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7279263 上传时间:2023-06-28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6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促进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给予财政保障。

第五条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

第六条【文明促进体制】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其他主体】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基本要求】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明礼尚德,遵守市民文明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公共环境】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不违反规定倾倒、丢弃垃圾;

(三)不损坏公共设施设备,不违反规定踩踏绿地、折摘花木果实;

(四)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五)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或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六)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七)使用公共卫生间后即时冲水,维护卫生清洁,不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卫生间(位);

(八)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上下楼梯时靠右行走;

(九)组织广场舞、文艺汇演等文体娱乐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

(十)文明上网,不编造或者传播暴力、淫秽、虚假信息,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的信息和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十一)文明就医,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第十条【交通出行】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停放车辆规范有序,不在禁停区域停放车辆,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二)驾驶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正确使用远光灯,不随意变道、穿插和超车,不违规鸣笛。

驾驶人和乘车人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三)驾驶非机动车时,不多人并排行驶,通过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避让行人,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急转急停,不超速,不逆行;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横穿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遵守乘车规则,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让座,爱护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不携带和食用散发异味的食物,严禁实施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

(六)出租车停靠应当规范有序,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不得拒载,不得随意涨价;

(七)不在车行道内拦车、停留、乞讨或者实施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八)不在车站、景区等场所喊客、拉客、扰客、强行揽客。

第十一条【社区】公民应当遵守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共处,互相帮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依法、有序、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不乱放杂物,不高空抛物,不乱搭乱建,不私接管线,不占用公用空间、绿地。

不堵塞消防通道,不堵塞他人车库门,不占用他人停车位;

(三)装修房屋时,应当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

第十二条【家庭】公民应当遵守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十三条【饲养宠物】公民应当遵守饲养宠物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

(二)出户遛犬时,应当对犬只束2米以内的犬链(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注意避让他人;

(三)禁止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在居民生活区外饲养烈性犬的,应当圈(拴)养。

禁止携带烈性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四)饲养人应当定期为犬只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妥善保存疫苗接种凭证。

烈性犬的种类及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旅游】公民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名胜古迹、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拍照摄像遵守规定;

(二)尊重历史文化,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侮辱、诋毁历史文化名人和英雄人物;

(三)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不随意涂抹、刻画。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第十五条【商业】公民应当遵守商业文明行为规范:

(一)诚信经营,不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不占用人行道等公共场地,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

(三)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四)不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露天烧烤。

第十六条【乡风】公民应当遵守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一)移风易俗,摒弃陋习,抵制低俗;

(二)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攀比,不恶俗闹婚;

(三)厚养薄葬,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绿色环保祭祀,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四)婚丧嫁娶不噪声扰民,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公民应当遵守保护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1)节约粮食、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再生产品,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

(2)不焚烧秸秆、垃圾,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

(3)自觉参加植树造林、养绿护绿、水源保护等活动。

第三章鼓励与促进

第十八条【见义勇为】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

依法表彰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因见义勇为受到人身伤害,确有困难需要救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十九条【慈善】鼓励和支持扶老、助残、扶贫、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无偿献血】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器官。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在使用血液时,依法获得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应急救援】鼓励和支持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鼓励公民及时拨打报警急救电话。

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和医疗机构、红十字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化救护培训,提升公民救护能力。

第二十二条【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等保障激励制度。

第二十三条【行业】鼓励和支持制定行业优质服务标准。

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公用事业以及金融、邮政、通信、医院、交通、宾馆、商业零售等窗口服务行业应当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创建文明服务品牌。

第二十四条【诚信体系】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公民文明行为数据的归集整合制度,相关行为记载以及数据作为实施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鼓励创建】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文明行业、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优先录用】鼓励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枣庄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工作机制】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投入。

第二十八条【督导】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类文明创建评选内容。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业主规约、行业规范,对文明行为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一条【卫生医疗】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三十二条【教育领域】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组织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培养学生文明习惯;加强师德建设,组织和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第三十三条【教育督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

第三十四条【劝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对于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鼓励公民依法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

第三十五条【聘请劝导员】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宣传倡导】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公共媒体应当宣传和倡导文明行为、文明礼仪,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批评、谴责和曝光不文明行为。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宣传。

第三十七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介质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公益广告,规范使用广告用语。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地名牌、公交候车亭、建筑围挡等社会媒介设置公益广告总量占比不低于广告数量的30%。

第三十八条【建议权】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文明行为促进职责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投诉。

第三十九条【查处】有关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以及电话等信息;违法行为人妨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不文明行为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乱贴乱画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公共场所吸烟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出租车拒载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拒载、随意涨价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发放小广告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规携犬外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居民区饲养烈性犬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犬只。

携带烈性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部门纪律与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电力水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