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法制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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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法制培训.ppt

地税法制培训课件l王玉修我国税收立法简介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税收立法体制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税收法律。

在国家税收中,凡是基本的、全局性的问题,例如:

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确定、税种的设置、税目、税率的确定等,都我国税收立法简介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以税收法律的形式制定实施,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

在现行税法中,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都是税收法律。

在税收法律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务委会授权立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条例,具有我国税收立法简介l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它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暂行条例。

l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在法律体系中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管法实施细则等,都是税收行政法规。

我国税收立法简介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我国在税收立法上坚持“统一税法”的原则,因此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税收地方法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的授权行事。

目前,除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自定税收地方性法规。

我国税收立法简介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有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

税收部门规章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例如,财政部颁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就属于税收部门规章。

我国税收立法简介l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可以制定税收规章。

例如,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城建税、车船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都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各相关权利机关根据国家立法体制规定,所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我国税收立法简介l由于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不同,因此其法律效力也不同。

在执法过程中对法律效力的判断:

一是层次高的法律优先于层次低的法律;二是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四是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税收规范性文件l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理解l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l理解要注意几点:

l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l2、制定的主体必须是县以上(含本级)各级税务机关。

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l3、必须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作出。

l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授权。

没有授权不得制定。

税收规范性文件l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l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执行力,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可以不予执行。

l4、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对象是税务机关与税务行政相对人这一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l税务系统和税务机关内部人、财、物等的管理规定,不是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l5、注意区分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

l税务部门规章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令”的文种和文号。

除总局外,省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罚款,规范性文件不可以设定警告和罚款。

税收规范性文件l二、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涉足的“禁区”l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税收规范性文件l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l税收规范性文件不能使用法律、行政法规等专有名称。

“条例”是专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称谓,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使用。

“实施细则”是对上位法内容所做的细化,是对法律内容的细化,属于行政法规。

l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税收规范性文件l四、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l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不超过2年。

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l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

税收规范性文件l五、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标号形式l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部门规章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规范性文件节次低于规章,因此也不分章、节。

一是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

采用这种形式是为了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必要的时间了解文件规定的内容,做好施行前的准备工作。

多数法律性文件生效时间属于后一种情形。

税收规范性文件l六、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溯及力l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l溯及力是法律性文件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具体是指新的法律性文件公布实施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予以适用的效力。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效力的一项重要原则,法律性文件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而不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

税收规范性文件l七、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的规定l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即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局领导签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l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l法律性文件施行时间根据需要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

一是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二是公布后一段时间生效。

多数法律性文件生效时间都属于后一种情形,采取这种形式是为了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必要的时间了解文件的内容,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税收规范性文件l八、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合法性审核l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主体按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根据文件涉及的内容,由分管该业务的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局领导指定其中某个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起草。

l各级税务机关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l未经法规部门审核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税收规范性文件l送交审核的起草文本,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起草部门将起草文本送交审核时,应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l

(一)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l

(二)制定依据。

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文号。

l(三)会签单位及其他被听取意见单位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l(四)其他相关材料。

税收规范性文件l九、法规部门审核的重点l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l

(二)是否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l(三)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

税收规范性文件l(四)文件名称、文件标号、溯及力是否符合规定。

l(五)文件起草是否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并对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l十、法规部门审核后如何处理l

(一)认为起草部门应当补充听取意见,或者对已征求的重大分歧意见采纳情况没有合理说明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听取意见或作出进一步说明;税收规范性文件l

(二)认为起草文本存在问题,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l(三)认为起草文本没有问题的,提出无异议审核意见l(四)经审核无异议,或者虽有不同意见但经过协商已与起草部门达成一致的,法规部门应当在签署同意意见后,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局领导签发。

税收规范性文件l(五)对审核中存在不同意见且经过协商仍存在意见分歧的起草文本,法规部门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和起草文本一并退回起草部门,由起草部门将各方意见、理由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

税收规范性文件l十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形式l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

l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布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场所和公共场所通过公告栏或宣传材料等形式,及时公布其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l上述公布渠道选一既可,此外,公布渠道不影响税务机关公文运转,上下级税务机关仍可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或纸质文本进行传递。

税收规范性文件l十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l省以下(含本级)税务机关应当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税收规范性文件,于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本年度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目录。

注意:

(一)报送备案主体是省以下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l

(二)报送备案的材料包括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l(三)报送时点和期限是应当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

l(四)报送备案不影响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在规范性文件出问题时也不能因为报送备案而免除制定机关的责任。

l(五)报送备案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填写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表税收规范性文件l十三、报送备案机关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备职责的处理l不报送备案或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l这样做是为了使接受备案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究竟制发了多少税收规范性文件心中有数,准确掌握下级机关的报备情况。

税收规范性文件l十四、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l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分为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

l日常清理由税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立法变化及税收工作发展需要,对税收规范性文件随时进行清理。

日常清理就是在制定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对相关内容的原有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l定期清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每2年开展一次。

法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l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列出需要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提出清理意见;法规部门应当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文件目录及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核。

税收规范性文件l十五、清理中发现问题的处理l对清理中存在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进行处理:

l

(一)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宣布失效:

l1.执行时间过期;l2.调整对象灭失。

l税收规范性文件l

(二)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宣布撤销或废止:

l1.违反上位法规定,包括超越职权、内容违法、不符合法定程序等情形。

l2.已被后文废止。

l注意:

撤销文件和废止文件都导致文件失效,但法律效果不尽相同。

撤销文件的主要原因是文件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

违法上位法的规定的文件应当自始至终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废止文件的原因是文件不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文件被废止后,效力终止。

税收规范性文件(三)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予以修订:

l1.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l2.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重复;l3.存在执行漏洞或者难以操作。

税收执法l为规范管理,理顺工作关系,进一步夯实法制基础,省局政策法规处在认真梳理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就法制部门的日常工作,编写了四川地税法制工作手册。

其中执法部分包括依法行政、普法教育、税收执法责任制、税务行政审批、税务行政处罚等五部分税收执法l我就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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