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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第一章 基本规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主体分为以下类别: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行);

(二)直接接入ECDS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接入财务公司);

(三)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行);

(四)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财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

(六)除前五项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二、客户可与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签订协议,由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代为发起以下业务并代理电子签名:

(一)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

(二)转让背书申请的回复;

(三)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

另外,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未按规则及时回复提示付款申请时,其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应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则代为回复并代理签章。

三、票据当事人(接入财务公司或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业务的企业除外)收款时,入账应遵循以下规定:

付款方应按票据记载的收款方的开户行行号、账号、名称(贴现入账应使用贴现入账信息)向收款方汇划资金。

四、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显示样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样式的正面、背面、底色分别见附1、附2、附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样式的正面、背面、底色分别见附4、附5、附6,票样说明见附7。

第二章 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

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则:

1、出票人类别必须为企业;

2、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包括出票信息登记、出票人提示保证、出票人提示承兑、承兑人提示保证、出票人提示收票、未用退回处理六个业务子流程。

其中出票人提示保证、承兑人提示保证业务处理详见保证业务处理。

成功的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须包括出票信息登记、出票人提示承兑、出票人提示收票三个业务子流程。

其他的出票业务子流程由票据当事人视情况选择使用;

3、承兑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完成;

4、出票人必须在票据提示付款期末前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一、出票信息登记业务处理

(一)出票人发起出票信息登记的处理

出票人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机构代为填写的出票申请信息。

出票申请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种类;

(2)

(3)票据金额;

(4)

(5)出票人名称;

(6)

(7)出票人账号;

(8)

(9)出票人开户行行号;

(10)

(11)不得转让标记;

(12)

(13)出票人类别;

(14)

(15)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

(16)

(17)承兑人名称;

(18)

(19)承兑人账号;

(20)

(21)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22)

(23)收款人名称;

(24)

(25)收款人账号;

(26)

(27)收款人开户行行号;

(28)

(29)出票日期;

(30)

(31)票据到期日;

(32)

(33)出票人签章。

(34)

如企业通过接入财务公司进行出票信息登记,则出票申请信息的(4)、(5)项应填写为企业在财务公司的内部账号和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如收款人也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则出票申请信息的(13)、(14)项应填写为收款人在财务公司的内部账号和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在后续业务处理流程中,如发起方或接收方也通过接入财务公司进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账号及开户行行号的填写比照上述要求进行。

如承兑人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则出票申请信息的第(9)项“承兑人名称”应填写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的名称;第(10)项“承兑人账号”应填写一个“0”;第(11)项“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应填写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如承兑人为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则出票申请信息的第(9)项“承兑人名称”应填写为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的名称;第(10)项“承兑人账号”应填写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在开户银行的真实账号;第(11)项“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应填写为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开户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在后续业务处理流程中,名称、账号及开户行行号的填写比照上述要求进行。

出票人还可选择填写“票据信息备注”项和“出票人评级信息”项。

出票人评级信息包括:

信用等级、评级机构、评级到期日。

出票人接入点依据出票人申请信息,组成“出票信息登记申请报文(001)”,向ECDS发送。

(二)ECDS对出票信息登记申请的处理

ECDS收到出票人接入点发送的“出票信息登记申请报文(001)”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ECDS分配电子票据号码,将出票登记信息入库,登记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同时向出票人接入点下发“出票信息登记确认报文(005)”。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出票人接入点接收出票信息登记的处理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ECDS返回的“出票信息登记确认报文(005)”,将票据状态登记为“出票已登记”,并将出票信息登记结果及电子票据号码通知出票人。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ECDS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通知出票人出票信息登记失败。

二、出票人提示承兑业务的处理

(一)出票人发出提示承兑的处理

1、出票人发出提示承兑的业务处理

出票人在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时,向承兑人提示承兑。

出票人选择要提示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机构代为填写的提示承兑信息。

提示承兑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

(3)票据金额;

(4)

(5)到期无条件支付委托;

(6)

(7)出票人账号;

(8)

(9)出票人开户行行号;

(10)

(11)出票人类别;

(12)

(13)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

(14)

(15)出票人签章。

(16)

出票人在填写提示承兑信息时,如已获取交易合同和发票,则必须填写交易合同编号、发票号码。

若无交易合同编号,则登记交易合同名称。

若有多张发票且难以在“发票号码”项中全部注明的,应在“出票人备注”项中补全。

出票人在填写提示承兑信息时,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出票人备注”项。

出票人接入点根据提示承兑信息,组成“提示承兑申请报文(002)”向ECDS发送。

2、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提示承兑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出票人接入点根据ECDS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通知出票人提示承兑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待签收”;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ECDS对提示承兑申请的处理

ECDS收到出票人接入点发送的“提示承兑申请报文(002)”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提示承兑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待签收”,同时向承兑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向出票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承兑人接入点接收提示承兑的处理

承兑人接入点收到ECDS转发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登记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待签收”,并根据报文中的承兑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承兑人展示该提示承兑申请报文并通知承兑人回复。

若因行号、账号、名称或入账信息不符原因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ECDS发送,然后以ECDS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处理结果。

(四)承兑人回复提示承兑的处理

1、承兑人回复提示承兑的业务处理

承兑人可以选择对提示承兑签收或驳回。

承兑人签收提示承兑申请,应进行真实交易背景审查,并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

(3)票据金额;

(4)

(5)到期无条件支付承诺;

(6)

(7)承兑人类别;

(8)

(9)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10)

(11)承兑人账号;

(12)

(13)承兑人组织机构代码;

(14)

(15)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16)

(17)回复日期;

(18)

(19)承兑人签章;

(20)

(21)“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22)

承兑人签收提示承兑申请的,第(11)项必须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承兑人根据需要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承兑协议编号”项和“承兑人评级信息”项。

承兑人评级信息包括:

信用等级、评级机构和评级到期日。

承兑人驳回提示承兑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

(3)票据金额;

(4)

(5)承兑人类别;

(6)

(7)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8)

(9)承兑人账号;

(10)

(11)承兑人组织机构代码;

(12)

(13)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14)

(15)回复日期;

(16)

(17)承兑人签章;

(18)

(19)“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20)

承兑人驳回提示承兑申请的,第(10)项必须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承兑人根据需要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承兑人接入点根据承兑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ECDS发送。

2、承兑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承兑人接入点根据ECDS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承兑人。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根据承兑人回复为“签收”或“驳回”作不同处理:

承兑人回复为“签收”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已签收”;承兑人回复为“驳回”的,则在行内系统作相应记录。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如承兑人为直接接入ECDS的银行、财务公司,在收到ECDS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后,以此报文作为承兑业务的账务处理依据,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五)ECDS对提示承兑回复的处理

1、若ECDS收到承兑人接入点发来的“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该报文转发至出票人接入点,并向承兑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为“出票已登记”。

检查未通过的,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同时向承兑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若ECDS收到承兑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ECDS将通用回复信息入库,同时根据回复标记为“签收”或“驳回”对票据状态进行更改:

承兑人签收,ECDS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已签收”;承兑人驳回,ECDS修改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

同时ECDS向出票人接入点转发“通用回复报文(031)”,向承兑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ECDS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向承兑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六)出票人接入点接收提示承兑回复的处理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将票据状态回滚为“出票已登记”。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修改为“提示承兑已签收”;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回滚为“出票已登记”。

出票人接入点将提示承兑回复结果通知出票人。

三、出票人提示收票业务处理

(一)出票人发出提示收票申请的处理

1、出票人发出提示收票申请的业务处理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已签收”时,可向收款人发出提示收票申请。

出票人选择要提示收票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机构代为填写的提示收票申请信息。

提示收票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

(3)票据金额;

(4)

(5)出票人账号;

(6)

(7)出票人开户行行号;

(8)

(9)出票人类别;

(10)

(11)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

(12)

(13)出票人签章。

(14)

出票人在填写提示收票信息时,可选择填写“出票人备注”项。

出票人接入点根据提示收票申请信息,组成“提示收票申请报文(003)”向ECDS发送。

2、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提示收票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出票人接入点根据ECDS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通知出票人提示收票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收票待签收”;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ECDS对提示收票申请的处理

ECDS收到出票人接入点发送的“提示收票申请报文(003)”后,对报文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提示收票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收票待签收”,同时向收款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收款人接入点接收提示收票申请的处理

收款人接入点收到ECDS发来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登记票据状态为“提示收票待签收”,并根据报文中的收款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收款人展示该提示收票申请并通知收款人回复。

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ECDS发送,然后以ECDS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处理结果。

(四)收款人回复提示收票申请的处理

1、收款人回复提示收票申请的业务处理

收款人可以选择对提示收票申请签收或驳回。

收款人签收提示收票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

(3)票据金额;

(4)

(5)收款人类别;

(6)

(7)收款人开户行行号;

(8)

(9)收款人账号;

(10)

(11)收款人组织机构代码;

(12)

(13)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14)

(15)回复日期;

(16)

(17)收款人签章;

(18)

(19)“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20)

收款人签收提示收票申请的,如第(10)项为“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则第(9)项填写“0”;如第(10)项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则第(9)项填写收款人自身的电子签名。

收款人根据需要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收款人驳回提示收票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

(3)票据金额;

(4)

(5)收款人开户行行号;

(6)

(7)收款人账号;

(8)

(9)收款人类别;

(10)

(11)收款人组织机构代码;

(12)

(13)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14)

(15)回复日期;

(16)

(17)收款人签章;

(18)

(19)“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20)

收款人驳回提示收票申请的,如第(10)项为“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则第(9)项填写“0”;如第(10)项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则第(9)项填写收款人自身的电子签名。

收款人根据需要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收款人接入点根据收款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ECDS发送。

2、收款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收款人接入点根据ECDS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收款人。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根据收款人回复为“签收”或“驳回”作不同处理:

收款人回复为“签收”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收票已签收”;收款人回复为“驳回”的,则在行内系统作相应记录。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五)ECDS对提示收票申请回复的处理

1、若ECDS收到收款人接入点发来的“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该报文转发至出票人接入点,并向收款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回滚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已签收”。

检查未通过的,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同时向收款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若ECDS收到收款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通用回复信息入库,同时根据回复标记为“签收”或“驳回”对票据状态进行更改:

收款人签收,ECDS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收票已签收”;收款人驳回,ECDS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已签收”。

同时ECDS向出票人接入点转发“通用回复报文(031)”,向收款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ECDS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向收款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六)出票人接入点接收提示收票申请回复的处理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修改为“提示收票已签收”;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回滚为“提示承兑已签收”。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将票据状态回滚为“提示承兑已签收”。

出票人接入点将提示收票申请回复结果通知出票人。

四、电子商业汇票未用退回的处理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信息登记成功后,收款人对提示收票申请进行回复前,可以对票据状态处于“出票已登记”、“提示承兑已签收”的电子商业汇票作未用退回处理(ECDS称撤票)。

(一)出票人发出撤票申请的处理

出票人选择需要办理未用退回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机构代为填写的撤票申请信息。

撤票申请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

(3)票据金额;

(4)

(5)出票人账号;

(6)

(7)出票人开户行行号;

(8)

(9)出票人类别;

(10)

(11)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

(12)

(13)出票人签章。

(14)

出票人接入点根据撤票申请信息,组成“撤票申请报文(004)”,向ECDS发送。

(二)ECDS对撤票申请的处理

ECDS收到出票人接入点发送的“撤票申请报文(004)”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ECDS将撤票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作废”,同时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如之前已作出了出票保证、提示承兑、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ECDS同时向承兑人接入点、保证人接入点发送“通用业务通知报文(041)”。

检查未通过的,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并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出票人接收撤票结果的处理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将票据状态更改为“票据已作废”。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出票人接入点将撤票结果通知出票人。

(四)出票保证人、承兑人、承兑保证人接入点接收撤票结果的处理

出票保证人、承兑人、承兑保证人接入点收到“通用业务通知报文(041)”后,将票据状态更改为“票据已作废”并通知出票保证人、承兑人、承兑保证人。

 

第三章 转让背书业务处理

企业之间基于商品交易、债权债务清偿或其他合法事由,可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转让背书业务。

转让背书应遵守以下规则:

1、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必须是企业;

2、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3、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一、背书人发出转让背书申请的处理

(一)背书人发出转让背书申请的业务处理

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处于以下状态时,可向被背书人发出转让背书申请:

1、提示收票已签收;

2、

3、转让背书已签收;

4、

5、质押解除已签收;

6、

7、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8、

背书人选择要转让背书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机构代为填写的转让背书申请信息。

转让背书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

(3)票据金额;

(4)

(5)转让背书申请日期;

(6)

(7)不得转让标记;

(8)

(9)背书人名称;

(10)

(11)背书人类别;

(12)

(13)背书人开户行行号;

(14)

(15)背书人账号;

(16)

(17)背书人组织机构代码;

(18)

(19)被背书人名称;

(20)

(21)被背书人账号;

(22)

(23)被背书人开户行行号;

(24)

(25)背书人签章。

(26)

背书人在填写转让背书申请信息时,还可选择填写“背书人备注”项。

背书人接入点根据转让背书申请信息,组成“转让背书申请报文(010)”,向ECDS发送。

(二)背书人接入点收到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背书人接入点根据ECDS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通知背书人转让背书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背书待签收”;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ECDS对转让背书申请的处理

ECDS收到背书人接入点发送的“转让背书申请报文(010)”,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转让背书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背书待签收”,同时向被背书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向背书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背书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被背书人接入点接收转让背书申请的处理

被背书人接入点收到ECDS转发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背书待签收”,并根据报文中的被背书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被背书人展示该转让背书申请并通知被背书人回复。

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ECDS发送。

然后以ECDS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处理结果。

四、被背书人回复转让背书申请的处理

(一)被背书人回复转让背书申请的业务处理

被背书人可以选择对转让背书申请签收或驳回。

被背书人签收转让背书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机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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