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MPLS电路租用合同知名律师审核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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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MPLS电路租用合同知名律师审核版

XX医院

[MPLS]电路租用合同

 

合同签订地:

[重庆市

甲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乙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鉴于:

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向乙方租用[MPLS电路],用于[办公]。

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电路租用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电路”:

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

1.2“一站式服务”:

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

业务咨询,受理,开通,收费以及故障受理等。

1.3“端到端”:

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

1.4“一次性费用”:

电路开通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

手续费,测试费等,以及为满足甲方特殊需求采购设备或完成工程而发生的设备费及/或工程费。

1.5“月租费”:

按月收取的出租电路的租赁费。

1.6“网络割接”:

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1.7“速率”:

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

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

第二条租用标的

2.1甲方租用乙方[MPLS]电路(“租用电路”)(数字电路SDH/MPLS专线/DDN数字数据网/FR帧中继/ATM电路等)用于[办公],具体以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部门章名为:

[],部门章印鉴样本见附件)的电路需求单为准(附件一)。

2.2甲方有新的电路租用需求时,应另行向乙方提出。

在甲、乙双方就一次性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新的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电路需求单。

2.3电路需求单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3.1.2在接入和使用租用电路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申告。

3.1.3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租用电路,不得利用租用电路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电路以转租等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包括本合同项下甲方下属机构)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3.1.4应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3.1.5应按时足额缴纳租用电路的一次性费用和电路月租费。

3.1.6应以书面形式(“电路需求单”)向乙方提供租用电路开通的类型、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起止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1.7应派专人负责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

(3)负责协调所在楼宇的物业使其允许乙方进楼实施或提供线路接入,并承担协调物业涉及的相关费用。

(4)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入网各方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

(5)调配和预留所在建筑物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

(6)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

3.1.8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租用电路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租用电路按时开通。

3.1.9不得在租用电路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

3.1.10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租用电路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电路的维护管理。

3.1.11不得在使用的专线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

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经营甲方不具备资质的其他电信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接入业务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将互联网带宽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私拉光纤进行转接、建立VPN隧道等手段)为任何第三方提供穿透流量接入。

3.1.12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使用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专线的维护管理。

3.1.13甲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须严格遵循《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之规定,不能接入未备案网站,甲方须对备案网站用户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并定期向乙方报送网站信息和变更信息。

甲方承诺并确认:

甲方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提供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的,乙方有权依法采取断开网络接入等关停处置措施。

3.1.14如甲方违反在本合同及附件一《互联网接入用户入网责任书》、附件二《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中任一项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合同签订时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履行相关手续,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全部或部分资质许可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并要求甲方在限期内改正。

如甲方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因甲方自身原因(域名劫持、网站被黑等情况除外),在同一个IP地址反复出现未备案网站或主体信息不准确的情况,经乙方通知甲方并且甲方不予配合整改的情况下,乙方将终止甲方该项业务并将甲方列入黑名单,不再合作新业务,关停处置措施可能影响甲方同一IP地址的其他网站也被关停,责任由甲方自负。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视甲方为乙方的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并为甲方提供租用电路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3.2.2负责依据甲方开通通知进行租用电路的连接、调通。

3.2.3在资源具备,且甲方办理完毕相关业务受理手续并支付一次性费用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租用电路的开通工作。

3.2.4由于乙方端口、线路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租用电路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租用电路。

3.2.5在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程和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对租用电路进行维护,并及时修复通信障碍,保证通信畅通。

3.2.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布的维护规程明确划分租用电路的责任界面。

具体以甲方机房的设备为界,设备以外线路侧由乙方维护管理,另一侧(设备侧)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

3.2.7因技术、设备或国家政策因素等原因有权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操作方法、计费方式、计费模式、业务号码等作出修改、调整。

3.2.8对所投资的电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

第四条租用电路的开通

4.1租用电路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

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4.2租用电路开通后,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

4.2.1甲方应当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的五日内验收核实,租用电路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

租用电路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与租用电路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

4.2.2若甲方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向乙方发出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电路,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租用电路的实际开通日。

4.2.3如甲方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未验收并在五日内提出不使用租用电路的,则视为甲方提前退租,此时,甲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并按照本合同第6.5.3条约定缴纳相应月租费。

合作时间是双方在合同中一致约定,甲乙双方应该共同遵守。

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计收电路月租费。

第五条租用电路的退租

5.1甲方退租租用电路时,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停收租费的时间(“退租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退租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该时限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后的三十日)。

如果甲方的退租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退租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的第三十一日。

5.2甲方退租时,应按照本合同第6.5.3条约定支付相应的月租费。

5.3若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租期未满时退租租用电路,应按实租电路期限向乙方补齐该等提前退租电路于本合同签署时乙方标准资费与甲方已享受的优惠资费之间的差额,还应支付合同剩余未履行期间电路标准资费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费用及支付

6.1本合同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和月租费两部分(一次性费用和月租费估算单见附件二)。

6.2甲方及其下属机构使用租用电路产生的本合同费用,按照下述第[1]种方式支付:

(1)甲方直接向乙方支付。

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

[]

电话:

[]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

[]

(2)由甲方下属机构向乙方分散付费。

甲方下属机构及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见本合同附件[]。

此时,甲方应在租用电路开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下属机构缴费事宜,督促、协调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费,并应就甲方下属机构的迟延付费向乙方承担补缴费用、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3)甲方向乙方指定下属机构付费。

甲方及乙方指定下属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见本合同附件[]。

(4)由甲方下属机构向乙方指定下属机构分散付费。

甲方下属机构及乙方指定下属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见本合同附件[]。

此时,甲方应在租用电路开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下属机构缴费事宜,督促、协调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费,并应就甲方下属机构的迟延付费向乙方承担补缴费用、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6.3本合同费用的所有支付由甲方和/或甲方下属机构以[银行转账](银行转账、银行托收、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和/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

6.4一次性费用:

付款方根据乙方的一次性费用预收费通知单缴纳一次性费用。

前述费用为预收费用。

待租用电路开通后,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进行决算。

若决算费用与预收费用有差异,则根据决算通知单进行调整。

6.5月租费:

付款方须在每月20日之前,根据乙方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的月租费收费通知单缴纳当月月租费。

6.5.1电路开通首月月租费:

对于当月15日之前(含)开通的电路,付款方支付全月月租费;对于当月15日后开通的电路,付款方按照应付电路月租费的百分之五十付费。

6.5.2甲方如对月租费有异议而经双方确认核对确有错误的,在次月调整。

6.5.3甲方在当月15日之前(含)退租的电路,应当按照应付电路月租费的百分之五十付费;在当月15日之后退租的电路,甲方应当缴纳全月月租费。

第七条通信和服务质量

7.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

7.2乙方按国家电信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和电路质量要求,保证租用电路畅通。

7.3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7.4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负责故障处理。

7.4.1乙方为甲方提供全国VIP大客户故障受理热线服务,即8008281000,受理并处理甲方全程端到端的故障申告。

7.4.2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

甲方向乙方下属机构就近申告,乙方下属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理。

7.5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租用电路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7.6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租用电路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

7.7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

7.8双方同意建立联系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

具体安排见附件[]。

第八条保密

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为了对甲方的服务需要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甲方使用租用电路违反本合同第3.1.3条约定的,如将租用电路以转租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或将租用电路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除按照优惠前的正常资费标准计收月租费从甲方转租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时为节点计算。

外并向甲方加收单月月租费[千分之三/日]的违约金。

9.2如甲方逾期付费,除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逾期付费累计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电路租用服务;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9.3在满足开通条件的情况下,如确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电路,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按照所收取的该条电路的一次性费用的百分之一的比例作为给甲方的赔付,并在首月月租费中直接抵扣,赔付金额最多不超过首月月租费。

甲方未能协调好验收如逾期[7]日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9.4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和/或乙方下属机构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和/或甲方下属机构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1]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在[重庆]进行。

仲裁语言为中文。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重庆]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及免责

11.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一方解除。

11.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租赁期限

12.1本合同确定的租期为[2]年,自租用电路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

12.2除非任何一方在租期届满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租,否则租期将自动续展,续展的租期与本合同租期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2本合同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13.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3.5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3.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3.7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3.8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协议、合同。

13.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如使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使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甲方:

[]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电子邮件:

[]

乙方: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电子邮件:

[]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3.10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电路需求单

附件二入网责任书

附件三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经办人:

[2016]年[11]月[18]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经办人: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一:

一、租用业务租费及付费

1.1一次性费用:

本次网络建设施工费及调测费为0元

(乙方网络只接到甲方交换机上,内部布线由甲方自行组网)

1.2甲方使用乙方1条4MMPLS点对点专线,月使用1000元(大写:

壹仟元整)

主端地址:

从端地址:

光纤装通当月按天数计费,竣工后次月生效按合同执行租期。

1.3费用缴纳日期为每个月的3日至20日缴纳上一个月的费用。

缴费发票普票统一为电子发票,缴费后请自行打印电子发票(需提供接收电子发票的电信手机号或邮箱账号录入系统方便查收)

举例:

2016年2月3日至2月20日缴纳2016年1月份费用(如当月20日前未交费系统自动停机直至欠费缴清)。

 

合同到期后如未签订新协议,本合同则自动续期壹年。

 

附件二: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用户入网责任书

 

通过中国电信[渝北]公司(“电信公司”)互联网接入的用户(“用户”)必须认真阅读及签署《电信互联网接入用户入网责任书》(“《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

一、用户接入电信公网,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用户保证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电信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方得以使用电信公司所提供服务。

用户并应于签订本合同之前,向电信公司提供前述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交电信公司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电信公司备案。

其中:

1、用户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2、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保证已首先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如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在公安局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备案系统履行网站备案手续。

3、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必须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经营甲方不具备资质的其他电信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接入业务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将互联网带宽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私拉光纤进行转接、建立VPN隧道等手段)为任何第三方提供穿透流量接入。

4、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用户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用户还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5、用户保证已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三、用户不能利用电信公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能利用电信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不能利用电信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

若发现此类信息,电信公司将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四、用户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证措施,有义务按照电信公司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接受电信公司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监控;用户需要提供其信息服务的有效检测手段,包括测试账号和密码,并在账号变更时书面知会电信公司。

五、用户在使用电信公网时,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

当网络出现异常情况,应积极配合电信公司解决,用户维护设备或进行设备配置参数调整必须接受机房维护管理约定以避免对其他用户造成影响。

六、用户在进入电信公司机房时,应严格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用户托管主机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或合同中未约定同意开展的业务,对于电信公司分配的IP地址,用户只有使用权。

八、用户申请维护主机的专线仅限用于对主机日常维护和更新主机内容,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否则电信公司有权立即中断此专线,并追收损失。

九、用户应遵循《互联网接入业务合同》以及电信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否则电信公司有权实施相关处罚,包括停机,拆机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根据[重庆]市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用户应在入网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到[重庆]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办理备案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备案流程、备案材料清单请查阅全国统一的备案管理网站:

;重庆公安局互联网信息备案系统(

十一、如用户违反上述保证,电信公司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或设施,并要求用户在限期内改正。

如用户在限期内未改正的,电信公司有权终止双方间《互联网接入业务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存在前述情形给电信公司造成损失的,并应当予以赔偿。

十二、用户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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