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3(劳动基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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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3(劳动基准).ppt

劳动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本科课程主讲人:

王学先第三章劳动基准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基本概念、工作时间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而在法定限度内从事劳动的时间。

具体形式:

工作小时、工作日、工作周。

理解:

()是为履行义务而工作的时间;()法律直接规定工作时间的最长标准,劳动合同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作出约定;()劳动者不遵守工作时间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休息时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免于履行劳动给付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

具体包括:

每日的休息时间、每周的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时间。

理解:

()免于工作;()劳动者自行支配休息时间;()不影响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占用休息时间。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占用,应当给予特别补偿。

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二、工时立法、历史回顾早期工厂立法中有限制童工、女工最高工时的内容,以后扩展到所有工人,但都在8小时以上。

(法国1844年:

12小时,瑞士1877年11小时,等。

)1817年,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提出8小时工作制,作为理想社会的重要内容。

1833年,在欧文的支持下,工厂主费尔登提出8小时工作计划,并呼吁工厂主、政府推行之。

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866年,在马克思的倡议下,第一届国际日内瓦大会提出“8小时工作,8小时休息,8小时自己支配”要求。

1886年5月1日,芝加哥工人大罢工,要求8小时工作制。

1908年,新西兰最早以立法形式规定了8小时工作制。

1917年,苏联十月革命第四天,公布了列宁签署的8小时工作制法令。

1918年,德国、奥地利、捷克、卢森堡等。

1919年,法国、西班牙、丹麦、瑞士、葡萄牙等。

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我国建国以来,一直实行8小时工作制。

1995年5月1日起实行双休日,每周工作40小时。

我国立法: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第四章;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三、最高工时标准(法定最长工时)法定日最长工时:

8小时。

法定周最长工时:

40小时。

作为法定强制标准,其效力:

()除有法定情形,不得延长。

()对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当根据法定工时标准确定劳动定额和劳动报酬;()因企业特点不能按法定工时标准实行作息时间而采取其他工时形式的,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劳动合同约定工时标准超过法定标准的,无效;()用人单位不遵守法定工时标准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工时形式

(一)标准工时即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工时形式特点:

()正常情况下均适用;()普遍适用一般劳动者;()按正常作息规律安排工时;()时间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作为确定其他工作日长度的基准。

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非标准工时形式工时长度和作息办法不同于标准工时,仅适用于特殊情形的工时形式。

、类型和适用范围()缩短工作日时间即每日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时间。

劳动部: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适用范围:

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特定岗位如井下、高山、有害、特别繁重、过度紧张等岗位“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

”(劳动部、人事部199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2)哺乳期女工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夜班(可以减少一小时)4)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安排休息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延长工作日时间在法定条件下每日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日时间。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不定时工作日在法定条件下实行的不固定工作日长度的工作制。

适用范围:

(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连续工作日两个及以上工作日连续使用,期间应当享有的休息时间在工作结束后集中享用。

连续工作日应当综合计算工时。

适用范围: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休假

(一)法定节假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1949年、年、19991999年、年、20072007年)年)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

(2)春节,放假3天;(3)清明节,放假1天;(4)劳动节,放假1天;(5)端午节,放假1天;(6)中秋节,放假1天;(7)国庆节,放假3天。

逢周六、周日的,在工作日补假。

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年休假、立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实行)、适用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连续工作11年以上的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例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假期长度的确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假期安排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

但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三)探亲假、立法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适用没有废除。

但在有年休假的情况下,似乎不应再执行。

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其他假期1、女职工的产假劳动法90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2、职工婚丧假1980年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经单位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可以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延长工作时间

(一)概念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休息时间工作。

主要是两种形式:

加班:

在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息日工作加点:

在标准工作日(8小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特定劳动者的绝对禁止劳动法:

不得安排以下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2)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劳动法41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不得超过11小时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例外:

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部规定增加两条: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人事部规定增加一条:

“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紧急任务的”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三)补偿和赔偿、经济补偿

(1)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赔偿劳动合同法: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加班”:

包括加班和加点。

第二节工资一、工资概述

(一)工资的概念和职能、概念广义:

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而从用人单位处获得的物质补偿,即劳动报酬。

狭义:

劳动报酬中的基本工资。

第二节工资、特征()付出劳动所获得的物质补偿;()工资额确定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支付形式和时间为法律规定。

第二节工资、职能()分配()保障()激励()杠杆第二节工资

(二)工资的原则、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第二节工资(三)工资制度中的三方权利(权力)1、劳动者的工资权

(1)工资取得权

(2)工资支配权(3)工资保障权(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保障、实际工资保障)(4)工资分配参与权第二节工资、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权劳动法: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二节工资、政府的工资管理权()制定工资政策和法规;()控制工资总量;()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管理工资基金。

第二节工资二、工资构成、基本工资正常劳动所获得的报酬。

()常规性;()等级性;()相对固定性;()主干性。

第二节工资、辅助工资正常劳动之外的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奖金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1984)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合理使用奖励基金的若干意见(1984)()津贴和补贴第二节工资三、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按单位时间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的劳动报酬。

(二)计件工资按完成合格产品数量或者工作量支付劳动报酬。

(三)年薪目前一般限于企业经营者。

第二节工资四、工资保障

(一)最低工资保障、最低工资标准()定义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节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劳动法: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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