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安徽省非煤矿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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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安徽省非煤矿山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地下矿山采取330d,露天矿山采取300d。
第四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非煤矿山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开采回采率、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非煤地下矿山主要核定:
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和通风系统的能力,充填采矿方法充填能力。
除尘和通讯系统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非煤露天矿山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
(一)30万t/a以下、最低开采规模以上非煤矿山以1万吨为档次(即1、2万t/a……),稀贵金属非煤矿山以0.5万吨为档次;
(二)30万t/a至100万t/a非煤矿山以5万吨为档次(即30、35万t/a……);
(三)100万t/a以上非煤矿山以10万吨为档次(即100、11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第七条非煤矿山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三)开采回采率满足设计要求;
(四)安全矿柱的留设符合设计要求;
(五)三级矿量符合要求;
(六)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
(七)有无越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八条提高非煤矿山核定生产能力必须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服务年限应不低于非煤矿山设计规范对各类型矿山服务年限的规定。
达不到上述规定的,不得提高核定生产能力。
第三章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九条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提升系统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二)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完善、运转正常;
(三)提升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并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主井提升系统核定生产能力的主要内容:
(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从主井装矿水平到达卸矿水平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计、每日提升时间(h/d)按不同井筒类型确定;
(三)竖井提升时,箕斗井作主提升的,提一种矿石时,取19.5小时,提两种矿石时,取18小时;罐笼井作主提升的,取18小时,兼作主副提升的,取16.5小时;
(四)斜井提升时,主提升取19.5小时,辅助提升及主副兼作提升取16.5小时,箕斗与机车或汽车联合运输时,提升纯作业时间不超过18小时;
(五)多条主井同时提升矿石时,按照各单井核定提升能力之和。
第十一条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主井采用竖井箕斗、竖井罐笼、斜井箕斗、斜井串车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均按下式计算:
式中:
A—主井提升能力,万t/a;
tr—年工作日,330d;
ts—日提升时间,按第十条规定选取;
Q—每次有效提升矿石量,t;
C—提升不均匀系数,竖井提升时,箕斗取1.15,罐笼取1.2;斜井提升时,当开拓系统只设一套提升装置时,取1.25,当设两套提升装置时,其中矿车组提升取1.2,箕斗提升取1.15;
k—提升设备能力富余系数,取1.1~1.2;
T—提升一次循环时间,s。
第十二条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一)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是指最低中段生产时,副井提升废石、人员、材料的综合能力;
(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5.5小时计算;
(三)多条副井同时提升废石、材料时,按照各单井核定提升能力之和。
第十三条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副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式中:
A—副井提升能力,万t/a;
R—废石率(废石与矿石产量的重量比),%;
PG—每次提废石重量,t;
TG—提废石一次循环时间,s;
M—吨矿用材料比重,%;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
D—下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材等);
TQ—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环时间,s;
TR—每班人员上下井总时间,s。
计算人员上下井所需时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人每班下井时间,取实测最大值。
2、升降其他人员时间为升降工人时间的20%,不得少于5次。
第十四条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一)混合井提升能力是指从承担矿井主副提升任务的混合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混合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业,有保护隔离措施时,班最大提升时间按第十条竖井提升规定选取,若无保护隔离措施时,则箕斗或罐笼的提升时间均按单一竖井提升时减少1.5小时考虑。
第十五条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混合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式中:
A—混合井提升能力,万t/a;
Ch—班最大提升小时数,按第十四条规定选取;
R—废石率(废石与矿石产量的重量比),%;
PG—每次提废石重量,t;
TM—提矿一次循环时间,s;
PM—每次提矿重量,t;
TG—提废石一次循环时间,s;
M—吨矿用材料比重,%;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
D—下降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降炸药、设备、长材等);
TQ—下降其他材料每次循环时间,s;
TR—每班上下人总时间,s,有关规定同副井提升能力核定;
C—提矿石和废石不均匀系数,均取1.25。
第四章井下排水系统能力核定
第十六条核定井下排水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排水系统完善,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
(二)有依法批准的地质报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以及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有经技术论证预测的突水量,并有防治水害的有效措施;
(三)管理维护制度健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有每年一次的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联合排水试验演习报告(防洪演习)记录,确保排水系统和供配电系统等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排水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矿井有多级排水系统的,应对各级排水系统能力分别核定,然后根据矿井排水系统构成和各级涌水情况,综合分析确定矿井排水能力;
(二)根据依法批准的矿山地质报告提供的涌水量和生产期间涌水量实测数据,取最大值作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的计算依据;
(三)核定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时,工作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
井筒内应敷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一用一备;
(四)矿井水仓容量必须满足《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主水仓容量必须符合以下计算要求:
1、单个水仓的有效容积(V1):
V1≥(2~4)Qs(m3)
2、水仓的总容积(V):
V≥(6~8)Qs(m3)
式中:
Qs—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h。
(五)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1、矿井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
2、矿井最大涌水量排水能力:
式中:
An—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万t/a;
Bn—工作水泵小时排水能力,m3/h;
Pn—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矿正常涌水量,m3/t;
Am—最大涌水量排水能力,万t/a;
Bm—工作水泵加备用水泵的小时排水能力,m3/h;
Pm—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矿最大涌水量,m3/t。
第五章供电系统能力核定
第十八条核定供电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供电系统合理,设备、设施及保护装置完善,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要求,运行正常;
(二)供电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管理维护制度健全;
(三)非煤地下矿山必须有专用的两回路电源线路;
(四)非煤地下矿山采用专用的单回路电源供电时,必须有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矿井设备可靠运转的备用电源。
第十九条供电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正常情况下,两回路电源线应采用分列运行的方式,当采用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能力核定计算为工作线路和工作变压器的折算能力,备用线路、备用变压器、备用发电机组不计入供电容量;
(二)电源线路的供电能力,需符合允许载流量的要求,并应满足线路压降不超过5%的规定;
(三)电源线路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式中:
A—电源线路的折算能力,万t/a;
P—线路合理、允许的供电容量,kW,按线路允许的载流量计算,但线路电压降不得超过5%;
w—矿井吨矿综合电耗,kWh/t,采用上年度的实际吨矿综合电耗。
(四)主变压器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式中:
A—变压器的折算能力,万t/a;
S—工作变压器容量,kVA;
ψ—为全矿井的功率因数,取0.9;
w—矿井吨矿综合电耗,kWh/t,同电源线路能力核定计算式采用数。
(五)井筒电缆可不折算矿井生产能力,但需保证当任何一回路发生故障或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仍能担负井下全部负荷用电,安全载流量及电压降均符合要求。
第六章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十条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井下运输系统完善,保护装置齐全,运转正常;
(二)各种行车、调度信号设施齐全,安全标志齐全、醒目,车场、巷道内照明符合规定。
第二十一条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井下运输系统能力主要包括工作面、上(下)山、斜井、运输巷的运输能力;
(二)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时,若实测数据大于设备额定能力,以设备额定能力为准;若实测数据小于设备额定能力,以实测数据为准;
(三)井下运输系统中最小的环节(或设备)能力为井下运输系统的核定能力;
(四)井下运输系统有多个独立的系统时,其核定能力为各独立系统最小环节能力之和;
(五)当采用电机车运输时,大巷运输及井底车场通过能力按下式计算:
式中:
N—每列车矿车数,辆/列;
G—每辆车载矿量,t/辆;
R—通过大巷运输废石、材料、设备、人员等占原矿运量比重,%;
k1—不均匀系数,取1.15;
T—大巷中相邻两列车间隔时间,min/列。
按下式计算:
。
式中:
L—大巷运输距离,m;
V—列车平均运行速度,m/min;
t1—装车调车时间(含中途停车时间),min;
t2—卸载调车时间,min;
n—运矿列车的列数,列。
井下轨道运输仅承担辅助运输时,不核定其能力。
(六)当采用无轨设备作为井下主要运输时,其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式中:
A—运输能力,万t/a;
t—每天工作时间,取16h;
G—无轨设备载重量,t/台;
k1—运输不均衡系数,取1.2;
n—无轨设备平均日工作台数,台;
T—运输一次循环时间,min/次。
式中:
L—加权平均运输距离,m;
v—无轨设备平均运行速度,m/min;
t1—装车调车时间(含中途停车时间),min;
t2—卸载调车时间,min;
用该公式计算出结果后,须按下式验算井底车场和大巷通过能力,然后取其小者为矿井运输能力:
式中:
A′—井底车场和大巷通过能力,万t/a;
G—无轨设备载重量,t/次;
kx—运输线路系数,单线时为0.5,完全形成环线时为1;
R—运输废石占原矿比重,%;
k1—不均匀系数,取1.2;
T′—大巷中相邻两车间隔时间,min,取0.5。
(七)所有使用柴油无轨设备运输的矿井必须按车辆尾气排放量和巷道中废气浓度核算合理的车辆使用数,以确定矿井的最大运输能力;
(八)盲斜井运输能力按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有关公式计算。
第七章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十二条核定采掘工作面能力必备条件:
(一)采场按照设计核定数进行布置;
(二)严格按定编定员标准组织生产;
(三)采场必须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四)采场生产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运输等系统;
(五)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三级矿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核查矿山各采场生产能力、可采储量以及矿井开拓方式、采矿方法,核查现生产水平是否满足“三级矿量”要求;
(二)采场工作面能力根据前3年回采工作面的实际情况,按不同矿体状况、不同采矿工艺,按下式计算回采工作面前3年的平均生产能力:
式中:
AC—采场工作面平均生产能力,万t/a;
L—采场工作面平均长度,m;
T—采场工作面平均年推进度,m;
P—平均采场生产能力,t/m2;
N—采场工作面平均个数,个。
(三)掘进工作面年掘进矿量根据前3年掘进工作面的实际资料,计算掘进矿量占回采矿量的比例和年掘进矿量;
式中:
C—掘进矿量占回采矿量的比例;
GJ—前3年掘进矿量总和,万吨;
Gc—前3年回采矿量总和,万吨。
掘进矿量为:
(万t/a)
(四)根据前3年的采矿工作面平均生产能力和掘进量计算前3年矿井年平均采掘生产能力:
(万t/a)
前3年矿井年平均采掘生产能力可作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核定生产能力。
第二十四条特殊情况下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的核定:
由于矿山新建后生产时间不长或者地质构造、矿体赋存条件发生变化,或技术改造移交时间短、采矿工艺变化、采矿机械化程度变化,或市场销售制约等因素,前3年采掘工作面生产情况不能准确反映目前实际时,可根据采矿工作面循环作业图表、近期矿井生产和今后3年采掘接替安排等情况,并参照类似矿山生产情况,分别计算采矿工作面生产能力和掘进量,确定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
第八章通风系统能力核定
第二十五条核定通风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及安全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齐全可靠;
(二)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运转风机和风机备品备件(电机、风机叶片)必须具备同等能力,矿井通风机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三)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可靠;
(四)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
(五)采掘工作面的串联通风符合规定;
(六)通风系统应每年测定一次。
第二十六条通风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主要通风井巷的过风能力;
(二)核查采矿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井下独立用风地点的基本状况;
(三)核查矿井通风机的运转状况;
(四)核查通风系统的通风构筑物完好情况。
第二十七条矿井需风量核定方法
(一)矿井总风量
根据矿井生产的特点,全矿所需总风量应为各工作面需要的最大风量与需要独立通风硐室的风量总和,同时还应考虑到矿井漏风、深井矿山的热害影响、坑下柴油设备作业、生产不均衡以及风量调节不及时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备用风量。
分项矿井总风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Q—矿井总风量,m3/s;
k—矿井风量备用系数,风量备用系数是考虑到矿井有难以避免的漏风,同时也包含风量调整不及时和生产不均衡等因素而设立的大于1的系数,如果地表没有崩落区k=1.25~1.40,地表有崩落区k=1.35~1.5;
n采—同时工作的回采工作面数量;
Q采—回采工作面所需风量,m3/s;
n备—回采工作面备用数量;
Q备—备用回采工作面所需风量,m3/s。
对于难以密闭的备用工作面,如电耙巷道群和凿岩天井群,其风量应与作业工作面相同。
能够临时密闭的备用工作面,如采场的通风天井或平巷可用盖板、风门等临时关闭者,其风量可取作业工作面风量的一半,即Q备采;
n掘—同时工作掘进工作面数量;
Q掘—掘进工作面所需风量,m3/s;
n硐—需通风硐室数量,主要是井下炸药库硐室、溜破硐室、机修硐室等;
Q硐—硐室所需风量,m3/s。
n其他—其他需风点数量,包括主溜井装卸矿点、穿脉装矿点、锚喷支护工作面以及主风流中的装矿卸矿点等,其中主风流中的装卸矿点视其对主风流的污染程度(装卸矿点的多少、作业是否同时或连续以及综合防尘措施的完备程度等)的不同,考虑全部供给、部分供给或不供给风量。
(二)回采工作面需风量
回采工作面的风量是根据不同的采矿方法,同时作业人数,按爆破后排烟和凿岩出矿时排尘分别计算,然后取其较大值作为该回采工作面的风量。
在回采过程中爆破工作又根据一次爆破用的炸药量多少分为浅孔爆破或中深孔爆破等。
因此,回采工作面所需风量按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1、浅孔爆破回采工作面所需风量的计算
⑴巷道型回采工作面的风量计算
式中:
Q—巷道型回采工作面风量,m3/s;
A—一次爆破的炸药量,kg;
—采场长度的一半,m;
—回采工作面横断面面积,m2;
—通风时间,s。
⑵硐室型回采工作面的风量计算
式中:
Q—硐室型回采工作面风量,m3/s;
A—一次爆破的炸药量,kg;
V—硐室空间体积,m3;
—通风时间,s;
k—风流紊乱扩散系数,其值可按表选取。
它决定于硐室与其进风巷道的形状及位置关系。
当硐室有多个进、排风口时,可取k值为0.8~1.0。
2、按排除粉尘计算风量
按排尘计算风量有两种方法,一是按作业地点产尘量计算风量;另一是按排尘风速计算风量。
⑴按作业地点产尘量计算回采工作面需风量
排尘风量是指利用综合防尘措施,使风流在满足最低排尘风速(/s)前提下,稀释某种设备产尘量达到允许浓度的风量。
回采工作面空气中的粉尘,主要来源于产尘设备,其产尘量大小取决于设备的产尘强度和同时工作的设备台数,对于不同的作业面和作业类别,可按下表确定排尘风量。
回采工作面排尘风量表
序号
工作面
设备名称
设备数量
风流特征
排尘风量(m3/s)
1
巷道型采场
轻型凿岩机
1台
2台
3台
贯穿风流
2
硐室型采场
轻型凿岩机
1台
2台
3台
贯穿风流
3
中深孔凿岩
重型凿岩机
1台
2台
1台
2台
贯穿风流
贯穿风流
独头通风
独头通风
中型凿岩机
1台
2台
贯穿风流
贯穿风流
4
装运机出矿
风动、电动装矿机和装运机
1台
1台
贯穿风流
独头通风
5
电耙出矿
大型电耙
中型电耙
1台
1台
贯穿风流
贯穿风流
6
二次破碎
7
放矿作业
8
喷锚支护
贯穿风流
独头通风
⑵按排尘风速计算回采工作面风量计算
式中:
Q—采场计算风量值,m3/s;
S—采场内作业地点的过风断面,m2;
V—回采工作面要求的排尘风速,m/s。
对于巷道型回采工作面,可取v=0.25~0.5m/s(断面小且凿岩机多时取大值,反之取小值,但必须保证一个工作面的风量不能低于1m3/s),耙矿巷道可取v=0.5m/s;对于无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的进路通风可取v=0.3~0.4m/s;其它巷道可取v=0.25m/s;
根据采掘计划的作业安排和布置以及所用的采矿方法分别计算各回采工作面的风量后,汇总便可获得回采工作面的总回风量。
(三)掘进工作面风量计算
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掘进工作面的分布和数量,只能根据采掘比大致确定,其风量值可根据各种不同开拓采准巷道断面按下表选取,该表中不同断面的计算风量已考虑了断面大使用设备多的因素和局部通风的必备风量。
保证巷道平均风速≥/s。
掘进工作面计算风量表
序号
掘进断面(m2)
掘进工作面风量(m3/s)
1
2
3
(四)硐室风量计算
井下服务硐室有的要求独立风流通风,为此需要进行风量的计算,以便确定矿井总风量。
1、井下炸药库一般要求独立的贯穿风流通风,其风量可取1.5~3.0m3/s。
2、电机车维修库可取1.0~1.5m3/s。
﹪以下。
氢气产生量q按下式计算:
式中:
q—氢气产生量,m3/h;
0.000627—1安培电流通过一个电池每小时产生的氢气量,m3;
—充电硐室的气压,kPa;
—硐室内空气温度,℃;
I1、I2、……In—对应各电池的充电电流,A;
a1、a2、……an—蓄电瓶内的电池数。
充电硐室所需风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
Q—充电硐室所需风量,m3/s。
4、压气机硐室的风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Q—压气机硐室风量,m3/s;
∑N—硐室内所有电动机的功率之总和,kW。
5、水泵或卷扬机硐室所需风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符号意义同上。
6、破碎硐室按每小时换气4~6次计算所需风量。
7、装卸矿硐室按1~2m3/s所需风量计算。
第九章充填采矿方法充填能力核定
第二十八条充填系统能力核定必备条件:
(一)充填站、充填管网及相关设施配套完整;
(二)充填料来源充足、稳定;
(三)充填料输送浓度、流量及配比检测、调控能力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九条充填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一)充填系统能力是指在满足采矿工艺要求的前提下,从充填料来源、充填料混合搅拌、到最后输送至采矿作业点的系统综合能力;
(二)充填系统充填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作业时间5.5小时计算;
(三)充填系统能力核定主要包括:
充填料来源、砂仓容量、水泥仓容量、搅拌站能力、充填料输送管径、充填倍线;
(四)多套充填系统同时进行充填时,总的充填能力取各套充填系统能力之和。
第三十条充填系统能力核定标准:
(一)核定充填料来源稳定性和充足性;
(二)核定砂仓、水泥仓容量;
(三)核定搅拌站搅拌能力;
(四)核定充填料输送管径;
(五)核定充填系统充填倍线;
按以上各项分别核定后,以是否满足矿山采矿工艺实际需求为准。
第十章露天矿山生产能力核定
第三十一条核定露天矿山生产能力必备条件:
(一)各生产环节运转正常;
(二)采剥关系正常,两级矿量及工作面(线)长度符合要求:
(三)采场、排土场边坡保持稳定;
(四)安全保护及监测系统完善,运行正常;
(五)洒水除尘设备完好,采场内粉尘含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六)露天矿山排水系统完善,运行正常。
第三十二条露天矿山生产能力应首先核定采剥能力,根据采剥能力计算矿石生产能力。
有多种生产工艺的分工艺核定生产能力,然后汇总露天矿山生产能力。
第三十三条核定采剥能力取环节能力的最小值,即:
式中:
Pt-采剥能力,万m3/a
Pd-穿爆环节能力,万m3/a
Vu-不需要爆破的软弱矿(岩)年计划挖掘量,万m3/a
Pl-采装环节能力,万m3/a
Ph-运输环节能力,万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