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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利害关系.pptx

如何判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赵志业中国杭州2016.10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标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标准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根据该司法解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由由此此确确定定了了我我国国行行政政诉诉讼讼原原告告资资格格的的判判断断标标准准是是“法律上利害关系法律上利害关系”。

“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的确定,使得原告的起诉资格被放宽。

但对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具体阐释,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未作进一步说明。

学者们对此虽有论述,但也没有形成统一认识。

“法律上利害关系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规范分析的规范分析一、“合法权益”标准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标志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分离,取得了独立地位。

该法第2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合法法权权益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第4l条第1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条件之一是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利害关系”标准行政诉讼法第27条在有关诉讼第三人的规定中明确: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利害害关关系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法律上利害关系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规范分析的规范分析三、从“相对人合法权益标准”转到了“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2000年3月10日起若干解释施行,根据第12条规定: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法律律上上利利害害关关系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若干解释公布实施之后,表明原告的标准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标准相同。

若干解释在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中明确,“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依照这个规定推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这里提出了一个“实际影响的实际影响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内容修改前后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内容修改前后对照表旧版旧版新版(新版(2015年年5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内容修改前后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内容修改前后对照表旧版旧版新版(新版(2015年年5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何谓何谓“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一般来讲,利害关系可以区分为直接的利害关系和间接的利害关系,切身(起诉人自身)的利害关系和非切身(他人)的利害关系,现实的利害关系和可能的利害关系。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不包括民众诉讼、公益诉讼和行政公诉等制度,而鉴于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41条第

(一)项“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规定,所以,应当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理解为切身切身(起诉人自身起诉人自身)的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

鉴于若干解释第1条第(六)项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所以,应当将(若干解释中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理解为一种现实的利害关系现实的利害关系。

姜明安教授认为,若干解释第12条所言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作直直接接利利害害关关系系来理解。

杨寅教授也认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作直接利害关系来理解。

综上,利害关系应当理解为切身的、现实的、直接的利害关系。

综上,利害关系应当理解为切身的、现实的、直接的利害关系。

何谓何谓“法律上法律上”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法”指的是法律、法规和规章。

具体到行政诉讼法上“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理解,此处“法律”应当指行行政政法法律律规规范范,不包括民事、刑事等其他的法律规范,具具体体是是指指行行政政法法律律、行行政政法法规规、行行政政规规章章。

依据若干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据此此处的“法律”也包括司司法法解解释释。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对于由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有必要,法院可以参考。

因此,此处的“法法律律”不不包包括括其其他他行行政政规规范范性性文文件件。

目前,我国宪法不能成为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宪法虽是母法,但此处的“法律”不应包括宪法。

另外,对对于于法法理理、法法律律原原则则、习习惯惯、政政策策、判判例例等等不不成成文文法源不能被解释为此处的法源不能被解释为此处的“法律法律”。

“法律上利害关系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涵义理解的涵义理解一、“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说”“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说”将法律上利害关系定义为“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调整的权利关系的客体,谁有资格主张实体法上的请请求求权权,谁就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如果起诉人主张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其就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侵害,但实实际际上上原原告告资资格格的的界界定定只只要要求求具具有有发发生生侵侵害害的的可可能能性性就就可可以以了了。

在一定程度上,“实体法上请求权说”会提高原告资格的标准,缩小原告资格的范围。

“法律上利害关系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涵义理解的涵义理解二、“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说“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说”认为,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的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指原原告告享享有有的的受受法法律律保保护护的的合合法法权权益益,受受到到被被诉诉行行政政行行为为的的不不利利影影响响。

该说存在一定问题,首先合法权益的范围难以准确界定,其次不利影响是指实际遭受的不利还是指潜在遭受的不利,如何区别二者的界限。

三、“实际影响”说“实际影响”说认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指起起诉诉人人受受到到了了“实实际际影影响响”或或“不不利利影影响响”。

该说也存在一定不足,实际影响范围宽泛,仍无法准确界定原告资格界限,甚至失之过宽,可操作性不强。

司法案例中司法案例中“法律上利害关系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认定的认定一、从从“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来认定来认定“法律上利害关系法律上利害关系”实务中,一一些些法法院院认认为为,被被诉诉具具体体行行政政行行为为侵侵犯犯了了或或者者影影响响到到了了起起诉诉人人的的合合法法权权益益,故起诉人可以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这种案例如下所列故起诉人可以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这种案例如下所列:

案例1、宋晓云诉荥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行政许可案。

法院认为:

宋晓云认为拆迁办颁发第001号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其可以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2、陈和平等不服宣城市宣州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许可案。

法院认为:

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其合法权益,因此,李明在、张君依法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

案例3、林美忠诉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予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案。

法院认为:

被上诉人换发驾驶证给李文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关系到该事故的责任分担,直接影响到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上诉人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司法案例中司法案例中“法律上利害关系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认定的认定二、从从“实际影响实际影响”来认定来认定“法律上利害关系法律上利害关系在实务中,一些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产产生生了了实实际际影影响响,故起诉人具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这样的案例如下所示:

案例4、高高树树仁仁不不服服安安溪溪县县财财政政局局财财政政行行政政强强制制措措施施案案。

法院认为:

原告虽不是所诉被扣车辆的所有权人,但被被告告的的扣扣车车行行为为,直直接接对对原原告告权权益益的的实实现现和和义义务的承担产生影响务的承担产生影响,故原告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案例5、陈陈国国来来不不服服秀秀屿屿区区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原原莆莆田田县县人人民民政政府府)颁颁发发集集体体土土地地使使用用权权证证案案。

法院认为:

被告作出颁发给第三人的荔集用(2001)字第0900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已对对原原告告的的合合法法权权益益产产生生了了实实际际影影响响,故原告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其主体适格。

司法案例中司法案例中“法律上利害关系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认定的认定二、从从“实际影响实际影响”来认定来认定“法律上利害关系法律上利害关系案例6、福福清清市市胜胜德德塑塑胶胶制制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不不服服福福清清市市社社会会劳劳动动保保险险公公司司否否定定工工伤伤理理赔赔案案。

法院认为:

被告作出否否定定工工伤伤理理赔赔行行为为对对原原告告权权利利义义务务已已经经产产生生实实际际影响影响,原告与本案被诉否定工伤理赔行为有利害关系。

案例7、胡胡世世庆庆不不服服绍绍兴兴市市规规划划局局规规划划行行政政许许可可案案。

法院认为:

被上诉人绍兴市规划局作出的规划用地许可与上诉人胡世庆所有的商业用房相邻,该规划用地许可会使上诉人的商业用房的商商业业价价值值受受到到显显著著影影响响,上诉人无疑是被上诉人颁发给原审第三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一行政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法律上利害关系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中断的中断在法院的裁判中,有些些法法院院认认为为起起诉诉人人与与被被诉诉具具体体行行政政行行为为不不具具有有法法律律上上的的利利害害关关系系,进进而而否否定定了了其其原原告告资资格格。

在这种情况下,有人称之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中断,则起诉人的原告地位也就随之丧失了。

如下案例:

案例8、中外合资盐城金东钢铁有限公司不服盐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法院认为:

被上诉人作为诉争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在诉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与本案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9、刘春生不服重庆市建设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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