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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50问

社会保险法50问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框架体系正式确立,也意味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

在此背景下,为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知悉我市社会保险的发展方向,我们根据该法内容编印了《社会保险法50问》。

本问答集立足法律条文,结合权威释法,以问答的形式对群众关心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整理收录。

内容既有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险种常见问题,也包括社保基金征集、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与权利等方面的规定,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是一本有益于参保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学习参考资料。

由于编写时间仓促,书中难免有所错漏,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另由于该法部分条文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前瞻性,如册中解答与现行规定不符,以现行规定为准。

 

概述12问

1、什么叫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用以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制度。

2、《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社会保险法》从什么时间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4、《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有什么重大意义?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

5、社会保险制度有哪些特点?

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保障性。

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

二是强制性。

国家通过立法,确立在全社会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使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是互济性。

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社会保险费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通过发挥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作用,分散用人单位和个人风险。

四是福利性。

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国家通过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和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五是广泛性。

社会保险制度覆盖所有职工和城乡广大居民。

6、社会保险的方针是什么?

社会保险的方针是:

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广覆盖”,是指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将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城乡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保基本”,是指社会保险的筹资和保障水平定位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使其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得到必要的物质帮助。

“多层次”,是指社会保险制度的结构有基本社会保险、补充性社会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

基本社会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其待遇水平以满足参保人员基本需求为标准;补充性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辅助性保险;个人储蓄性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

“可持续”,是指通过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的各项制度,实现社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7、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什么构成,包括那几个险种?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8、《社会保险法》对工伤医疗费用垫付制度、缴费不足15年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等热点难题都有了明确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今年7月1日该法正式实施的同时,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会统一执行这些法律条款?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统领全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大纲,其中许多条文都具有总括性、前瞻性和创新性,因此可以预见相关配套法规和实施意见将会陆续出台。

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会依据具体指导性文件积极跟进落实有关情况。

9、《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缴纳社会保险费;3、申报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权利: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缴纳社会保险费。

权利:

1、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3、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三)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救济权利。

1、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权利;2、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有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10、国家发展和支持社会保险事业体现在哪些方面?

社会保险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以及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1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是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参保单位建立社保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情况的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二是个人权益记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保个人缴费情况,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参保情况通知本人。

三是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12、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有哪些?

职工个人承担哪些缴费责任?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明确了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

具体是:

第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

该法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二,城镇(农村)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该法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三,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

该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养老保险8问

13、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4、哪些人应当或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针对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强制参保为原则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5、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什么模式?

其基金是怎样筹集的?

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要参加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16、政府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承担什么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17、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享受怎样的基本养老待遇?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8、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19、享受养老待遇其中一个条件是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如果退休时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该怎么办?

关于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社保法第二章第十六条给出了两条解决路径。

一是可以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二是可以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20、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怎么办?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医疗保险9问

21、什么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针对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并逐步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的,以强制参保为原则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2、哪些人应当或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23、退休职工人员是否需要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关于退休人员医保缴费问题,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国家规定年限明确前,按各统筹地区规定执行。

24、对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有何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25、对低保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是怎样规定的?

为保障弱势群体切实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26、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有哪些?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7、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社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28、对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怎样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直接结算减轻了参保人费用垫付的负担,也省去了报销路途往返的麻烦。

同时为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该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29、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怎么办?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工伤保险9问

30、什么叫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通过由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的方式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职工在受工伤时得到及时救治,并享受其他工伤待遇。

31、对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32、在哪些情形下不得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34、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5、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还能领取伤残津贴吗?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36、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怎么办?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追偿。

37、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怎么办?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8、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形下要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失业保险9问

39、什么叫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职工在失业时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以保障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险。

40、失业人员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1、对失业保险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42、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有何规定?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45、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46、失业人员在哪些情形下要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47、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怎么办?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生育保险3问

48、什么叫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来保障职工和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在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情况下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

49、对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无论男女,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50、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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