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物权法专题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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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分论)民法学(分论)主讲物物权权专题一物权原理(12-13章)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二、物的概念和分类三、物权的一般效力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第3款)物权的特征:

对世性支配性特定性绝对性排他性二、物的概念和分类二、物的概念和分类物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这是关于物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划分。

其意义在于:

物权变动公示、他物权设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不同。

2、主物与从物。

注意不要混淆整体与部分、独立物与独立物的关系。

思考:

请区分空调与遥控器、房屋与窗户、汽车与轮胎、鞋子与袜子、锁与钥匙的关系。

3、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4、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注意两种孳息的所有权归属:

若无相反约定,天然孳息所有权归用益物权人,无用益物权人的,归原物所有人;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交易习惯取得。

(物权法第116条)思考题思考题1.下列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2.村民甲与乙肉联厂达成协议:

甲将自养的两头黄牛送乙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5元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乙,甲付乙宰杀费80元。

乙的职员丙在宰杀过程中发现一头牛的下水中有牛黄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

甲、乙、丙对牛黄款的归属发生纠纷。

问:

牛黄款应如何处理?

A.归甲所有B.归乙所有C.归甲和乙共有D.归丙与乙共有三、物权的一般效力三、物权的一般效力物权的效力,为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

物权的一般效力是指各种物权所共有的效力。

对物权一般效力问题存在二效力说、三效力说、四效力说。

1、物权的支配效力、物权的支配效力物权的支配效力是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物权具有支配力,意味着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依自己的意志直接对客体为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支配行为,并实现其权利之内容,而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

不同性质与种类的物权,其支配力的范围与程度不同:

所有权有完全支配力,他物权有不完全支配力。

2、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表现为:

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一物一权,即一物不存二主);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典权、地役权例外);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如用益物权与质权发生排他效力);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

但用益物权的效力却当然优先于所有权)。

事实上,许多限制物权之间,所有权与他物权之间是可以并存的:

判断下列物权是否可以并存:

A.所有权所有权B.所有权他物权C.担保物权用益物权D.抵押权抵押权E.抵押权质权F.质押权质押权G.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之间3、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互相冲突的权利时,效力较强的权利排斥效力较弱的权利而率先获得实现。

这是物权排他效力的一个方面,即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即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已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抵押权有先后登记顺序的一物之上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谁优先?

即担保物权竞合问题(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见担保法解释第79条)

(2)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是指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先于债权。

包括三方面的表现:

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如一物二卖)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的债权、法律特别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债权)4、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的效力。

表现为物权请求权,内容包括:

物之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

5、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不论其标的物辗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以追及标的物之所在,并直接行使权利。

只要在最后占有人处发现自己的物,即可予以取回。

但追及权的行使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

甲有录音机一台,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借给丙用,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

戊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要求取回,戊不允。

问:

甲可否取回?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平等原则含义:

无论是国家享有的物权,还是集体、私人享有的物权,都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立法体现:

物权法第3-4条确立了这一原则,并具体体现在第56、63、66条的规定中。

第3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4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56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63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第66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2、物权法定原则含义:

即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法律还不认可的物权类型,不得任意创设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

立法体现:

物权法第5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1款、第87条:

当事人及登记机关不得约定、规定担保物权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不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押无效。

3、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含义:

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的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和公信力。

立法体现:

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交付。

第9、23条对不动产、动产变动作了具体规定。

下一专题将进行阐述。

4、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原则含义:

亦称为物权不得滥用原则,即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权利(私权)不得滥用乃现代民法之基本原则。

立法体现:

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28-31条对物权的取得、消灭效力作了具体规定。

第五章对相邻权、第七章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取得和行使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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