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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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号30第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26月4年201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日原国12月7年1999日起施行。

1月7年2010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骆琳局长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

制定本规定。

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发证、考核、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对操作者本人、是指容易发生事故,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

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8

(一)年满

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

(二)

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

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和第(五)

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取得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种作业操作证》

分级实施、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发证、考核、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教考分离的原则。

监督全国特种作业指导、(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自治区、省、

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

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任何单位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发证、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自治区、煤矿安监局和省、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

操作培训。

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已经取得职业高中、

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自治区、跨省、

训。

,必须按照有关规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

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并教学安排,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

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并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监管总局、

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

进行考核。

由申请人或者申请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

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

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日内组织考试。

60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考试不及格的,

次。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1允许补考

设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

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

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10

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

学历证书复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

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5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的审查,应当当场作出受理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5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符合条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20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

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6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经原考核发证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

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复审第四章

次。

1年复审3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10连续从事本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年以上,

特种作业操作证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次。

1年6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日内,60应当在期满前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

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

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8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20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

作。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2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三)第项、

(二)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

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

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

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廉洁坚持原则、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

的监督。

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十条规定情形的,

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对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3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

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6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自治区、第三十三条省、

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

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不得向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

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自治区、跨省、

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

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涂改、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

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发证和复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万元以下1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

的罚款。

责令限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国务院关于预依照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

构成犯罪的,万元以下的罚款;3万元以上1并处给予警告,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伪造、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元以下的罚款。

5000元以上1000的,给予警告,并处

元以上2000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有关规定依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

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自治区、由省、考试的收费标准,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

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定,

预算。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自治区、第四十五条省、

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报安全监管总制定实施细则,

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12月7年1999日起施行。

1月7年2010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

号)同时废止。

13(原国家经贸委令第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电工作业1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

进网作业)

高压电工作业1.1

)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千伏(1指对

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低压电工作业1.2

)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千伏(1指对

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防爆电气作业1.3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

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不含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

定的有关作业)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1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

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

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压力焊作业2.2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钎焊作业2.3

但低于母材熔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

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点的温度,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

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高处作业3

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登高架设作业3.1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3.2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

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

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制冷与空调作业4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4.1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冷加工、冷处(生产企业,机械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适用于化工类

生产企)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理、工艺性空调

冷库、速(生产企业,仓储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业,农副产品加工类

电信机房、体育场馆、(经营企业,服务类)冷藏运输(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冻加工、制冰

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建筑的集中空调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4.2

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4.1指对

煤矿安全作业5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5.1

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巡检、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

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5.2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5.3

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维修,巡检、调试、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5.4

瓦斯情况检查,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

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煤矿安全检查作业5.5

检查并督促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

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5.6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包括立井、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

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5.7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

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煤矿瓦斯抽采作业5.8

保证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封孔、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

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适用于煤矿、

煤矿防突作业5.9

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

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煤矿探放水作业5.10

效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

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6

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6.1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

以预防中保证局部通风,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

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尾矿作业6.2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6.3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

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6.4

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矸石和物料,矿石、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

录的作业。

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盲竖井提升机,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

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6.5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6.6

保证机电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

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6.7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6.8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7

司钻作业7.1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8

煤气作业8.1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9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9.1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三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

)制备等工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4,4'-)制备,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

过程的操作作业。

氯碱电解工艺作业9.2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

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硝化工艺作业9.4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合成氨工艺作业9.5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

氧化锌脱硫剂和甲采用变换催化剂、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联合生产的联醇法,

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裂解(裂化)工艺作业9.6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

)142b,二氟一氯乙烷())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22烯,二氟一氯甲烷(

)工艺过,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

程的操作作业。

氟化工艺作业9.7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适用于直接氟化,

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加氢工艺作业9.8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含氮化合物含氧化合物加氢,芳烃加氢,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适用于不饱和炔烃、

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重氮化工艺作业9.9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亚硝酰硫酸法、反加法、适用于顺法、

氧化工艺作业9.10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异丙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甲醇氧化制备甲醛,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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