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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大学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应主动接受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

各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北京大学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决策。

北京大学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部。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设备、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北京大学法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分)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保卫部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校级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校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督促各单位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和施工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微型消防(分)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督促各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微型消防(分)站或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并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演练;

(八)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九)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和备案;

(十)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保卫部、学生工作部、院系和负责学生宿舍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配合学生宿舍管理单位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管理服务部门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教育、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及各单位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合同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业主单位和学校保卫部报告。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的图书馆、校史馆、档案馆、博物馆、教学楼、实验室、计算机房、学生宿舍、食堂(餐厅)、体育场(馆)、会堂、校医院、幼儿园、文物建筑、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易燃易爆使用储存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系统等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第十六条  在校园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集体活动和展览,严格遵守《北京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提前进行风险预测和评估,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  文物建筑(含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物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瓶)、高压气瓶等。

木质大屋顶空间应严格控制使用,不得设置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大量放置可燃、易燃物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由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24小时双人值班,持证上岗。

消防值班室可与门卫值班室、监控室合用,应确保有人24小时值班,会操作消防报警控制器。

第十九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及以上单位使用或相邻几个建筑物共用消防设施的,应当成立楼委会,明确牵头管理单位,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物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加强消防水系统和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加强检查、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消防设施、器材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应聘请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  每年应聘请消防技术服务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电气线路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敷设,禁止私接乱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

第二十三条  总务部及动力中心负责室外消防水系统和总务系统的基础设施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基建工程部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消防设施的建造,并确保其在质保期内得到有效服务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施工,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各项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和验收,应有保卫部参加。

校内各类施工、动火作业应向保卫部申请办理施工证、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接受学校保卫部的监督检查。

竣工后,建筑工程中与消防有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学校档案馆和保卫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内出租、出借房屋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出借方负责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加强此类房屋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校内林区是重点防火区域,应设置“禁止使用明火”提示牌,园林单位应及时清除干草、落叶等可燃物,校园巡逻应及时发现和制止吸烟、使用明火等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组织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系统、防排烟系统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的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共场所在组织活动、营业期间应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图书馆、实验室、文物建筑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行为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学校保卫部或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保卫部和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六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学校保卫部报告,制定整改方案。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责任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将整改情况报本单位安全责任人或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并报送学校保卫部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学校及各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  学校、院系及相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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