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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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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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16 扫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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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那么(试行)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平,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 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依照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峻程度,按照本规那么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峻程度,应当以当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作为依据。
第三条 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依照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状特点和所起作用,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见附件〕:
〔一〕主动型行为是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靠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严峻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要紧以上作用。
〔二〕被动型行为是处于连续稳固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一样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然而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觉的,起要紧以上作用。
〔三〕缺失型行为是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
缺失型行为关于应当幸免的交通事故未能幸免的,起要紧以上作用;难以幸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评判缺失型行为关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应当幸免、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能否被对方及时发觉,应当以法律法规对安全驾驶的要求和一样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能力作为依据。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依照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过错行为,依照本规那么第三条规定确定当事人过错行为所属类型和作用大小。
当事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类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然而其他过错行为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五条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
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以下规那么确定当事人责任:
(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要紧责任。
(二)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被动型过错行为的,负次要责任。
然而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过错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觉的,负要紧责任。
(三)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过错行为,该行为关于应当幸免的交通事故未能幸免的,负要紧责任;难以幸免的,负次要责任。
(四)两方当事人均有起要紧作用过错行为的,各负同等责任。
因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比照前款规那么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过错行为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有专门规定的,依照专门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遇有本规那么附件未列入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本规那么第二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那么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本规那么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认定的,依照本规那么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本规那么由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负责说明。
附件: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那么(试行)»过错行为分类表
附件: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那么〔试行〕»过错行为分类表
主动型行为
一、车辆不按规定通过交叉路口
1
国条第51条第1项
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
国条第51条第4项
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3
国条第51条第6项
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4
法条第38条、国条第38、40、41、42条
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5
国条第51条第2项
机动车预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6
国条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3项
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7
国条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4项
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8
国条第52条第1项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9
国条第52条第2项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操纵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10
法条第38条、国条第38条、40条、41条、42条
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11
国条第68条第1项
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12
国条第68条第5项
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13
国条第69条第1项
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14
国条第69条第2项
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操纵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二、车辆不按规定超车、跟车
15
法条第45条第1款、国条第53条第2款
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的
16
国条第47条
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
17
法条第43条第1项
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18
法条第43条第2项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9
法条第43条第3项
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救车、工程救险车的
20
法条第43条第4项
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
21
国条第47条
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22
国条第82条第2项
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23
国条第72条第4项
非机动车超车时阻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24
法条第43条
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道路行驶时,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25
国条第80条、第81条第1、2项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三、车辆不按规定会车、让行
26
法条第35条、国条第82条第1项
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27
国条第48条第1项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一直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28
国条第48条第2项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一直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29
国条第48条第2项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30
省条第40条第1种行为
在狭窄道路上会车时,有条件让行的车辆未避让没有条件让行的车辆的
31
省条第40条第2种行为
在狭窄道路上会车时,后进入该路段的车辆未避让先进入的车辆的
32
国条第48条第3项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一直车时,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的
33
国条第48条第3项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路段,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的
34
国条第48条第4项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一直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35
法条第47条第1款
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36
法条第47条第2款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37
国条第70条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让行的
38
省条第37条
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39
省条第37条
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阻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的
40
国条第79条第1款
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阻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四、车辆不按规定转弯、变更车道、借道通行
41
国条第51条第3项、第57条
转弯、变更车道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42
法条第45条第1款、国条第53条第2款
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的
43
法条第45条第2款、国条第53条第3款
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44
国条第44条第2款、省条第38条
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或者阻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或者频繁变更车道或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45
国条第79条第1款、第2款
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46
国条第72条第4项
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转弯的
47
国条第70条第1款第1种行为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48
国条第70条第1款第2种行为
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
49
国条第70条第1款第3种行为
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
五、车辆不按规定掉头、倒车
50
国条第49条第1款
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51
国条第49条第1款
机动车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
52
国条第49条第2款
机动车掉头时阻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53
国条第82条第1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54
国条第50条
机动车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的
55
国条第82条第1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
六、车辆不按规定通行
56
法条第22条第1款
驾驶机动车观看疏忽,或者判定操作失误的
57
国条第64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58
国条第67条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
59
国条第67条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
60
法条第67条
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61
国条第72条第6项第2种行为
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
62
国条第72条第6项第3种行为
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竟驶的
七、行人、乘车人不按规定通行
63
法条第38条、第62条、国条39条
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64
法条第62条、国条第75条
行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65
法条第63条、
行人跨过道路隔离设施的
66
法条第63条
行人扒车、强行拦车的
67
国条第74条第3项
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阻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68
法条第62条、国条第75条第3种行为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时,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
69
法条第67条
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70
国条第74条第2项
在机动车道内嬉闹的
71
国条第74条第1项
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
72
国条第77条第4项第1种行为
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
73
法条第66条第3种行为
乘车人有阻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74
省条第44条第1项
乘车人在机动车未停稳时上下车的
75
国条第77条第2项第1种行为
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76
国条第77条第3项第1种行为
开关车门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77
国条第77条第4项
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78
法条第66条
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79
国条第77条第4项第2种行为
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躯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被动型行为
车辆、行人不按道行驶、行走
80
国条第44条第1款
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81
法条第36条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82
法条第39条、省条第57条第1项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正常通行的
83
法条第37条
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84
法条第67条
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85
国条第78条第1款
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形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86
法条第48条第2款
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刻、路线行驶的
87
法条第48条第3款
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刻、路线行驶的
88
省条第21条
驾驶教练车未按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刻行驶的
89
法条第55条第1款、
拖拉机驶入大中都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90
法条第55条第1款、省条第42条
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
91
国条第20条第2款
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时刻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92
法条第57条
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93
法条第36条、第57条第2种行为
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94
国条第70条第2款
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95
法条第61条
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96
法条第36条、61条、省条第36条
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
不按规定装载、乘坐
97
国条第55条第2项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98
法条第50条第1款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99
法条第55条第2款
拖拉机载人的
100
国条第56条第2项
挂车载人的
101
国条第55条第3项第2种行为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102
法条第49条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103
国条第83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104
国条第83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105
国条第20条第2款
在道路学习驾驶时教练车内乘坐与教学无关人员的
106
省条第45条第1款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十二周岁以上人员的
107
法条第51条第1种行为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08
法条第51条第2种行为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乘坐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车辆不按规定停放
109
法条第56条第1款、国条第63条、省条第43条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阻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110
法条第38条第1项
机动车停车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的
111
国条第82条第1项
在高速公路上的车道内停车的
112
国条第82条第4项
非紧急情形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
113
法条第59条第2种行为
非机动车停放时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114
国条第53条第2款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115
法条第52条
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阻碍交通的地点停放的
116
法条第52条、国条第60条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阻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
117
法条第68条第1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告标志的
不按规定占用道路、施工作业及道路安全隐患
118
法条第28条第2款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阻碍安全视距的
119
法条第32条第1款
擅自挖掘道路阻碍交通安全的
120
法条第32条第1款
擅自占用道路施工阻碍交通安全的
121
法条第31条
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122
国条第74条第2项
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坐卧、停留的
123
法条第32条第2款
施工作业单位在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刻内施工作业,并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
124
法条第32条第2款
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排除安全隐患的
125
国条第35条第1款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修理时,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126
国条第35条第2款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施工单位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
127
法条第30条第1款
道路显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治理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的
缺失型行为
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
128
法条第19条第1款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129
国条第28条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130
国条第28条
驾驶证被依法条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131
法条第19条第4款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
132
国条第20条第2款
学习驾驶人在无教练员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汽车的
133
国条第22条第3款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
134
国条第82条第5项
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135
国条第72条第10项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136
国条第72条第2项、第73条
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
137
国条第72条第1项
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
138
法条第22条第2款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39
国条第72条第3项、第73条第1项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140
法条第22条第2款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连续驾驶的
141
法条第22条第2款
患有阻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连续驾驶的
142
法条第22条第2款、国条第62条第7项
过度疲劳仍连续驾驶机动车的
143
法条第42条第1款、国条第45条、46条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或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的
144
国条第81条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45
国条第62条第4项
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146
法条第58条第1种行为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147
法条第58条第2种行为
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148
国条第62条第3项
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的
149
国条第62条第3项
驾驶时有观看电视及其他阻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
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150
法条第14条第3款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内道路行驶的
151
法条第16条第1项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内道路行驶的
152
法条第21条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153
法条第48条第3款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154
法条第48条第2款
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55
法条第48条第1款、国条第54条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156
国条第71条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
157
法条第48条第1款、国第54条第1款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158
国条第56条第3项
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
159
法条第49条、国第55条第1项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
160
法条第49条、国条第55条第1项
其它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161
国条第55条第3项第1种行为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
162
省条第45条第2款
十二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搭载人员的
163
国条第72条第9项
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的
164
国条第72条第9项
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的
165
国条第61条
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166
国条第56条第1项
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的
167
国条第72条第5项第1种行为
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
168
国条第72条第5项第3种行为
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169
国条第56条第2项第1种行为
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
170
国条第56条第2款
大型载客汽车、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牵引挂车的
备注:
本表中〝法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条是指«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