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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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呼和浩特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2020年)

(送审稿)

 

二零一七年九月

呼和浩特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7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指导,立足我市实际,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以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未利用地预防管理和风险源管控为重点,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二、目标指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详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

(1)收集环保、国土、农牧业等部门已有的土壤环境质量和污染现状调查基础资料,结合现有调查结果,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逐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筹安排,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的调查工作。

2017年底前,农牧业局确定农用地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环保局确定重点行业企业调查清单,制定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方案。

(市环保局、农牧业局牵头,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乡建设委员会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按照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方案中确定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方法,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污染源、主要污染因子及其对农畜产品质量的影响,掌握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市环保局、农牧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委员会、卫生计生委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地块的名录和分布,以及各污染地块的污染类型、污染源、主要污染因子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市环保局牵头,农牧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委员会、卫生计生委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1)加强土壤监测能力建设,配备土壤监测设备,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员培训。

(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旗(县、区)全覆盖。

(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牧业等部门现有相关数据,以及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数据,2018年底前,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加强数据共享,按照自治区要求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牧业生产中的作用。

(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卫生计生委、林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完善环境法规标准,推进土壤环境依法监管

   执行国家标准,严格污染物控制。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国家相关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执行国家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执行国家农膜标准,提高厚度要求;执行国家农药包装标准,增加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土壤的要求;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市环保局、农牧业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员会、水务局、质监局、林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结合我市实情,完善地方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适时制定、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

(市法制办、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明确监管重点,强化监管执法。

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我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等区域。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农牧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大执法力度,防止土壤污染。

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

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

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

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全市、各旗(县、区)及企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农牧业局、安全监管局、公安局、林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牧业环境安全

  逐步开展农用地类别划定。

(1)根据国家将要发布的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在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的基础上,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2)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2018年底前,选择试点地区,开展耕地土壤和农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

(市农牧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2019年底前,在试点基础上,推进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

(市农牧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4)划定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同意后,数据在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共享。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市农牧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5)根据实际条件,适时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

(市农牧业局牵头、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防优先保护类耕地污染。

(1)根据详查结果,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在原有基础上继续研究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

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严格登记制度,明确土地受让方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每年调查统计耕地种类及面积,市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各旗(县、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水务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调查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的企业分布情况,是否存在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减少对土壤的污染威胁。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推进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1)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各旗(县、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按照国家将要出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

到2020年,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90%的指标目标。

(市农牧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畜产品超标风险。

(市农牧业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强化农畜产品质量检测,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保障农畜产品安全。

(市农牧业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4)定期开展对农牧民及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并形成长效机制。

(市农牧业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落实重度污染耕地严格管控。

(1)重度污染耕地要按照严格管控类耕地进行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旗(县、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市农牧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落实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

(市农牧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

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

严禁在重度污染林地、园地种植食用农(林)产品。

(市农牧业局、林业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根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结果向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按质量分类管理建设用地。

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环保局、城乡建设委员会、水务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落实建设用地监管责任。

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各旗(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及时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进行监管。

组建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网络共享平台,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环保局、规划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规划局、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1)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畜产品。

(市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建立定期巡查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巡查,巡查结果上报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立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依法严查向草地、沙漠、盐碱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在列入国家盐碱地改良计划的地区,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试点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农牧业局、水务局、林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防范建设项目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旗(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2017年起,有关地方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市环保局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1)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

(市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规划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规划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牧业局、水务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防范土壤环境污染

1、严控工矿污染。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

(1)各旗县区按照属地管理责任,调查摸清辖区内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上报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最终由市政府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监测报告报所在旗(县、区)环保局和市环保局,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环保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旗(县、区)环保局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市环保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加强电器电子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4)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旗(县、区)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

(1)自2017年起,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逐步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

(3)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4)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安监局、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1)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按照国家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到2020年,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0%。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1)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污泥和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以及危险废物储存处置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控制农业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

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

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选择列入国家计划的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市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

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

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

(市农牧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

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

到2020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

(市农牧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工商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

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

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85%,80%的养殖专业户实施粪便收集和资源化利用。

(市农牧业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

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

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

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市水务局牵头,市农牧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减少生活污染。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

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

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

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

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

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

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执法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要以影响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

(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农牧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1)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部门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确定拟开发为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地块;市环保局出具地块土壤污染监测报告。

将被污染地块确定为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对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按照自治区的统筹安排,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

(市农牧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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