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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投资政策

老挝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投资政策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位于中南半岛北部,系内陆国家,东邻越南,南接柬埔寨,西南毗连泰国,西北与缅甸接壤,北邻中国。

国土面积23.68万平方公里。

境内80%为山地和高原,且多被森林覆盖。

地势北高南低,北部与中国云南的滇西高原接壤,东部老、越边境为长山山脉构成的高原,西部是湄公河谷地和湄公河及其支流沿岸的盆地和小块平原。

全国自北向南分为上寮、中寮和下寮,上寮地势最高,川圹高原海拔2000~2800米。

最高峰比亚山峰海拔2820米。

湄公河是最大河流,流经西部1900公里。

属热带、亚热带季风气候,分为雨季和旱季。

 

   老挝人口537.7万(2001年统计),有60多个民族,统划成三大民族,即老龙族(主要是老族、泰族,约占全国人口的60%)、老听族(主要是卡族、普囡族)和老松族(主要是苗族、瑶族)。

通用老挝语,居民多信奉佛教。

   老挝的资源有锡、铅、钾、铜、铁、金、石膏、煤、盐等矿藏。

迄今得到少量开采的有锡、石膏、钾、盐、煤等。

老挝水力资源丰富。

老挝盛产柚木和紫檀等名贵木材,森林面积约900万公顷,全国森林覆盖率约42%左右。

农业是老挝的经济支柱,农业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90%。

主要农作物有水稻、玉米、薯类、咖啡、烟叶、花生和棉花等。

全国耕地面积约74.7万公顷。

老挝工业基础薄弱,主要工业企业有发电、锯木、采矿、炼铁、服装和食品等及小型修理厂和编织、竹木加工等作坊。

老挝没有铁路,运输主要靠公路、水运和航空。

一、老挝的矿产资源

   老挝矿产资源较为丰富,但勘查程度很低,目前已发现有铁、金、铜、铅、锌、钼、锑、锡、锰、铝土矿、钾盐、石膏、煤、高岭土、叶腊石、宝石、石墨、石棉、滑石、石灰岩和石英砂等20余种矿产,其中经过系统地质勘查的矿床(点)很少,投入工业开发的更少。

 

   金矿:

老挝有许多金矿化线索,原生矿床主要为与花岗闪长岩有关的石英脉型和产于碎屑岩中的蚀变岩型;此外,砂金矿分布广泛,具有很长的民采历史。

根据已知金矿化线索,可划分出8个金矿化集中区,即北奔—北塔区、沙那勘姆—南乌江区、会罗区、南俄河上游和万象冲积盆地、南山河上游地区、那坡—娆康区、车邦—安康姆区、南部和东南部区。

80年代初,对车邦—安康姆地区的南康河和南塞吉河进行了砂金矿评价,金品位为0.01~1.00g/m3,最高为5.00g/m3,沿河流域民采盛行。

90年代对沙那勘姆—南乌江地区的北礼—琅勃拉邦一带进行了初步勘查,该带金矿化广泛发育,向南一直延入泰国境内。

原生金矿化发育在花岗闪长岩和次火山岩侵入体内以及围岩(古生界碎屑岩)内的石英脉和石英网脉中,也发育在古生界碎屑岩内蚀变破碎带中。

经对琅勃拉邦北部帕奔地区勘查,发现了规模较大的原生金矿,已投入了开发。

沿南乌江流域民采砂金盛行。

 

   锡矿:

锡矿是老挝较早投入工业开发的矿种,全国估计有锡储量6.5~8万吨。

已开采的矿床位于他曲北部约60km处的南巴森河谷,主矿体为含锡花岗岩风化形成的含锡石红土,分布面积约220平方公里。

红土中有含细小针状锡石的残留石英块体,其原生矿化应当有含锡石石英脉,但对原生矿化了解不甚清楚。

有迹象表明原生矿化可能主要发生在侵入于黑云母花岗岩及其围岩中的云英岩化细粒花岗岩、矿化灰岩、角岩及矽卡岩中,也有人提出矿化可能与三叠纪—早侏罗世安山质—流纹质及粗面—流纹质次火山岩侵入体有关。

其他找矿远景区主要有南俄河东北部及东部山区、西部的塔那地区、东北部靠近边境地区的拉克少、南盘、那坡、那卡多等地。

另外在桑怒和川圹地区1∶20万地质填图时发现了5个找矿靶区。

   铜矿:

已知的铜矿床(点)大多为与花岗闪长岩有密切成因联系的脉状或浸染状矿化,在南部地区也有层状铜矿化。

在靠近中国边境的勐海地区有两个铜矿点。

那磨铜矿点位于勐海西南10km,矿化发育在砂岩和砾岩中断裂破碎带内,含有黄铜矿、铜蓝、孔雀石和蓝铜矿;勐海东南3km的会通,发育于闪长岩和花岗斑岩岩体内的石英脉含黄铜矿、孔雀石和蓝铜矿等,在三叠系粉砂岩中也有低品位层状铜矿化。

川圹北部的会山周围有5个铜矿点,川圹西南约40km的南通附近,铜矿化发育在花岗岩与石炭系灰岩接触带矽卡岩中,并含有少量毒砂、辉钼矿、方铅矿和闪锌矿。

60年代后期对占巴色地区的层状铜矿化进行了普查,在占巴色西南约32km的搜宏玛一带,缓倾斜的侏罗系页岩和砂岩中发育孔雀石及硅孔雀石化,有不少样品铜品位达1%~2%,高者为5%~6%。

80年代初又对波罗芬高原东部和南部地区进行了铜矿普查,在三叠系砂岩和泥质岩中发现有层状铜矿化,并伴有金和银,Cu最高品位为25%。

 

   铅、锌和锑矿:

主要为脉状热液矿化。

已知矿化地有以下8个地区,即南塔省的南图—南通、靠近越南边境的勐夸、万荣西北部—湄公河、川圹省、会芬地区、巴色呐东部、沙弯拿吉省的车邦中部、波罗芬高原南部。

在南塔省,南图和南通是两个相邻的矿点,前者为长150m、宽112m的铅锌矿化石英脉,品位为Pb3%~8%、Zn5%;后者为表生富集带中的矿化,最高品位为Pb2.5%、Zn4%。

在万荣多金属成矿区内,沿南漫河谷—南里克河谷上游展布的北东向区域性断裂带,有许多矿点和异常,铅锌矿化多发育在方解石—石英脉中。

波罗芬高原南部,矿化发育在流纹岩中的石英脉内,有记载在19世纪进行过开采。

 

   铁矿:

目前所发现的铁矿床有两处,即位于川圹省的珐兰和会农。

珐兰位于川圹西南约60km,铁矿化地段断续长约60km,铁矿体呈透镜状,产于花岗岩及花岗闪长岩与强烈褶皱的页岩、砂岩和灰岩接触带附近,矿石矿物主要为块状磁铁矿,也有少量磁黄铁矿和黄铁矿。

会农铁矿床位于川圹北约5km,矿体产于一个山脊上,呈顺层状或透镜状,大部分山脊的主峰由铁矿石组成,矿体下部为砂岩、页岩,矿体长约4km,宽数百米,矿石呈条带状,由致密灰色磁铁矿和亮红色赤铁矿条带组成,矿石品位约60%左右,资源总量巨大,推测该矿床可能为变质成因。

宝石矿:

蓝宝石现已发现的产地主要在占巴塞省会晒地区附近,在波罗芬高原也发现了蓝宝石资源,原生矿主要产在第四纪玄武岩中,多产于火山口构造附近,目前所开采的对象主要为第四纪冲积物。

紫水晶主要产于占巴塞省流纹岩的晶洞或裂隙中。

锆石和黄玉产于占巴塞省冲积型沉积物中。

 

   石膏、盐岩和钾盐:

主要产于沙弯拿吉东部和万象盆地。

在沙弯拿吉盆地白垩系厚层蒸发岩中有储量巨大的石膏矿床和高品位盐岩矿床。

在万象盆地白垩系厚层蒸发岩中,上部为厚层盐岩,中部为钾盐,下部为石膏层,其中钾盐层厚5.4~100m,一般厚度达38.3m。

万象平原钾盐经勘查已经探明首采储量1亿吨,工业储量2亿吨,控制远景储量100亿吨。

 

   煤矿:

已知煤产地有3个,即南部的沙拉弯、中部的万象西北部和北部的丰沙里。

沙拉弯煤田位于沙拉弯东北部,产于强烈褶皱的石炭系中,上覆中生代红层,被断层分割为3部分,即帕斗、恢姆和参快。

其中参快煤层最好,厚约0.8~7.7m,储量较大。

万象西北部煤层产在上石炭统,现正在开采。

丰沙里煤层主要产在上三叠统和上石炭统,可利用的主要是产在近水平的上三叠统煤层,厚度不大,仅为0.1~1.0m。

 

   总之,老挝地质矿产调查程度很低,矿产资源的开发程度更低,基本属于全球尚未开发的地区之一。

 

二、老挝对外资的投资政策

   老挝政府于1988年4月9日制定、颁布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1989年3月颁布了《投资法实施细则》;1994年将“外资投资法”修订为《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2001年3月颁布了《投资法实施细则》;2002年2月颁布了《外国投资项目在老挝审批程序规定》和有关设立经济特区的总理令。

新的法案强调了原则上不限制外资投资的领域并简化了外资投资的申请手续,并在以下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税收政策

   在老挝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关强制性法规规定,每年向老挝政府缴纳20%的利润所得税,其他税收和手续费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已颁行的税法缴纳;外国投资者进口的用于项目和生产经营上的设备、生产工具和零配件及其他物资,应向老挝政府缴纳占进口物资总额的1%的进口关税;用于出口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免征进口关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进口用于生产进口替代品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享受老挝政府规定的关税减让政策。

 

   特获老挝政府批准,有助于老挝社会经济发展或对老挝社会经济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大规模投资,老挝政府将给予外国投资者各种优惠条件,免征各种进口设备、生产工具和零配件及其他物资的进口关税,减免利润所得税等。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工作的外国人必须向老挝政府缴纳本人总收入10%的个人所得税。

 

   

(二)外资投资行业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各经济领域进行生产性和贸易性投资,如农林业、加工制造业、能源矿产业、手工业、交通通信业、建筑业、旅游业、商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

但违反老挝法律,有碍国家安全,对环境、健康和民族文化有害的除外。

 

   独资企业是指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行注册成立的由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数人,无老挝投资者参与投资的单方面投资的企业,企业可以是新创立的,也可以是外国公司在老挝的分公司或代理。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在合资企业的全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

 

   在招聘劳务人员时,要优先招聘老挝公民,如果专业特殊,外国投资者也可招聘外国人到自己的企业工作。

 

  (三)对土地使用权、财产所有权的保护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老挝的投资和财产充分受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国家不征用、不占有,不收归国家所有。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国家将尽快给予相应合理的补偿。

 

   外国投资者有权在老挝租赁土地,有权转让由此而获得的各种权益,有权拥有和转让自己在所租土地上修缮和建设的动产和不动产。

土地可以长时间租赁,至少30年并可以延期。

老挝政府不干涉外国投资者的行政、经营管理。

 

  (四)外汇管理

 

   外国投资者必须在老挝银行或外国在老挝开办的银行设立基普和外币账户。

外国投资者有权将自己的收入和投资所得通过老挝银行或外国在老挝开办的银行,并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定期规定汇率汇回本国或第三国。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工作的外国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后,也有权将其收入汇回本国或第三国。

 

   (五)外国投资管理机构

 

   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是老挝政府设立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的国家机构,是负责设施投资法的组织管理机构,同时也是负责保护和促进外国在老挝投资的机构。

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划归国家计划委员会管理

 

   外国投资者只有在获得老挝外国投资管委会的书面批准后,方可开办企业。

 

   新的投资法取消了原有的项目审批手续费和资料费,并限定审批时限。

少于1百万美元的投资,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大于1百万美元低于5百万美元的投资,审批时限为45个工作日。

大于5百万美元低于1千万美元的投资,审批时限为60个工作日。

   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自收到外国投资者呈报申请文件之日起最迟要在60天内予以考虑并做出书面答复。

 

   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委和各部门,依照老挝法律、投资许可证和经济技术性研究报告,负责对外国投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有关部委和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

三、老挝的外汇管理

   老挝国家银行于1990年9月7日制定了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除获得老挝国家银行的批准外,任何个人、法人禁止在老挝境内的流通领域里直接使用外币进行买卖或结算。

当持有外币者需要在老挝境内支付或结算时须到获准经营兑换外币的银行或机构,将外币兑换成基普后使用。

个人和法人的外币买卖须通过老挝国家银行批准的银行或机构进行。

 

   在投资中,如投资者资本是外汇的,老挝外贸银行负责外汇帐户和国外转帐业务,外国在老挝投资的资金,必须通过银行汇进老挝,存入老挝外贸银行,并通过老挝外贸银行支付,银行手续费0.5%;如投资者的资本是实物的,须按老挝外贸法和海关法的规定引进,按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证明,准确、完整地计价。

外国投资者在获得投资委签发的投资许可后,把上述文件复印件送到老挝国家银行,以便监督、检查和批准上述投资的成本、利润、利息等转移出老挝。

如投资者没有老挝国家银行的批准,将不允许把上述资金转出老挝。

 

   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利润、合同期满的投资、项目期满的投资及已停止或部分停止经营活动的投资,在财务结算完成及履行完规定义务后,可将投资者合法的外汇、物资转移出老挝。

   向国外转移的资金,须在老挝国家银行监督、管理下,通过商业银行进行,数量较大资金的转移要得到批准,并按老挝国家银行认可的计划分批转移,特别是当投资者的利润是基普(老挝货币)并要求兑换成外汇汇向第三国时。

 

   投资者的企业向商业银行购买外汇的条件:

1、在投资法的基础上,将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利润、利息、服务费等及外国人的劳务费转移回第三国;2、在投资全部到位后,为了在老挝国内开展正常经营和生产;3、有关进出口商品服务费、运费、保险费、过境仓储费的结算,各种进出口、国际服务的结算,各种资金和收入的汇出;上述购汇均须符合老挝国家银行制定的不同具体条件并出具完备的相关文件。

此外,外国投资者在获准的项目投资资金全部到位后,投资者才能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如果外国投资者将从国外贷款,须经老挝国家银行批准。

四、老挝的税法

   老挝的税法是1995年颁布实施,并于1998年修改了部分条款。

该税法主要是针对老挝国内经营单位,至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已在投资法中有规定的优惠政策。

该税法部分适用外国投资者。

   老挝税收分为间接税和直接税两类:

间接税包括经营税和消费税;直接税包括利润税、个人所得税、最低税和其它费用税。

凡从事进口、销售、生产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须按以下税率纳税:

 

   1、经营税:

依据不同的经营范围,按5%和10%的税率征收。

经营农产品、食品、工农业机械、诊所、兽医、修路、水利、布匹、服装等行业征收5%;经营电器、建材、通讯、建筑、矿产品、旅游、饭店、汽车、饮料、家俱、化妆品等行业征收

 

   2、消费税:

税率在范围5%~60%之间,除燃油类税率5~23%外,主要针对部分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如:

酒类或含酒精饮料税率50~60%;汽水等保健饮料税率30%;烟、雪茄税率50%;轿车税率60~104%,其它汽车15~50%等。

 

   3、利润税:

法人经营的将按其纯利的35%征税,个体经营将其收入多少按纯利的10~45%征收,外国投资者在享受免税期后须按纯利的20%纳税。

 

   4、个人所得税:

每一个在老挝进行经营活动、劳务的人,都要依法按5~45%的税率纳税,外国人按月工资的10%交税。

 

   5、最低税:

凡法人经营的企业都须按全年经营收入的1%交纳最低税。

   6、关税:

对外国投资者,在一定时期内对进口设备及原材料征收1%的优惠关税。

 

五、老挝的矿产资源管理

   老挝矿业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业手工业部。

其下属的地质矿山局具体负责全国的矿业管理和国内外矿业投资管理工作,同时该局还承担了国家地质调查工作以及向政府提供各类矿业法规和政策咨询等方面的工作。

 

   在1997年新矿业法出台之前,政府对外资所采用是一种“特别合同”方式,并授予了一些所涉及面积不大的矿业权。

1997年老挝政府颁布了新矿业法,规范了矿业管理体制,使其矿业投资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

 

   新矿业法规定在老挝从事矿业活动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关许可证。

许可证按工作阶段分为三种:

普查许可证、勘探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普查许可证:

有效期限为2年,可延期1年,最大许可面积2000平方公里。

 

   勘探许可证:

有效期限为3年,可延期2次,每次3年,最大许可面积100平方公里。

 

   采矿许可证:

有效期限为30年,可延期2次,每次10年,最大许可面积10平方公里。

 

   从事勘查和采矿工作占地需要交纳矿地租金,其中勘查阶段每公顷0.5~1美元;采矿阶段每公顷3~12美元。

 

   从事矿业开采除交纳20%的利润所得税外,还需交纳矿产权利金。

矿产权利金一般按照矿产品销售额的2%~5%征收,或者按照与政府签订合同规定征收。

 

六、其它注意事项

   准备在老挝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勘探、开采、加工等经济活动的企业或公司,需在准备阶段向我国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办理备案手续。

在向老挝矿产资源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前,必须征求中国驻老挝大使馆经商处的意见。

在经商处回复征求意见时,有关企业或公司须出具《境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备案回执》、发改委有关批文及企业相应行业资信证明材料。

经商处将根据老挝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质证明以及其他的帮助。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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