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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业务操作流程制度

江苏方正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咨询业务操作流程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本所参与各类咨询业务项目的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省、市各级造价管理部门、《江苏方正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质量控制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一章施工阶段跟踪审计

第一条各业务部门接受总工办的指派,承担实施对委托单位委托的咨询项目施工阶段跟踪审计工作。

第二条业务部门在总工办及总工办指定的项目负责人领导下,按照造价管理部门的技术要求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第三条各业务部门应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定期不定期地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事项要单独出具书面报告。

第四条各业务部应按我所管理系统要求在相关时间节点填报相关材料。

第五条各业务部门接受了总工办的任务下发后,应在一周内编制审计方案,报总工办、项目负责人审批。

审计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审计组人员配备、跟踪审计内容、本工程审计关键要点及其他内容。

第六条审计方案经总工办批准后,经批准的的审计方案应及时归档。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在跟踪审计前期,应按我所管理系统要求,完成

相关项目数据的归集;

(一)项目信息:

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文件、项目概况等;、

(二)审计信息:

项目负责人、审计组成员情况、跟踪审计范围、跟踪审计金额等;

(三)主要施工合同:

审计项目下的所有所有合同明细、各合同主要条款、招投标情况等。

第八条跟踪审计项目组应在每个月的25日-30日及时将跟踪审计月报上报总工办,并按要求如实、完整记录:

(一)形象进度:

采用文字的方法,将本月施工进度情况详细描写;

(二)重大事项:

采用文字的方法,将本月工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披露,必要时须将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总工办;

(三)跟踪月报:

采用文字和WORD的方法,上报总工办及档案室;

(四)合同施工情况:

根据验工月报审核结果,填写完成产值;

(五)变更情况:

跟踪审计项目下的各施工合同的签证、设计变更等材料应完整收集,编号整理,将原件(或复印件)上报总工办及档案室;

(六)隐蔽工程:

关键部位或会产生造价影响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影像资料(需文字注明时间、部位、结果等);

(七)合同变更情况:

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情况或签订的增补协议;

(八)其他应表述的工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咨询合同中其他要求)。

第九条各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完成上述资料的收集后,将审计月报的书面材料及月报签收记录送交总工办,总工办在对全部材料复核后进行会签。

第十条各项目负责人应按第七条规定的时间进行月度会签,逾期总工办有权拒签。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进行会签的,应向总工办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一条跟踪审计现场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跟踪审计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跟踪审计总结报告;

(二)跟踪审计委托合同;

(三)跟踪审计月度会签记录

(四)跟踪审计项目合同明细;

(五)签证、变更资料、按时间顺序将每个施工合同下的签证、变更材料分别装订成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总工办对总结报告进行审核,按合同约定安排收款到账。

备注:

跟踪审计委托咨询合同中特定要求,项目负责人在相应环节予以增加。

第二章工程结算审计

第十三条总工办及总工办授权的人员为我单位接收资料方,其他个人及部门无权接收任何资料,接收资料后再由总工办移交给指派的业务部或项目负责人。

接收资料时,必须与交接单位核对清点审计资料并书面签收。

第十四条业务部或项目负责人接收移交的资料一周内应对送审资料完整性、充分性进行复核,及时填写《补充资料清单》,请委托单位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审计项目移交后,总工办或业务部应根据项目规模、审核范围、复杂程度组成项目审计组,并指定项目负责人、专业审计人员。

项目负责人必须有注册造价师担任,专业审计人员必须是注册造价师或中级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员。

可能影响该项目公正审计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项目审计组应按委托合同、审计方案等履行审计职责。

在审计过程中,应切实按《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等要求和基本程序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控制审计质量。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应根据下列审计依据进行审计:

(一)国家、省及市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二)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

(三)现行技术规范、计价定额等;

(四)各级造价部门、审计机关等下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和规定;

(五)其他可以采用的审计依据。

第十八条开展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必须进行现场勘测。

勘测前项目负责人应通知委托方及相关单位同时到场。

勘测结果应做好《现场勘测记录》,并让参与勘测的相关单位现场签字认可。

第十九条现场勘测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复核竣工图纸的真实性及一致性;

(二)确定主要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法,是否按清单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内容;

(三)核对施工材料(设备)使用情况;

(四)复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资料真实性;

(五)审计人员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结算审计主要内容为建安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二)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规则;

(三)项目人、材、机换算及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四)工程量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六)主要材料消耗量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与报价相符,价格调整是否有依据:

(七)甲供材料的品种、项目工程量和结算是否正确;

(八)甲方单独分包工程量的划分和结算是否正确;

(九)措施费用调整是否有依据,计费基数、取费标准、计算程序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十)各种税金和贵妃计取是否符合税务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十一)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差异原因和责任;

(十二)索赔和违约金支付的理由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规的规定,证据是否确凿、完整,费用计算是否正确;

(十三)其他须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对现场勘测、审计对账、项目定案、项目阶段性结束以及重大问题研究会议等事项,应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要求回报总工办。

第二十七条审计工程中,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工作中得重要事项以及审计协调内容进行记录,作为咨询档案的组成部分进行归集。

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或业务部接受总工办的委托后,应制定项目审计时间计划表,提高审计效率。

原则上审计期限不得超过下表规定,如委托咨询合同中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项目审计完成时间以委托单位签收审计报告时间为准。

序号

送审金额

完成时间(日历天)

1

100万以下

30

2

100万-1000万

45

3

1000万-2000万

60

4

2000万-5000万

75

5

5000万以上

90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负责人应书面申请延期并得到委托单位的认可,方可在总工办办理延期。

未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未得到委托单位同意的,均视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计。

第二十九条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经过委托单位同意延期的时间内完成咨询报告的,每拖延一天扣除劳务费用的1%,扣完为止。

如果应项目审计组原因拖延给委托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凡是有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总工办本月将停止向该业务部或项目负责人指派其他业务。

直至拖延项目完成后方可恢复指派。

第三十条项目负责人及业务部应加强质量控制。

项目初稿完成后至少要经过专业人员自校、项目负责人符合及总工办审核等三级复核后方能出具正式咨询报告(三级复核意见应详尽)。

第三十一条咨询报告基本要素齐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标题:

应与咨询委托合同内工程名称一致;

2.编号:

各咨询报告应在我所管理系统按顺序编号;

3.工程概况:

应能反应项目基本特征,如工程结构形式、面积、主要施工内容、相关单位、开竣工日期、招标情况等;

4.审核依据:

咨询报告对结算原则应详细描写,并应注明使用定额名称、材料(设备)价格取定、让利幅度等;

5.审核结果:

应规范表述送审金额、审定金额、核减金额、让利金额等数据;

6.核减原因:

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主要核减(增)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7.审计建议:

从造价管理及项目管理角度,对委托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8.签章:

自校意见必须明确、详细反映主审人员的意见。

项目负责人在二级复核中应对自校意见进行倒查,签署意见。

技术负责人对报告最后的签发签署意见。

9.造价成果文件:

应有完整体现相应造价成果的文件,如定案书、造价汇总表、审计费用计算表、单位工程费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计价表、项目措施计价表、综合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表(已供)、甲供材料表等主要文件,同时造价成果文件的电子版应及时上传我单位造价系统管理人员;

10.现场实测确认单:

审计人员必须对工程现场进行勘测,按要求正确填写《现场实测确认单》;

11.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各级造价管理部门对于咨询报告的具体要求及归档要求)。

第三十二条造价咨询报告中得审计结果确认书应有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应签署意见的相关单位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审计结果确认书的签字、盖章均须为原件。

第三十三条原则上一份咨询合同出具一份咨询报告,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无法合并出具的,应征得总工办同意。

第三十四条咨询报告一律使用A4纸打印,不得手写,一式六份,如委托单位另有要求,应适当增加份数。

由本所归档的咨询报告除包括第三十一条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主要送审资料,如合同、送审结算书、签证变更材料、项目评价意见表等材料。

第三十五条项目负责人负责咨询报告的归档工作,归档应符合各级造价管理部门的档案要求。

第三章审计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总工办应当做好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守审计“八不准”,遵守行业纪律,保守审计秘密。

第三十七条各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总工办将扣除该项目的劳务费用,同时对相关人员予以训诫。

给委托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按比例承担额外费用及损失:

(一)发生审计资料缺失的;

(二)私自接受被审计单位送审资料的;

(三)私自变更委托项目送审资料和送审金额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现场勘量勘测的。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操作规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总工办附则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规定或要求与此操作规程有冲突的,统一按此规定执行。

签发:

李刚

江苏方正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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