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25-2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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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25-27.ppt

陈长明合同法案例第四部分:

合同的转让案例25债务承担的有效要件王某与高某债务转移纠纷案案例25债务承担的有效要件王某与高某债务转移纠纷案基本案情1997年8月,王某与高某达成买车协议,王某将一辆解放牌汽车买给高某,约定由高某代还王某欠信用社的两笔贷款,该两笔贷款与1998年10月7日到期,本息9000元。

当时,王某与高某的还款约定未经信用社同意。

之后,高某未向信用社还款,但1998年12月28日,郝某向信用社还款500元,所还款项为王某的信用社欠款。

2001年信用社将王某起诉至人民法院,后王某将欠款还清。

案件审理中,王某称其在被信用社起诉时才知道,高某并未还款,故请求高某归还欠款9000元及利息。

高某辨称,在卖车时,其已于王某郝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郝某还信用社贷款。

对此,王某予以否认,郝某未到庭。

另,高某主张,王某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25债务承担的有效要件王某与高某债务转移纠纷案法理评析第一次债务转移中,王某是原债务人,信用社是债权人,高某是受让人,因此转让协议需取得信用社的同意,而王某与高某约定转移债务时,根本未征求过信用社的意见。

因此,王某与高某之间的债务转移协议仅在二人内部有效,对信用社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第二次债务转移中,高某主张将其债务转移给郝某,这时,高某是原债务人,郝某是受让人,因第一次债务转移协议无效,债权人应为王某,故本次债务转移需取得王某同意。

案件审理中,王某对此明确予以否认。

因此,第二次债务转移协议也属无效。

案例25债务承担的有效要件王某与高某债务转移纠纷案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案例25债务承担的有效要件王某与高某债务转移纠纷案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四部分:

合同的转让案例26合同承受的要件及后果广州顺德某房产公司于唐某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例26合同承受的要件及后果广州顺德某房产公司于唐某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n基本案情n某房地产公司与江门公司于2000年签订了苗木购销合同,发生绿化苗木工程关系。

2001年6月18日双方就绿化工程款的清还达成付款协议,威灵公司按协议支付了部份款项。

n2004年4月20日,双方经协商就苗木工程的欠款事宜签定了房产抵扣工程款协议书约定:

一、根据2000年苗木购销合同和2001年6月18日付款协议,双方确认,甲方(房地产公司)尚欠乙方(江门公司)工程款177640元;二、甲方以其自有的、未出售的合法房产即位于君兰高尔夫生活村高层豪庭B栋5梯101号房作价21万抵扣乙方工程款;三、上述房产之作价减去177640元工程款后尚有32360元的差价,乙方同意在甲方办妥预售登记和交楼之日交20000元给甲方,余下12360元在乙方申请办理房产证之日支付,同时甲方有义务提供可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资料及协助乙方指定的人办理房产证;五、甲方应将该房屋登记在乙方指定的人名下,在未办妥房产证前可免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一次;七、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及时按乙方指定的人签署商品房购销合同并办理预售登记,同时甲方即时开具177640元的工程款收据给甲方,甲方同时向乙方指定的人开具同等金额的房款收据,随即甲方所欠乙方工程款177640元互相抵消,苗木购销合同和付款协议自行作废;案例26合同承受的要件及后果广州顺德某房产公司于唐某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n八、本协议由甲方与乙方委托人(附授权委托书)签署后生效,是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基础和补充,;九、乙方指定唐进喜为本协议抵扣房产的受让人,甲方同意并承诺与唐某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同时由他承接2004年4月20日甲乙双方签订的君兰名邸认购书的权益。

甲方同意乙方与唐进喜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n甲方与乙方在房产抵扣工程款协议书上盖章确认。

在协议的落款处,乙方指定的受让人唐某签名。

n同日,江门公司与威灵公司签订君兰名邸认购书,威灵公司以君兰高尔夫生活村君兰名邸B座5梯101号房作价21万抵扣江门公司工程款,付款方式见房产抵扣工程款协议书。

n同日,江门公司与唐进喜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

一、江门公司将房地产公司拖欠的177640元工程款债权及其抵扣该笔工程款的房产(位于顺德君兰国际高尔夫生活村君兰高尔豪庭君兰名邸B栋5梯101号房)一并转让给唐某。

二、唐某同意江门公司按与威灵公司签订的房产抵扣工程款协议书行使对威灵公司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差价32360元由唐某方按该协议书第三条的规定直接支付给威灵公司。

案例26合同承受的要件及后果广州顺德某房产公司于唐某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n三、江门公司与威灵公司签订房产抵扣工程款协议书时,应与唐进喜一同去,向房地产公司提出并指定唐某为工程款债权及君兰名邸B栋5梯101号房产的受让人,同时在该协议书上附加上唐某姓名以确定双方同意由唐某受让了江门公司的债权及君兰名邸B栋5梯101号房产。

等。

n协议签订之后,唐某支付了177640元给江门公司。

江门公司于2004年5月8日向房地产公司寄发债权转让书面通知书告知房地产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唐进喜。

要求房地产公司及时向唐进喜履行房产抵扣工程款协议书规定的义务,签订有关合同。

n之后,唐某以房地产公司不履行债权转让协议书及房产抵扣工程款协议书的义务,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与唐某签订购房合同。

n唐某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唯一的证据是其提供的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产抵扣工程款协议书,但原告提供的该协议存在对合同内容的修改和增加,被告对修改和增加的内容不予认可。

案例26合同承受的要件及后果广州顺德某房产公司于唐某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n法理评析n合同法第8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据此,在江门公司对房地产公司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只要江门公司与唐某之间的转让行为已经征得房地产公司的同意,则转让行为有效。

n本案中的债权债务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房地产公司应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履行义务,即应立即履行君兰名邸认购书、房产抵扣工程款协议书、债权转让协议书,以及与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

案例26合同承受的要件及后果广州顺德某房产公司于唐某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n法条链接n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n第九十一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n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n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n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n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n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n第二十九条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第五部分:

合同的终止案例27合同的约定解除上海避风塘公司诉唐某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案案例27合同的约定解除上海避风塘公司诉唐某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案基本案情2003年,避风塘公司与唐某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

避风塘公司向唐某授予“避风塘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为5年,唐某应支付加盟费15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唐某违约等情况下避风塘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

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金为30万元,唐某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与设立的公司对唐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签订后,唐某缴纳了加盟费15万元及保证金3万元。

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海通餐饮公司,由海通餐饮公司作为经营“避风塘茶楼”加盟店的载体。

案例27合同的约定解除上海避风塘公司诉唐某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案之后,因唐某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避风塘公司经催讨未果于2004年提起诉讼,要求判令:

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唐某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违约金30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唐某设立的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唐某反诉称因避风塘公司未履行员工培训、广告制作等合同义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由避风塘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唐某认为特许加盟合同中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餐饮公司同意唐某的意见,并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案例27合同的约定解除上海避风塘公司诉唐某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案法理评析本案中,避风塘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其合同解除权却并非完全因为唐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据此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则违约方的违约必须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即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对方无法实现合同目地。

此外,本案中,双方已约定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即只要对方违约。

而唐某违约属实,故避风塘公司可基于本约定主张解除合同。

案例27合同的约定解除上海避风塘公司诉唐某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案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案例27合同的约定解除上海避风塘公司诉唐某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案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案例27合同的约定解除上海避风塘公司诉唐某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案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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