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管理细则.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7363396 上传时间:2023-06-29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8.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哈尔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管理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哈尔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管理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哈尔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管理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哈尔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管理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哈尔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管理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哈尔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管理细则.docx

《哈尔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管理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哈尔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管理细则.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哈尔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管理细则.docx

哈尔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细则

哈尔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细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二、残疾人证发放原则

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凡是具有我市户籍,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证制发管理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

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

由区、县(市)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

残疾人证号以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公民身份证号(如身份证为15位,以户口本上更正的18位身份证号码为准,如户口本上也无标注,须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18位身份证号码证明)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23010219710110013X 43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

1

听力残疾:

2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4

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

二级:

三级:

3

四级:

4

四、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1.申请: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须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和3张二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二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因病、因伤致残者,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一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因外伤造成永久不可逆残疾的(如截肢),可凭医院诊断证明提出申请。

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以及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预申请。

为落实让申请人“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初审、填表、粘贴照片于评定日当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然后进行残疾评定。

2.受理:

区、县(市)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

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评定:

评定机构对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评残医生签字并加盖名章,评定机构加盖公章。

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保护隐私权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长期居住在非户籍所在地且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经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残联同意,可委托长期居住地的区、县(市)残联,到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并将相关材料报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残联后,按程序办理残疾人证。

4.审核、批准:

区、县(市)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且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申请表、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证管理系统。

为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在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内必须录入户主姓名、户主身份证号信息。

上述程序应自评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打印出证。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进行实名举报,反映问题属实,并提供可查具线索的,区、县(市)残疾评定委员会要进行核查,对评定结果和残疾标准一致的,予以确认;对于评定结果和残疾标准有异议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重新评定。

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5.发放、存档:

区、县(市)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五、评审机构

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区、县(市)残联、卫生计生委做好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委和残联共同指定具有评定资质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业机构,报经市卫生计生委和市残联批准后,作为定点残疾评定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

并成立县级残疾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地区残疾评定争议。

对于智力、精神类残疾评定,全市统一在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进行。

各区、县(市)残联要与定点残疾评定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哈尔滨市第二医院(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类残疾评定)、第一专科医院(智力、精神类残疾评定)为市级残疾评定的复评机构,并成立市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区、县(市)评定机构评定后有异议的复评。

对市级残疾评定复评后仍有异议的,可向省级残联提出申请,到省级评定机构进行最终评定。

六、便民服务

有条件的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主动配合当地残联,组织相关评定机构人员结合区域特点和工作实际,对存在出门难、长期卧床等特殊情况的残疾人证申请人,提供上门评定和设立评残日等便民服务。

开展便民服务时,评定医生和残联相关业务人员须同时在场,由评定医生现场填写评定表,并附申请人提供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且易于直观识别的,如无法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须附上残疾部位的照片。

根据需要,可定期组织工作队到办证需求量大的地区(福利院、养老院、偏远农村等)现场办公,集中办理。

七、相关规定

1.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2.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要填写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3.持证人像片上必须加盖批准机关钢印(钢印字样:

哈尔滨市××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证件专用),批准机关栏必须签字盖章,否则无效;私自涂改作废。

 4.残疾人证残疾等级登记使用繁体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5.办理残疾人证不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

定点医疗机构

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

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残疾评定收费标准由各区、县(市)评定机构参照国家、省、市物价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医学辅助检查收费标准按医疗价格目录执行。

 6.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八、注销、补发、换领、迁移

1.注销:

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由区、县(市)残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注销,并报省残联备案。

残疾人康复脱残以县级医疗评定机构的评定结果为准。

残疾人证遗失,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残联注销,并报省残联备案。

2.补发:

需要申请补发的,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申请补发。

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

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3.换领: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时,可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

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4.迁移:

残疾人户口迁移,须到原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区、县(市)残联登记入档,由新户口所在地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将转来的材料归档。

九、管理与监督

1.明确职责。

各级残联要把残疾人证办理工作做为“一把手”工程高度重视,残联理事长要执行“一把手”负责制。

各区、县(市)残联负责办证的工作人员必须是正式编制身份。

区、县(市)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并依照评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市残联负责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2.事务公开。

为促使残疾人证事务公开、透明化,区、县(市)残联应主动公开办证程序、办理条件、申办所需材料、办证人员信息、服务时限和监督电话等。

3.办理时限:

初次办证按工作流程,从残疾评定当天到发证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注销、补发、换领、迁移办理时间为1个工作日。

4.监督检查。

各级残联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评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每年定期对残疾评定结论和持证残疾人进行抽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追究相关部门及当事人责任,同时销毁虚假证件;加强残疾评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对残疾评定机构的检查考核机制;建立残疾评定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人员培训,确保残疾评定公平公正。

如发现残疾评定机构及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残疾评定的,应当取消其残疾评定工作资格。

5.举报受理。

建立残疾人证动态核查机制。

批准残联定期对残疾人证进行审验核查,并受理实名举报。

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批准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批准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对不符合残疾标准,残疾评定机构或人员通过弄虚作假违规出具虚假鉴定结论或给正常人出具虚假鉴定结论骗取残疾人证的,经查实无误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强制注销。

6.责任追究。

在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2)违规办理残疾人证,滥用职权办理“人情证”、“关系证”的;

(3)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4)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附则

1.本管理细则由哈尔滨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联络部负责解释。

2.本管理细则适用范围仅限于哈尔滨市,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印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