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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源区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2021年晋源区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坚决遏制重大火灾事故,维护我区社会稳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公安晋源分局牵头,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建管局、区卫生局、区文体局、区林业局、区安监局、区执法局、区文物宗教旅游局、质监晋源分局、工商晋源分局、交警五大队、公安消防大队共同参与,组成晋源区消防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公安消防大队,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联合执法的方式

(一)根据国务院、省、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由区公安局牵头组织成员单位,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全区消防安全联合检查执法行动,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重点行业和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二)结合我区消防安全实际,针对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行业与问题,由提议部门牵头,组织部分成员单位实施专项联合执法检查;

(三)根据联席会议决定,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第四条联合执法主要内容

(一)各镇、街道及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解决情况;

(四)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情况。

第五条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

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

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

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消防违法行为,由提议单位提前___日将联合行动方案提交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

遇到消防安全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应及时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工作职责

(一)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监督职能,负责起草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发布,责成各级各部门将有关消防安全执法决定落到实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安委办汇报。

(二)各职能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各自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法。

实施消防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各成员单位应服从安排,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救护等其他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七条联合执法成员单位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第八条联合执法工作完毕,由联合执法牵头单位对联合执法情况进行汇总,报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共同促进消防安全秩序的好转。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

晋源区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晋源区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制定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联席会议组成

(一)由区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总召集人,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建设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区卫生局、区文体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房地局、区园林局、区人防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区物价局、区宗教局、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为成员单位。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大队。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第三条联席会议主要任务

(一)定期通报消防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工作形势,安排部署消防工作任务,研究解决落实消防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装备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搭建消防工作组织协调平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各街办、乡(镇)和区直各部门落实年度消防工作目标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三)协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总召集人确定时间、地点和议题,成员单位相关领导参加会议。

特殊情况下,总召集人可委托他人主持会议。

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工作重点或遇有重大、突发性事项时,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可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二)各成员单位要向联席会议通报本部门、本系统近期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三)联席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参加会议人员要及时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并抓好落实,将工作情况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必要时,经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同意,可以通知各镇(街办)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参见会议。

(五)各有关单位必须按时参加联席会议,如因故不能参加应提前请假,并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指定相同职级的负责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共同促进消防安全秩序的好转。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

消防联合执法制度___镇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为目标,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工作资源优势,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有力维护火灾形势稳定,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实现信息互通,部门联动,全面净化我镇消防安全环境,实现全镇消防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遵循原则

1、遵循法律原则。

以国家法律为准绳,各项工作应在依法的前提下开展,绝不能在联动工作中出现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2、密切协作原则。

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密切联系,互相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火灾隐患整治排查工作。

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有效配合”原则。

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是相对分开绝对合作的有机整体,各单位必须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对本部门负责的工作应及时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互相推诿,主管单位应按法定程序办理,配合单位应在法定范围积极主动及时予以协助。

二、工作制度

1、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定和完善各类场所安全监管制度,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条件、执法程序和监管责任,利用消防联席会议制度议事平台,定期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2、消防中队对全镇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监督执法工作,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加大监督查处力度,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参加政府统一指挥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

3、凡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和无照经营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4、凡是属于违法违章搭建“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的,国土、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拆除。

5、供电、供水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便利条件,全力保障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对需要中断供电、供水等突发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对措施,严防因中断供电、供水引发的各类问题和为灭火救援工作带来的不便。

6、宣传、广播等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化消防宣传力度,通过免费播发消防公益广告等方式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

7、安监中队要按规定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系统、本行业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

8、城建办要配合公安消防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消防规划;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9、宣传办要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教育培训,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10、工商所要加强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并把查处结果通报质监和公安消防部门。

11、质监工作站要负责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把消防产品纳入质量监督计划,定期组织抽查,并把查处结果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特种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12、温泉交警中队要参与大型灭火救灾演练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以上火灾事故及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13、各相关部门每季度召开碰头会,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

明确一名信息互通员,加强联络,及时交流,互通意见。

14、加强信息互通工作,在多部门联合检查,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下,要及时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会议,商讨解决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协调配合,完成工作任务。

2

15、每半年召开联席会议,具体时间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报请召集人决定。

特殊情况下,联席会议可由召集人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召开,也可应成员单位的要求适时召开。

16、联席会议成员或办公室可因消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而请求召开相关专题会议。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有关专题和协调事项,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席或列席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并参与研究协调有关议题。

___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第四篇:

安全系统联合执法制度部门行业联合执法制度

为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设施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应依法取缔或停产、停业整顿的。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较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三)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联合执法的,应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二、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和执法工作需要提出联合执法意见,会同当地有关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

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商请有关执法部门共同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事

项。

根据各部门主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定,道路交通动态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组织牵头;水上交通安全及道路交通行业监督管理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交通局组织牵头;危险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生产安全、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安监局组织牵头;消防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公安局组织牵头;农机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农机局组织牵头;食品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牵头;明确划分的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质监局组织牵头;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城市公交、出租车辆安全,城市公用设施安全(下水道、化粪池、垃圾场、城市广告牌板)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规建局组织牵头;旅游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旅游局组织牵头;学校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教育局组织牵头;文化娱乐场所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文化局组织牵头;河道采砂及水库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水利局组织牵头;金属回收、商贸企业和大型商务活动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商务局组织牵头;粮食收储及储粮化学药剂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粮食局组织牵头;寺庙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民宗局组织牵头。

根据具体联合执法项目确定配合单位。

三、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要求

(一)各执法部门要认真按照归口管理和“相互配合、分工协作、职责明确、联手互动、重拳出击”的原则,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联合执法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熟练并持有相关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必要时邀请省上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参加。

(三)需要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时,执法部门应该在___日前向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并报联合执法方案,经牵头部门审核,在___日内书面回复。

由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应制订联合执法方案。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完毕后,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要将工作总结或执法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五篇:

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___县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解决药品安全监管的难点问题,加强药品安全综合监管,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药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信息互通、定期会议长效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三条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围绕药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节假日药品安全等开展联合执法;

(二)各职能部门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四条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

根据药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县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各职能部门按照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

涉及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职能部门可提前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

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药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应尽快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互通药品监管相关信息。

第六条对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实施药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

药品安全执法部门或执法参与单位发现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职能部门取得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药品安全各成员单位应服从安排,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第九条相关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遵守联合执法制度。

第十条各相关单位要定期参加工作例会,除特殊情况外,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主管领导准时参加例会,交流信息,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2021年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公司、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齐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10、煤矿建设项目私自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1、凡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停工停产指令或未经验收而私自复工复产,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2、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监察不力、追责不到位,给予安全矿长降职处分。

第三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六条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酒后或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烟,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凡扒、蹬、跳矿车或乘坐斜井物料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3、井下、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地面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等动火作业,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严重违章爆破作业或私藏火工品、私带火工品上井,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在瓦斯检查中瓦斯检查员漏检、假检或擅离职守。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6、凡破坏通讯、通风、监测监控及瓦斯抽采设施设备或私自打开密闭、私自进入盲巷,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矿井或作业地点受到水害威胁或出现停风后不及时撤离或拒不撤离;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8、掘进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超前探放水或超出允许掘进距离而进行掘进,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9、大型设备、特种设备在保护装置失效或甩掉保护装置情况下继续使用;在用电气设备存在失爆;违反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规定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0、违反规程、措施规定不使用超前支护空顶作业;擅自改变支护材料、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遇地质构造或巷道开口、贯通等特殊情况时未按规程措施加强支护。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11、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12、发现其他严重危害安全的行为将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章执行程序

第七条煤矿安全红线规定经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发布执行。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必须严格对照安全红线规定进行检查。

第九条凡发现违反安全红线规定,检查人员必须现场认定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第十条对认定的责任追究,由人事(力)部门具体落实,安监部门督查。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情形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范畴。

第十二条出现多人多次违反安全红线规定,集团公司对二级公司及矿(厂)主要领导进行安全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安监部门每月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情况进行公开通报,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安全管理红线中的处分对象矿长包含煤矿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晋能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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