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划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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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计划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上级关于新冠状病毒的通告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微信小程序"粤省事"报送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对少数本人确无法使用"粤省事"申报系统申报的,可填写相应纸质表报辖区派出所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变更或停止租赁时,应当及时通过"粤省事"或到辖区派出所更新信息;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报送方式和内容

  

(一)通过"粤省事"微信公众号提供的"户政(治安)"进行填报。

  

(二)到居住地所属的派出所申报。

  (三)填报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个人资料,以及出租房屋地址等信息。

  三、法律责任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租人需配合做好疫情排查、承租人员的管控等工作,若出租人未主动通过"粤省事"或到公安机关报送信息登记备案或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不申请领取《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或者不签订治安责任书,擅自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的,处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

  (四)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租人出租给他人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做假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出租人及承租人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处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兴宁市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梅县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狠抓流动人口出租屋,精准社会面治安防控管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全区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上级关于新冠状病毒的通告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梅县区和在梅县区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址证明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也可通过微信小程序"粤省事"进行登记。

  二、房屋出租人(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人、房屋中介机构)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微信小程序"粤省事"报送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对少数本人确无法使用"粤省事"申报系统申报的,可提供相关材料填写相应纸质表报辖区派出所;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变更或停止租赁时,应当及时通过"粤省事"或到辖区派出所更新信息;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报送方式和内容

  

(一)通过"粤省事"微信公众号提供的"户政(治安)"进行填报。

  

(二)到居住地所属的派出所申报。

  (三)填报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个人资料,以及出租房屋地址等信息。

  四、法律责任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租人需配合做好疫情排查、承租人员的管控等工作,若出租人未主动通过"粤省事"或到公安机关报送信息登记备案或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租人出租给他人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做假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出租人及承租人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处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

  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各居委会,各社区、机关各科室:

  《天坛街道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济源市天坛街道办事处

  xx年12月12日

  天坛街道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办事处辖区外来人口大量增加,房屋租赁业发展迅速。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消除各类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有力震慑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为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保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化创建"平安街道"、"平安居(社区)"、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大力推进流动人口社会化管理和出租房屋管理,突出工作重点,改进管理方式,增强管理实效;积极依靠基层组织,发挥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员、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作用,摸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底数,落实对流动人口、重点人员、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的时实报告制度,把握社会全面治安防控工作的主动权,确保辖区治安平稳,增强居民群众安全感。

  二、组织领导

  经办事处研究决定,成立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卢新源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

王本林办事处副主任

  成员:

郝伟综治办主任

  李宁城建办主任

  牛利娟信访办主任

  常伟济水社区警务大队队长

  赵莹天坛司法所长

  李霞商业城社区书记

  李淑珍鑫源社区书记

  李海波商贸城社区书记

  何高健龙潭社区书记

  赵方驿城社区书记

  李竹娥南潘居委会书记

  黄国胜北潘居委会书记

  李长明高庄居委会书记

  李霞贾庄居委会书记

  史占中东石居委会书记

  原治民小庄居委会书记

  赵雷战柴庄居委会书记

  翟水生伯王庄居委会书记

  黄新红宋庄居委会书记

  牛永端西石露头居委会书记

  杜国旗泥河头居委会书记

  燕国际白涧居委会书记

  石体会河东居委会书记

  李道法河西居委会书记

  杜立红甘河居委会书记

  李喜平大驿居委会书记

  姚楠小韩村居委会书记

  三、工作目标

  1.搞好流动人口的登记,确保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办理。

  2.确保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做到底数清,与承租人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四、工作职责

  1.对外来人口、出租房屋业主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2.准确、及时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动态,负责外来暂住人员登记、办证手续、出租房屋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3.搜集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流动人口治安信息。

  4.协助公安机关落实出租房屋和其他流动人口居住场所治安管理措施。

  5.及时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协助公安机关和安全监督部门落实防范、监管措施。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xx年12月15日-xx年12月31日)

  全面宣传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对于维护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通过召开会议、发放资料、入户谈心等活动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赢得群众认可、群众支持和群众参与。

  

(二)登记备案(20xx1月1日-xx年1月20日)

  各社区、各居委会、各市场要成立专班,全面摸底排查,按公安部门要求在规定部门备案,并提供租赁合同和登记表等必要资料。

对租赁人要做到情况熟悉、及时登记备案。

  (三)形成长效

  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登记完成后,各社区、居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每月要排查一次,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发生变化时,及时到规定部门进行备案。

  六、工作措施

  

(一)进行一次全面的核查、登记。

各居委会(社区)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由支部书记牵头负责,分管综治工作的"两委"干部具体负责,组织召开居委会(社区)干部、居民组长、物业、楼栋长等人会议,进行深入的宣传发动,积极营造工作氛围,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落实外来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的各项措施。

  

(二)建立健全一套日常管理制度。

一是落实出租人和承租人责任制。

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加强宣传教育和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暂住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达到以房管人的目的。

二是建立外来流动留宿人员实时申报制。

出租人、承租人要对房屋内留宿的流动人口及时登记,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

三是建立实时核查制。

对申报的重点流动人口,公安机关要立即安排民警上门,认真核查身份,检查随身携带物品,准确采集并录入相关信息。

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

办事处综治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租人和承租人不按规定申报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建立奖惩机制。

对登记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登记备案中,发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人员的,办事处予以奖励。

对在我辖区居住的外来人口、出租房屋未登记备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取消本居委会(社区)"平安创建"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每个居委会(社区)应设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登记站,确立一名固定人员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具体人员报办事处综治办。

  

(二)及时反馈。

各居委会(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人员应主动与辖区社区民警、警务工作站民警联系,做好信息沟通,归整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台账,工作中,发现的重点人员、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

  (三)加强督导检查。

办事处综治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导,确保按时间要求完成任务。

备案完成后,从20xx开始,组织开展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凡发现无备案的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未登记的,要按有关规定对出租房主体进行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天坛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xx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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