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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管理规定

工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按照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那么,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本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除有专门规定之外,均应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包括:

〔一〕差不多工资:

职工的历史积存,反映职工的历史奉献。

〔二〕岗位等级工资〔又称岗位津贴〕:

依照职工本人情形及工作岗位确定,通过评介职工所具资格及公司岗位的不同职责和要求,确定职工的工资等级及水平,反映职工的技能及奉献。

〔三〕工龄津贴:

补偿职工对国家及公司过去的劳动奉献。

〔四〕福利津贴:

用以保证职工必需生活水平的各类国家、公司规定的津贴补贴。

〔五〕公司补偿养老保险金:

公司依照职工所具有资格给予职工的养老保险福利补贴,以补偿职工对国家及公司的奉献。

〔六〕交通津贴:

补贴职工上下班的费用。

〔七〕专门津贴:

对从事专门工种所设的专门补贴。

〔八〕加班工资及中夜班津贴:

职工在规定工作时刻以外连续工作的过去酬劳。

〔九〕午餐补贴:

对职工上班工作给予的一定伙食补助。

〔十〕绩效工资〔又称奖金,以下同〕:

依照公司效益及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工作表现,所作奉献而给予的超额酬劳。

〔十一〕公积金:

公司依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对职工购买住房给予的补助。

〔十二〕差不多养老金:

公司依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对职工离、退休、养老而给予的补助。

〔十三〕医疗保险:

公司依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对职工看病、就医而给予的补助。

第四条以下款项由公司在其工资待遇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养老保险金;

〔三〕职工公积金;

〔四〕医疗保险金;

〔五〕其它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工资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运算单位;

〔二〕差不多工资、岗位等级工资、工龄工资、福利津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交通补贴、午餐补贴、专门津贴于每月月初发放;

〔三〕绩效工资隔月在月初发放。

第六条职工对工资有异议时,能够提出核查。

如自发生日起两年内未行使其权力的,视为弃权。

第二章各项工资、津贴的运算、发放和考核

第七条差不多工资

〔一〕差不多工资标准执行企业自定工资岗位等级表;

〔二〕差不多工资评定方法按照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文件规定执行。

〔三〕物价补贴并入差不多工资。

第八条岗位等级工资

〔一〕岗位等级工资标准参见附表一。

〔二〕岗位等级工资晋升由职工每年岗位考核结果确定。

考核升岗者,直截了当进入新的岗位等级工资;考核降岗者,以新的岗位等级工资为准。

〔三〕新进职工在试用期间的岗位等级工资按以下标准发给〔以正式录用为准〕:

1、试用期限由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决定。

2、新参加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大专、本科生按九岗工资基数发给。

3、专门人才及外部聘请的人员按签订协议的工资发给。

4、试用期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

5、三个月后,依照考核进入所聘岗位等级工资。

6、公司聘请、调入人员被聘于2岗及以上岗位的,不实行试用期,直截了当进入所聘岗位等级工资。

〔四〕公司内部调换工作岗位者,按新的岗位登记工资发给。

试用期内调换工作的,其岗位等级工资不变。

〔五〕待岗人员的工资治理按如下方法执行。

1、待岗次月起扣除各项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发放。

2、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限由所签上岗协议确定。

试用期满后,依照被聘岗位实行岗位等级工资。

〔六〕临时工转合同工者,其岗位等级工资视同外部聘请、调入人员进行治理。

第九条工龄津贴

职工工龄的运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龄津贴的运算=基数×工龄

工龄按虚年计发。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起薪之日起享受。

每年一月份,依照职工工龄的自然增长,职工工龄津贴自然增长。

第十条福利津贴

〔一〕福利津贴的运算=水电煤补贴+书报费+洗理衣费,以上各类费用均按国家及公司有关文件独立运算,合并到岗位津贴中计发。

〔二〕福利津贴的调整依照物价调整及公司承担能力进行调整。

〔三〕福利津贴自职工起薪之日起享受。

第十一条公司补充养老保险金

〔一〕补充养老保险金的运算方法=职工工龄×基数×系数

〔二〕补充养老保险金基数、系数标准依照公司经济效益及承担能力确定和调整。

〔三〕补充养老保险金按公司经济效益确定。

第十二条交通津贴

交通津贴的计发方法参照当地政府文件及公司制定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专门津贴

有毒有害津贴的运算、计发考核方法参照东航发[1994]43号〝关于调整有毒有害津贴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加班工资及中夜班津贴

加班工资的计发方法参照东航发[1996]184号文«转发民航总局〈关于印发民航加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东航发[1996]185号文«转发民航总局〈关于印发民航实现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暂行方法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经审核后,按规定暂行。

中夜班津贴的计发方法参照东航发[1994]32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午餐补贴

〔一〕午餐补贴的运算方法=基数×出勤天数

〔二〕以下情形属于出勤:

正常上班;

因公国内出差;

因献血休假。

〔三〕以下情形视为出勤但不计发午餐补贴:

产假;

国外出差;

按公司有关规定享受的职工带薪休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探亲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婚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丧假;

按国家规定享受的健康疗养期;

因工伤休假;

公假。

〔四〕以上各类情形中出勤日数均不包含其中的法定节假日。

第十六条绩效工资

〔一〕绩效工资的运算方法:

依照所在单位〔或部门〕当月经济效益情形计发。

〔二〕年终奖依照公司考核年度的经济效益情形发放,其总额及考核方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提出,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

第十七条公积金

〔一〕公积金的运算方法=职工月平均工资×x%

〔二〕职工出资=职工月平均工资×x%

〔三〕公司出资=职工月平均工资×x%

〔四〕公积金的运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每一运算年度内确定公积金的最低和最高水平。

〔五〕具体规定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x%为国家规定的百分比例)。

第十八条差不多养老金

公司参加当地或养老保险统筹,由公司与职工本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存入职工个人帐户,明白退休时使用。

具体储备及提取方法按当地政府或民航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各类待遇规定

第二十条生育待遇

〔一〕假期

1、产前假:

假设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前执行。

2、产假:

〔1〕女职工:

正常生产,产假90天,其中产前30天,产后60天。

〔2〕难产:

加假15天。

〔3〕一次多胎:

每多育一个婴儿加假15天。

〔4〕晚育假:

年满24周岁的初产妇,加假15天。

〔5〕自然流产:

妊娠三个月以内假期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假期45天。

〔6〕人工流产:

妊娠三个月以内假期14天,妊娠三个月以上假期30天。

3、哺乳假:

产假期满,假设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领导批准,可请六个半月,不申请哺乳假或产假届满的女职工,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可授乳两次,每次半小时,但往返时刻需半小时以上的,只能两次合并,每天一小时。

4、女职工生育期间,夫君可享受三天的助产假。

5、产假、产前假、哺乳假时刻均包括期间的法定节假日。

〔二〕待遇

1、产假、男职工助产假期间,除扣其绩效工资和午餐补贴外,不扣任何待遇。

2、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扣午餐补贴和25%岗位津贴及由单位扣除其两个半月及六个半月绩效工资,其他待遇不减。

3、如符合国家、当地政府及有关规定,六个半月以后连续申请哺乳假的,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一条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及事假

〔一〕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如下:

1、医疗期内每日扣:

〔本人岗位等级工资+午餐补贴〕/22,差不多工资/22〔在本公司工作1-3年扣除40%差不多工资,工作4-6年扣除30%差不多工资,工作7-9年扣除20%差不多工资,工作10年以上扣除10%差不多工资〕。

2、医疗期外停止一切待遇。

3、因病假扣发工资后,确有生活困难者,经本人向公司申请,由公司依照申请者的实际情形而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事假每天扣:

〔本人差不多工资+岗位等级工资+午餐补贴〕/22。

〔三〕绩效工资原那么上按病事假每日扣〔绩效工资/22〕。

具体考核由各单位〔部门〕依照考核标准、职工工作情形而决定。

〔四〕病事假时刻累计运算,扣除期间的休息日、节假日。

〔五〕连续病、事假跨月度者,分月运算。

第二十二条带薪休假

〔一〕假期

1、工龄1-5〔含〕年,假期每年为3天。

2、工龄5-10〔含〕年,假期每年为7天。

3、工龄10-15〔含〕年,假期每年为10天。

4、工龄15年以上,假期每年为14天。

〔1〕假期包括期间各类休息日,国定假除外。

〔2〕假期不跨年度使用。

〔3〕新调入人员。

上半年调入者,可享受当年休假,下半年调入者,自第二年起享受年休假。

〔4〕一年内病假、事假、待岗、下岗累计超过二十二天者,取消当年休假;如已休假,病假、事假、待岗、下岗超过二十二天者,取消第二年休假。

〔5〕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者仍可享受当年休假。

〔6〕凡起疗养或休养者,其当年疗养或休养时刻不足当年休假时刻者,能够补休;先进工作者和职工献血奖励的疗养或由组织上安排的疗养或休养不在此列,仍可享受当年休假。

〔二〕待遇

带薪休假扣除午餐补贴外不扣任何待遇,各单位不得因职工休年休假的缘故扣其绩效工资。

第二十三条探亲假

〔一〕假期

1、国内探亲:

〔1〕探配偶,每年一次30天。

〔2〕探父母:

未婚职工,每年一次14天;如两年一次,假期为30天。

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20天。

2、国外探亲:

〔1〕归侨、侨眷职工探望配偶,每四年以上〔含〕一次,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运算。

〔2〕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以上〔含〕一次的,给假4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二年一次的按国内探亲待遇规定给假。

〔3〕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4〕父母已去世的归侨探望兄弟姐妹,每四年给假一次40天,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每四年给假一次10天。

〔5〕归侨、侨眷职工不能出国探亲,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会亲时,可改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其假期与国内探亲相同。

3、其他探亲情形:

公司职工的配偶或父母因私出国,职工可每四年探亲一次,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4、探亲假期包括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及婚、丧假日,路程假按实另加。

5、新参加工作人员,进公司满一年后方可享受,上半年期满的当年享受;下半年期满的,第二年起享受。

〔二〕待遇

1、职工探亲路费只报销火车硬座或轮船四等舱船票,45周岁以上乘火车超过6个小时〔晚上8点—次日晨7点〕的可报销硬卧车费。

2、符合以上〔一〕1、2、款规定探亲的,探亲假期间,扣午餐补贴和25%岗位津贴,各单位〔部门〕依照本单位考核标准核发其绩效工资,其它待遇不减。

3、符合〔一〕3、〔1〕条规定探亲的,其待遇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四条婚丧假

〔一〕婚假:

1、一样婚假3天。

2、晚婚给假10天;晚婚系双方初婚时,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

〔二〕丧假:

1、丧假给假3天。

2、丧假系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职工的岳父母、公婆〕死亡时才享受。

〔三〕待遇:

婚丧假期间,扣午餐补贴和25%岗位津贴,各单位依照本单位考核标准核发绩效工资,其它待遇不减。

第二十五条职工死亡待遇

〔一〕抚恤金:

1、职工病故抚恤金为本人10个月工资。

2、工伤死亡或烈士抚恤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丧葬费:

职工死亡为公司2个月平均工资。

〔三〕职工如有直系供给亲属,可享受困难补助如下:

1、先发6个月本人工资;

2、第七个月起:

〔1〕因公死亡职工的供给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为185元。

〔2〕非因公死亡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给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140元。

〔四〕本人工资指扣除绩效工资、午餐补贴外其它列入工资统计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职工公假

〔一〕职工在工作时刻内参加社会活动、学生家长会,须凭通知,经单位领导批准,时刻由具体情形而定。

〔二〕子女参军可享公假1天。

〔三〕职工公假,由各单位〔或部门〕依照本单位〔或部门〕绩效工资考核标准,视职工工作情形核发,超过三天以上起扣发午餐补贴,其它待遇不减。

第二十七条其它情形

〔一〕经公司同意,脱产学习三个月〔含〕以上的,自上学之日起,岗位等级工资按岗位等级工资基数的70%发给并停发午餐补贴、绩效工资。

〔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因严峻失职,造成经济缺失者,原那么上由失职者自行承担,并视情节扣发一个月以上绩效工资或岗位等级工资。

〔三〕受行政记过、党〔团〕警告的处分者,扣一个月绩效工资和岗位等级工资。

〔四〕受行政记大过、党〔团〕警告的处分及以上者,扣三个月绩效工资和岗位等级工资。

〔五〕受留用查看处分,在岗工作的,扣除一切待遇,按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被司法部门判刑、管制、收容审查或劳动教养,在岗位工作的,扣除一切待遇,按当地政府最低生活费标准计发。

〔六〕被司法部门依法拘留的,按日扣除午餐补贴、绩效工资、岗位等级工资,如扣除后待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七〕旷工一日者,停发一个月岗位等级工资和绩效工资;旷工二日者停发二个月岗位等级工资和绩效工资;旷工三日者,停发六个月岗位等级工资和六个月绩效工资。

第二十八条

以上待遇的考核仅包括差不多工资、岗位等级工资、工龄津贴、福利津贴、物价补贴、午餐补贴、绩效工资等部分,年终奖等一次性发放的费用以及其它待遇均按有关规定另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以上规定所涉及的公司人均平均工资、当地人均年平均工资及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以公司办公室每年公布为准。

第三十条

职工申请探亲假、婚丧假、带薪休假应由各单位〔或部门〕领导同意,经各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如有产假、产前假、哺乳假、疗养、病假、事假、脱产学习及其他脱产情形者,均应由有关部门领导同意,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各单位〔或部门〕应如实、及时做好每月考勤申报工作,协同公司进行治理,如职工不经批准进行休假者,按事假处理,情节严峻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规定的日常治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往常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暂行规定抵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本暂行规定假设与国家及地点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均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规定的说明权属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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