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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形势分析

一、当前形势分析

1、关于机构改革

2014年,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完成机构和职责的整合,机构改革后计划生育工作仍然坚持“三不变”,这是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

“三不变”即: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制度不变、坚持“一票否决制”不变。

计划生育工作不但没有放松,还会进一步加强。

2、关于生育政策调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是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

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新时期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决定》提出:

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这是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国家人口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同时也顺应了群众期盼,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调整可缓解人口老龄化

   2012年,我国劳动年龄人口首次出现绝对数下降。

同时,近年来,人口老龄化加速,今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人将突破2个亿。

老龄化危机、用工荒,已让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危机。

  调整生育政策,被视为缓解“人口老龄化”,保持合理的劳动力数量、结构,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手段。

  放开后人口不会暴涨

   进入21世纪,我国妇女总和生育率稳中有降。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民收入增长、社会保障制度趋于健全,特别是城镇化水平提高,妇女总和生育率还可能进一步下降。

因此,放开“单独二胎”,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符合人口发展规律,有利于稳定适度的低生育水平,减缓人口总量在达到峰值后过快下降的势头,有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现实环境的制约,育儿成本的提高,让很多年轻人不会盲目跟风生育。

”北京市人口研究所副所长尹志刚接受新华社采访时也指出,由于生活、教育成本的提高,低生育思维定式已在处于生育期的新生代家庭中悄然形成。

   半数“单独”夫妇愿意生“二胎”

   新政主要影响城镇育龄夫妻,大城市夫妇生育意愿低于中小城市。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学院教授翟振武介绍,“单独”二胎政策全面落实后,在全国范围内,将影响1500万至2000万人,他们是一方独生子女,且已育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妻。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前期开展的生育意愿调研,上述1500万至2000万符合生育新政的夫妇,大约50%-60%愿意生育第二个孩子。

  由于我国此前实施城乡有别的计划生育政策,农村的独生子女远少于城市。

因此,翟振武说,此番“单独二胎”新政,影响的主要是城镇育龄夫妻。

   国际上通常使用总和生育率(平均每个妇女一生所生育的婴儿数),来描述一个国家的生育水平。

当总和生育率小于2.1,代表其新生人口不足以弥补上一代人的数量。

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官方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5-1.6。

 3、湖南将做好“生二胎”政策衔接约27万妇女或再育

省人口计生委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领会《决定》的深刻内涵,用《决定》精神指导改革中的计划生育工作。

省人口计生委将向省政府建议,湖南应迅速启动相关程序,提请省人大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内容,同时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积极推进单独夫妇生育二孩的政策尽早在湖南依法、稳妥、扎实、有序地实施。

根据测算,湖南符合“单独”条件且有意愿有能力再生育的育龄妇女大约27万人,约占全省人口总数的3.83‰。

这部分人的再生育,会带来出生人口数量的增加,但对人口发展的趋势和结构影响不大。

4、如何做好“单独”政策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首先要加强学习,充分认识“单独”政策的重大意义。

根据人口形势发展变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有利于彰显以人为本的理念,改善家庭人口结构,显著增强家庭抵御风险能力和养老照料功能,更好地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减缓人口总量在达到峰值后过快下降的势头,有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中华民族长远发展。

有利于合理的劳动力数量和结构,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

其次加强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要重点宣传两个方面:

一是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并不等同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

“单独”政策的出台,是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二是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并不等同于符合“单独”政策的夫妇立马可以合法生育二孩。

湖南省正式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应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组织实施。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未修订《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前,符合“单独”政策生育二孩的,依然属违法生育,人口计生部门将依法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加强调查,摸清“单独”底子。

各单位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符合“单独”政策的夫妇进行调查,彻底摸清底子。

尤其是有再生育意愿的,要建立相关台账,留下联系方式,随时掌握孕情,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不打无准备之仗。

二、我省现行生育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我省生育政策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1.一孩生育条件

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领取了结婚证,且无子女。

(1)“无子女”指既无亲生子女(含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也无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但未领取结婚证未婚怀孕一孩的,督促其补办结婚证和一孩生育证,拒绝补办的,应当终止妊娠;在孩子出生前补办结婚证和一孩生育证的,不做违法生育处理。

2.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

(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台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申请病残儿鉴定的夫妻,按照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33号)规定,必须持证怀孕,提前怀孕的对象不予鉴定。

(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5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2)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3)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4)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5)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6)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三、生育证发放管理

(一)发放权限

生育证实行分级发放管理。

一孩生育登记及发证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再生育子女的生育证审批及发证机关为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以一孩病残作申报再生育理由的,由市(州)或省计生委设立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审批。

具体发证机关按下列规定确定:

1.女方系省内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

2.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入地在省内的,在婚入地;

3.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入地在省外,申请在我省办证的,在女方户籍地;

4.女方系外省嫁入的,在婚入地;

5.男女双方均系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工作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需要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流出地和流入地均可办理,具体办证单位根据对象的申请单位确定。

一般而言,婚入地在农村原则上指男方户口所在地(男到女家落户除外),城市区指男方工作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对于本地已有明确的管理和界定办法的,依据当地的管理办法。

(二)发放程序

1.一孩生育证

①申请生育一孩的夫妻向女方所在地的村(居)或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件。

②村(居)或单位登记情况。

③村(居)或单位15日内向乡镇或街道报告登记情况。

④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备案,并在接到材料后15日内填发一孩生育证。

⑤村(居)或单位计生专干将一孩生育证送给提出申请对象。

2.再生育子女证

①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共同到村(居)或单位填写《再生育子女生育证审批表》。

②申请人双方村(居)或单位在审批表中证明申请人的婚姻、生育、收养状况。

③申请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审批表及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材料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交县(市、区)计生部门审批。

⑤县(市、区)计生部门自收到材料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子女证,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四、统计口径

(一)统计对象

全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管理的对象为填报单位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国国籍的所有人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其它保密单位内的有关人员除外):

⒈户口在本地,常住本地的;

⒉户口在本地,离开本地的(因婚嫁离开本地的,以及离开本地后在本省范围内的现居地固定居住3年及以上的除外);

⒊户口不在本地,婚嫁本地的;

⒋户口不在本地已在本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省内流入人口和户口不在本省已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入人口。

未婚对象的生育,男女双方均为我省户口的由男方所在管理单位负责统计,有一方为外省的则我省户口方所在管理单位要纳入统计,男方无法确认的,由女方所在管理单位负责统计。

(二)人口出生统报口径

出生通报应遵循的总原则:

全省范围内不重报。

1.社区居委会应统报出生的对象

(1)本社区纯居民常住本社区的;

(2)本社区纯居民流出的(非婚嫁);

(3)本社区纯居民,婚嫁后未迁户且常住娘家的;

(4)户口空挂本社区,住在外地的;

(5)户口不在本社区嫁入的;

(6)户口不在本社区,本省流入一个月以上外省流入半年以上的;

(7)户口不在本社区,收(寄)养在本社区的;

(8)居住在本社区,户口、工作单位跨区县的。

2.工作单位应统报的对象

(1)本单位的女职工(含改制工、合同工、协议工、长期临时工);

(2)本单位的男职工,女方工作单位或户口在外区县的(半边户);

(3)租住本单位门面、宿舍、厂区范围内本省流入一个月以上外省流入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

(4)收、寄养在本单位的区外人口;

(5)工作单位或户口都不在本区,但在本单位有住房的;

(6)本单位下岗或停薪留职在家或外出的;

(7)户籍挂靠在本单位职工的。

3.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统计口径。

(1)现役军人的妻子(不含随军家属)、未取得港澳台或国外居留权的本省妇女与未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结婚的,由女方户口所在地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统计。

(2)婚嫁后未迁户口且常住户籍地的已婚育龄妇女,由其户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对其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并统计上报出生情况。

(3)具有本省户籍且在省内流动的已婚育龄妇女,由流出地登记和管理基础信息,流入地按有关规定采集、录入定位信息和变动信息,但不需重复建档。

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信息,流入地和流出地均有上报的义务。

在抽样调查考核评估中,只要有一方已上报,另一方不算漏报。

流入地虽已报出生但出现错报,流出地未及时更正的,双方均视为错报。

(4)本省户籍人口流动到省外的,由流出地建档管理和上报所有信息。

(5)外省户籍人口流动到本省的,由现居住地按流动人口信息分类管理的要求采集和上报所有信息。

4.人口出生政策属性

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作政策内统计,特殊情况按以下口径统计:

(1)男女均未婚或属合法婚姻,无子女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作政策内一孩统计。

(2)女方年满20周岁,男方年满22周岁,办理了结婚登记,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5、16、17、18条规定再生育的子女,作政策内生育统计

(3)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作政策内二孩统计。

(4)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期内生育的小孩,由收养人所在管理单位作政策内统计;非法收养期内生育的婴儿,由收养人所在管理单位作政策外统计;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或委托公民带养的期内生育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作政策内二孩统计。

(5)与配偶以外人员所生的子女,作政策外统计。

小孩父母有一方无法确定的,作政策外统计。

(6)外省流入人口或属跨省婚姻一方居住在本省的夫妻持有外省颁发的生育证原件,且符合该省生育政策生育的,作政策内统计。

5.流动人口出生考核责任划分

(1)省内流动人口出生,现居地和户籍地信息匹配成功的:

政策内纳入上报单位计算;政策外纳入对方单位计算。

考核违法生育控制计分时,由户籍地上报的流入半年以内的政策外出生,户籍地承担协管责任;由现居地上报的流入半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出生,现居地承担协管责任。

(2)流入三年以上的出生,评估符合政策生育率指标时,纳入现居地计算,但由现居地主动上报的流入人口出生,不纳入现居地计算。

(3)省内流动人口出生,现居地和户籍地信息匹配不成功的,纳入户籍地计算。

对于现居地不接管实际流入人口或未离开提前报离开,户籍地漏管本地人口或不及时接管代建档对象的,加大管理责任追究。

(4)跨省流动人口出生,本省户籍人口流动到省外的,纳入户籍地计算;外省户籍人口流动到本省的,纳入现居住地代建档计算。

(三)关于出生统报的总体要求

1.实事求是,按口径如实上报出生,杜绝漏报、错报、瞒报。

2.注重时点,及时上报出生,做到“月清月结”。

3.核对资料,做到上下一致、资料之间(包括客户端出生信息、工作手册、报告单、上墙出生公示内容)一致、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摘录)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五、独生子女政策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在育龄期内(夫妻申领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单方申领的,女性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或者符合规定的一方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申领《光荣证》: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没有结婚的公民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和收养子女的;

    3.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4.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了结婚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不再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

    5.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不再结婚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单方申领;

    6.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均可以申领。

    7.再婚夫妻双方各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申领;但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均不得申领。

    8.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以单方申领。

     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者《光荣证》,后来遗失,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光荣证》。

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没有记录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

遗失证件的夫妻尚在育龄期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光荣证》。

(二)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十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3.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4.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2003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由所在单位每人一次性发放5000元奖励资金。

单方申领《光荣证》的,可以享受半份独生子女保健费,是城镇居民的,单方享受城镇居民达到规定年龄由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的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

六、计划生育手术术后假期规定

按照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通知》([1984]卫妇字第1号)中的“各种节育手术假期的建议”一节的规定:

放置宫内节育器:

手术后休息2天

取出宫内节育器:

休息1天

输精管结扎:

休息7天

输卵管结扎:

休息21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应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对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者,两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如引产加结扎,引产休假应为42天,结扎再加21天,共计6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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