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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通道

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重大产业项目审批效率,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5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吉安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府办发[2009]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是指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的以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水平为重点,以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限时办结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办理制度。

  第三条 凡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产业项目,包括加工制造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等均可申请进入绿色通道,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国家和省、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办理县建设条件审批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县发改委为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的牵头部门,负责绿色通道有关文件的制定、并联审批系统开发及日常维护。

并具体牵头负责基本建设领域的市重大产业项目进入绿色通道后的各项具体工作。

  县工信委负责其“三定方案”规定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核准、备案的重大产业项目进入绿色通道后的各项具体工作。

  县监察局、县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实施市绿色通道并联审批系统的履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察。

  具有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市、县两级的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各自负责纳入绿色通道的重大产业项目的具体审批事项,项目审批权责不变。

  第五条 凡进入绿色通道实施范围内的重大产业项目,其项目策划、项目审批和项目运营各环节,实行“统一受理制、项目代办制、限时办结制、快速转办制、并联审批制和办结告知制”六项制度。

  第六条 统一受理制。

项目申报材料按管理渠道,由县发改委和县工信委等牵头单位分别统一受理。

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送统一受理单位服务窗口。

申报材料应提交书面纸质文件(材料)若干套(图件应报送若干套,具体数量视情确定并公布)。

如需报送省、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须按省、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的要求同时报送电子文件。

牵头单位服务窗口负责将有关申报材料分发各重大产业项目并联审批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将申报材料逐个单位分送。

  结合省、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统一网络审批服务平台,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项目申报、受理电子化。

  第七条 项目代办制。

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涉及到的各审批单位应免费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咨询代理、专业代理等便民服务。

  第八条 限时办结制。

各有关审批单位服务窗口应从收到牵头单位转来的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在绿色通道制度要求的时限内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向县发改委或工信委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相关审批事宜。

  第九条 快速转办制。

项目统一受理后,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由牵头单位对重大产业项目并联审批事项通过《联申单》(今后逐步实现电子件)在各审批单位内进行快速转办。

  第十条 并联审批制。

对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并联审批系统内的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服务窗口进行统一受理并转办后,各相关审批单位对所有审批事项按定义好的并联审批流程,进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审批事项办结后,将审批结果反馈到牵头单位服务窗口,整个项目审批各环节实现即时信息查询和结果共享。

  并联审批流程分为审批类、核准类、备案类三类。

  第十一条 办结告知制。

项目审批相关单位在完成相应行政许可或审批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并联审批过程中,并联审批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牵头单位,并将审批结果送至绿色通道专用窗口,由窗口人员统一送达给项目申报单位。

  第二章审批制重大产业项目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适用审批制的重大产业项目,审批过程分为咨询认定阶段、项目可研阶段、项目初设阶段和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等四个阶段。

  第一节  项目咨询认定阶段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向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申请时项目申请单位填报并提交《吉安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认定申请表》,以及企业法人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认定申请表》可在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服务窗口免费领取或在绿色通道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四条 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服务窗口收到项目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通行证》,项目审批即进入绿色通道。

同时出具《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可研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明确该项目需要办理的所有审批事项、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具体办理部门和办理期限。

  第十五条 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窗口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认定的理由。

  第十六条 县发改委负责牵头编制《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操作指南》,明确纳入绿色通道系统服务的项目范围、操作程序、涉及的部门等。

  第二节项目可研阶段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自收到《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可研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后,可在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服务窗口提交告知单明确的各审批事项所需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也可先后单独提交告知单明确的各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窗口人员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签收申请材料,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的分送给相应的审批部门。

  第十九条 各审批单位自收到窗口分发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或是否需要补充材料的决定。

  对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直接送到具体审批部门,也可通过绿色通道专用通道窗口转交到具体审批部门。

  审批部门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充材料的决定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定的正式文本反馈到市发改委或市工信委服务窗口。

  第二十条 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服务窗口收到各相关审批部门的相关决定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具体前置审批事项办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事项的初审结果反馈给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服务窗口。

  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服务窗口在收到相关前置事项的初审结果后,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项目可研是否批复的决定。

  各具体前置审批事项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正式文本递交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服务窗口。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的期限内。

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递交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服务窗口。

  第三节项目初设阶段

  第二十三条 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作出可研批复后,项目进入初设阶段。

初步设计前置审批由县发改委或工信委牵头负责,项目申请单位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或工信委窗口领取《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初设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初设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应当明确该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办理的全部审批事项、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部门以及办理时限。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依据《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初设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或工信委窗口递交各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

县发改委或工信委将初步设计文件上报市发改委或市工信委;申请材料由对口单位转交市级行业部门按本办法办理;其余建设条件申请材料按照县行政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转由相关并联审批单位办理。

  项目申请单位也可先后单独提交涉及到的各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县相关并联审批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时限将批复文件交同级发改委或工信委上报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

  第二十五条 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在县相关部门完成审批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第四节项目施工许可阶段

  第二十六条 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作出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进入施工许可阶段。

施工许可阶段的并联审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项目申请单位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主管部门窗口领取《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施工许可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施工许可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应当明确该项目在施工许可阶段应办理的全部审批事项、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部门以及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依据《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施工许可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主管部门窗口递交各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

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县行政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将申请材料转由相关并联审批单位办理。

  项目申请单位也可先后单独提交涉及到的各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县相关并联审批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条件和时限进行审批,需市级建设部门审批的,批复文件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并及时上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下放给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对口部门办理。

  第三章核准制重大产业项目审批流程

  第二十八条 适用核准制的重大产业项目,审批过程分为咨询认定阶段、项目申请报告核准阶段、项目建设条件审批阶段和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等四个阶段。

  第二十九条 项目咨询认定阶段参照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规定执行,对属于县工信委负责核准的重大产业项目,咨询认定单位为县工信委。

  第三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阶段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执行,对属于县工信委负责核准的重大产业项目,核准阶段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县工信委。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类的重大产业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项目建设条件审批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的并联审批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四节规定执行。

  第四章备案制重大产业项目审批流程

  第三十三条 适用备案制的重大产业项目,审批过程分为咨询认定阶段、项目备案阶段、项目建设条件审批阶段和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等四个阶段

  第三十四条 项目咨询认定阶段参照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和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自收到《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备案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后,通过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的服务窗口提交项目备案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三十七条 县发改委或县工信委发出备案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及时提出《泰和县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条件审批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供项目申请单位网络下载或窗口领取。

  第三十八条 备案制相关审批事项的并联审批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二节和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条件阶段的并联审批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的并联审批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审批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相关工作,指定一名专门的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十二条 各审批部门确定的领导和专门人员应当将其职务、职责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对外公布。

  第四十三条 县发改委和县工信委应开展专门培训,指导各相关审批单位的专门人员操作和使用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并联审批系统。

  第四十四条 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各阶段涉及到的审批事项、责任部门和办理期限见附件。

附件和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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