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人证调查规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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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人证调查规则刑事庭审人证调查规则龙宗智一、关于直接言辞原则和证人出庭一、关于直接言辞原则和证人出庭规则规则
(一)限制书面证言,敦促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是保证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主要措施之一。
证人出庭,可通过四项措施确认其证言真实性,一是具有科以伪证效果之保证或宣誓(oath);其二,可由认定事实者直接观察其言谈举止(demeanor);其三,可要求到庭证人就其认知事实之背景(context)作更为详细之说明(以判断证言可靠性);其四,因该证言而受不利认定之对方当事人对其进行交叉诘问(cross-examination)。
(二)完善相关制度,体现传闻排除规则要求。
最高法司法解释第78条第3项的规定为: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将应出庭未出庭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审查确认,解释为只能是该书面证言“特别可信”,或有“可靠性的情况保障”时,才能确认其真实性,赋予其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资格。
(三)适当把握证人出庭条件,防止滥用酌定权。
(四)运用强制权保证证人出庭。
(五)适当扩大出庭人员范围,促使侦查人员和其他取证相关人员以及目击犯罪的警察出庭作证二、关于禁止诱导询问规则二、关于禁止诱导询问规则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13条,对人证调查确立了四项规则:
1.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2.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3.不得威胁证人;4.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根据该条第三款规定,这些规则,统一适用于对被告人、证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询问。
(一)诱导式问题的界定诱导式问题,是问题中包含答案的“暗示性问题”,I开放性的问题让委托人可以选择主题的开放性问题的例子:
“你能给我讲讲你今天来这里的原因吗?
”“还有没有其他任何事情你觉得和这件案子有关的?
”下面是另外一种开放性问题的例子。
在这些问题中,由律师来选择基本主题、但由委托人来决定什么样的信息是与案件相关的:
“警察进入房间之后发生了什么?
”“你为什么认为琼斯女士是一个好母亲?
”II诱导性的问题这种问题的结构,提供了律师认为相关的所有信息。
实际上,这种问题本身就一种陈述,另外还暗示着委托人应当肯定这种陈述的正确性。
因此,这种问题的作用远远不止于提出相关信息并请求得到肯定。
它还建议了问题的答案应该是什么。
下面是一些例子:
“你听到警官大喊站住,难道你没有听到吗?
”“你和被告之间有关系,难道不是吗?
”这些问题实际上就是一种陈述,委托人被要求用律师已经定了的答案来证实其正确性。
III限制性问题不仅选定了谈话的一般主题,而且还限定了应当谈论的该主题的那个方面。
“警官进来的时候,你当时站在哪里?
”这个问题不仅仅将谈话主题限制在警官进入的时间上面,还将回答的内容限制在委托人的行为上面事实上是委托人的特定行为站立。
“警官的穿着如何?
”“汽车的颜色是什么?
”从你的家到公园花了你多长时间?
”“那个事故发生的地点在哪里?
”不能将“引导性问题”、“限制性问题”界定为诱导性问题予以禁止。
如“请你把那个爪状的东西给大家描述一下”,这是开放性问题;而另一种发问方式则为:
“那个爪是用什么材料做成的?
”,“它多大?
”,“它的形状如何?
”,“它有零部件吗?
”,“它是支架的一部分吗?
”,“它是梯子的一部分吗?
”。
这类引导性提问,使发问更有效率和效益,只要掌握适度,不能作为诱导发问予以禁止。
不属于诱导询问的其他询问:
又如,假定未经证明之事实的问题(“另有用意的问题”)。
如律师询问被告:
“当时你已经睡着了,怎么能听得见他们的谈话”。
在前提性问题(被告当时已入睡)未被确认的情况下,此种发问属于“假定事实未经证实”(assumesfactsnotinevidence),系“误导询问”,而非“诱导询问”(如果对本方证人询问,则可能具有某种诱导性)。
此外,内容不清晰,容易导致混乱的问题,要求证人发表意见或议论,以及对证人未曾直接经历的事实发问等,也属于非正当发问方式,应当予以限制。
(二)禁止诱导发问的一般规则诱导式发问是有价值的。
一是因为控辩双方当事人的发问,都希望回答人做出对己方有利的回答,因此,限制条件下的诱导发问,能适应控辩式庭审的需要;二是诱导式发问具有效率性。
既可以保持问题的集中,避免证人的回答不着边际,又可以很快将证人拉入相关性问题语境,使其直接对案件有关的问题做出陈述。
一般禁止性规则(三)我国刑事审判中如何贯彻禁止诱导询问规则我国的人证调查,是一种轮替式调查方式,但其就人证来源作基本的区分以及采用轮替式发问方式,也可归属于广义的交叉询问。
不过,因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交叉询问,应当基于对我国刑事庭审人证调查特殊性的认识,建立符合这种特殊性的证据调查规制。
总的看应当适当参照此规则,同时注意中国刑事诉讼的特殊性:
一是书面证言和供词的效力尚存;二是被告人作为证据来源,而且首先被调查;三是强调客观真实,抑制过度的技巧,防止过度引导;四是没有陪审团,主要是专业法官审判(陪审员作用不大)。
一是区别强诱导与弱诱导,诱导询问与引导询问,重点规制强诱导。
特别注意对象与情境。
二是禁止诉讼一方对未表现明显倾向的“中性证人”和有利证人进行诱导询问,不禁止、不严格禁止对有倾向性的对方证人或“敌意证人”进行诱导询问;三是在进行实质性询问以前,涉及需要明确证人的身份、经历、交友关系等准备性事项时,可以进行诱导式询问;四是涉及诉讼各方没有争议且已经明确的事项时,可以诱导询问;五是涉及证人意图避免提供证言,或在证人作出与以前陈述相反的陈述或者实质上不同的陈述时。
质证发问应当有明确的、无可质疑的原陈述依据(如何时,在哪里说了什么,载诉讼案卷多少卷),避免误导询问。
(对于根据文书进行质证发问,联邦证据规则第613条:
为了保证交叉询问的善意,根据对方的要求应当向对方律师展示该书面材料。
)六是对证人记忆不清楚的事项,为唤起其记忆而有必要时(事先说明);七是对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发问时可以。
(四)禁止诱导询问规则在被告人口供调查中的适用1.被告人既非控方证人,也非辩方证人,是独立的证据来源,也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因此对其发问,应当注意给予其自然陈述机会,同时,对控辩方均原则禁止诱导询问。
2.公诉人在被告认可起诉事实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某种程度的“诱导询问”。
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作了什么事。
即适用对无争议事项的诱导询问规则。
但被告未确认或有争议事项不得适用此类询问方式。
3.辩护人原则上不得适用诱导询问。
因为被告人容易受其提示和影响。
但辩护人可以进行质证式发问,即以被告过去的明确供述为依据发问,或将过去的供述要求被告人当庭确认并进一步说明。
三、关于禁止其他不适当、不合法三、关于禁止其他不适当、不合法询问的规则询问的规则
(一)禁止误导询问规则。
假定未经证明之事实的问题(“另有用意的问题”)。
(二)发问清晰性规则。
(三)发问相关性规则(高法213条1项)。
禁止非应答式回答(答非所问)规则(四)禁止威吓性、侮辱性询问规则(高法213条3、4项);(五)意见禁止规则。
禁止要求意见或者有关议论的询问。
高法解释75条2项: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六)传闻禁止规则。
即对证人未曾直接经历的事实的询问。
因为不能对原始人证进行质证。
高法解释第七十四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例外规定(七)效率规则。
一般禁止重复发问。
审判长对发问不当的处理:
职权限制,与根据诉讼异议限制。
四、关于诉讼异议的提出与决定四、关于诉讼异议的提出与决定
(一)异议提出的对象:
检察官、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可以对诉讼对方的证据调查声明异议。
检察官、被告人或者辩护人,除前款规定的声明异议以外,还可以对审判长作出的处分声明异议。
法院应当对前二款的声明作出决定(有的国家用裁定)。
声明异议不是法律监督。
(二)异议提出的理由和方式1.对人证调查:
传闻证据、诱导询问、误导询问、无关联询问、重复询问、威胁、侮辱、掺杂个人意见和议论、证人没有直接体验的事实等,参见上列规则。
对其他证据调查。
证据不合法、不相关、不真实等。
2.异议声明,可以以违法或者不适当为理由而提出。
但对调查证据的裁定,不得以不适当为理由而声明异议,限于以违反法令为理由时才能提出。
异议的内容和要求必须明确。
3.声明异议,应当对每个行为、处分或诉讼决定简洁说明其理由。
异议分为笼统的异议和具体的异议。
后者是指有适当的证据规则作为依据。
4.异议应当及时提出。
异议提出问题,应当在回答前即提出;异议回答问题,应当在回答时及回答后即刻提出。
5.已经对异议声明作出裁定时,原则上不得对该裁定已经判断的事项再次声明异议。
(三)法官对异议的处理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美国法:
无害错误规则:
除非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否则不能认定法官对证据的裁定错误。
显见错误规则:
无需诉讼一方提醒,法官自应注意影响实体权利的显见错误。
显见是明显而且重大的,通常涉及公民的宪法权利。
法院对异议声明,应当不迟延地作出决定。
法院认为异议声明没有理由时,应当驳回。
法院认为异议声明有理由时,应当作出与该声明相应的命令停止、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被声明异议的行为的决定。
法院认为以已经调查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为理由而提出的异议声明有理由时,应当作出排除该证据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裁定。
法院判明已经调查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时,可以职权作出排除该证据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决定。
四、关于证人调查的其他规则四、关于证人调查的其他规则
(一)关于交叉询问一般规则在我国刑事
(一)关于交叉询问一般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贯彻诉讼中的贯彻1.询问轮替规则。
是否由主询问者(要求传唤证人者)终结询问。
第二百一十二条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2.反询问是否围绕主询问进行。
可以围绕主询问问题;可以偏离,形成主询问;可以弹劾证人或证言。
3.能否质疑本方证人。
规则上没有问题,可以质疑,但效果不一定好。
(二)关于调查证人的方式
(二)关于调查证人的方式自然陈述还是问答式,开放式问题还是限制性问题。
两种方式均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
高检第四百四十二条,“证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公诉人应当按照审判长确定的顺序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可以要求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陈述,也可以直接发问。
证人不能连贯陈述的,公诉人也可以直接发问。
对证人发问,应当针对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并着重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
发问应当采取一问一答形式,提问应当简洁、清楚。
”(高检规则的变化:
原规定首先让其自然陈述,然后一问一答)(三)询问中的评议和归纳等。
(三)询问中的评议和归纳等。
1.在对方异议及法庭制止的情况下,可以向法庭做出简略的相关性解释2.询问时原则上“不得掺杂个人意见和议论”3.不得曲解证人原意。
重复与归纳应当准确。
4.应当在询问证人后,由控辩双方发表质证询问证人后,由控辩双方发表质证意见时做出评论。
此一程序的设定不同审意见时做出评论。
此一程序的设定不同审判模式有别。
判模式有别。
如薄案。
审判长:
下面对昨天证人王立军发布的的证人证言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发表质质证意见证意见。
公诉人:
公诉人认为王立军陈述的的2012年1月28日晚,明确告诉薄熙来薄谷开来杀人,1月29日被薄熙来打骂,薄熙来明确表达了拒不接受薄谷开来杀人的的态度,知道王智、王鹏飞被吴某某审查,及违法免去王立军公安局长职务的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的薄熙来滥用职权犯罪具有关联性,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质证意见质证意见发表到此。
审判长:
被告人薄熙来对证人薄熙来对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
王立军作证作证过程中不断地明显撒谎,他的的证言完全不足以采信,他的的证言充满了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