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制度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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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目录o一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o二行政听证的范围o三行政听证的形式o四正式听证的程序o四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问题o五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与重构一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o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o是以司法权的运作模式(两造对峙、法官听证)出现的二行政听证的范围法理依据:

1.行政听证的功能在于行政听证相对人在接受不利决定之前,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因此,如果行政主体作出有利于相对人的决定,不需要行政听证。

2.行政效率是行政的生命。

行政听证在一定程度减损了行政效率,因此为了确保行政基本的效率,有的行政行为在作出之前可以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3.行政听证意味着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公开有关证据材料,如果这些证据材料的公开将损害国家、公共、个人利益,则可将这些排除出行政听证的范围。

从各国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和实践来看,行政听证的范围主要包括:

o行政立法:

虽然没有具体的相对人,但它涉及“人”的利益的重新分配,因此,有必要事先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o行政决定:

只有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决定,才有给予行政听证权的必要,当然,随着法律发展,纳入行政听证范围的行政决定将不断扩大三行政听证的形式o正式听证o非正式听证行政听证的形式o正式听证正式听证是借助于司法审判程序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内部结构为三角型的程序模式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调查人员行政相对人指控抗辩这种听证程序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不适应行政效率的要求。

正视听证在各国立法中只是作为一种例外,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

如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

行政听证的形式o非正式听证o非正视听证是指不采用司法性审判程序听取意见,且不以笔录作为裁决的唯一依据的一种程序模式。

o行政机关对如何进行听证由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决定程序的进展或中止、终结程序。

o各国仅作原则性的规定,不强调形式。

四、正式听证的程序o通知o质辩o决定通知o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前,将有关听政事项依照法定程序通知有关当事人。

o要式行为o目的:

让行政相对人了解听证有关事项,为其及时、有效地行使听证提供保障。

质辩o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由行政机关的调查人员与当事人就行政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展开质证和辩论的过程。

o听证的核心o质辩是行政案件调查的一种延续,是对调查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交给当事人质疑,从而提高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真实性和适用法律准确性的程度。

决定o听证主持人做出的一个行政决定:

对于听证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表明的一个认识对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各国的规定不一致。

五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问题o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狭窄:

1.具体行政行为方面:

我国现行法律只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两种具体行政行为上做了行政听证制度的规定。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除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并无明确规定。

2.抽象行政行为方面:

我国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是否要进行听证,由行政机关决定。

从这个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立法法只解决了我国行政立法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制订过程的听证,对于其他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否要进行听证,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让行政相对方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问题o听证参加人的代表性狭窄以2002年1月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召开的铁路春运价格听证会为例,在33名听证代表中,有各种各样的职业和阶层,消费者代表12人,但是受春运价格影响最大的打工者和学生只有一名代表。

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体代表往往在听证会所占比例过小。

从参加人的范围来看,按照行政法理论,“当事人”的概念仅指权利和权益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因此,其他的第三者无权提出听证申请。

这一规定显然不合理。

因为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往往直接或间接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受不利影响的第三人却无法通过听证程序得到保护,就无法维护法律的公正。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问题o听证笔录的效力规定模糊我国行政听证笔录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其法律效力规定模糊。

行政处罚法、立法法和价格法都没有对听证笔录的效力做出规定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问题o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不充分公开是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应该把与听证会有关的信息进行公开,还要公开听证过程,这样不仅使公众能充分和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与建议,而且也是行政机关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一种形式,这样就会防止行政行为暗箱操作现象的发生,也会防止听证出现形式化。

六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与重构o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

扩大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的适用范围,拓宽抽象行政行为听证的适用范围。

o提高结果效力层次。

这要求在高层次予以听证,从而使问题得以合理、民主地解决。

涉及全国的问题,可以由更高层或者最高层政府组织协调全国范围内利益的听证会,做出全国认同的结果才能解决。

再有对于行政听证的规定部分可以由规章等上升为法律,提高其法律效力。

o健全主持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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