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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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修订版

浙江省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

2018年修订版)

二O—八年六月

5

第一章能源活动6

一、概述.6

二、化石燃料燃烧活动.10

三、生物质燃烧活动.29

四、煤炭开采和矿后活动逃逸.31

五、石油和天然气系统逃逸.32

六、电力调入调出二氧化碳间接排放36

第二章工业生产过程38

一、概述.38

二、水泥生产过程.39

三、石灰生产过程.40

四、钢铁生产过程.41

五、电石生产过程.43

六、己二酸生产过程.45

七、硝酸生产过程.46

八、一氯二氟甲烷生产过程.47

九、其他工业生产过程.49

第三章农业活动58

一、概述.58

二、稻田甲烷排放.59

—2—

三、农用地氧化亚氮排放.61

四、动物肠道发酵甲烷排放.66

五、动物粪便管理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69

第四章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74

一、概述.74

二、森林和其它木质生物质生物量碳贮量变化75

三、森林转化温室气体排放.85

第五章废弃物处理90

一、概述.90

二、固体废弃物处理.91

三、废水处理.100

第六章不确定性109

一、概述.109

二、不确定性产生的原因及降低不确定性的方法109

三、量化和合并不确定性的方法111

第七章趋势分析及对策建议115

一、温室气体排放特征和趋势.115

二、对策建议115

第八章市县温室气体清单报告格式及大纲116

一、总报告.116

二、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清单报告130

—3—

三、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清单报告137

四、农业温室气体清单报告.143

五、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温室气体清单报告147

六、废弃物处理温室气体清单报告152

第九章质量控制157

一、概述.157

二、质量控制程序.157

三、质量保证程序.160

四、验证、归档、存档和报告.161

五、温室气体清单数据库系统.164

附录一:

温室气体清单基本概念166

附录二:

市县温室气体清单汇总表169

附录三:

农业活动排放因子计算与不确定性量化推荐值...171附录四:

温室气体全球变暖潜势值182

附录五:

指南2018年版修订及相关要求说明183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既是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更是我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必然途径。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相继印发《浙江省应对气候变化方案》(浙政发〔2010〕50号)、《浙江省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11〕140号)、《浙江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3〕144号)、《浙江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浙政发〔2017〕31号),明确“推进省、市、县(市、区)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常态化,加强清单应用”。

编制温室气体清单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市县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能力建设,按照方法科学、数据透明、格式一致、结果可比、注重应用的目标导向,我委组织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等单位修订形成《浙江省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2018年修订版)》,作为我省各市、县(市、区)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对部分活动水平、排放因子的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做了进一步明确,对不确

定性分析、趋势分析等要求作了调整。

考虑到市县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方法的复杂性,本指南必然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希望相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及时反馈意见,以便不断完善本指南。

第一章能源活动

一、概述

能源生产和消费活动是温室气体的重要排放源。

市县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和报告的范围主要包括:

化石燃料燃烧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生物质燃料燃烧活动产生的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煤矿和矿后活动产生的甲烷逃逸排放以及石油和天然气系统产生的甲烷逃逸排放。

(一)化石燃料燃烧活动排放源界定化石燃料燃烧温室气体排放源界定为市(县)境内不同燃烧设备燃烧化石燃料并排放温室气体的活动,涉及的温室气体主要包括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并根据“在地原则”区分为直接排放源和间接排放源。

其中,直接排放源是指发生在本市(县)地理边界内的燃烧设备燃烧化石燃料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应计算在本市(县)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间接排放源是指由本市(县)生产或消费活动诱发了本市(县)地理边界外的燃料燃烧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如本地消耗的从外地调入的电力或热力(蒸汽、热水)引起外地为生产这部分电力或热力而产生的排放、从本地加油出发的境外交通排放(国际航空航海、国内民航、铁路内燃机车)等,间接排放不计入本市(县)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而是报告在信息项下。

1.化石燃料燃烧活动按场所是否固定可分为固定排放源和移动排放源。

其中固定排放源按部门可分为工业和建筑部门、农

业部门、服务部门、居民生活部门,并参考表1.1与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的对应关系进一步细分;移动排放源指交通营运部门的交

通运输活动①,移动源的交通方式可细分为民航、道路、铁路、水运等。

表1.1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源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对应关系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源

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对应关系

能源生产与加工转换

公用电力与热力②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石油天然气开采与加工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米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固体燃料和其他能源工业

煤炭开米和洗选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工业和建筑业③

钢铁

黑色金属矿米选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化工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

建材

非金属矿米选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纺织业

纺织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

1此处交通运输部门指从事交通营运活动的交通运输业,与我国统计体系中交通运输部门的指称相同。

固定源所覆盖的各行业的交通工具用能在各行业中计算。

2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所指称的公用电力和热力仅指公用火力发电厂和公用供热厂的发电和供热,不包括自备电厂及其他供热,与我国能源平衡表的界定和计算有所不同。

3工业和建筑业下的细分应结合各市(县)的产业和工业具体情况,可以将本市(县)的重点行业单列出来报告在信息项下,将非重点的工业综合列入其他工业部门。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源

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对应关系

工业和建筑业

其他工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其他采矿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修装饰业;其它建筑业

服务业及其他

服务业及其他

交通运输储运业和邮政业;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其它行业,并且扣除交通工具的能源消费量

居民生活

居民生活

城乡居民生活

农、林、牧、渔业

农、林、牧、渔

农、林、牧、渔业

移动源

交通运营部门

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业,限各类型航空器用能

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仓储业;邮政业,限机动车用能

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业,限蒸汽机车、内燃机车、电力机车用能

水上运输

水上运输业,限各类船舶发动机用能

2.化石燃料燃烧活动按燃烧设备技术类型可分为:

固定源燃烧设备:

主要包括发电锅炉(电站锅炉)、工业锅

炉、工业窑炉(如高炉、转炉、造气炉、烧结机、轧钢加热炉、

氧化铝回转窑、水泥回转窑、石灰立窑、砖瓦轮窑、玻璃窑炉等)、灶具、发电内燃机、其他设备等;

移动源燃烧设备:

主要包括各类型航空器、道路运输车辆、

铁路机车、船舶等。

3.化石燃料燃烧活动按燃料品种可以分为:

固体燃料:

主要包括无烟煤、烟煤、褐煤、洗精煤、其它洗煤、煤制品、煤矸石、焦炭、其它焦化产品等;

液体燃料:

主要包括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石脑油、润滑油、石蜡、溶剂油、石油沥青、石油焦、其它石油制品、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

气体燃料:

主要包括天然气、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其他煤气、炼厂干气等。

(二)生物质燃料燃烧排放源界定

生物质燃料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是农作物秸秆及木屑等农业废弃物及农林产品加工业废弃物;二是薪柴和由木材加工而成的木炭;三是人畜和动物粪便;四是垃圾焚烧发电。

生物质燃料燃烧的排放源主要包括:

居民生活用的省柴灶、传统灶等炉灶,燃用木炭的火盆和火锅,工商业部门燃用农业废弃物、薪柴的炒茶灶、烤烟房、砖瓦窑、垃圾焚烧炉等。

考虑到生物质燃料生产与消费的总体平衡,其燃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与生长过程中光合作用所吸收的二氧化碳两者基本抵消,只需要编制和报告甲烷和氧化亚氮的排放。

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排放的二氧化碳在废弃物处理领域进行核算,能源活动领域只作为信息项说明。

(三)煤炭开采和矿后活动逃逸排放源界定煤炭开采和矿后活动的甲烷排放源主要分为井工开采、露天开采和矿后活动。

井工开采过程排放是指在煤炭井下采掘过程

中,煤层甲烷伴随着煤层开采不断涌入煤矿巷道和采掘空间,并通过通风、抽气系统排放到大气中形成的甲烷排放。

露天开采过程排放是指露天煤矿在煤炭开采过程中释放的和邻近暴露煤(地)层释放的甲烷。

矿后活动排放是指煤炭加工、运输和使用过程,即煤炭的洗选、储存、运输及燃烧前的粉碎等过程中产生的甲烷排放。

(四)石油和天然气系统逃逸排放源界定石油和天然气系统甲烷逃逸排放是指油气从勘探开发到消费的全过程的甲烷排放,主要包括钻井、天然气开采、天然气的加工处理、天然气的输送、原油开采、原油输送、石油炼制、油气消费等活动,其中常规原油中伴生的天然气,随着开采活动也会产生甲烷的逃逸排放。

我国油气系统逃逸排放源涉及的设施主要包括:

勘探和开发设备、天然气生产各类井口装置,集气系统的管线加热器和脱水器、加压站、注入站、计量站和调节站、阀门等附属设施,天然气集输、加工处理和分销使用的储气罐、处理罐、储液罐和火炬设施等,石油炼制装置,油气的终端消费设施等。

二、化石燃料燃烧活动

(一)清单编制方法

1、化石燃料燃烧CO2排放市(县)级能源活动化石燃料燃烧CO2排放量采用以详细技术为基础的部门方法(也即IPCC方法2)计算。

该方法基于分

部门、分燃料品种、分设备的燃料消费量等活动水平数据以及相应的排放因子等参数,通过逐层累加综合计算得到CO2排放量。

计算公式如下:

CO2排放量=(EFi,j,kActivityi,j,k)(1.1)

式中:

EF:

排放因子(kg/TJ);

Activity:

燃料消费量(TJ),以热值表示,需要通过将实物量数据乘以对应的低位发热值获得;

i:

为燃料类型;

j:

为部门活动;

k:

为技术类型。

计算步骤如下:

(1)参考表1.1确定清单采用的部门/排放源分类,基于已有的市(县)级工业分行业分能源品种终端消费量、工业分行业能源加工转换投入产出量等原始数据确定分部门、分能源品种的化石燃料消费量;

(2)参考表1.2确定主要行业的燃烧设备分类,按照实地调研、专家推算等方式,确定分设备、分燃料品种的化石燃料消费量;

(3)分部门、分燃料品种、分燃烧设备的活动水平实物量数据,乘以相应燃料品种的低位发热值,得到以热值(TJ)表示

的活动水平数据;

(4)以热值(TJ)表示的活动水平数据,乘以对应的CO2实际排放因子,得到分部门、分燃料品种、分设备的CO2排放量;

(5)逐层累加计算出化石燃料燃烧的CO2排放总量。

2、发电锅炉N2O排放

发电锅炉的N2O排放根据不同锅炉类型的燃料消耗量及基于燃料的排放因子估算,计算公式如下:

N2O排放量=(ADi,j疋FG(1.2)

式中:

ADi,j:

化石燃料燃烧量(TJ);

EFi,j:

氧化亚氮排放因子(kgN2O/TJ);

i:

锅炉类型(燃煤、燃油、燃气)

j:

燃料品种

计算步骤如下:

(1)引用化石燃料燃烧CO2排放”计算过程中公用电力和热力部门的发电锅炉化石燃料消费量(TJ);

(2)按照实地调研、专家推算等方式,确定分锅炉类型、分燃料品种的化石燃料消费量(TJ);

(3)分锅炉类型、分燃料品种的化石燃料消费量(TJ),乘

以对应的N2O排放因子,得到各类锅炉的N2O排放量;

(4)逐层累加计算出所有锅炉类型的N2O排放总量。

3、移动源CH4和20排放

交通运输移动源的CH4和N2O排放根据不同交通运输方式

的燃料消耗量及基于燃料的排放因子估算,计算公式如下:

CH4或N20排放量=(ADi,jXEFij)(1.3)

式中:

ADi,j:

化石燃料燃烧量(TJ);

EFi,j:

甲烷或氧化亚氮排放因子(kgCH4/TJ或kgN2O/TJ);

i:

交通运输方式(道路、铁路、水运、航空)

j:

燃料品种

计算步骤如下:

(1)引用化石燃料燃烧CO2排放”计算过程中确定的各类交通运输方式(道路、铁路、水运、航空)的活动水平数据(TJ);

(2)各类交通运输方式的活动水平数据(TJ),乘以对应的

CH4或20排放因子,得到各类交通运输方式的CH4及20排

放量;

(3)逐层累加计算出移动源的CH4及N2O排放总量。

(二)活动水平数据及其来源应用详细技术为基础的部门方法估算化石燃料燃烧温室气体排放量时,需要收集分部门、分能源品种、分主要燃烧设备的能源活动水平数据。

部门可参照前述的部门排放源分类,参考表1.1所示的与国家工业分行业分类的对应关系,结合各市(县)的具体情况划分。

化石燃料品种可参照前述的燃料分类,结合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的能源分类划分。

我国能源统计体系中原煤拆分成无烟煤、烟煤和褐煤始于2011年,2010年以前的原煤可根据2011年后各市(县)统计的无烟煤、烟煤和褐煤占比进行拆分。

1、固定源活动水平数据及其来源

(1)能源生产和加工转换部门

查询各市(县)统计年鉴或调研统计部门获取规上工业分行业分能源品种终端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投入产出量等统计数据,由于该部门燃料消费量基本全部在规上工业企业,可将规上的燃料消费量核定为全行业燃料消费量,若有规下工业企业存在,须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其中,“公用电力和热力部门”燃料燃烧活动水平数据应包括发电供热的能源投入量以及电力热力供应部门的终端能源消费量。

通过上述方法确定该部门分能源品种消费总量后,可咨询质监局、经信委或进行企业调研,获取分设备的燃料消耗比例进行拆分,得到分设备的燃料消费量。

(2)工业部门

查询各市(县)统计年鉴或调研统计部门获取规上工业分行业分能源品种终端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自备电厂及其他供热)等统计数据,再根据以下相应公式推算全行业数据。

在推算规下工业企业能耗时,需识别出那些不存在规下企业的行业,例如黑色金属冶炼、水泥行业、有色金属冶炼等;还需扣除工业部门自备电厂的能源加工转换投入消费量。

工业部门(有规下企业)终端消费量=规上工业分行业分能

源品种终端燃料消费量X全行业工业增加值/规上工业增加值

工业部门(无规下企业)终端消费量=相应行业的规上工业分能源品种终端消费量

工业部门自发电/自供热能源投入量=相应行业的规上工业分能源品种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

通过上述方法确定该部门分能源品种能源消费总量后,可通

过以下方法获得分设备的燃料消费量:

发电锅炉活动水平对应发电部分用能,工业锅炉活动水平对应供热部分用能。

活动水平数据优先从经信、电力等部门调研获取;若没有部门数据,可采用企业调研的供热比进行拆分。

各行业的特定设备(如钢铁行业的高炉,有色金属行业的氧化铝煅烧回转窑,化工行业的合成氨造气炉,建材行业的水泥回转窑、立窑等)的活动水平数据通过调查质监局或环保部门获取。

其他设备的活动水平数据,在相应行业的能源消费量中扣除上述特定设备燃料燃烧量以及自发电/自供热燃料燃烧量得到。

工业部门的成品油消耗应扣除交通移动源消耗,保留固定源

消耗(若有)。

固定源的消耗可根据质检部门的锅炉情况进行调研获取。

表1.2固定源主要行业分设备分品种活动水平数据

行业

设备

具体能源品种见表1.3(单位:

吨/万立方米)

公用电力与热

发电锅炉

工业锅炉

行业

设备

具体能源品种见表1.3(单位:

吨/万立方米)

其他设备

钢铁

发电锅炉

工业锅炉

高炉

其他设备

有色金属

发电锅炉

工业锅炉

氧化铝回转窑

其他设备

化工

发电锅炉

工业锅炉

合成氨造气炉

其他设备

建材*

发电锅炉

工业锅炉

水泥回转窑

水泥立窑

其他设备

纺织业*

发电锅炉

工业锅炉

其他设备

造纸及纸制品业

发电锅炉

工业锅炉

其他设备

(3)建筑业

查询省能源平衡表获取全省建筑业能耗数据,查询省统计年

鉴和各市(县)统计年鉴分别获取全省和本市(县)固定资产投资章节中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建筑业活动水平数据=全省建筑业能耗数据X本市(县)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全省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建筑业的成品油消耗除交通移动源外,若有其他固定源消耗

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说明。

此处不需要根据公式推算建筑业的成品油消耗。

(4)服务业

查询省能源平衡表获取全省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和其他行业的能耗数据,查询省统计年鉴和各市(县)统计年鉴分别获取全省和本市(县)服务业(交通除外)增加值①,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服务业活动水平数据=全省服务业能耗数据X本市(县)服务业(交通除外)增加值/全省服务业(交通除外)增加值

服务业天然气消费量若有地方天然气公司或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则优先采用地方统计的服务业天然气消费量。

服务业的成品油消耗除交通移动源外,若有其他固定源消耗

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说明。

此处不需要根据公式推算服务业的成品油消耗。

(5)居民生活

查询省能源平衡表获取全省生活消费的能耗数据,查询省统

服务业(交通除外)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

计年鉴和各市(县)统计年鉴分别获取全省和本市(县)常住人口数据,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居民生活活动水平数据=全省生活消费能耗数据X本市(县)常住人口/全省常住人口

居民生活天然气消费量若有地方天然气公司或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则优先采用地方统计的居民生活天然气消费量。

居民生活的成品油消耗除交通移动源外,若有其他固定源消

耗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说明。

此处不需要根据公式推算居民生活的成品油消耗。

(6)农林牧渔业

查询省能源平衡表获取全省农、林、牧、渔、水利业能耗数据,查询省统计年鉴和各市(县)统计年鉴分别获取全省和本市(县)农业增加值①数据,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农林牧渔业活动水平数据=全省农、林、牧、渔、水利业能耗数据X本市(县)农业增加值/全省农业增加值

农林牧渔业的成品油消耗除交通移动源外,若有其他固定源

消耗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说明。

此处不需要根据公式推算农林牧渔业的成品油消耗。

另外,渔船用油若未纳入交通部门统计数据或商务局成品油销售数据,需要说明。

(7)非能源利用

化石燃料的非能源利用指的是化石能源被用作原料、材料等

广义概念,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18—

非能源用途。

化石燃料的非能源利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扣除固碳量。

固碳是指用作原料的“燃料”和非能源产品中所存储的碳。

非能源利用排放量=用作原料、材料的化石能源含碳量-固碳量=用作原料、材料的化石能源消费量X含碳量X(1-固碳率)。

由于固

碳率各地差别较大,建议使用本地特征值。

如本地特征值获取困难,可采用《1996IPCC清单指南》中的缺省值,无烟煤/炼焦煤100%、润滑油50%、溶剂油50%、沥青100%、石脑油75%、其他石油制品暂取75%。

2、移动源活动水平数据及其来源

(1)公路(道路)交通公路(道路)交通泛指所有借助交通工具的公路(道路)客货运输活动,与能源统计体系中的交通运输部门不同(能源统计体系只包括交通营运部门的能源消费量)。

利用交通部门统计数据或根据商务局成品油销售数据,分析所提供数据的统计口径,若包括内河内燃机的成品油消耗,则应扣除(若不包括则不需扣除)。

扣除工业、建筑业、服务业、居民生活、农林牧渔这些部门除交通移动源外的成品油消耗数据

(若有固定源消耗),作为公路(道路)交通的成品油消耗量。

商务局成品油销售数据中须扣除因成品油批发导致的重复计算量。

同时,可用机动车保有量、百公里油耗和年运行公里数对公路(道路)交通能源消费量进行比对验证。

(2)水运

水运能源消耗量指在各市(县)补充燃料的船舶内燃机能源

消费量,包括内河近海内燃机和国际远洋内燃机,通过调研各市(县)港航管理部门获得。

其中,国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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