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规定及全套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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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规定及全套表格

新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实物管理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固定资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制定配置标准、资产配置、验收、标识、入库、领用、使用、维护、调拨、处置、定期盘点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综合办公室为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综合办)。

第五条综合办对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二)负责对闲置资产进行调剂,对固定资产增加、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进行审核;

(三)负责对各部门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四)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维护工作,保障正常使用;

(五)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和统计;

(六)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库。

按市局要求通过“一本账、一套表、一张图”的管理模式,实现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财务账目,负责配合综合办完成固定资产采购、报废、调拨及盘点等工作,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七条各部门建立资产保管专员,负责妥善保管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采购、处置、调拨提出申请;

(二)负责新购置固定资产的领用、分配和登记;

(三)对职工离职(退休)交还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实登记,并报综合办(详见附件12);

(四)固定资产如出现损坏、遗失,应及时报综合办;

(五)每年5月中旬,11月中旬分别将本部门上下半年资产变动情况报送综合办(详见附件13)。

第八条使用保管人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配合相关部门及本部门资产保管员做好维修维护工作。

第三章实物账卡

第九条综合办按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财务部门按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财务账及卡片。

(一)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是依据固定资产分类规定,按品种目录设置的明细实物账,详细记录日期、固定资产编号、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使用部门、使用状态等。

其金额合计应当与财务部门固定资产总账金额核对相符,其数量与固定资产卡片数量核对相符。

(二)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原值、使用部门、开始使用日期、调入时已使用年限、使用状态、存放地点、维修记录、原价变动记录、内部转移记录、调出记录等。

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应当及时登记,并与财务部门记账金额保持一致,一般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条综合办按使用部门设置保管清册,由综合办和使用部门各执一份,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编号、名称、规格型号、取得日期、单价、数量、金额、使用状态、使用部门及其使用人(保管人)等情况。

第十一条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报综合办审核同意后,方可与财务同步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等有关记录。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综合办应当每月核对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并与财务部门对账,保证账卡、账账相符。

第四章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以固定资产“生命周期”为主线,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划分为配置、验收、标识、入库、领用、使用、维护、调拨、处置、盘点等十个环节。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配置。

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配置,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造、受赠、调拨等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依据机构、职能、人员等相关因素,制定能满足正常开展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

(一)凡拟购、建房屋构筑物的,必须事前向局行文请示,说明必要性、可行性及资金来源情况,以及原房屋构筑物的相关情况。

经本单位会同市局及相关部门审核后,报请局长审批,方可实施。

(二)对除房屋构筑物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购置,各部门资产保管专员可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在固定资产配置标准范围内,结合固定资产实际配备情况,向综合办提出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详见附件1),价值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由综合办统一报本单位领导审批;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详见附件2)。

因工作特殊需要,购置标准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由综合办统一填写《增加设施设备标准配备申请表》(详见附件3),经服务本单位审核,报局财务处、局长审批后,再办理购置。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验收。

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合同或协议确定的种类、品牌、数量、技术性能等指标和申报使用部门进行测试查验,并在《固定资产验收单》(详见附件4)上签署验收意见。

对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由综合办牵头、财务部协助,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共同进行测试查验。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综合办办理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等凭证,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

固定资产经验收不合格的,财务管理部不得办理货款结算或接受捐赠手续,综合办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或厂家)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标识。

综合办及时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加贴条码,录入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库,并确保资产的名称、类别、购买日期及资产是否新增等基本信息清晰准确。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入库。

经加贴条码的固定资产,由综合办及时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详见附件5),登记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类别、原始价值等信息,并和财务部门的经办人、部门领导签字。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领用。

部门在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当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详见附件6),写明所领用固定资产的名称、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原始价值、领用人、使用人或保管人等信息,并由部门使用人或保管人和综合办的经办人、部门领导签字。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使用。

固定资产使用包括为满足本单位职能需要自行使用,以及利用闲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用于抵押担保等行为。

(一)本单位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原则是:

以责论处,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丢失谁负责。

各部门公共使用的固定资产,由部门负责人及资产保管专员监管,

职工个人领用或使用的固定资产,由职工本人负责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对已入库尚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由综合办负责妥善保管。

对于失职、失责或使用不当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含失去正常使用功能)、损失、丢失等,除本人写明原因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综合办外,视损失情况,给予该物品的监管人、保管人或使用人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赔偿。

(二)凡利用闲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按照市局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以固定资产抵押担保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未经批准,本单位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外借。

确需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由综合办报本单位领导批准。

(四)收回因公出租、出借或暂时外用的固定资产,由综合办当面进行核对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报本单位领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五)综合办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抵押担保的固定资产单独登记、专项管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维护。

综合办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定期进行巡检(包括检测专用技术设备、运输车辆的技术指标),使用部门要及时对故障设备或固定资产提出维修计划报请维修,消除不安全隐患,以保证人员和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各部门还要加强对所使用固定资产人员的教育管理,提高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各使用部门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

本单位内部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由相关使用部门提出调拨申请(详见附件7),经综合办审核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拨完成后及时变更固定资产保管清册。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对本单位闲置的固定资产,综合办负责及时调剂使用,以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应尽快处置。

(一)本单位处置房屋构筑物的,必须事前向市局行文请示,说明相关情况,报局服务本单位审核,经市局财务处、主管局长审批后,方可处置。

(二)本单位处置房屋构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由综合办审核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本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由本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详见附件8);本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市局审批(详见附件9),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固定资产价值凭证。

如购货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资产评估报告书、工程决算书、记账凭证等复印件;

2.对出售的固定资产,提交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3.对报废的专用固定资产,提交鉴定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

4.对盘亏和报损的固定资产,提交非正常损失原因的书面说明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盘点。

综合办会同使用部门,按照“有账必盘、逢物必点”的原则,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清查,认真填制《固定资产盘点表》(详见附件10),并与财务部门核对。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综合办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做好入库、领用等手续,并会同财务部门同步进行财务账和实物账卡调整。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因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的,由综合办负责清查财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应及时填写《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岗位变动登记表》(详见附件11),办理好交接手续,并报上级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监管人、使用人、保管人调离或退休,需交清所监管、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低值易耗品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津鉴检测公司资产管理遵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5年5月18日起实行,原规定废止。

附件:

1.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

2.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

3.增加设施设备标准配备申请表

4.固定资产验收单

5.固定资产入库单

6.固定资产领用单

7.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单

8.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9.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10.固定资产盘点表

11.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岗位变动登记表

12.离、退休员工资产核对交接清单

13.资产调配登记

附件1

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

申请部门

 

备查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预计单价

预计总价

合计

购置原因

申请部门意见

综合办公室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本单位领导意见

注:

1.本表金额单位为“元”

2.本表一式二份,分别由申请部门、综合办留存。

附件2

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

申请单位

 

备查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预计单价

预计总价

合计

购置原因(用途)

资金来源

财政经费

 

购置方式

政府采购

 

自有资金

 

自行采购

 

申请单位意见

实物管理部门

财务部门

行政负责人

经办人(签名)

部门(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签名)

部门(盖章)

年月日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局服务本单位意见

市局财务处意见

主管局长意见

审批人(签名)

部门(盖章)

年月日

审批人(签名)

部门(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注:

1.本表金额单位为“元”

2.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申请单位(部门)、服务本单位、市局留存。

附件3

增加设施设备标准配备申请表

申请部门

申请增加设施设备名称

规格

预计单价(元)

数量

总金额(元)

申请原因

 

申请部门意见

(签字)

综合办公室意见

(签字)

财务部意见

本单位领导

意见

备注

注:

本表一式三份,、申请部门、财务、综合办公室各一份

附件4

固定资产验收单

年月日

交货单位

合同编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

单位

数量

采购金额

单价:

政府采购

总价:

技术性能

实物管理部门意见

相关技术部门意见

备注:

附件5

固定资产入库单

□新购□捐赠□调拨□租赁□其它

资产编码:

()批()件购置单号:

年月日

交货单位

发票号

合同编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支票号

设备类别

单位

数量

原始价值

单价:

其他费用

总价:

附件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合计

原始价值

其他费用

附件合计金额

固定资产记账价格

资产管理部门

经办人

部门领导

财务部门

经办人

部门领导

调拨

记录

备注:

第一联:

资产管理部门第二联:

财务第三联:

综合办公室

附件6

固定资产领用单

□新购□捐赠□调拨□租赁□其它

资产编码:

()批()件年月日

设备类别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原始价值

单价:

其他费用

总价:

附件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合计

原始价值

其他费用

附件合计金额

固定资产记账价格

资产管理部门

经办人

部门领导

资产使用部门

经办人

部门领导

备注:

第一联:

资产管理部门第二联:

使用部门

 

附件7

固定资产调拨申请单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调拨资产名称

规格及型号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合计

调拨资产原因

申请部门意见:

综合办意见:

财务部意见:

本单位领导意见:

附件8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申报单位(部门)

  

申报处置固定资产情况

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价 

金额

已使用年限 

处置原因

 

申请部门意见

财务部门意见

综合办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本单位领导意见

 

年月日

 

 

注:

1.本表金额单位为“元”;

2.批量处置资产时,可附固定资产情况明细,账面原值总额与本表账面原值数相符。

附件9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申报单位(部门)

 

备查序号

 

申报处置固定资产情况

名称

 

规格

 

已使用年限

 

账面原值

 

预计收回资金

 

处置类别

出售

出让

转让

对外捐赠

报废

报损

其他

 

 

 

附件内容

价值凭证

评估报告书

技术鉴定意见书

其他资料

 

 

处置原因

 

申报单位意见

实物管理部门

财务部门

行政负责人

经办人(签名)

部门(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签名)

部门(盖章)

年月日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市局服务本单位意见

市局财务处意见

主管局长意见

审批人(签名)

部门(盖章)

年月日

审批人(签名)

部门(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注:

1.本表金额单位为“元”;

2.批量处置资产时,可附固定资产情况明细,账面原值总额与本表账面原值数相符。

3.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申报单位、服务本单位、市局留存。

附件10

固定资产盘点表

单位名称:

基准日:

年月盘点日:

年月

序号

名称

资产编码

规格型号

存放地点

购置时间

使用年限

单位

财务账面值

实盘数

其中:

毁损待报废

盘亏

备注

数量

原值

数量

原值

数量

原值

数量

原值

使用部门负责人:

盘点人:

保管人:

制单:

注:

此表一式两份,资产管理部门一份,财务一份。

附件11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岗位变动登记表

姓名

所属部门

在岗时间

调离时间

备注

注:

1、在岗时间填写:

到岗时间;

2、调离时间填写:

办理完毕交接手续时间。

附件12

离、退休员工资产核对交接清单

离职(退休),现对照其名下的资产保管台账与实物进行核对。

核对情况如下:

资产保管台账汇总

序号

资产类别

数量(项)

总金额

备注

1

2

3

4

经实际核对后,(没有/有)发现现有实际固定资产物品与原固定资产使用保管账明细上物品不符。

(具体不符内容见附件)

将名下资产实物交接给。

离职员工(退休员工)签字:

日期:

接受人签字:

日期:

注:

资产核对交接清单及附件一式三份,离职员工(退休员工)一份,接受人一份,综合办公一份

附件13

资产调配登记

所属部门:

 

 

 

 

 

 

报表日期:

序号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金额(元)

原部门

地点

原保管人

现部门

地点

现保管人

确认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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