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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注意事项

合同注意事项

合同是民事交往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书,与每一个民事主体都息息相关,是确定民事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不仅可以保障民事活动顺利、安全的进行,更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妥善地解决双方纠纷,把损失减少到最小!

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关系包括:

1、合同的订立;2、合同的执行;3、合同纠纷的解决三个重要阶段。

分述如下: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关系中最基础的,是决定今后执行中所有问题的阶段,因此最重要!

1、合同相对方的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也就是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对单位就是审查对方是否有从事相关经营的资格、资质、履约能力和信用等级等;对公民就是公民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对合同标的有处分权。

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签名盖章确保真实,文件包括:

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住址(地址)、电话等。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应派人进行落实,基础工作做好可以很大程度地减少纠纷。

如对方是单位的要特别注意对方签合同的工作人员是否有单位的授权,保存对方的授权委托书。

2、合同形式的选择

合同形式(见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因此以上都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但最好在一份合同中表示清楚、完备,以免附件太多导致前后出现歧义。

如果需要在执行中分批签订合同,应在每次签订合同或形成新文件(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信件)后及时对照以前的文件,如发现有变化或文字表述有歧义,应及时提出达成一致、补签合同。

对于执行期限较长并不断形成新文件的合同,应每隔一段时间或每完成一个阶段在下阶段开始之前签订备忘录作为一个阶段的总结,及时明确合同内容。

对于时间紧迫达成的口头协议应在事后补签合同,避免出现纠纷。

如双方身处异地可考虑录音或传真固定证据。

总之“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是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则。

3、合同条款

合同法规定包括以下条款: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价款或者报酬;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以上是合同的基本条款,但并不是说缺少其一合同就不生效,如缺少会给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麻烦,因此应结合合同的目的定的全面、清晰、准确。

如有些事情一时不能定下来,应约定协商的原则、办法、日期和协商不成的解决办法。

对于每项条款应表述明确,以没有歧义为标准,不要怕繁琐,要具体到不能再具体、不能再用其他文字补充时为最佳。

因为一时的疏忽会导致日后更多的繁琐。

4、合同签订

签订合同时应首先检查相对方的身份,重点是有无代表企业或他人签订合同的资格。

凡不是代表本人的一定要有授权委托书,代表企业的还要加盖公章(不能用部门或财务章等代替,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会带来举证上的麻烦)。

授权委托书上应记明授权范围、权限并有授权人的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应清晰可见,合同文本有修改的应在修改处盖章注明并保持双方存留合同文字内容的一致性。

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正式文本复印若干份,将原件存档,平时应尽量用复印件,以免造成原件丢失带来举证麻烦。

以上几点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注意的重点,当然还有很多问题没有提到,但每个小问题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就会带来很多争议,就会带来控辩双方激烈的争论,所以无法在此详述,更因为如此才要在订立合同时多斟酌、细思考。

签订和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签约前的准备工作

•市场可行性调查

在每笔交易之前,都应当对交易的可行性进行调查,尤其是在做原来没有做过的产品出口之前,更应当进行市场调查。

调查的主要项目包括:

•地理、气候、居民消费习惯

•例如:

中国某公司向西欧出口花生,但需途径红海海峡等赤道地区,但并未采取特别冷藏,货物到港后发现全部变质。

•又如:

许多国家有各种各样的禁忌,如果不了解,有可能造成退货。

•进口国政府管制情况

•例如:

向伊拉克出口货物需经联合国颁发许可

•例如:

向正在对中国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出口

•市场饱和及竞争程度

•交易成本估算

•例如:

向中东或南美某些国家出口货物,光使馆认证有时就需要数千元

以上这些项目属于商业范畴,大家对此更有研究,勿需多讲。

2、客户资信调查

•“眼见”不一定“为实”

•例如:

有个公司在交易前曾经亲自前往客户当地考察,发现对方办公场所在高级写字楼,董事长是中国使馆的座上宾,经营网点和加工厂区规模宏大。

但交易后对方一直拖欠货款,经我处进行调查发现:

客户的董事长的确很有实力,但与中方签约的却是其在交易前刚刚设立的一个注册资金规模非常小的企业,根据法律,中方无法向该董事长的其他企业主张权利,只能起诉跟他签约的企业,使中方的货款收回没有任何保障。

•“名头大”不一定“实力强”

•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律体制千差万别,不要被对方的“名头”所迷惑,例如:

在美国,注册一个带“国际”字头的公司并不比注册一家杂货店更麻烦。

•另外,在有些国家,注册资金1000万跟注册资金1万元区别不大,无须全部认缴到位,注册时也不一定交纳很多的注册费。

•还有,实力弱的子公司以实力较强的母公司的名义进行业务,但发生纠纷却无法追究母公司责任。

•“打草”未必“惊蛇”

•有些当事人在采取法律措施之前,害怕通过调查会使对方有所警觉,因此不愿意先调查后决定是否采取措施。

但实际上,正规的调查机构的调查一方面不会透露委托人是谁,更不透露调查目的;另一方面,调查员更多的是通过其他相关渠道调查得到信息并汇总后出具报告的,不会引起被调查公司的注意。

•“都说好才是真的好”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如果只从一个渠道了解对手的资信状况,往往很难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尤其是通过对手故意透露给你的渠道。

而通过正规的资信调查,则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了解该公司的情况。

例如:

某国外公司曾向中方提交过一份“在某银行有7位数美元存款”的资信证明,中方与该银行查核结果也确实如此。

但经我处通过综合调查,发现对方根本就是一个皮包公司,其银行证明是通过欺骗手段得到的。

我们的调查渠道一般有:

公司注册部门,法院诉讼记录,银行间往来记录,房产管理部门,财务统计部门,其主要客户,当地律师,电话登记部门等,只有各方面均反映良好,才能给予较高的授信额度。

•我会在这方面的业务

•国际经贸信息咨询

•我会与世界各国的商会有一定的信息沟通渠道,可以了解国外市场情况,政策情况;

•企业资信调查主要内容

•企业概况

•历史背景

•股东及出资情况

•管理人员情况

•财务状况

•银行往来

•经营及客户情况

•实地考察情况

•其他重要信息

•总体评述

3)调查类型:

•与新客户交易前对其进行调查

•交易后对客户进行当前情况调查

•在决定采取什么法律措施之前进行调查

•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选择适当的签订合同的方式

•招投标方式签订合同

•双方当面签署的正本合同

•传真/电子邮件签署合同

•定单/报价单+形式发票/确认函等

•口头协议

•尽量使合同条款明确规范,避免口头协议或简单协议。

•如果对方提供格式合同,则应注意其相关条款。

•合同存档管理

•注意留存书面材料,传真纸不便保存

•一事一卷,并按时间顺序归档

•重要单据复印留卷

•注意合同正面与背面的关系

•当前存在的问题:

目前,许多单位仍沿用七、八十年代的格式合同,分正反面。

正面一般为商务条款,背面为一般条款,我们的格式合同的背面条款一般对我方有利,包括不可抗力、异议索赔、法律适用等条款。

但在传真签署合同时,许多业务员出于费用和时间上的考虑,往往只传正面不传反面,造成我方很难利用背面条款保护自身利益。

•处理方式:

•签署正本合同

•两面都传真并要求签字回传

•明确“其他条款见背面”

•改成单面合同

•合同条款

•合同的首部应填写完整

•名称要写规范,不要出现笔误

其中包括中方和外方名称。

•地址要写明,不能光写电话传真

否则,出现仲裁或诉讼时,不能送达文件,影响程序。

•货物描述及规格要明确完整

•规格、数量要写明,以免发生争议

•交易前寄小样的,也尽量依规格成交,避免依样品成交。

•若必须依样品成交的,则应封样留存,以备检验;

•选择适当的价格术语

术语作用:

确定责任、风险、费用的分担

常用术语:

FOBCIFCFR

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否则应承担责任。

例如:

中国某公司装货后没有及时通知买方,致使买方未能办理保险船已开航,后来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买方遭受损失

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CIF也是装运港交货,风险转移

•CIF目的港要明确,以确定运费成本,否则会造成麻烦或者增加费用,例如:

某中国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约定价格条款为“CIF玛瑙斯”,但办理运输时才发现玛瑙斯并非海港,而是巴西内陆河港,最终中方不得不按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并运到该河港,增加了大量费用。

再如,美国有两个“波特兰港”,一个在东海岸,一个在西海岸,运费相差悬殊,在国际上类似情况很多。

•慎重确定运输方式和装运期限

•运输方式除与交易成本有关外,还与收汇风险有很大关系,一般来讲,空运方式对收汇风险较大,容易出现货款两空,因为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客户往往无须赎单后再提货。

•装运期限一旦确定,应当严格遵守;若实在无法办到,则应与买方协商更改装船日期。

•采取有保障的收汇方式

•预付对卖方最保险,但买方难以接受

•银行信用证

•银行信誉,比较保险

•但是,信用证欺诈也是比较常见情形,涉及问题也较多,如果需要,将来可专门就信用证做专题讲座。

•银行托收

•属于一种商业信誉,无论是国内托收行,还是国外的代收行,都只是提供一种服务,而不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要注意防止国外代收行与客户恶意串通的情形。

我们就曾经处理过类似案件,客户指定代收行,D/P即期付款条件,卖方通过中行把单据寄给买方指定的代收行,代收行在没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将单据放给客户提货。

根据法律关系,中方与代收行没有合同关系,不能直接向国外银行主张权利;中方与国内银行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但国内银行也没有过错,其可以免责,因此,给对方客户以借机讨价还价的机会。

•检验条款

•CIQ检验

•生产商自行检验

•国外公正检验机构检验

•买方检验(客检条款)

•这涉及到将来一旦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如约定CIQ检验作为最终确定货物质量依据,则一方拿出商检证后,其证据效力非常强。

•尽量避免货到检验和买方检验条款,这样会给对方以质量瑕疵为借口拒付的机会。

•仲裁条款

•示范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尽量写在正面

•异议索赔条款

•索赔受理范围:

属于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负责范围的索赔不予受理。

•索赔依据:

经双方同意的权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索赔。

•索赔期限:

货到目的港后30日内

•索赔方式:

书面索赔

•法律适用、文本及其他条款

•履行国际贸易合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审核信用证和缮制单据

•祛除“软条款”,如客检证明

•信用证要求的特别声明,如法律管辖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备货、包装

•买方指定原料供应商时,防止上当受骗

例如:

美国某客商向国内某公司下服装定单,并指明要求使用某韩国公司布料,结果中方加工生产后,美国公司以某种借口取消合同。

经我们调查发现,原来美国公司与该韩国公司串通,目的就是为其销售积压的布料。

•国内收购货物出口的,装货前要查验

我们处理的国外质量索赔案件中,有为数不少的情况是国内供货商的产品的确有质量问题,而且装货时外贸公司业务员并不亲自到工厂监督装货,更不用说监督生产了。

这样货物发出去后,引起外商索赔,不但造成损失,而且会丢失客户。

因此,外贸公司一定要把好国内供货商这一关,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国内。

•注意包装

在我们处理的质量索赔争议中,大概有60%是因为包装问题引起的,有的因为包装不好而限制在进口国销售(主要是食品类);有的因为包装不好而使货物受损。

因此,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外购货物,均要高度注意产品包装问题。

•处理好与货代、船公司的关系

•与货代订立书面合同,减少口头协议

•买方指定规模较小的船公司时,防止两者串通

•船公司无单放货后,卖方向谁主张权利

•向船公司索赔

•向买方索赔

•处理好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注意留存保险合同及单据

•注意保险公司的特别声明

•免责条款。

•如何办理索赔手续。

•如何应对买方提出的质量异议

•不要轻易承诺和答复

例如:

本来合同中订立买方索赔需提供卖方同意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但买方收到货物后来函提出有质量问题,并说明正由XX机构检验。

业务员马上回函说:

等检验结果出来后再做研究。

这样等于双方协商变更了检验条款,在将来的仲裁中非常被动。

•不要因为是老客户就不敢拒绝

•按照异议索赔条款逐项对照外方索赔

不轻易答复并不是不及时答复,对于外方的索赔,首先是查找合同,逐项对照。

•应及时咨询律师,尽早介入

•如何应对买方拖欠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拒提货物,并提出无理要求

•买方未结上批货物款,又要求继续发货的

•以货物积压、质量瑕疵、交货迟延、资金不足、市场变动等借口拒付或拖延支付货款的

•给予对方宽限时要签订备忘录或者书面协议,并且在还款协议中加上一些附加条款。

如违约罚金条款,直接仲裁条款,担保条款等。

•及早采取法律措施:

敦促和协调、仲裁、诉讼

•注意有关法律时效

•买方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时效合同规定

•向承运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时效提单规定

•发生保险事故通知保险公司时效保单规定

•向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1年

•承运人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的时效90天

•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4年

•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诉讼时效2年

•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

另外,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还应注意以下法律方面的条款:

①违约金条款:

违约金条款第一不要遗漏,第二要全面,第三幅度可以高,但不要太高,因为太高导致条款无效,等于让裁判庭自己决定。

②商检条款:

商检证书是买卖双方结算、计算关税、判断是非办理索赔的依据。

合同应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凭封单检验还是凭现状检验,以及对标的物质量和数量提出异议和答复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以免进口商拖延不决。

③不可抗力条款:

最好在国际合同中尽量列举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证明条件、通知期限,这可以避免进口商找借口不付款。

④争议解决方式条款:

由于国外执行难等许多原因,最好约定仲裁条款。

条款表述要规范,不能模棱两可造成麻烦。

如“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规则裁决。

一裁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⑤法律适用条款:

对我国不熟悉国际条约和外国法律的人士来说,应尽量争取适用中国法解决争议。

⑥合同文字及其效力条款:

合同最好约定以哪种文字为准,尤其是买卖设备等内容复杂的合同。

合同还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如交付定金后生效等有利条款。

(7)防止侵犯外国专利权。

因为目前我国出现较多此类纠纷,要注意避免侵权带来的收汇风险,对来样加工、设备出口等明确法律责任。

(8)可以规定“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在不影响正常贸易情况下,约定在进口方尚未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货物仍由出口商所有。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过洽商交易达成协议后,按国际贸易的一般习惯做法,大都需要签团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以作为约束双方的法律依据。

在交易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中,都规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交易对象、成交条件及所选用的惯例不同,每份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的基本义务来看,却是相同的,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各项单据燕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

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都应受其约束,都要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2事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如合同一方没有或没有完全履行他在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致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取得补偿。

这种依法取得补偿的方法在法律上称为救济方法。

为了有利于合同的履行,现将履行进出口合同的基本程序、各环节的基本内容和履行当中的注意事项等,分别介绍和说明如下:

第一节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多数按CIF条件成交,并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收款,履行这种出口合同,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手续繁杂,且影响履行的因素很多,为了提高履行约率,各外贸公司必须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力求把各项工作做到粗确细致,尽量避免出现脱节情况,做到环环扣紧,井然有序。

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船、制单、结汇等工作环节。

在这些工作环节中,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

只有做好这些环节的工作,才能防止出现“有货无证”、“有证无货”、“有货无船”、“有船无货”、“单证不符”或违反装运期等情况,根据我国对外贸易长期实践的经验表明,在履行出口合同时,一肌应做好下列各环节的工作:

备货与报验

为了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交付约定的货物,在订立合同之后,卖方必须及时落实货源,备妥应交的货物,并做好出口货物的报验工作。

备货

备货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巍峨生产加工或仓储部门组织货源和催交货物,核实货物的加工,整理,包装和刷唛情况,对应交的货物进行验收和清点,在备货工作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发运货物的时间。

为了保证按时交货,应根据合同和信用证对装运期的规定,并结合船期安排,做好供货工作,使船货衔接好,以防止出现船等货的情况。

货物的品质,规格。

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必须符合约定的要求,如果不符,应进行筛选和加工,整理直至达到要求为准。

货物的数量。

必须按约定数量备货,而且应留有余地,以备必要时作为调换之用,如约定可以溢短装百分之若干时,则应考虑满足溢装部分的需要。

货物的包装。

按约定的条件包装,核实包装是否适应长途运输和保护商品的要求,如发现包装不良或有破损,应及时修整或调换。

在包装的明显部位,应按约不定期的唛头式样刷制唛头,对包装上的其它各种标志是否符合要求,也应注意。

报验

凡按约定条件和国家规定必须法定检验的出口货物,在备妥货物后,应向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只有经检验出具商检局签发的检验合格证书,海关才放行,凡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口。

申请报验时,应填制出口报验申请单,向商检局办理申请报验手续,该申请单的内容,一般包括品名,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产地等项,在提交申请单时,应随附合同和信用证副本等有关文件,供商检局检验和发证时作参考。

当货物经检验合格,商检局发给检验合格证书,外贸公司应在检验证规定的有铲期内将货物装运出口,如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装运出口,应向商检局申请展期,并由商检局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才准予出口。

催证、审证和改证

在履行凭信用证付款的出口合同时,应注意做好下列工作:

催证

在按信用证付款条件成交时,买方按约定时间开证是卖方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是大宗交易或按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买方及时开证更为必要;否则,卖方无法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买方不能按时开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应结合备货情况做好催证工作,及时提请对方按约定时间办理开证手续,以利合同的履行。

审证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常有与合同条款不符的情况,为了维护我方的利益,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的顺利履行,我们应对国外来证,按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在审证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政治性,政策性审查。

在我国对外政策的指导下,对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的来证从政治上,政策上进行审查,如来证国家同我国有无经济贸易往来关系,来证内容是否符合政府间的支付协定,证中有无歧视性内容等。

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资信情况,为了确保安全收汇,对开证行和保竞任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资信及其经营作风等,都应注意审查,如发现有总是侧应酌情采取适当的措施。

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行对付款的责任,要注意审查信用证是否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是否生效,在证内,对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否加一笔勾销了“限制性”条款或其它“保留”条件。

信用证金额及其采用的货币,信用证金额应与合同金额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则信用证金额还应包括溢短装部分的金额,来证采用的货币与合同规定的货币一致。

有关货物的记载。

来证中对有关品名,数量或重量,规格,包装和单价等项内容的记载,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符,有无附加特殊条款,如发现信用证与合同规定不符,应酌情作出是否接受或修改的决策。

有关装运期,信用证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规定,按惯例,一切信用证都必须规定一个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未规定到期日的信用证不能使用,通常信用证中规定的到期日是指受益人最迟向出口地银行交单议付的日期,如信用证规定在国外交单到期日,由于寄单费时,且有延误的风险,一般应提请修改,否则,就必须提前交单,以防逾期,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来证太晚,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申请国外买方延展装运期限,信用证有效期与装运期应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以便在装运货物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信用证有效期与装运期规定在同一天的,称为“双到期”应当指出,“双到期”是不合理的,受益人是否就此提出修改,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装运单据,对来证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要仔细审查,如发现有不适当的规定和要求,应酌情作出适当处理。

其它特殊条款。

审查来证中有无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其它特殊条款,如发现有对我不种的附加特殊条款,一般不宜接受,如对我无不利之处,而且也能办到也可酌情灵活掌握。

改证

在审证过程中如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分别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妥善的处理,一般地说,如发现我方不能接受的条款,应及时提请开证人修改,在同一信用证上如有多处需要修改的,应当一次提出。

对信用证中可改可不改的,或经过适当努力可以办到而并不造成损失的,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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