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白塘湾展示中心云顶钢架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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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白塘湾展示中心云顶钢架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漳州白塘湾展示中心云顶钢架

安装工程项目

劳务分包合同

 

分包工程名称:

漳州白塘湾展示中心云顶钢架安装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

福建漳州白塘湾

承包人:

浙江中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承包人(甲方):

浙江中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

海盐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海港花苑5幢426号

法定代表人:

赵喜兵

纳税人识别号:

96220X2

电话:

1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海盐开发区支行

账号:

12077779

劳务分包人(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纳税人识别号: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漳州白塘湾展示中心云顶钢架安装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分包工程概况

1.1分包工程名称:

漳州白塘湾展示中心云顶钢架安装工程

1.2分包工程地点:

福建漳州白塘湾

二、分包范围

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及内容,采用下列第

(2)方式:

(1)委托乙方进行碳钢钢构件制作,包括但不限于在材料堆场领料、施工准备、料具搬运、测量放线、下料剪切、刨边坡口、滚弧、顶弯、压弯、拚板点焊、加厚板焊接、临时固定、型钢煨弯、钻孔、清根拼焊、校正、组对、焊接、焊缝打磨、构件喷砂油漆后产生变形发生的校正和倒运、构件打包、装卸车、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内容(不包含喷砂喷漆及由此产生的倒运等工作内容)。

(2)委托乙方进行碳钢钢构件安装,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构件场内运输及装卸、构件拼装、起吊、就位、校正、焊接、打磨、构件临时加固、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内容。

(3)委托乙方进行钢构件喷砂防腐,包括但不限于在材料堆场领料、施工准备、料具搬运、清扫表面、喷砂、抛丸或手工除锈、现场清理、表面脱脂、喷涂油漆或酸洗及由此产生的倒运等工作内容。

(4)委托乙方进行施工脚手架搭拆、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脚手架(配件)验收、现场堆场领用、运至现场、搭设、铺、翻脚手架、拆除、运输到现场堆放点、堆放整齐及其他零星工作等工作内容。

(5)其他:

三、作业期限

3.1计划开工日期:

2017年12月05日

3.2计划完工日期:

2018年04月28日

实际开工及竣工日期以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为准。

四、质量标准

劳务作业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质量合格标准,并符合承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

五、分包合同价格

5.1签约合同价暂定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其中,不含税价款为元,增值税为元。

5.2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下列第

(2)方式计算:

(1)固定合同总价;

(2)综合单价,具体价格清单详见附件,工程量按实结算;

(3)其他:

5.3本合同价款,包含劳务分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内容所发生的人工费(含各类规费)、食宿、差旅、进出场费、保险费用、劳务作业设备、机具及辅材费、安全措施费、季节性施工措施、赶工措施、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其它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价款除合同规定可进行调整外,其余不再调整。

六、劳务分包人资质

营业执照号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发证机关: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七、承包人权利与义务

7.1承包人代表:

梁国武,职务:

项目经理,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处理有关本工程施工中的各项工作。

7.2承包人承诺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7.3协助劳务分包人办理有关证件,办证所需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7.4及时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劳务作业条件的劳务作业现场。

7.5承包人至迟不得晚于开始作业日期前2天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或工程(生产)任务单。

7.6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按时为劳务分包人办理结算。

7.7劳务分包人严重违反承包人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服从承包人管理或有损害承包人利益的行为,一经发现,承包人有权对劳务分包人进行经济处罚直至清除出场。

7.8负责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与成本控制措施等,在劳务作业过程中,施工方案修订的,应及时通知劳务分包人。

八、劳务分包人权利与义务

8.1劳务分包人代表:

,职务:

项目经理,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全权代表分包人履行合同,并常驻施工现场,直接负责本工程施工中的各项工作。

分包人项目经理每月驻现场不得低于24天(包括承包人批准的外出工作时间),如果在本合同工作期间要暂时离开现场,应提前报承包人项目经理批准,并按承包人项目经理的要求授权相应的现场代表。

否则,承包人有权视情节进行必要的处理,按3000元/天进行处罚,并要求分包人对不合格项目经理进行撤换,分包人不得有异议。

乙方本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负责人,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劳务分包人需在14日内向承包人提交项目经理授权书。

8.2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劳务分包工作,确保劳务作业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再分包,并按时足额的向劳务作业人员发放工资。

8.3在承包人未按时收到发包人相应款项情况下,分包人表示理解与宽容,不要求承包人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同意承包人按发包人实际支付给其的付款比例来支付进度款,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

8.4在任何时候(特别是春节期间)均能支付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工人工资,及时解决本单位内部发生的任何费用纠纷,使之不会出现聚众闹事和上访事件,否则自愿承担2万元/次的违约金,且保证继续施工1个月内不停工。

8.5按照合同、图纸、标准和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劳务作业方案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并负责成品保护工作。

8.6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工作期限延误、安全事故等责任。

8.7履行承包合同中与劳务分包工作有关的劳务分包人的义务,但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应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除外。

8.8配合承包人做好结算工作,按承包人管理要求提供相应结算资料。

8.9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按损失现状,加倍处罚。

8.10承包人提供食堂和住宿便利,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其人员住宿、饮食相应费用及管理责任,上下班承包人统一安排通勤车接送。

8.11劳务分包人不得使用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人员,不得接受现场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班组人员,如有发生,一经查实,处每人1000元的罚金。

8.12承包人或劳务作业现场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指示予以配合。

8.13劳务分包人应当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并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并将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情况上报承包人,未如期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及法定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劳务作业人员投诉或引发纠纷的,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劳务分包人从尚未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中代劳务分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并扣除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剩余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分包人不得有异议。

8.14劳务分包人不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有权不支付本次工程款;因特殊原因,承包人不得不先行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按法定应扣税比例扣除相关税费后支付。

8.15对承包人的合理安排,劳务分包人在限期内拒不执行,经承包人口头或书面警告后仍未执行的罚款500元/次,并且承包人有权辞退劳务分包人不听指挥和不听安排的人员;如劳务分包人不能满足承包人对工期、质量、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种要求,承包人有权勒令劳务分包人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8.16劳务分包人应当根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

施工过程中,如无承包人指令,劳务分包人不得擅自停工,如发生,劳务分包人须赔偿承包人一切损失,并根据对工程影响大小,罚款1000至10000元。

8.17劳务分包人管理人员、班组长纳入承包人项目管理部统一管理,接受承包人领导,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承包人的指令政令畅通。

8.18劳务分包人投入在本项目的安全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合同价的2%,所投入的费用必须向承包人代表上报,如投入的安全措施费不足,不足部分结算时直接扣除,扣除部分承包人专项用于改善劳务分包人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劳务分包人现场安全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发包人及承包人的规范及管理要求。

九、分包计量、调整及支付

9.1工程量计算

9.1.1工程量计算原则采用下列第

(2)方式:

(1)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承包人确认的图纸进行计算。

(2)工程量计算按照承包人确认的图纸净量计算,不包含材料损耗和焊缝以及连接件重量。

(3)其他:

9.1.2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9.1.3计量周期为月,劳务分包人每月30日前向承包人项目结算人员报送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已完成的工作量报告,报告须经甲方项目质量、安全、材料、进度、文明施工等主管人员和项目经理审查签字,并附具已完的工作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甲方项目结算人员据此办理月度结算。

9.2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支付

9.2.1预付款:

无。

9.2.2进度款支付:

合同双方办理完月度结算后,且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的相应工程款后30日内办理对应结算款项的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如下:

(1)每月上报当月工程进度,经项目经理审核批准后,支付至当月已完工程进度款的70%;

(2)主体结构工程封顶,具备主体中间验收条件后,项目经理出具主体结构完工证明,支付至已完进度结算价款的85%。

9.2.3竣工结算款支付:

合同内所有工作完成且通过发包人验收后,双方于3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且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的相应款项后60日内办理剩余结算款项的支付。

9.2.4提供的税票种类:

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承包人按照上述约定支付劳务分包人结算款前,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与每次付款数额相一致的增值税发票。

付款方式,以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电子汇款方式支付。

十、劳务作业人员要求

10.1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前,劳务分包人必须将拟进场人员造册上报承包人,所报花名册人员必须与相应人员本人身份证姓名及事实相符。

同时提供拟进场人员与劳务分包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10.2劳务分包人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符合本合同劳务作业要求的劳务作业人员投入工作。

必须保证其队伍的人员稳定,不能随意变动,如需变动或增减人员,必须在七天前向承包人提供变更人员名单。

10.3劳务分包人负责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人员登记备案,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做好工人出勤记录、任务完成记录;承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劳务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否则承包人有权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入劳务作业现场。

10.4承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劳务作业人员,劳务分包人应当撤换,往返路费自理。

劳务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承包人有权按1万元/人次计取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退场。

由于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上游方罚款的,罚款金额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0.5劳务分包人人员进场五天内,劳务分包人报送其队伍各班组负责人员的名单,人员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包人并备案;过程中劳务分包人员变动的,应于每个月提供变动情况说明。

十一、作业安全与环境保护

11.1作业安全

11.1.1劳务分包人严格按照承包人要求统一着装,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工作服、手套、劳保鞋、防护眼镜、反光背心等,其劳保用品费用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11.1.2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爱护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机具,如有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

11.1.3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制度作业的,情节轻微的,承包人可予以记取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要求其整改,提示3次仍不整改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其退场。

11.1.4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制度作业,情节严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包人有权选择要求其退场或要求其24小时内整改并承担1万元/次罚款。

11.1.5由于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被罚款的,罚款金额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1.1.6劳务分包人员行为规范需满足项目部要求,要熟悉掌握质量/安全红线十条、质量/安全禁令等知识,并认真遵守。

11.2职业健康

11.2.1劳务分包人应当服从承包人的现场安全管理,并根据承包人的指示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

劳务分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劳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受到伤害的,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11.2.2劳务分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11.2.3劳务分包人应按照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暂住证等一切所需证件。

11.2.4劳务分包人的施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提供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无明显残疾、无传染性疾病,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

11.3环境保护

11.3.1在合同履行期间,劳务分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劳务作业现场环境。

对劳务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劳务分包人应当遵守承包人关于劳务作业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

11.3.2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劳务作业暂停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十二、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

12.1本工程所需待安装构件由承包人提供,施工中所需的吊装设备、安装操作用的挂架、吊篮、手动工机具、辅助材料(氧气、乙炔、切割片等)安全三宝等由劳务分包人负责提供并承担费用。

承包人提供的废旧材料由承包人所有,劳务分包人不得变卖和丢弃,但经承包人认定后的垃圾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定期清理运出现场。

12.2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如有浪费或损坏,照价赔偿。

如发现人为有意破坏或浪费行为,承包人有权给予损失价值的双倍处罚。

12.3本合同约定应由劳务分包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及机具,劳务分包人在进场时必须获得承包人的同意,并将清单报承包人备案,否则退场时承包人有权不予办理携物证。

十三、施工变更

13.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劳务分包人按照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相应的变更。

13.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3.3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4承包人要求劳务分包人提供临时性用工劳务的,承包人应当提前3天向劳务分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的指示按时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进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承包人承担。

十四、验收与交付

14.1劳务作业质量

14.1.1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劳务作业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人有作业规范要求的,劳务分包人的劳务作业还应当满足承包人的作业规范要求。

14.1.2承包人有权随时对劳务分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劳务作业质量,并对存在的质量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当及时完成整改。

14.2参加检验与验收

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书面指示,参加与其劳务作业有关的材料检验,并及时提出检验意见。

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书面指示,参加与其劳务作业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并承担相应部分的整改责任。

14.3劳务作业交付

劳务作业经验收合格后,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指示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承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承包人。

十五、事故处理

15.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承包人,在承包人指挥下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5.2如属劳务分包人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进行劳动保护、酒后作业、冒险蛮干等人为因素引起的安全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负责。

15.3事故发生后,劳务分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因劳务分包人未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十六、索赔

16.1配合索赔:

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承包合同的约定。

16.2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6.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反索赔。

十七、保险

17.1劳务分包人应当按国家及施工地相关管理办法为其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17.2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十八、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8.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

18.3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18.4因劳务分包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十九、违约责任

19.1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组织符合工程要求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劳务作业人员进场的,应按不符合要求的人次向承包人支付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19.2劳务分包人拖欠劳务人员工资、不及时支付材料费、设备费,导致劳务人员围堵项目部、上访、诉讼或者采取其他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相关事务,所有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且承包人有权扣除劳务分包人欠付农民工金额总金额10%作为违约金;前述行为影响承包人正常工作甚至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另行赔偿损失,包括承包人协助劳动监察部门、人民法院执行付出的款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并选择单方解除分包合同。

19.3劳务分包人对外欠债导致承包人承担协助执行义务的,承包人有权扣除劳务分包人合同总金额20%作为违约金,停止向劳务分包人付款,并选择单方解除分包合同。

19.4无论何种原因,劳务分包人人员围堵、冲击承包人或业主员工,威胁、恐吓、殴打承包人或业主员工,损毁承包人或业主财务,阻扰施工的,劳务分包人不得以员工个人行为抗辩,均应为此承担责任。

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支付10万元/次的违约金,并另行赔偿承包人、业主,及相关工作人员损失。

情节严重的,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分包合同并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十、其他约定

20.1履约保证金:

20.2保密

除法律规定外,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二十一、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承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二、合同生效

22.1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经承包人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工程款价款支付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2.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22.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同协议文本。

二十三、附件

附件1:

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附件2: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附件3:

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附件4:

成本控制协议

 

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0573-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日期:

日期:

 

附件1:

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单位

数量

综合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附件2: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承包人:

浙江中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本工程安全、优质、高效地按期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规定,结合本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经协商,合同双方达成如下安全生产协议并遵照执行:

一、本协议作为本项目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与主合同有不一致时,以主合同条款为准。

二、HSE管理目标

1、劳务分包人承诺在实施本合同过程中,实现以下HSE目标:

(1)不发生因工重伤及以上的伤亡事故;

(2)不发生造成重伤或财产损失10000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3)不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

(4)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安全事故;

(5)不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处罚事件;

(6)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同时5人及以上的食物中毒);

(7)不发生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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