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高新区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增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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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高新区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增资

肇庆高新区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增资

扩产项目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做大做强扶持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13号)、肇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落实<肇庆市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做大做强扶持办法>贷款贴息扶持工作的通知》(肇经信函﹝2018﹞157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贷款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增资扩产,主要是指园区内现有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以及因城市规划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等原因在我区内进行异地新建。

第三条扶持对象为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异地新建项目应已投产并连续缴纳税收(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半年以上;扶持项目属于最新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工业项目。

第二章扶持方向与扶持方式

第四条支持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延伸产业链、提升盈利能力,着力引导企业重点投向消耗低、用地少、效益高的优质项目,优先扶持一批辐射带动力强的先进制造业增资扩产项目。

重点扶持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培育)企业、广东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骨干(培育)企业及肇庆高新区智能制造示范基地重点企业。

第五条对增资扩产项目的贷款予以贴息扶持,增资扩产项目已取得备案证,项目单位贷款可申请贷款贴息补贴。

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在贴息期内须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每一年度核息并补贴一次,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单个项目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借贷期少于1年的固定资产贷款或随借随还以及对未按合同规定日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等,不予扶持。

第三章申报要求与贴息方式

第六条区内企业须符合以下申报要求:

1.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已取得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备案证或发改部门备案证;

2.该项目未曾获得各级财政资金(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资金、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奖励(参照《肇庆市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做大做强扶持办法》第九条)和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参照《肇庆市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做大做强扶持办法》第十条)除外)扶持;

3.项目申报的贷款未曾获得各级财政资金专项贴息;

4.贷款资金用于所申报增资扩产项目;

5.项目拟于近期开工或已开工但完成投资额不超过总投资额60%;

6.申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不低于60%;

7.申请贴息扶持的贷款必须是银行贷款,包括用于增资扩产项目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8.申报材料要求有符合贴息范围的借款合同、相对应的借款合同借记凭证(借款借据、记账凭证)及利息单等相关材料;票据和凭证必须真实有效,重复记账或不属于申报项目贷款资金的其他票据和凭证不予扶持。

第七条贴息方式如下:

1.贴息额度:

每年的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单个项目的具体贴息率和贴息额上限由当地政府(管委会)确定。

借贷期少于1年的固定资产贷款或随借随还以及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等,不予扶持。

2.贴息期:

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每一年度核息并补贴一次,计息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具体计息时段以申报材料提供的贷款合同、贷款拨付凭证、利息支付凭证、项目贷款情况明细表、项目投资主要投入明细表、专家核实的项目投入额等为依据。

3.利息核算:

(1)项目只有流动资金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必须是投入该申报项目的,用于计息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流动资金总额(以项目备案证为准),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2)项目只有固定资产贷款的,用于计息的贷款额度(以项目备案证为准)不得超过项目实际固定投资最高额。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八条由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下发年度贴息资金申报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文件要求准备并递交项目申报材料,由区经信、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

专家组对评审入围项目按照贴息计算方式进行利息核算,并形成书面专家意见。

区经信、财政部门根据专家意见,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公示,经区管委会审定后下达项目计划,由区财政部门依程序拨付贴息资金(见附件1)。

第九条区内符合条件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封面目录

封面统一标明为“XXXX年度肇庆高新区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标明申报单位、申报日期、申报方向和扶持方式(见附件2),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书脊打印:

XXXX年度肇庆高新区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单位名称,目录应列明所提交的各种文件材料及页码。

2.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3.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1)申报单位概况

项目企业设立情况、股权结构、历史沿革,主要股东概况,主营业务情况,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力,现有生产、研发能力,近期财务状况,主要投资项目,未来发展战略等。

(2)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等内容;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现有技术、装备等支持配套条件的落实情况,建设目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阐述技改项目必要性及可行性。

(3)项目实施条件

项目建设招投标方案,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和生态影响情况分析,安全生产、消防等措施方案等。

(4)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经济效益或效果分析:

评价拟建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包括产能规模、财务分析、风险分析等。

行业影响分析:

分析拟建项目对所在行业及关联产业发展的影响及带动效应。

社会影响效果分析:

阐述拟建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活动对项目所在地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

(5)项目对企业的发展作用

包括项目的实施对企业发展在技术方面的积极作用、项目可持续发展的情况,预期的经济效益等。

(6)风险因素

项目实施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行业、政策风险;技术升级改造的技术、人力支持等风险;技术改造达不到预期效果的风险等。

4.附件

(1)由经信部门或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2)由环保部门出具的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环保文件(包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说明文件和其他环境评价文件,若没有环评批复文件则需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对项目的说明文件。

(3)由国土部门出具的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国土资源文件(包括用地预审意见、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土地购买合同(协议)、土地拍卖过户手续、土地及厂房租赁合同等资料的复印件。

(4)由规划部门出具的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规划选址文件(包括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规划选址说明及其他规划选址说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在表中说明类型,若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且没改变用地性质的,无需规划选址意见,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即可。

(5)工商营业执照;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7)真实性负责声明;

(8)符合贴息范围的借款合同、相对应的借款合同借记凭证(借款借据、记账凭证)及利息单等凭证。

发行企业债的,提供申请发行企业债的文件、省级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招募书、发行文件等相关材料,并填写借款明细表(见附件4)

(9)项目建设合同(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及对应的发票、财政票据等合法凭证。

第五章部门职责

第十条区经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项目开展现场核查。

区经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联合上报区管委会审定。

经区管委会审定后,由区经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由区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

区经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扶持项目开展现场检查监督,对扶持资金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

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在门户网站公开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如下信息:

1.资金扶持政策和实施细则。

2.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3.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4.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5.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6.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第十二条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制定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策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并适时进行抽查,防止虚报骗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获得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企业单位在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追回财政专项资金,3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除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奖励和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以外,增资扩产项目涉及其他相同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且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肇庆高新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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