查中发觉的各类问题,提出综合评判意见。
该表作为该工地申报、评审的要紧依据。
申报时,该表作为申报资料之一,由县、市级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浙江省建筑业治理局对已获得挂牌的参选工程实行动态治理,适时组织专家进行抽查。
抽查情形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作为该工地评审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或各类专项检查中,发觉存在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问题比较严峻的,可实施摘牌处理。
摘牌分为临时性摘牌和永久性摘牌。
临时性摘牌可待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挂牌。
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
〔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及时整改的;
〔三〕无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操作性,专项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严峻不符或专项方案未经技术负责人审签的;
〔四〕发生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五〕累计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临时性摘牌三次以上的。
第七章附那么
第二十六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每年的具体申报和评审要求,另行发文布置。
第二十七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专业部门应依照本方法,制定本地〔本部门〕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评选和举荐的实施细那么。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
工程名称▁▁▁▁▁▁▁▁▁▁▁▁▁▁▁▁▁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日期▁▁▁▁▁▁▁▁▁▁▁▁▁▁▁▁▁
浙江省建筑业治理局制
填表说明
1.本表由主承建单位填写。
2.企业名称应为全称并加盖公章,专业类别按资质标准分类填写;工程名称应写全称。
3.三时期评分应按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或省级专业部门评定的结果填写。
4.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应对该工程在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各个方面作出综合评判,列出要紧优、缺点。
申报单位情况表一
主承建单位企业名称〔公章〕
专业类别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地址
企业名称〔公章〕
专业类别资质等级
法人代表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地址
参建单位企业名称〔公章〕
专业类别资质等级
法人代表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地址
企业名称〔公章〕
专业类别资质等级
法人代表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地址
企业名称〔公章〕
专业类别资质等级
法人代表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地址
监理单位名称〔公章〕
资质等级项目总监
地址
业主单位名称〔公章〕
地址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平方米)/规模工程造价(万元)
开工时刻竣工时刻
质量情形竣工备案时刻
三时期评分基础主体结顶装饰
申报理由
注:
可另加附页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综合评判:
公章年月日评委会评审意见:
年月日省建筑业治理局意见:
公章年月日附件二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第次检查〕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平方米)/规模工程造价(万元)
开工时刻竣工时刻
形象进度临时摘牌第次检查内容检查情形市场行为
规章制度执行情形
安全生产状况
文明施工状况
综合评判意见
处理
意见结果
反馈
检查单位和人员
年月日
注:
可另加页
附件三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匾牌领取单
企业名称〔盖章〕
工程名称
工程详细地址
建筑面积工程造价
开竣工时刻项目经理
企业联系人联系
企业自评情形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检查情形: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意见:
年月日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