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案例上海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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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案例上海三
委托合同案例上海三
篇一:
委托合同案例分析
王某是北京经销水果的个体工商户,4月份王某想趁北方水果淡季去广西某市,向与其有长期合作关系的A农场采购热带水果。
临行前突然生病,医院说至少要半个月才能痊愈。
王某便只好打电话给其在广西的朋友李某,委托李某去广西代其与A农场签订一份水果购销合同,同时告知品种数量、质量和大致的价格,并委托其办完后迅速用火车将水果托运至北京,所花的一切费用由王某承担,并将有重谢。
随后李某即奔赴某市,谁知到后该市下起大雨,一连几天没有停的迹象。
李某便电告王某该情况,要其做好准备。
王某凭经验认为雨最多下个四、五天,因此还是坚持与B商场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15天后交货。
某市的雨果然5天后就停了,李某便急忙去A农场,商谈签合同事宜。
虽然李某说明是受王某委托,但A农场虽然相信李某是受王某委托,但还是坚持李某用自己名义签合同,李某觉得反正是为朋友办事,便同意了。
合同签订后,李某由于经验不足,轻信了某快运公司“4天将货送到北京,绝对比你自己用火车托运又快又省事”的保证,将水果交给该快运公司,结果该快运公司10天后才将水果运至北京,导致王某对B商场违约。
请根据有关法律回答:
王某可否请求李某承担其对B商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设李某认为某市下完雨后道路泥泞,不愿再去A农场,请问李某是否可以解除委托合同?
设本案中李某与A农场签完合同后,A农场又拒绝交付水果,则王某能否直接请求A农场交付水果,为什么?
设本案中李某与A农场签定合同时,未告知对方自己与王某之间的委托关系,后王某拒收水果,A农场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李某对A农场负有什么义务?
设本案中王某按时收到水果,但B商场却已分立为两个公司,而未通知王某,王某应如何履行合同义务?
设李某在本次买卖活动中共花费1000元,全部由自己垫付,则李某可向王某主张什么权利?
[答案]
根据《合同法》规定,李某与王某之间是有偿委托合同,而李某在代办运输中有过错,因此应承担其给王某造成的损失。
由于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可以。
根据《合同法》规定,李某以自己名义在王某授权范围内与A农场签订合同,A农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李某与王某之间的代理关系。
该合同直接约束王某和A农场。
所以王某可以直接请求A农场交付水果。
李某应向A农场披露王某,而后A农场可以在李某与王某之间选择一个向其主张权利,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根据《合同法》规定,王某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水果提存。
由于水果不适于提存,因此王某可以拍卖或变卖该水果,提取所得的价款。
李某可要求王某支付1000元费用及利息。
[解题思路]
解答本题,需要搞清两个问题,一是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李某与A农场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理详解]
依《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王某、李某电话中约定李某办理完委托事项后,王某将有重谢。
表明李某、王某之间的委托合同是有偿合同。
后由于李某的过失导致迟延履行,王某对
B商场的违约损失应看作是由于李某的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李某因此应负赔偿责任。
依《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故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402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此条规定的即是显名的间接代理。
据此,委托人在显名的间接代理中是可以自动介入的。
本题中李某与A农场订立合同的情形,正好符合本条规定,故该水果买卖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所以,王某得依合同直接请求A农场交付水果。
《合同法》第403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依本条第2款,在隐名的间接代理中,若因委托人原因致受托人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而后第三人可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选择一个作为相对人以主张其权利,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第问正好适用本条,所以本案中作为第三人的A农场可在王某与李某之间选择一个作为相对人。
《合同法》第70条规定: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又据第101条第2款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合同法》第398条规定: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据该规定,本案中李某可要求王某支付1000元费用及利息。
篇二:
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关键字委托代理广告发布
案情简介
2005年12月25日,xx公司出具《代理委托书》,内容如下:
xx集团因业务需要,特委托yy公司在xx时报发布2006年度的广告,并全权处理广告发布的一切事宜。
2006年1月2日至2006年12月28日,xx公司与yy公司陆续签订多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约定yy公司在京华时报上为xx公司发布广告,每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中对于广告发布的时间、版面规格、尺寸、次数、刊登价、优惠、执行价均做出了明确的约定。
xx公司于广告见报1日后起1个月内将全部广告费用一次性支付给yy公司;xx公司负责提供广告文件及信息稿件,报社对xx公司所提供的稿件保留最终的编审权,并在刊发前经xx公司确认,如因xx公司原因稿件未能如期出具,导致广告未能正常刊出的,yy公司将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广告发布费3%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上述合同签订后,yy公司如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但xx公司只给付了部分广告费,尚欠868560元至今未付。
yy公司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xx公司支付广告费868560元及违约金2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xx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
一、有部分已付款的广告和未付款的广告没有经过发布前的样本确认,所以未付款的广告费因在发布广告前未经确认而不能支付。
二、所有的合同中均约定了付款时间,所以每一笔款项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都应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起算。
本案中yy公司所主张的2006年4月29日之前的13笔金额为462360元款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xx公司不同意yy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北京yy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人民币八十六万八千五百六十元。
二、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北京yy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二万六千零五十六元八角。
xx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称:
一、yy公司广告发布行为严重超越代理权限,未经xx公司追认,依法应由yy公司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yy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发布广告的发布文件及信息稿件是由yy公司提供的以及已发布的广告在刊发前已经xx公司确认,此说明yy公司发布广告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
二、xx公司的付款行为不能证明yy公司主张权利行为的存在,在yy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向xx公司主张过债权,且yy公司权利时效是分别独立存在的情况下,一审以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推断yy公司的诉讼时效显属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yy公司的诉讼请求。
yy公司针对xx公司的上诉答辩称:
一、xx公司明确授权yy公司在京华时报发布其2006年的广告,而且每一次发布行为都由xx公司企划部经理与yy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签合同时就对广告报样内容进行了确认。
yy公司在一审时已就每一笔广告进行了举证,xx公司也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不存在yy公司超越代理权限。
二、因双方广告代理合同的履行具有持续性,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问题,一审时yy公司已经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广告代理合同关系及xx公司拖欠yy公司广告发布费用的事实。
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xx公司的上诉请求。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要点
yy公司的广告发布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
本案中《代理委托书》与多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之间的关系?
法理评析
本案中,上诉人xx公司以被上诉人yy公司超越代理权限为由提出上诉,法律界认为其上诉理由不成立,xx公司与yy公司只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而不存在代理关系。
上诉人xx公司混淆了委托与代理的关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三种类型,其中容易与委托相混淆的是委托代理,以下结合本案案情辨析委托和委托代理的关系。
委托与代理有着根本的区别:
第一,产生的基础不同。
委托基于委托合同产生,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双方法律行为;委托代理关系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
实践中,委托和授权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的前提,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委托合同都会产生授权,即产生代理关系。
本案中,xx公司给yy公司出具的《代理委托书》,虽然使用“代理”一词,但是从具体内容上看,并无明确授权,因此,该《代理委托书》经yy公司接受即构成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结合该合同的具体内容,应认定xx公司概括委托yy公司处理广告发布的一切事务。
第二,适用范围不同。
委托关系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不涉及第三人,只适用于对内关系;代理制度涉及到与代理人发生法律关系的第三人,适用于对外关系。
因此,在无第三人的情况下,一般不适用代理。
本案纠纷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应适用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也就不存在yy公司的广告发布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的问题。
上诉人xx公司在一审和二审中均以每份《广告发布合同》单独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由,主张yy公司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但并未获一审和二审法院支持。
法律界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正确判决的前提是对本案中的《代理委托书》与多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的关系的准确认定。
篇三:
合同案例
例一、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
乙方的分项工程首先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认证,取得质量认证后,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和支付工程款。
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
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
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
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
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
为什么?
2、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
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
些工程地址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官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
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
工程师应如何审理?
例二:
某年4月A单位拟建办公楼一栋,工程地址位于已建成的X小区附近。
A单位就勘察任务与B单位签订了工程合同。
合同规定勘察费15万元,该工程经过勘察、设计等阶段于10月20日开始施工。
施工承包商为D建筑公司。
问题:
1、委托方A应预付勘察定金数额是多少?
2、该工程签订勘察合同几天后,委托方A单位通过其他渠道获得X小区业主C单位提供
的X小区的勘察报告。
A单位认为可以借用该勘察报告,A单位即通知B单位不再履行合同。
请问在上述事件中,哪些单位的做法是否错误?
为什么?
A单位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3、若A单位和B单位双方都按期履行勘察合同,并按B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和
施工。
但在进行基础施工阶段,发现其中有部分地段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出现软弱地基,而在原报告中并未指出。
此时B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4、问题3中,施工单位D由于进行地基处理,施工费用增加20万元,工期延误20天,对
于这种情况,D单位应怎样处理?
而A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