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kv霍林河哈日诺尔输变电工程灌注桩施工合同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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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kv霍林河哈日诺尔输变电工程灌注桩施工合同资料
第一章一般条款
甲方:
敖汉正源架线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35千伏亚东-三岔河剖进得力其尔线新建工程。
二、工程地点:
阿荣旗得力其尔镇境内。
三、工程内容:
35千伏亚东-三岔河剖进得力其尔线新建工程组塔、架线、保护帽浇制、基础归方杆号牌悬挂等工程。
承包范围:
新建35千伏亚东-三岔河剖进得力其尔线新建工程组塔挂线工程包工施工。
二、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经历工期:
60天
三、质量标准:
分项与总体工程质量均达到优良标准。
四、承包方式:
包工不包料。
五、材料供应方式:
甲方供料。
六、合同价款:
工程价款每公里肆万元整。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4、工程量清单。
5、洽商:
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6、本合同计价使用货币为人民币。
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定,以汉字普通话解释、说明。
二、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程规章制度。
三、施工使用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
第四条图纸
一、甲方开工前5日内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壹份。
二、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乙方采取保密措施,由甲方承担费用。
三、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在10天内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在开工前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者批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
五、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
第二章双方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驻地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有管理人员承担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以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在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配合乙方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施工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在工程开工前,向乙方提供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4、配合乙方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有关协议。
5、在工程开工前,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6、在工程开工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纸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7、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8、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三、甲方将上述某项工程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付给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按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要求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
2、组织施工人员、管理人员、施工用料和施工机械进入施工现场。
3、向甲方代表提供施工组织方案设计、施工图纸、需甲方供应的材料计划、拆除工程的设备、材料明细表、办理有关财务手续证明;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设备进场计划、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和事故报告。
4、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范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5、按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
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7、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8、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9、保证现场清洁。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文明施工的要求。
10、工程结算前,交回有关图纸及竣工资料。
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进度计划
一、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材料设备供应计划”、“提供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开工前提交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
二、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对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3天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三、乙方应按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条开工及延期开工
一、乙方应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开工日期7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做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二、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三、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三、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有关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一、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为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变化或设计变更。
2、合同中约定的、非乙方原因出现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二、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工期竣工
1、乙方必须按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每延误一天每天扣款壹仟元。
第四章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
一、乙方应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费用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二、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质量等级评定
一、工程质量应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标准。
要求达到达标创优。
二、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甲方要求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于设计或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费用支出由甲方,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一、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二、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一、合同价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消减。
2、甲方确认的重大设计变更。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审计部门对项目审计所作调整。
二、施工签证和小的变更、不调整合同价款。
第十八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一、乙方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申请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
二、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十九条工程款支付
一、合同付款按工程进度结算。
工程开工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签订付款。
二、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付款的通知”。
三、工程付款达到合同价款的7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预留的部分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通过验收后在付20%.其余10%工程投运后满一年支付。
第六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一、工程所需的塔材、地脚螺栓、导、地线、金具由甲方供应,但必须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二、甲方在所供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与甲方共同清点。
三、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因乙方因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未通知乙方清点,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乙方负责进行复检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七章工程变更
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
一、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纸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在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二、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及时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三、发生较大或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报东北公司批准。
四、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五、因较大或重大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合同价款的增减及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二条确定变更价款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款,按合同已有的价款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没有使用的和类似的价款,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款,经甲方代表确认后执行。
三、经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四、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八章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
一、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在验收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
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为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未予以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三、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单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单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四、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
甲方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竣工结算
一、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在28天内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计完整的结算资料。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14天内予以批准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认可后28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修
一、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对军工股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责任。
二、保修项目、内容、范围:
所有工程。
三、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四、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10%留存。
五、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退还乙方。
第九章争议、违约
第二六条争议
一、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
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违约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二、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事故和质量问题,应由乙方负责无偿修理,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安全措施不得当或未遵守电业生产安全工作规程进行施工,造成设备、人身事故,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因工程管理不善,发生物资材料的丢失,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因甲方的错误决定、错误设计以及设计变更等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章其它
第二十八条安全施工
一、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农网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二、安全防护
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展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代表认可后方可实施。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代表认可后实施。
三、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3、乙方承担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甲方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
第二十九条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
报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一、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问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
第三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起生效。
二、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退还质量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三十二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敖汉旗正源架线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委托人(签章):
授权委托人(签章):
单位地址:
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工行敖汉旗支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合同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