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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晋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晋江市城乡规划局编印

二〇一七年七月

附图E阳台样式及容积率计算方法…………………………………………………………………..…9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强化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参照《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晋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晋江市域范围内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在晋江市市域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个人建房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各项规划建设应当采用西安80坐标系统、黄海高程,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同时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五条在晋江市市域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且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未具体说明的情况,按省、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类似条款执行。

第六条各类专业性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涉及城乡规划编制、规划行政许可、建设方案审查及修改等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用地分类和代码应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的规定,至少规定至中类。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建设用地的兼容性原则,划分各类建设用地,确定其使用性质。

城市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兼容性的具体要求按《福建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控规导则》)规定执行。

遵循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鼓励土地用途合理的混合使用。

混合用地是指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不同用途性质的用地(配套自用停车场库除外),且每类性质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均超过10%的用地。

混合用地的用地分类,在事先可以明确混合用地的用地类别时,以对应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表示;在事先不能明确混合用地的用地类别时,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土地混合使用参照表1执行。

常用土地用途混合使用指引表1

用地类别

鼓励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视情况可混合使用

的用地类别

二类居住用地(R2)

商业用地(B1)

商务用地(B2)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

社会停车场用地(S42)

行政办公用地(A1)

文化活动用地(A2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社会停车场用地(S42)

商业服务业用地(B)

社会停车场用地(S42)

商业用地(B1)

二类居住用地(R2)

商务用地(B2)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

行政办公用地(A1)

文化设施用地(A2)

商务用地(B2)

二类居住用地(R2)

商业用地(B1)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

行政办公用地(A1)

文化设施用地(A2)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用地(S2)

二类居住用地(R2)

商业用地(B1)

商务用地(B2)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

社会停车场用地(S42)

行政办公用地(A1)

文化设施用地(A2)

交通枢纽用地(S3)

商业用地(B1)

商务用地(B2)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

社会停车场用地(S42)

二类居住用地(R2)

行政办公用地(A1)

文化设施用地(A2)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1)

商业用地(B1)

商务用地(B2)

公园绿地(G1)

广场用地(G3)

商业用地(B1)

社会停车场用地(S42)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

第一十条市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非工业、物流仓储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其它情况按下表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论证,并按程序报批后确定地块控制指标:

1.城市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区等特殊地区;

2.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75亩)的建设用地;

3.三种以上功能混合且计容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体建设项目;

4.含有建筑高度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

5.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项目。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用地面积

建筑类型

指标

10000㎡以下

10000-20000㎡

20000-50000㎡

FAR

D(%)

绿地率(%)

FAR

D(%)

绿地率(%)

FAR

D(%)

绿地率(%)

住宅建筑

1-3层

1.2

40

30

1.2

40

30

1.1

38

30

4-6层

1.9

32

30

1.8

30

30

1.7

30

35

7-9层

2.4

30

35

2.3

28

35

2.2

28

35

10-18层

2.8

23

35

2.8

22

35

2.6

20

40

19层以上

3.6

20

40

3.5

20

40

3.4

18

40

办公建筑

旅馆建筑

24m以下

2.1

45

20

2.1

45

20

2.0

42

20

24m-50m

3.3

40

25

3.3

40

25

3.2

38

25

50m以上

5.0

35

25

5.0

35

25

4.8

35

25

商业建筑

24m以下

2.3

55

20

2.3

55

20

2.2

50

20

24m-50m

3.8

50

20

3.8

50

20

3.5

45

25

50m以上

5.2

40

25

5.2

40

25

4.8

40

25

注:

1.表中“FAR”指容积率上限,“D”指建筑密度上限,绿地率为下限。

2.表中住宅建筑层数为住宅平均层数,住宅平均层数为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

3.多种功能混合,参考上表,由规划部门论证后确定。

第一十一条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控规导则》规定及下表执行。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工业、仓库项目类别

容积率(FAR)

建筑密度(D)

建筑系数

绿地率(G)

农副食品加工业

1.2≤FAR≤3.0

30%≤D≤60%

≥40%

10%≤G≤20%

食品制造业

1.2≤FAR≤3.0

30%≤D≤60%

≥40%

10%≤G≤20%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3≤FAR≤3.0

30%≤D≤60%

≥40%

10%≤G≤20%

烟草加工业

1.1≤FAR≤3.0

30%≤D≤60%

≥40%

10%≤G≤20%

纺织业

1.3≤FAR≤3.0

30%≤D≤60%

≥40%

10%≤G≤20%

纺织服装、服饰业

1.5≤FAR≤3.0

30%≤D≤60%

≥40%

10%≤G≤20%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和制鞋也

1.3≤FAR≤3.0

30%≤D≤60%

≥40%

10%≤G≤20%

木材加工和木、竹、滕、棕、草制品业

0.9≤FAR≤3.0

30%≤D≤60%

≥40%

10%≤G≤20%

家具制造业

1.0≤FAR≤3.0

30%≤D≤60%

≥40%

10%≤G≤20%

造纸和纸制品业

1.2≤FAR≤3.0

30%≤D≤60%

≥40%

10%≤G≤20%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1.4≤FAR≤3.0

30%≤D≤60%

≥40%

10%≤G≤20%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3≤FAR≤3.0

30%≤D≤60%

≥40%

10%≤G≤20%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0.7≤FAR≤3.0

30%≤D≤60%

≥40%

10%≤G≤20%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0.9≤FAR≤3.0

30%≤D≤60%

≥40%

10%≤G≤20%

医药制造业

1.0≤FAR≤3.0

30%≤D≤60%

≥40%

10%≤G≤20%

化学纤维制造业

1.1≤FAR≤3.0

30%≤D≤60%

≥40%

10%≤G≤20%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1≤FAR≤3.0

30%≤D≤60%

≥40%

10%≤G≤2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9≤FAR≤3.0

30%≤D≤60%

≥40%

10%≤G≤20%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0.9≤FAR≤3.0

30%≤D≤60%

≥40%

10%≤G≤20%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0.9≤FAR≤3.0

30%≤D≤60%

≥40%

10%≤G≤20%

金属制品业

1.0≤FAR≤3.0

30%≤D≤60%

≥40%

10%≤G≤20%

通用设备制造业

1.0≤FAR≤3.0

30%≤D≤60%

≥40%

10%≤G≤20%

专用设备制造业

1.0≤FAR≤3.0

30%≤D≤60%

≥40%

10%≤G≤20%

汽车制造业

1.0≤FAR≤3.0

30%≤D≤60%

≥40%

10%≤G≤20%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1.0≤FAR≤3.0

30%≤D≤60%

≥40%

10%≤G≤20%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1.1≤FAR≤3.0

30%≤D≤60%

≥40%

10%≤G≤20%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4≤FAR≤3.0

30%≤D≤60%

≥40%

10%≤G≤20%

仪器仪表制造业

1.1≤FAR≤3.0

30%≤D≤60%

≥40%

10%≤G≤20%

其他制造业

1.3≤FAR≤3.0

30%≤D≤60%

≥40%

10%≤G≤20%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1.0≤FAR≤3.0

30%≤D≤60%

≥40%

10%≤G≤20%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制修理业

1.0≤FAR≤3.0

30%≤D≤60%

≥40%

10%≤G≤20%

通用厂房项目

1.2≤FAR≤3.0

30%≤D≤60%

≥40%

10%≤G≤20%

物流仓储用地

1.0≤FAR≤4.0

30%≤D≤60%

≥50%

10%≤G≤15%

注:

1、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其容积率指标按规划执行,但同时应符合闽国土资综〔2013〕197号文要求。

2、工业建筑鼓励进行屋面绿化,鼓励建筑底层架空停车和垂直绿化,同时鼓励建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为停车库或小仓库,容积率指标核算时可不计底层架空停车面积。

3、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民用建筑提倡结合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地下停车库。

4、航空限高区域,工业、仓库地块容积率应根据限高要求确定。

5、工业、物流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按对应建筑基底面积计算)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中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物流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室等建筑面积);

6、严禁在工业、仓储物流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建造商品房进行出售、出租;

7、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

8、FAR:

容积率;D(%):

建筑密度;G(%):

绿地率。

不在上表范围内的工业、仓储物流项目类别,参考通用厂房项目指标。

第一十二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等情况也应符合本规定。

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一十三条城市规划建设按标准配置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按城区-街道/镇级(20-50万人)-标准街道(3-12万人)-社区(0.3-1.2万人)四级配置,参照《晋江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体系》、《晋江市社区“十个一”服务设施建设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十四条标准街道及以上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应当按照下表执行。

标准街道及以上级别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置项目表

设施类别

项目内容

城区级配置

街道/镇级配置

标准街道级配置

8-12万人

3-5万人

教育设施

学前教育

托儿所、幼儿园

初等教育

小学

中等教育

初中

高中

中等职业学校

特殊教育

盲/聋哑学校

弱智学校校园用地

医疗卫生设施

综合性医院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

乡镇卫生院

专科医院

妇幼保健院

传染病医院

精神专科医院

其他专科医院

专业卫生服务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

文化设施

图书展览

图书馆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

科技馆

文化活动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含图书阅览室,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

文化馆(文化街)、艺术馆(群众艺术馆)

广播影视

影剧院

广播电视站

出版物发行网点

出版物发行网点

体育设施

体育场馆

专业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

体育活动中心

社区居民健身活动中心、运动场

社会福利设施

疗养康复设施

残疾人康复中心

疗养院

社会抚养设施

福利院

育婴院

社会救助设施

救助站

养老设施

敬老院

(“●”为应配建项目,“○”为宜设置项目)

第一十五条城区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中,行政办公设施应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的相关规定设置;商业金融设施设置标准由市场决定,本规定中不涉及;其余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五类设施,应按下表中确定的指标进行配套建设。

城区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标准表

设施类别

项目内容

一般规模

平均指标

配置要求

相关依据

用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人)

用地面积(平方米/人)

教育设施

特殊教育

盲/聋哑学校

18班

36180

67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11〕156)

9班

23760

83-88

弱智学校

18班

34020

63

9班

42660

79

中等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

≤24班

44640

62

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中学的建设标准须达到《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指标》

《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32班

55680

58

>32班

54

医疗

卫生设施

综合性医院

综合

医院

400-500床

46000-57500

83

115

一般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医院,1000床以上可参照执行。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600-700床

67800-79100

86

113

800-900床

88000-99900

88

111

1000床

109000

90

109

中医

医院

60床

2880-6900

69-72

新建建筑容积率宜控制在0.6-1.5之间,改扩建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2.5。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100床

5000-12000

72-75

200床

10400-25000

75-78

300床

16000-39000

78-80

400床

22400-53333

80-84

500床

29000-70000

84-87

专科医院

 

妇幼保健院

400-500床

46000-57500

122

168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和《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1992年报批稿)

传染病医院

150床

19500

80-82

130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

250床

18750

80

125

400床

18000

78-80

120

精神专科医院

70-199床

 

58(平方米/床)

 

容积率宜为0.5-0.8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2267号)

200-499床

 

60(平方米/床)

 

500床

 

62(平方米/床)

 

公共卫生

服务机构

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市级

 

65

容积率宜为1.0-2.0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文化设施

图书展览

图书馆

大型(服务人口150-1000万人)

11000-80000

 

《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标准》、《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展览馆、博物馆

大型

约14000

建筑密度宜为25-35%,容积率宜为0.7-1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纪念馆

中型

10000

属于博物馆的一种,可按照实际需求确定建设规模,一般为中小型。

小型纪念馆可以不独立占地。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小型

5714

科技馆

中型(城市人口100-200万人)

21429

75-80平方米/万人

建筑密度宜为25-35%,容积率宜为0.7-1

《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

文化活动

文化馆

大型

(城市人口50万以上)

4500-6500

服务人口不足5万人地区,可不设施独立的文化馆建设用地

《文化馆建设用地标准》、《文化馆建设标准》

广播影视

影剧院

按每5万人一块银幕标准规划;剧院按实际需求布局

《电影院建设设计规范》《福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广播影视相关设施纳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的意见》

广播电视站

可采用附建式建设,设于建筑地面一层,亦可单独占地建设

 

体育设施

体育场馆

城市体育中心

90000-110000

一场两馆:

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

《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

体育休闲设施

全民健身中心

结合自然山水建设室内、露天或二者结合的体育休闲活动场所,可设置健身房、运动场、露天器材、塑胶跑道等内容。

具体规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不做强制性规定。

社会福利设施

残疾人康复设施

一级残疾人康复中心

20床

2000

人员配置职工总数与床位比为1:

1.2,业务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75%。

《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

二级残疾人康复中心

50床

3000

人员配置职工总数与床位比为1:

1.2,业务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70%。

三级残疾人康复中心

100床

5000

人员配置职工总数与床位比为1:

1.2-1.5,业务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70%。

社会救助设施

社会福利院

100-300床

41-43㎡/床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2010)》、《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第一十六条街道/镇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其中,建制镇必须配置镇级卫生院,街道可以视其使用城区级医疗卫生设施的方便程度,自主选择是否配置卫生院。

街道/镇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标准表

设施类别

项目内容

一般规模(只有1个数字则为最小规模)

平均指标

配置要求

相关依据

用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用地面积(平方米/人)

教育设施

初等教育

小学

24班

20500

8700

18.9

小学按每千人70座,每班按45人计算,服务半径一般为500-1000米。

容积率≥0.7,建筑密度20-35%。

《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30班

25000

10100

18.5

36班

29200

12200

18.0

48班

38900

16200

18.0

中等教育

初中

24班

25200

12000

21.0

初中按每千人40座,高中按每千人19座计算。

每班均按50人计算,服务半径一般为1000米,容积率≥0.8,建筑密度20-35%。

30班

30000

15000

20.0

36班

36000

18000

20.0

48班

48000

24000

20.0

高中

24班

30000

12000

25.0

30班

37500

15000

25.0

36班

39600

18000

22.0

48班

52800

24000

22.0

医疗

卫生设施

综合性医院

镇卫生院

1-20床

750-2700

300-1100

每个建制镇应配置至少1个镇卫生院,需配置急救室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42号)

21-99床

2500-13500

1050-5500

100-300床

20000-35100

8000-24000

117

文化设施

图书展览

图书馆

小型(服务人口5-20万人)

1200-5000

 

《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标准》、《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文化活动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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