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学习单元1民事纠纷解决与民事诉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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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学习单元1民事纠纷解决与民事诉讼

【学习单元1】民事纠纷解决与民事诉讼

【学习目的与要求】

知晓民事纠纷的特征及其解决途径、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与审判制度的基本内涵;能判断一个具体案件是否属于民事

法院附设的ADR

纠纷;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各个要素。

【学习重点与提示】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途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诉讼特有原则;民事诉讼审判制度。

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1、民事纠纷的特点

民事纠纷,也称民事争议、民事冲突,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纷。

民事纠纷与其他法律纠纷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民事纠纷主体的平等性。

第二,民事纠纷内容的特定性。

第三,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2、民事纠纷解决途径

民事纠纷解决的途径是多样的。

他们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即和解;也可以共同请求第三方从中主持说和,即调解;还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公断,即仲裁;直至请求司法保护,即民事诉讼。

调解、仲裁和诉讼构成了我国采用公力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程序制度的完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三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并且彼此衔接,相互补充,谁也不能代替谁,从而体现了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制度的中国特色。

(二)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民事诉讼有以下四个特点:

1、它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构成

2、诉讼具有两个性质和作用不同的动因

3、诉讼的全过程分为前后衔接且任务各不相同的若干阶段

4、整个诉讼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二、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一)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表现形式

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具有程序性和公法性的特性,其表现形式不仅包括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还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内容,以及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作出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性解释,如有关民事诉讼问题的实施意见、批复、解答,等等。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主要有:

1、有关民事诉讼规定的宪法和法律

2、有关民事诉讼规定的司法解释

3、有关民事诉讼规定的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在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司法解释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应当适用法律、法规。

(二)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效力

1、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适用的地域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该条规定指明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整个领域,即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如我国驻外使领馆、航行或停泊于国外或公海上的我国飞行器或船舶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为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而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仅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区的范围内。

2、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是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范围内具有效力,包括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民事诉讼规范生效前的民事案件有无溯及力等事项。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所以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范围,从1991年4月9日始,直至将来被废止之日。

民事诉讼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人民法院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受理的案件,已按旧法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则应按照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

3、对人效力

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对人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对什么人生效,即适用于哪些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不论其国籍如何,只要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或者说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他们。

这些人主要有:

(1)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

(3)申请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4、对事效力

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对事效力,亦即法院的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是指哪些民事纠纷和其他案件由我国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规范来解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具体包括:

(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案件。

(2)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案件。

(3)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基于经济关系产生的案件。

(4)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关系产生的案件。

(5)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特殊类型案件。

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等。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

凡是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者,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其中一切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勘验人等。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具体体现为:

1、人民法院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审判权为基础,并与审判职能相适应。

2、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其所享有的法律监督权为基础,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其作用在于促使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

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以诉权为基础,它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4、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以诉讼代理权为基础,并与其担负的诉讼代理职责相适应。

5、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基于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而规定的,具有差异性和局限性的特点。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通常包括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四、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诉讼共有原则

民事诉讼的共有原则,是指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诉讼法的特点制定,适用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共同准则。

共有原则包括:

1、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

它是指对民事案件审理和判决的权力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和部门或个人都无权行使。

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的原则

该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进行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作为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是由审判员、合议庭独立审判。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以事实为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以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忠实于案件的真实情况。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作为衡量、评价是非的尺度和标准。

4、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办事;对于诉讼当事人,不能因人而异在适用法律上要一视同仁。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该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人民法院应当为其聘请或指定翻译人员;在少数派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进行。

6、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的正确性与合法性实施法律监督。

7、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

该原则的内容是: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并根据法律程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备案,其规定在本自治地方有效。

(二)民事诉讼特有原则

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是指根据宪法的一般原则,针对民事诉讼的特点和民事诉讼活动的规律确定的,只适用于民事诉讼的特殊诉讼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2)当事人有平等的行使权利手段并有权获取人民法院的平等保障。

(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辩论原则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1)辩论权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

(3)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4)辩论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

法院及其一切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应诚实守信,恪守诺言,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支配和处置的自由。

处分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而开始。

(2)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有权提出反诉。

(3)在诉讼进行中,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可以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也有权拒绝调解。

(4)诉讼发生后,能否由一个程序发展到另一个程序,一般也取决于当事人的处分行为。

4、法院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是根据民事案件的的性质和民事诉讼的特点确立下来的一条基本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法院调解既是一种审理案件的方式,又是一种结案方式。

(2)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

(3)法院调解不能久调不决。

5、支持起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条是关于支持起诉原则的法律依据。

此外,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对等原则、同等原则等原则。

五、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条的规定,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包括:

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合议庭的组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级,合议庭的组成具有不同的要求。

(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人数,必须是单数。

(2)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判,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不吸收陪审员参加。

(3)再审和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再审合议庭的组成,取决于原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的权利是同等的,并以民主集中制为活动原则。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1、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和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

适用回避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回避申请的提起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认为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存在法定回避事由的,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起,法庭辩论终结前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法官也可自行回避。

3、回避的决定和法律效力

(1)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批准决定;一般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批准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后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对复议的申请,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效力。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应暂停参加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应当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宣判。

1、公开审判制度的运用

就我国现行公开审判制度而言,其构建的侧重点在于审判过程的形式上的公开,即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和公开宣判。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另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即告终结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而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案例分析训练】

【范例1】

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将原有的办公楼修茸一新,并购置一些办公家具,便与该县居美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购买办公家具的合同。

合同签订后,居美家具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送货上门。

县工商局认为该批家具质量不够好,便以此为由要求降低价格。

居美家具公司不肯降价,认为家具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县工商局应履行合同,收货付款。

双方争执不下。

县工商局即以居美家具公司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为由,吊销了居美家具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处罚款7000元。

居美家具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是要求县工商局履行合同,并偿付违约金;二是请求撤销县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训练目的】能够判断该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类型;能够结合案情选择相应的争议解决途径;达到熟知不同纠纷解决途径的差异及其优势。

【分析思路】从民事争议的法律特征和争议解决的不同途径及其差异着手分析。

【范例2】

2002年7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B公司以每吨800元的价格向A公司出售石油产品,数量为2000吨,并约定由A公司自行提货,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15%。

合同签订后,由于海湾地区政治局势发生变化,石油产品价格普遍上涨。

于是B公司与A公司协商,希望能够提高石油的供货价格,但A公司不同意。

2002年8月,A公司雇油船前往B公司码头提货,B公司拒不交货。

2002年9月,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B公司交货,并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A公司及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律师出席了庭审。

在法庭上,A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由油船公司提供的航行记录,表明在提货当天油船空载往返,以证明A公司确实已经前往B公司码头提货且B公司拒绝交货的事实。

针对A公司所提交的证据,B公司辩称:

A公司确实用油船前来提货,但码头与油库相距较远,而且码头上的输油管不适宜用于输送该石油,因此B公司无法供油。

此后,法官对一些相关问题询问了双方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均欲发言,但被法官制止。

法官屡次强调:

应当先由法定代表人回答问题,法官不让律师回答,律师就不应当回答。

最后,法院认定,A公司所提交的油船航行记录只能证明A公司雇用油船在有关航线上空驶了一个来回,但不能证明油船航行的目的,即不能证明油船航行的目的是为了向B公司提货,更不能证明A公司在到达码头后与B公司就提货问题进行了交涉。

故A公司事实主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训练目的】能够准确地把握民事诉讼法原则的基本内涵,以及能够在具体案件中加以运用。

【分析思路】根据案件提供的事实情况,分析法官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是否遵循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原则。

【范例3】

2005年1月12日,李×起诉至法院称:

2004年1月19日,我乘坐公交总公司某分公司司机牛×驾驶的大客车。

当牛×驾车行至××区某某购物中心时,紧急刹车,我摔倒受伤。

依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要求工交总公司某分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0000元。

被告牛×、公交总公司某分公司辩称,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牛×负事故主次责任,李×损失应由责任方分担。

我方同意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李×合理损失。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鉴于此案的当事人李×是知名专家,此案在全区有较大影响,院长吴××决定亲自挂帅审理此案,并与审判员陈××、李××共同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时的书记员是法院民庭的姜××,由民庭审判员金××和人民陪审员张××、展××共同承办此案。

在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牛×提出申请,要求本案合议庭成员院长吴××回避。

【训练目的】领会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适用的法定事由、程序及其运用。

【分析思路】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提出相应的依据;回避的对象不同所决定的程序存在差异;回避申请审查期间,回避对象能否继续参加合议庭的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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