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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结构研究引言

犯罪构成结构研究犯罪构成结构研究

引引言

自刑法学理论发展至近代以降得缘于罪刑法定主义的出现并最终确立为刑自刑法学理论发展至近代以来,得缘于罪刑法定主义的出现并最终确立为刑法的基本指导原则的过程在罪刑法定这种思想化的原则向具体的操作化实际法的基本指导原则的过程在罪刑法定这种思想化的原则向具体的操作化、实际化的过渡中犯罪构成理论进入了刑法学者的视眼又因罪刑法定原则使得刑法化的过渡中,犯罪构成理论进入了刑法学者的视眼,又因罪刑法定原则使得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渐趋于定型化而这种法益保护的定型化也必然地要求在刑法中定所保护的法益渐趋于定型化,而这种法益保护的定型化也必然地要求在刑法中定罪量刑的明确化清晰化及具可操作性以一改近代以前的任意出入人罪罪刑罪量刑的明确化、清晰化及具可操作性,以一改近代以前的任意出入人罪、罪刑擅断严刑峻法之封建时代的弊端这种要求最终体现在了对刑法中犯罪构成的擅断、严刑峻法之封建时代的弊端。

这种要求最终体现在了对刑法中犯罪构成的法定化上正是作为罪刑法定要求的具体体现一种作为定罪规格和模型的犯罪法定化上。

正是作为罪刑法定要求的具体体现,一种作为定罪规格和模型的犯罪构成体系才得以形成犯罪构成作为一种规格和模型其在刑法体系主要是犯构成体系才得以形成。

犯罪构成作为一种规格和模型,其在刑法体系主要是犯罪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凸现出来犯罪构成是作为犯罪论体系的核心和灵魂而罪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凸现出来,犯罪构成是作为犯罪论体系的核心和灵魂而存在的而犯罪论又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础和研究前提因此作为核心和灵魂存在的,而犯罪论又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础和研究前提,因此作为核心和灵魂的犯罪构成就成为刑法研究中的重中之重犯罪构成的体系和结构直接地影响着的犯罪构成就成为刑法研究中的重中之重。

犯罪构成的体系和结构直接地影响着犯罪论的体系和结构进而影响着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形成犯罪论的体系和结构,进而影响着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形成在刑法学界中犯罪构成的概念通常具有三重指涉含义一是指理论层面上。

在刑法学界中犯罪构成的概念通常具有三重指涉含义:

一是指理论层面上的抽象的犯罪构成二是刑法中作为抽象化类型化存在的一般犯罪构成这种的抽象的犯罪构成;二是刑法中作为抽象化类型化存在的一般犯罪构成。

这种意义上的犯罪构成既是一种刑法制度又是一个概念体系三是等同于规范层面意义上的犯罪构成,既是一种刑法制度又是一个概念体系;三是等同于规范层面的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虽然对犯罪构成的研究都基本上是在这三个层面上进行的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

虽然对犯罪构成的研究都基本上是在这三个层面上进行的但是作为犯罪论核心的犯罪构成其体系结构在不同的法系中的刑法中却呈的,但是作为犯罪论核心的犯罪构成,其体系结构在不同的法系中的刑法中却呈现出不同的样态大别之大陆法系以德日为代表的主流观点是以构成要件现出不同的样态。

大陆法系以德日为代表的主流观点是以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为内容的三要件式的构成样态而在以英美为代表的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为内容的三要件式的构成样态,而在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我国有学者认为呈实体意义上的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的双层次体英美法系,我国有学者认为呈实体意义上的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的双层次体系以前苏联和我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设立的是一种以犯罪主体犯罪客观系,以前苏联和我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设立的是一种以犯罪主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为内容的四要件平行式的或是耦合式的体系结构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为内容的四要件平行式的或是耦合式的体系结构。

前已言及一种犯罪构成体系决定着犯罪论的体系结构进而会影响到整个刑法前已言及,一种犯罪构成体系决定着犯罪论的体系结构,进而会影响到整个刑法学的整体结构而一个犯罪构成体系的完整与否结构是否严谨合理是否全面学的整体结构。

而一个犯罪构成体系的完整与否,结构是否严谨合理,是否全面的考虑了在各个层面上的构成要件所体现和发挥出的功能性作用其发挥的功能的考虑了在各个层面上的构成要件所体现和发挥出的功能性作用,其发挥的功能性是否达到创设这一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终极目的这是在研究或者建构这一犯性是否达到创设这一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终极目的,这是在研究或者建构这一犯罪构成体系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罪构成体系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犯罪构成体系是一个庞大而内容极其复杂的结构体系其所涉问题和内容之犯罪构成体系是一个庞大而内容极其复杂的结构体系,其所涉问题和内容之复杂其他的理论均不能及因此甚至在最基本的犯罪构成的含义和概念中也存复杂,其他的理论均不能及,因此甚至在最基本的犯罪构成的含义和概念中也存在着激烈的理论争论更不用提作为一个体系内部具体各部分内容的存在是否合在着激烈的理论争论,更不用提作为一个体系内部具体各部分内容的存在是否合理界定是否科学结构是否顺畅和符合逻辑思维的规律等诸方面的争论则更为理,界定是否科学,结构是否顺畅和符合逻辑思维的规律等诸方面的争论则更为激烈我国刑法学者以其自己的视角来分析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提出自己的建激烈。

我国刑法学者以其自己的视角来分析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提出自己的建设性或是变革性的主张和理论模式但是归结起来大多数被认为是对犯罪构成设性或是变革性的主张和理论模式,但是归结起来大多数被认为是对犯罪构成体系的各个方面的改良或注解而一个科学合理的体系的构建需要如前所述的种体系的各个方面的改良或注解,而一个科学合理的体系的构建需要如前所述的种种考虑即要考虑犯罪构成在各个层面立法层面司法层面理论层面功能种考虑,即要考虑犯罪构成在各个层面,立法层面、司法层面、理论层面功能的发挥是否充分是否能够尽最大可能便于各层面的研究和操作运用是否克服的发挥是否充分,是否能够尽最大可能便于各层面的研究和操作运用,是否克服现有构成理论存在的弊端其结构体系的创设是否符合思维的规律和实践中的操现有构成理论存在的弊端,其结构体系的创设是否符合思维的规律和实践中的操作等诸问题作等诸问题。

针对我国现有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现状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针对我国现有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现状,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国家犯罪构成理论形成过程的梳理比较三大构成体系的结构模式的优点及主义国家犯罪构成理论形成过程的梳理,比较三大构成体系的结构模式的优点及缺陷批判性的借鉴国内对构成理论研究成果本文试图重新构建我国的犯罪构缺陷,批判性的借鉴国内对构成理论研究成果,本文试图重新构建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提出建立一种立法构成体系和司法构成体系的双层次犯罪构成模式并成体系,提出建立一种立法构成体系和司法构成体系的双层次犯罪构成模式,并论证这种模式可以较好的解决当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存在的不完善不科学之论证这种模式可以较好的解决当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存在的不完善不科学之12处而且较为全面地考虑了上述构建一个犯罪构成体系所要考虑的诸问题通过处,而且较为全面地考虑了上述构建一个犯罪构成体系所要考虑的诸问题,通过构建这种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笔者试图在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进而推动我国构建这种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笔者试图在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进而推动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上做一个初步的尝试刑法理论的发展上做一个初步的尝试。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发展演进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发展演进

一早期资产阶级犯罪构成理论的演进一、早期资产阶级犯罪构成理论的演进

1犯罪构成概念语义发展溯源1犯罪构成概念语义发展溯源

关于犯罪构成或称为构成要件构成事实这一概念的历史发展德国的关于犯罪构成或称为构成要件构成事实这一概念的历史发展,德国的布伦斯和哈尔曾作过专门的研究哈尔在1933年写的CorpusDelicti的理论一布伦斯和哈尔曾作过专门的研究。

哈尔在1933年写的CorpusDelicti的理论一文中指出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十三世纪的中世纪当时的历史文献中文中指出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十三世纪的中世纪,当时的历史文献中就出现过Constrarededelicto”(即犯罪的确证)的概念当时又有人将之称为收就出现过Constrarededelicto”(即犯罪的确证)的概念当时又有人将之称为收集证据的罗马七项公式集证据的罗马七项公式,它是在中世纪意大利的纠问式诉讼程序中所使用的概它是在中世纪意大利的纠问式诉讼程序中所使用的概念在这种纠问式诉讼程序中法院首先必须调查是否有犯罪的存在一般的审念,在这种纠问式诉讼程序中,法院首先必须调查是否有犯罪的存在,一般的审问问在得到存在犯罪的确证后才能对特定的嫌疑者进行审问特别的审问在得到存在犯罪的确证后才能对特定的嫌疑者进行特别的审问所以当时这一概念又被称为查究犯罪的程序,所以当时这一概念又被称为查究犯罪的程序,也就是作为一般的查究证实犯也就是作为一般的查究证实犯罪的方法来运用的此后从Constarededelicto一词又引申为Corpusdelicti罪的方法来运用的,此后从Constarededelicto一词又引申为Corpusdelicti即犯罪事实之义这是1581年意大利刑法学者法利丘斯首先采用的这一含,即犯罪事实之义。

这是1581年意大利刑法学者法利丘斯首先采用的,这一含有犯罪事实之义的概念后来传到德国适用于德国的整个普通法时代其意有犯罪事实之义的概念后来传到德国适用于德国的整个普通法时代,其意义是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即如果没有Corpusdelicti就不能进行特别的审义是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即如果没有Corpusdelicti就不能进行特别的审问问。

1676年德国刑法学者克拉因17441810首先把CorpusDelicti译成德1676年德国刑法学者克拉因17441810首先把CorpusDelicti译成德语Tatbestand语Tatbestand,即现在的犯罪构成这一用语但当时仍然只具有诉讼法上的即现在的犯罪构成这一用语,但当时仍然只具有诉讼法上的意义作为犯罪构成的概念在封建时代仅仅是证明犯罪事件发生的证据总和意义,作为犯罪构成的概念在封建时代仅仅是证明犯罪事件发生的证据总和,是作为提起诉讼的理由而存在的是作为提起诉讼的理由而存在的。

犯罪构成要件”在英美法系刑法中的表述主要是Thematerialelementsofa“犯罪构成要件”在英美法系刑法中的表述主要是“Thematerialelementsofacrime”或Thebasicpremisesofcrime等这些表述大体上来自拉丁文的Corpuscrime”或“Thebasicpremisesofcrime”等这些表述大体上来自拉丁文的Corpus[日]小野清一郎著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3页

delicti,可见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一些概念的用语使用上有同源关系。

法兰西国家在旧制度时期已使用Corpsdudélit一词主要是具有诉讼法性质的概念,而存在法国大革命以后治罪法1808年在关于现行犯的规定中也使用了上面所提到的作为犯罪的理论。

奥尔特兰已使用FaitsConstitutifs(构成事实)一词,长洛也使用了élémentsConstitutufs”(构成要素)一词这两个用语与德国刑法学上的“一般构成要件”意义相同但是Tabestand是单数带有作为一个整体和统一的观念形象的意思,而法兰西国家的用语是复数形意味着各个要素的集合。

日本在旧刑法时代已使用犯罪的构成要素一词,小野清一郎认为这是法兰西法学中élémentsConstitutufsdudelit”的译语,受法兰西奥尔特兰的影响。

巴苏奈特在日本旧刑法草案中,将此概念用于有关错误的规定上如日本旧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不知可成立犯罪之事实而犯之者不论其罪,即是可成立犯罪之事实,也即奥尔特兰的Circonstancsconstitativesdelinfraction罪之事实,犯罪的构成事实。

至日本现代法时代仍存在犯罪的要素,泉二新熊犯罪构成要素和犯罪构成事实,大场茂马等词一般在日本刑法学界认为,犯罪的要素是一般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用词,而犯罪构成要素和犯罪构成事实是具体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用词,而正是犯罪构成事实这一用语才是今天的日本构成要件理论中被重视的构成要件的概念2犯罪构成概念从诉讼法意义向实体法意义的过渡

2犯罪构成概念从诉讼法意义向实体法意义的过渡

至德国刑法学者克拉因将Corpusdelicti译成德语的Tatbestand即犯罪构成时,这一概念仍未脱离诉讼法意义,直至十九世纪初德国的著名古典学派学者费尔巴哈和斯鸠贝尔,才向着实体意义上的用语和含义过渡即作为刑法上的概念来使用。

1805年在斯鸠贝尔的《论犯罪构成》一书中认为,犯罪构成就是那些应当判处法律规定的刑罚的一切情况的总和。

这个概念是从刑罚出发,把构成要件作为判处刑罚的条件来确定的,它反映出当时刑法理论的特点,即一般是从论述刑罚的本质及其正当性出发的。

[日]小野清一郎著《犯罪构成要件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费尔巴哈是心理强制说的创始人,又用拉丁语无法律即无刑罚,无犯罪即无刑罚和法无规定者不罚亦不为罪来表述。

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创造者从此原则出发,费尔巴哈将刑罚分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条件称之为犯罪构成。

他认为,犯罪构成就是违法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的或事实的诸要件的总和。

他强调,只有存在客观构成要件的场合,才可以被惩罚。

这一原则并在参与制定的1813《巴伐利亚刑法典》中得以具体体现。

总之在十九世纪刑法学中关于犯罪构成这一概念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理论,德国刑法学者对Tatbestand的研究也只限于在犯罪事实或法律上制约着成立犯罪的诸要件等意义上使用,而且犯罪构成又被分为一般的构成要件和特殊的构成要件或者是主观的构成要件和客观的构成要件等内容,如弗朗克在注释书中认为,一般构成要件指成立犯罪所必需的要素的总和。

所谓特殊构成要件则是各犯罪所特有的要素作为一般构成要件,有人的一定态度它必须是有意志的行为或是有责任的行为,而有责任往往说是主观构成要件的内容并与客观的外部的构成要件相对立的。

他的思想源自于西方的一个法谚即认为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观点。

弗朗克的上述观点被学者认为是十九世纪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

十九世纪资产阶级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犯罪构成的概念,一般构成要件与特别构成要件的区别,主观的构成要件与客观的构成要件的区别上。

这一时期资产阶级的犯罪构成理论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完整的理论体系,更没有在整个刑法理论中占重要地位。

早期的资产阶级犯罪构成理论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尚处于很不成熟的理论初期阶段。

(二)现代资产阶级的犯罪构成理论

1对不同理论指导下的犯罪构成理论的简介

1以因果行为论为理论前提的犯罪构成理论

因果行为论是一种以物理意义上观察行为而形成的行为理论,所以又被称为自然主义的行为论。

该理论认为行为是主观意志导致外部世界发生某种变化的人的举止。

因果行为论把行为视为一个从意志支配到外在变动的因果历程。

因果樊凤林主编《犯罪构成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72页以下[日]小野清一郎著《犯罪构成要件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行为论虽然强调行为以一定的意志为前提,但认为这种意志内容本身不属于行为的范畴,而是责任的问题,由此行为与责任分离。

因果行为论注重行为所惹起的外在变动,即结果基于结果无价值之立场,将结果视为行为的构成部分依托于因果行为论而构建自己的犯罪构成理论。

这是进入二十世纪后学者们首先着重研究的。

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由毕克迈耶VBrikmeyer,karl,18471902所倡导的犯罪构成的客观构成要件论,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和行为之违法性及其阻却等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论,包括犯罪之行为者的责任及其责任能力等,有时也将这种构成解释为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内容的犯罪构成。

德日两国犯罪构成理论曾一度采用此种模式并对后来的理论发展产生影响。

第二,由唐纳Dohna所倡导的犯罪构成评价的客体与客体的评价要件论,前者指客观的构成要件即行为论和主观构成要件故意论,后者指对客观的构成要件的评价即违法性的理论和主观构成要件之评价责任论。

第三,由德国的ME迈耶首倡,日本的小野清一郎、吉川经夫、团藤重光等积极支持的构成要件的适当性违法性及责任三部分论,并将行为视为构成要素而不认为独立成立犯罪要素之立场。

当今德日还基本沿用这种理论(后将详述)。

第四,包括行为违法性责任及构成要件的四个要素的立场,我国台湾学者洪福增认为,此系将行为视为独立成立犯罪要件之一并先于其他要件所构成之犯罪论体系,德国的李斯特在其刑法教科书中将犯罪依次序分为作为行为之犯罪、作为违法行为之犯罪、作为有责行为之犯罪、作为可罚的不法之犯罪理论,而德国学者宾丁Binding将犯罪的标识区分为行为之违法性、行为之有责性、犯罪类型及其在刑法上之意义等内容。

第五、为行为构成要件适当性及侵害性违法性责任等四要件论,此为德国考勒Kohler所主张之立场,他将犯罪过程标识为作为或不作为之侵害惹起举动之侵害,违法举动之侵害,有责举动之侵害的内容。

此外日本刑金凯编著《比较刑法》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062页[台]洪福增著《刑法理论之基础》三民书局1978年版第11页法学者牧野英一在其所著《刑法总论》一书中认为关于犯罪成立应依照作为行为之犯罪,作为侵害行为之犯罪包含因果关系,作为违法行为之犯罪包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作为有责行为之犯罪包含责任能力及故意或过失等要素顺序排列其内容,日本的泉二新熊在其所著《刑法大要》一书中论述犯罪时,是依照行为含因果关系和不作为可成为犯罪之事实,违法含正当防卫正当行为、责任含责任能力及故意过失这样的顺序排列的。

日本的泷川幸辰在其所著《犯罪论序说》一书中是依行为含行为之因果关系、构成要件、违法责任的顺序排列这一体系的。

第六,为行为不法、违法性及其责任的三要件论。

德国学者梅兹格Mezge依施密特ESchmidt及阿瑟Arthur韦格纳Wegner等学者和日本的佐伯千仞、齐滕金作、井上正治等倡导日本学者泷川幸辰晚年在其《刑法讲话》一书中也采纳了这一立场。

2以目的行为论为前提的犯罪构成理论

目的行为论是德国著名刑法学者威尔泽尔创立的,这是一种从主观意义上观察行为而形成的行为理论,目的行为论强调人的主观目的对于行为的支配性,从结果无价值转向行为无价值。

目的行为论摒弃了因果行为论,将行为视为一种单纯的身体举止的观点,而是在人的主观目的意义上理解行为,强调行为的可控制性,以目的行为论为中心建立起来的犯罪构成理论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但是直到二战后特别是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才得到迅速的发展。

这一理论的著名代表人物有德国的威尔泽尔Welzel墨拉哈Maurach韦伯HWeber和日本的木村龟二、平场安治等人

3以行为和行为者为中心的犯罪构成理论

这种犯罪构成理论主要以行为和行为者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因之又被称为二元的犯罪论体系。

台湾学者洪福增认为,此系将成立犯罪之要件自行为与行为者两方面作二元的研究,自行为方面言必须该行为具有构成要件适当性而无行为正当化事由之存在,即无阻却违法事由之存在。

有责任性之存在惟此之所谓责任性,并非关于行为本身之属性而系关于实[台]洪福增著《刑法理论之基础》三民书局1978年版第11页施违法行为之行为者的人格之属性特质。

采此体系者有KantorowiczRadbruch等人,如Kantorowic将可罚的行为定义为行为者有责的实行适合于构成要件并且是非适法的行为,并且将可罚的行为分为客观的行为方面及主观的行为者方面,关于行为方面又分为行为构成要件适当性、阻却违法事由的欠缺等予以论述。

关于行为者方面分为行为者责任及阻却自身的处罚事由的欠缺等内容。

而Radbruch曾一方面着眼于行为者之刑事政策的意义,另一方面作为目的论的犯罪论体系将犯罪及犯罪人加以区别并在犯罪中分别论述构成要件的适当性及违法性。

在犯罪人中分别论述归责的可能性及归责能力等内容,归纳起来这种犯罪构成理论主要的主张是该理论包括犯罪即构成要件的适当性和违法性和犯罪人归责能力和归责的可能性两个方面或是由适合于构成要件之违法举动、行为者人格和责任三方面构成。

2德日主要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演进介绍

在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法中主要存在三种犯罪构成的体系即1以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德日的通说观点2以行为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责任为内容的梅兹格理论体系3以目的行为论为指导的犯罪构成体系理论。

以下将对这三种犯罪构成的体系模式演进及内容予以介绍

1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责任体系的演进

以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责任三部分创建犯罪构成体系的思路来自于德以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责任三部分创建犯罪构成体系的思路来自于德国学者宾丁所创立的规范学说正是在规范学说的理论指导下由M·E·迈耶小国学者宾丁所创立的规范学说正是在规范学说的理论指导下由M·E·迈耶小野清一郎等人加以发展而形成当今德日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的通说野清一郎等人加以发展而形成当今德日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的通说德国的刑法学者后期古典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宾丁根据其对实定法构造的德国的刑法学者后期古典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宾丁根据其对实定法构造的分析建立了刑法的规范学说他严格区别刑罚规范和规范认为刑罚法规是分析建立了刑法的规范学说他严格区别刑罚规范和规范认为刑罚法规是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处何种刑罚的法律条文规范是关于行为的禁令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处何种刑罚的法律条文规范是关于行为的禁令或命令它先于刑罚法规而存在是刑罚法规的必要前提根据刑罚法规规定的或命令它先于刑罚法规而存在是刑罚法规的必要前提根据刑罚法规规定的构成要件可以推知规范的内容杀人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是刑罚法规从此规定构成要件可以推知规范的内容杀人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是刑罚法规从此规定可以推知行为准则为不得杀人犯人不是侵害刑罚法规而是实施了符合刑罚法规可以推知行为准则为不得杀人犯人不是侵害刑罚法规而是实施了符合刑罚法规[台]洪福增著[台]洪福增着刑法理论之基础刑法理论之基础三民书局1978年版第15页三民书局1978年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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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8第一部分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某种行为在实定法上的规范禁止该行为的场第一部分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某种行为在实定法上的规范禁止该行为的场合就成为违法规范的行为合就成为违法规范的行为宾丁将刑罚法规分为构成要件和法定刑两个部分宾丁将刑罚法规分为构成要件和法定刑两个部分他认为行为符合了刑罚法规中设立的构成要件则认为行为违反了法规范他认为行为符合了刑罚法规中设立的构成要件则认为行为违反了法规范并据并据此推定该行为具有可罚的违法性在这之后则可以考虑对该行为的实施者的法定此推定该行为具有可罚的违法性在这之后则可以考虑对该行为的实施者的法定刑了刑了宾丁将规范和刑罚规范严格区分的主张为德日刑法学中的构成要件论的展开宾丁将规范和刑罚规范严格区分的主张为德日刑法学中的构成要件论的展开开辟了一条新路他所认为的犯人的行为一方面符合法规前段的规定另一方开辟了一条新路他所认为的犯人的行为一方面符合法规前段的规定另一方面又同时侵犯了规范但其中只有符合刑罚法规前段规定的行为才具有犯罪论上面又同时侵犯了规范但其中只有符合刑罚法规前段规定的行为才具有犯罪论上的意义的观点为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奠定了思想上的基础的意义的观点为德日犯罪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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