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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准则问题研究

学习新准则问题研究

(1)

 

来自: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 发表时间:

2009-1-22 阅读次数:

3448

 

——按语:

  2007年11月,财政部颁布了8项新准则,并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

我们收集到各评估机构在新准则实际操作中遇到的30多个问题。

省资产评估专业技术委员会对其中的15个问题作了研究,现将研究意见整理给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参考。

我们将继续请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行业内的专家提供研究意见。

也欢迎大家对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及自己的见解向省评协反映,以便相互交流,共同提高。

--本期目录--

  ▲八项新准则实行后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的研究意见

八项新准则实行后实际操作

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的研究意见

  问题1:

运用收益法评估机器设备,操作性极难,若具有独立获利能力的机器设备,对于该机器设备所能产生的超额利润该如何确定?

  研究意见:

机器设备准则所说独立获利能力的机器设备所产生的不是超额利润而是指合理量化设备的未来收益,且是该设备本身所产生的未来收益,而不是作为企业资产组成部分在在用价值类型项下的贡献。

所谓超额收益是在计算企业商誉中用到的概念。

确定方法:

根据其生产的产品的市场价值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折旧摊销、利息费用等测算。

  问题2:

①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对于追溯性评估的价值结论不存在现实市场条件对其影响的问题,因此,追溯性评估报告不存在有效期限的限制”。

若某评估项目评估基准日是过去一年的时点,那么评估报告正文内“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这一项该如何描述?

  ②《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第三章“评估报告的内容”第二十条:

评估基准日可以是现在时点,也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与第二章“基本要求”中的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期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如何理解?

会不会矛盾?

  研究意见:

正常情况下的评估基准日的时点尽可能选择最近时点,特殊情况下的评估基准日可选择追溯性评估,时点可以根据当时情况进行调整。

  问题3:

评估报告的声明是否需要评估师以及评估机构签字盖章?

未明确规定?

  研究意见:

无论是否签字盖章都对报告负有应付的责任,故可不必对声明签字盖章。

  问题4: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采用收益法评估时折现率该如何考虑,如何选取才能更符合被评估企业的现状?

  研究意见:

折现率的数学模型相对比较成熟,在此基础上做好相应的分析,从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的统计数据、企业的行业地位、企业自身的资产、负债、流动资金等的状况等进行研究,已使得模型中的参数更加客观、合理,乃至折现率更加合理。

  问题5:

国有企业进行评估时评估报告需递交给上级主管单位合规性审查,那么企业递交报告的这些机构是否属于“委托方以外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研究意见:

当然属于委托方以外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问题6:

(1)、产权持有者与资产占有方的两者区别?

(2)、如何确定价值类型的定义?

,定义中应该包括那些基本要素?

(3)、无形资产中专有技术权属问题如何界定?

  研究意见:

(1)产权持有者指的是股东或权属人,资产占有方指的是经营者或使用者。

(2)准则中已经表达清楚该定义,该定义中已含有相关基本要素,请仔细阅读。

(3)分两种情况,①有权属证明的看权属证明②无权属证明的看专有技术形成过程中的必要文件。

  问题7:

无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时,评估报告正文是否需要表述?

  研究意见:

不需要。

  问题8.原《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是否继续执行?

  研究意见: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实施后,除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执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金融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另行制定。

在相关指南实施前,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暂参照执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相关要求。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91号)即予废止。

  问题9: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的内容与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中格式和内容有差异以那个为准?

  研究意见:

以准则为准,因为准则的法律地位高于指导意见。

  问题10:

对无形资产的界定问题,是否能对未领取专利的技术进行评估。

是否新形成的专利实现收入无历史数据可言,此时是否只能用成本法评估。

但若用成本法评估,新准则中重置成本中应该包括开发或持有者的合理收益,这时合理收益如何确定?

  研究意见:

能对未领取专利的技术进行评估,就有特别说明新专利不仅只能用成本法,只要符合收益法的使用条件即可用收益法,收益法的前提之一是可以进行盈利预测而不是一定要有历史数据。

  问题11:

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十四章要求评估计划--但实际做单项评估中,委托书要求时间紧,能否可省略一些计划内容,如时间进度、技术方案等?

  研究意见:

评估计划是准则要求的内容,不能因为时间有限而省略有关程序,但可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

  问题12:

不动产评估中,对房屋建筑评估用成本评估时重置价中是否应含开发利润开发利息。

如工业厂房是否理解为企业自行找到建筑商建设,不存在利润与利息的问题?

研究意见:

应含开发利润和开发利息,包括自建工业厂房,各种价值类型项下的价值,指的是市场上的价值组成内容,而非某项资产特定持有人的特定价值组成。

  问题13:

设备评估中,企业提供的合同、发票是否可信,对自行制造的设备或改装设备要取得评估资料对其进行分析的可能性不大,成本与收费是否成比例?

  研究意见:

准则已明确规定对于获取的评估证据评估师要对其进行分析判断,以确定其真实性、相关性等。

对自行制造的设备或改装设备要取得评估资料对其进行分析的可能性不是不大,还是一定要取得相应的资料进行分析。

  问题14:

对于法院委托的评估项目,直接由法院出具委托书与准则要求有差异,是否有矛盾?

  研究意见:

法院可直接出具委托书,与准则要求不矛盾。

  问题15:

业务检查中对某评估报告发表不符合《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91号)的意见,值得商榷?

  研究意见:

如无其他关于资产评估报告内容和格式的要求,就应该遵照〈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如没遵照,不符合的意见也是事实,应当加以说明。

学习新准则问题研究

(2)

 

来自: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 发表时间:

2009-3-4 阅读次数:

3413

 

--本期目录--

  ▲八个新准则实行后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的研究意见

(二)

八个新准则实行后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的研究意见

(二)

  行业内专家对问题16-35提出的研究意见是:

  问题16:

第三十九条和“资产评估准则——设备”第九条都有提及“在企业价值评估中,不动产或设备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评估价值受其对企业贡献程度的影响”。

这样的要求过于牵强:

①操作性不强;②易导致争议?

  研究意见:

是有一定的难度,可在实践中探索其可操作性。

  问题17:

关于机械设备的评估:

(1)机械设备评估中,经常会遇到闲置不用的设备,评估准则并没有相关内容的指导.

(2)、成新率的确定,没有专业检测工具的前提下对机器设备很难进行内部技术鉴定;二是成新率中关于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比较难测算?

  研究意见:

对于闲置不用的设备其评估方法与其他正常设备是一致的,只有正确选取价值类型,才有可能使评估结果更加接近实际。

  问题18:

《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第19条和第20条并未详细阐明该如何描述?

  研究意见:

不同的项目相关内容不同,可根据实际情况就相关内容确定描述的内容。

  问题19:

企业价值评估报告该如何完整的、系统的阐述?

  研究意见: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已经说得很清楚,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

  问题20: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项目中设备类资产对《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第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运用都必须予以关注和披露?

  研究意见:

对。

无论谁委托的相关项目都应该按照准则的要求予以关注和披露。

  问题21: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明确指出:

“机器设备是指人类利用机械原理以及其他科学原理制造的、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有形资产,包括机器、仪器、器械、装置、附属的特殊建筑物等”。

在实际操作中,“附属的特殊建筑物”一般不办理报建、验收以及产权手续(如水泥生产线),如碰到以抵押为目的的经济行为,难以在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上述“附属的特殊建筑物”往往是构成生产设备整体的组成部分,不考虑该部分价值则会造成对生产设备的漏评,这种情况下“附属的特殊建筑物”能否还可作为设备的一个整体部分进行评估?

我们应该尊重评估准则还是实际报告使用方的意见?

同时,《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指出:

“对于土建工程与设备安装工程为一体的不动产,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设备安装工程与不动产的关系,合理进行区分,并应当考虑机器设备等资产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

”如上述情况,应该如何区分设备安装工程与不动产的关系?

  研究意见:

属于为了配合设备完成其相应功能而必须的附属建筑物部分尽量跟设备划分在一起,其他属不动产。

  问题22: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明确了评估业务中对价值类型的定义,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评估价值会出现负值,是否还适用上述价值类型?

能否明确负评估值在报告中所应采用的价值类型?

研究意见:

不同的价值类型项下,评估结果都有可能出现负值。

是否负值,应该取决于计算结果。

  问题23:

准则中能否明确计算折现率的具体方法?

  研究意见:

计算折现率的方法很多教材中都有,不一定要在准则中明确。

  问题24:

如何准确掌握新准则的内涵,以解决实际工作中运用的困难?

  研究意见:

新准则的出台,都出了“讲解”,有较详细的阐述,请注意学习,领会准则的内涵。

  问题25:

法院委托评估的拍卖资产,为能顺利变现评估时一般会考虑变现因素,那是否属于准则的“市场价值”?

  研究意见:

是否属于市场价值类型不是看是否要拿到市场上去买卖,而是要根据市场价值的定义去判断所要评估的资产是否属于该价值类型。

  问题26:

评估基准日是否应该按报告发出日算起一年有效,或规定特殊评估目的的评估基准日(如破产评估)按报告发出日期灵活确定?

  研究意见:

(1)期问题2的研究意见已回答了。

基准日的确定是价值基准,有效期的制定是针对正常项目下对价值基准变化的限定;对于追溯性评估项目由于其只是确定资产项目的某一时点价值不受有效期的限制,因此,可不在报告中对有效期进行描述。

  问题27:

车辆价格变化较大,评估有效期能否更短点,如6个月。

  研究意见:

还是应该依据当前的法规,不宜随意变动。

  问题28:

企业价值评估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参数的选用存在一定的难点,各种行业的参数选用比较多,选用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研究意见:

因为有难度才需要专业人员完成,没有现成的参数套用,大家尽可能的多掌握和积累一些经验。

  问题29: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二章第十条“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对于此规定,我们存在疑问:

例如为港资企业办理工商验资而评估其美国进口设备,其注册资本为港币,在评估过程中,我们要将美元换算成港币,但是否也要注明港币与人民币的汇率?

研究意见:

这是我们的报告准则中指的一般情况。

为港资企业办理工商验资其注册资本为港币的相关评估报告不需要注明港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因其使用目的也是港币计量。

  问题30: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通常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

经与委托方沟通,评估结论可以使用区间值表达。

”这“区间值”的范围是多少?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

仅仅是与委托方沟通就可以使用,会不会导致滥用而有损评估报告的公信力?

  研究意见:

在评估结果的计算过程中,当有些过程参数出现可选区间时,才造成结果可能出现区间值。

区间值是一个计算结果,不能实现约定范围。

与委托方的沟通贯穿评估的始末,不会因为沟通而造成报告的公信力下降。

  问题31: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第三章第十六条“不动产组成部分的价值存在相互影响关系。

建筑物对于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价值减损的可能。

如果建筑物对于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价值减损情形,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应当合理计算该损失金额并加以扣除。

”建筑物对于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价值减损情形具体表现在什么地方?

这损失的金额可以用拆除建筑的费用来确定吗?

  研究意见:

建筑物对于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价值减损情形具体表现:

例如评估没有保护价值的旧城区危房或破损严重的住宅时,应按该条款进行操作。

这项损失的金额可以用拆除建筑的费用来确定。

  问题32:

按照《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进行,准则中第二章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

”虽是简易的单项评估,但也应按照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这些程序完成起来也不烦琐,无必要删减?

  研究意见:

在工作底稿中应该有执行每一项评估程序的记录,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评估对象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不同,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在执行各项评估程序时针对具体情况对每项评估程序执行的繁简程度进行适当调整,只是评估的基本程序不得随意删减。

  问题33:

评估基准日是一个固定的时点,不应随进货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不确定评估基准日,如何能确定其评估价值?

资产评估不是会计,其资产价值是各个时点成本的总和,而资产评估的价值是在同一时点统一的价值?

  研究意见:

评估基准日是评估企业资产的某一时点时的价格,不确定评估基准日,无法确定评估价值。

  问题34:

有的法院作为委托方出具的委托书内容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的规定,不同意签订按准则的要求出具的业务约定书,应如何处理?

有时评估程序无法正常进行,如不能进行现场勘察、资产清点后相关人员均不签认等情况,给评估公司带来一定的风险,应如何协调?

  研究意见:

可按照法院的委托书内容签定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的一些必要信息要求在签定的约定书中做一表达。

评估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或取消业务委托要在报告中做好风险提示。

  问题35:

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采用成本法本来就比较困难,而《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对成本法评估的阐述太简单,对采用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的指导并不足够?

  研究意见:

成本法仅是一个比较成熟的评估方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应用好成本构成分析是重要的,方法本身不会阐述的太复杂。

本期后语:

问题研究意见已出了两期。

大家在实行8项新准则中还碰到什么新问题,可继续向省评协反映。

我会将请行业内专家提出研究意见供大家参考。

对学习去年新发布的3项新准则中,大家有什么问题也可以向省评协反映。

八项新准则实行后遇到的难点、问题与建议

(1)

 

 发表时间:

2009-6-1 阅读次数:

2996

 

按语:

  最近,省评协在广州召开了一次有中评协领导及行业专家参加运用八项新评估准则实施情况座谈会,9家机构派出代表参加并提交了运用《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等新准则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的书面材料。

现将9家机构材料分3期在本刊物中登出供大家学习借鉴。

目  录

  ▲关于新评估准则实施中遇到的难题和困惑

     (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陈喜佟)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实施情况存在问题与建议

     (广州中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肖焕麒)

  ▲新资产评估准则实施情况

     (广州白云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韩宜俭)

关于新评估准则实施中遇到的难题和困惑 

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陈喜佟

  自各项评估准则发布以来,我公司在全公司范围内全面推广实施各项评估准则,包括组织评估师参加新准则的培训班、组织各层次的评估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新准则学习和讨论,并将评估准则的要求深入贯彻到每一个评估项目的实施过程中。

经过这些年的实践证明,评估准则对于提高整体执业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于指引和规范评估执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我们在执业过程中,以及参加评审会阅读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时,也碰到一些,主  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对准则条文的理解和执行方面

  

(一)关于评估方法的选用问题(涉及《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评估方法的选用,应恰当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唯一使用的方法。

实际操作中存在这种情况,企业,尤其是其上级主管部门,一味强调用两种方法,但是没有考虑实际的可操作性,有些项目本身就只适合用一种方法的,评估师在解释无效的情况下迫于压力,导致生搬硬套地拼凑出第二种方法来(通常是收益法),明显降低了报告质量。

另外,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如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也是一个难点。

是选其中一个结果还是在一个结果的基础上调整,还是将各评估结果进行加权平均;如果用加权平均,如何确定权重又是一个难点。

  

(二)关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问题以及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问题(涉及《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难点在于如何量化的问题上。

这两方面的定性分析,都应该没有问题,问题是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实际操作上也只能不考虑这些因素对评估值的影响,只是披露相关问题,供报告使用者自己去考虑调整。

如果对这两条的运用的一些原则性问题有所细化,评估师在操作中才有可能做出更科学合理的评估结果来。

  (三)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中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分析调整的问题(涉及《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六条)

  实际情况是:

一方面,由于分析调整的难度大,某些机构会忽略这个问题;另一方面,某些机构在划分标准上存在随意性,如溢余、非经营性资产的分析调整不够科学,使预测收益与相关资产范围不匹配,对评估结果的合理性会有明显影响。

  (四)收益法运用过程中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匹配的问题(涉及《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九条)

收益与折现口径的匹配,本身是难点,当企业是一个跨行业的集团时,需要当针对不同业务类型、所涉及的不同行业分别进行收益预测分析,考虑折现口径时难度就更大。

  (五)关于无形资产的质量、权属如何判断的问题(涉及《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评估执业过程中,应当明确评估对象及其相关权益状况。

特别是运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时,无形资产的质量及权属的判断非常重要。

其中的难点在于对专有技术的质量、权属如何判断,专有技术一般由企业自行采取保密措施,并没有申请相关的权利证明,这一点与专利权有明显不同。

如果是国家、省市立项的科研项目,政府提供部分项目经费的,可以让企业提供相关的科研成果鉴定报告,以证明专有技术的存在及其质量状况,并由报告上列明的项目承做人来判断权属问题。

  如果是完全由企业自行研制自行拥有的专有技术,仅凭企业单方面的一些资料,而且企业又往往不愿提供关键性的材料(出于保密需求),评估师确实很难作出准确判断。

  企业的一些无形资产往往是在账外的,如果不是企业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确实容易存在漏评,评估师即使关注了这个问题,如果企业故意隐瞒,还是很难发现的。

  (六)关于债权债务评估的问题(涉及《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三十六条)

对于债权,我们认为可以参考《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

对于债务,便没有可供参考的准则了。

实际操作中,我们还发现了一个资产评估增值的纳税准备问题。

有些评估报告,把资产增值额理解为假设企业出售资产所能获得的收益,就计提了相关税费放在负债项上。

这样做是否恰当存在争议。

我们的理解是,评估思路应该是假设企业重新购置这些资产所必要的花费,与出售资产是不同的概念,而且评估结果一般不影响企业账务处理上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更不影响企业的税费计算,所以为资产评估增值作纳税准备是不科学的。

  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配合方面

  

(一)评估项目操作时间非常紧

  企业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对于何时需要评估还不够了解,往往是在项目需要等待审批的时候才跟评估机构接洽,客观上给评估机构预留的时间很紧,在时间不充裕的情况下,要做到评估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确实有难度。

  

(二)相关当事方在资料提供方面未能配合

  在提供资料上(特别是行业分析、财务预测方面),企业不愿意配合的借口多种多样,如项目现场工作时间往往非常紧,企业可能同时需要配合多个机构的工作等。

实际情况是,大企业本身企业内部有相关的日常总结材料的,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等各种顾虑,不一定能愿意提供;企业本身规模小,平时就没有做相关总结的,单纯为了评估的工作抽调人力来配合做这项工作,往往也不愿意。

  因此,评估师多数情况下都只能靠自身的力量完成这方面的工作,由于现场工作时间紧,也由于各行业有自己的特点,评估师在短时间内未必能很好地把握,关键还是评估收费太低,容不得评估师投入太多的精力在这方面,所以做出来的预测质量难以保证。

  三、动产和机器设备评估方面

  单项资产的评估,主要是在报告格式、工作底稿的要求等方面,如何简化的问题,感觉在评估实践中不好把握。

  针对以上三方面的难题和困惑,我公司提出以下建议供评协参考:

  

(一)对《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的重要条文进一步细化,为评估执业行为提供更明确的、更详细的指引。

  

(二)建议多做宣传,使企业和相关主管部门了解更多的评估规范要求。

  (三)建议加强各领导部门之间的沟通,进一步明确有哪些工作是企业应当配合做的,由其主管部门从上到下贯彻执行。

  (四)除编写相关条文讲解外,还可以就实践中机构碰到的问题及通常的解决办法以通告或问题解答类型的文件形式,直接传达到各评估机构,直接指导评估实战工作。

  (五)定期收集评估案例,编写成书,供行业内学习参考。

  (六)由协会牵头,与专业研究机构合作,定期公布一些行业研究报告,可以有偿提供给评估机构使用。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实施情况存在问题与建议

广州中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肖焕麒

  一、实施情况

  指导意见已在公司全面贯彻执行,所有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均按指导意见的要求执行。

但在实务中,限于项目具体条件限制,部分具体条款严格执行到位有一定难度。

  二、存在问题

  

(一)企业不了解,配合有难度:

企业价值评估的主要资料提供方——被评估企业对评估的认识大部分还停留在10多年前,不知道现在企业价值评估等最新的评估基本知识,对收益法很陌生,因此也难于积极配合,提供高质量的评估资料。

  

(二)信息提供: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对评估师收集的信息量要求比以前更高,部分信息属于非公开的行业信息与企业内部非财务信息,企业对信息的整理、提供难度较大,管理简单的小型企业评估无法提供指导意见要求的全面信息。

  (三)经营预测:

指导意见要求由企业提供经营预测,但企业特别是小企业不会认真对待,即便提供的预测随意性很大,同时带有强烈的倾向性,实际操作中仍是以评估师为主预测,由企业确认。

  (四)部分方法如市场法实践中应用较少,最近可能是由于适应监管部门规定要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的要求,在实务中的应用渐多,但一般是验证方法,对于控股权评估,其结果难以做为最终评估结论。

  (五)控股权、少数股权、流动性等影响,由于缺乏量化操作的途径,实务中一般予以回避。

  (六)成本法的应用最多,但目前实务中的操作与指导意见最大的差异是第35条:

“应当考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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