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ppt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733437 上传时间:2022-11-10 格式:PPT 页数:49 大小:75.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ppt_第1页
第1页 / 共49页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ppt_第2页
第2页 / 共49页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ppt_第3页
第3页 / 共49页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ppt_第4页
第4页 / 共49页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ppt_第5页
第5页 / 共4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ppt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ppt(4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ppt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一节工作时间概述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生产的时间,在法律上表现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指示下“受拘束”的时间。

工作时间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时间,也是实现劳动过程的时间,它是劳动的自然尺度。

二、工作时间的法律范围工作时间的法律范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范围,它包括劳动者实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和部分没有进行生产和工作的时间。

通常情况下,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的时间,在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必须保持随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的状态,这种提供劳务给付状态的成立时间为工作时间开始的起算点,而提供劳务给付状态的消灭时间为工作时间的终了点。

判定劳动者所做的非劳务给付行为所花费的时间应该视劳动者所做行为与用人单位的业务是否具有高度的关联性而定,如果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则应该为工作时间可以认为以下的虽未实际用于工作或生产的时间也应属于工作时间的范畴

(一)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所需要进行准备和结束工作的时间

(二)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中断工作的时间(三)工艺中断时间(四)连续从事有害健康工作需要的间歇时间【例】某外商独资企业规定员工的工作时间为每日上午811:

30,下午12:

304:

00,中间11:

3012:

30为员工午餐时间。

每周工作五天,具体为星期一至星期五。

该企业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在每周六加班,时间为上午8:

0012:

00,下午1:

004:

00.但企业在结算职工的加班工资时,只结算周六3小时的加班工资,其理由为:

职工每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只有7个小时,中间1个小时的吃饭时间没有进行工作,按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每天可以工作8小时。

因此,在结算周六加班工资时可以扣除一周中每天不足8小时的工作时间,这样职工一周的加班时间实际只有3小时。

员工在一个工作日内的用餐时间是否应该计算为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与休息时间相对应的概念,两者的根本界限在于时间的支配者不同,如果属于由用人单位支配的时间,就应归于工作时间,反之,劳动者能自由支配的时间就是休息时间。

三、工时立法的意义和作用

(一)为劳动者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增加和丰富社会财富提供法律保证

(二)为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实现休息权提供法律保证劳动法第36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芝加哥工人大罢工第二节工作时间的种类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目前,我国的工作时间的种类有:

一、标准工作时间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把劳动者在一昼夜工作8小时称为“标准工作日”把劳动者在一周内工作40小时,即每周工作五天、休息二天,称为“标准工作周”标准工作时间是最常见、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工时形式。

它常随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变化。

因此,标准工作时间的长短,往往标志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强弱和文明程度的高低二、缩短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是指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实行的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形式。

规定第4条规定: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我国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以下几种:

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的职工,实行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的工作时间。

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实行缩短工作时间。

夜班工作时间一般是指从本日22时至次日6时的时间。

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其日工作时间比标准工作缩短1小时。

3、在哺乳工作的女职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

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即在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实行日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的工时制度。

4、其他依法可以实行缩短工作日工作制的职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需缩短工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需缩短工时的,属于中央直属企业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属于地方企业的,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三、计件工作时间劳动法第37条规定: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计件工作时间实际上是标准工作时间的特殊转化形式,但又比标准工作时间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四、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的特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要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的一种工时形式。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一种工时形式,它与标准工作时间相比,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一)计算工时长度的周期不同例如,受季节条件限制的制盐业的部分职工,可选用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在制盐旺季时,职工日工作时间可超过8小时,而在淡季时则日工作时间可少于8小时。

(二)选用的条件不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制只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职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则不适用这一工时形式。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实行的方式不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实施方式,根据审批办法第6条的有关规定,在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进行。

(四)审批手续不同企业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

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职工的平均月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五、不定时工作时间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并非对工作时间毫无限制,而是基本上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执行,在特别需要的情况下,其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可以不受限制,且超过部分不算延长工作时间,也不给予报酬。

六、其他形式的工作时间劳动法第39条的规定: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弹性工作时间弹性工作时间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联邦德国,目的是为了吸收更多的家庭妇女就业。

把一个工作日分为定额时间和弹性时间两部分,在定额时间内,所有的职工必须同时按岗上班,其余的弹性时间则由劳动者自由选定上岗工作,只要补足每天规定的标准工作时数即可。

第三节延长工作时间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是指超过正常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和加点。

二、允许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定条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

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例】在下列哪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受到劳动法有关限制性规定的约束?

A、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B、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C、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D、用人单位取得大量订单,为了在短期内完成交货,必须组织突击生产的只要具备了劳动法规定的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就可以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无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幅度也可视实际需要而定,不受限制。

而在其他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要受到各种限制。

三、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措施

(一)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二)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三)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一方面要求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额外付出劳动予以补偿,另一方面可以迫使用人单位尽量减少加班加点,以减少工资成本的支出,从而达到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禁止安排在特殊情况下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节休息休假的概念和种类一、休息休假的概念休息休假又称“休息时间”,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必从事工作或生产,可以自行安排和支配的时间。

逐步缩短工时,不断扩大和延长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已成为世界各国劳动立法的必然趋势,也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和进步的一大标志1982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际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国务院2007年12月颁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填补了我国职工带薪休假规定的空白。

二、休息时间的种类

(一)一个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一般休息1至2小时,最少不得低于半个小时,且一般安排在每个工作日的中间进行,有利于劳动者通过暂时休息而恢复体力

(二)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其长度应以保证职工体力的恢复为标准,一般为15至16小时,无特殊情况,应保障劳动者正常连续使用,不得间断(三)每周的公休假日我国劳动者享受每周至少有两日的公休假日休息制度劳动者对公休假日的具体享受时间可根据工作性质及生产特点而定(四)法定节假日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另外,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国务院决定也作出相应的修订。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是: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研究 > 教学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