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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分为5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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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分为5类

 

1.感染性废物:

是指携带病原微生物拥有惹起感染性疾病传

 

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塑料制品。

 

医疗废物:

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传生病

 

病人产生的垃圾等;

 

2.病理性废物:

是指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荒弃物和医学

 

试验动物尸体。

包括手术中产生的荒弃人体组织、病理切片后废

 

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3.损害性废物:

是指可以刺伤或割伤人体的荒弃的医用锐器,

 

包括医用针、解剖刀、手术刀、玻璃试管等;

 

4.药物性废物:

是指过期、裁汰、变质或被污染的荒弃药品,

 

包括荒弃的一般性药品,,荒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

 

等;

 

5.化学性废物:

是指拥有毒性、腐化性、易燃易爆性的荒弃化

 

学物品,如荒弃的化学试剂、化学消毒剂、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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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标志的职业卫生防范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藏、办理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装备必要的防范用品,定

 

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范其碰到健康损害。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办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同意证;未获取经营同意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相关医疗废物集中办理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办理单位,应当吻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吻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储藏、办理

 

设施也许设施;

 

(二)拥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拥有负责医疗废物办理收效检测、议论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拥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办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办理单位的储藏、办理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

 

业等工作场全部合适的安全防范距离,并吻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办理单位应当最少每2天到医疗卫活力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储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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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办理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相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表记的专用车辆。

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办理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干净。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办理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保证安全,不得扔掉、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办理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保证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办理单位办理医疗废物,应当吻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办理单位应当依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如期对医疗废物办理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收效进行检测、议论。

检测、议论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办理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办理单位办理医疗废物,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医疗卫活力构收取医疗废物办理花销。

 

医疗卫活力构依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办理花销,可以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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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办理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办理,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还没有集中办理设施也许办理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推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办理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

 

置设施。

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办理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还没有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办理设施期间,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拟定吻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办理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办理方式和办理单位。

 

第五章督查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活力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办理单位进行督查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活力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办理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

 

集、运送、储藏、办理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范等状况进行如期督查检查也许不如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活力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办理单位从事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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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运送、储藏、办理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如期督查检查也许不如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期交换督查检查和抽查结果。

在督查检查也许抽查中发现医疗卫活力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办理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马上除掉隐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活力构、医疗废物集中办理单位和督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检举、投诉、检举和指控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予以宣告。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督查检查职责时,有权采用以下措施:

 

(一)对相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认识状况,现场监测,检查取证;

 

(二)查阅也许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资料,收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纪行为;

 

(四)查封也许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以致传生病流传也许环境污染事故,也许有凭据证明传生病流传也许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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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临时控制措施,分他人员,控制现场,并依照需要责令暂停以致或同意能以致传生病流传也许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活力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办理单位,对相关部门的检查、监测、检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拦,不得供应虚假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办理设施也许组织拟定医疗废物过渡性

 

办理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知责怪,责令限时建成医疗废物

 

集中办理设施也许组织拟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办理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恩赐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许其他相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督查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活力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办理单位的违纪行为不及时办理,发生或同意能发生传生病流传也许环境污

 

染事故时未及时采用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责、渎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也许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改

 

正,通知责怪;造成传生病流传也许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恩赐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办理单位经营同意证的,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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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人民政府也许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责怪,

 

责令回收违纪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恩赐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活力构、医疗废物集中办理单位违反本

 

条例规定,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也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

 

期改正,恩赐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也许未设置监控部门也许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范以及紧急办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藏、办理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用职业卫生防范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也许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也许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干净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如期对医疗废物办理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收效进行检测、议论,也许未将检测、议论收效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活力构、医疗废物集中办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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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管部门也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时改正,恩赐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储藏设施也许设施不吻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依照种类分置于专用包装物也许容器的;

 

(三)未使用吻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也许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也许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活力构、医疗废物集中办理单位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时改正,恩赐警告,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生病流传也许环境污染事故

 

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也许取消执业同意证件也许经营同意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扔掉医疗废物,在非储藏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也许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履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获取经营同意证的单位也许个人收集、运送、储藏、办理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办理不吻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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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生病病人也许疑似传生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也许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办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生病病人也许疑似传生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依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办理的。

 

第四十八条医疗卫活力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生病病人也许疑似传生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时改正,恩赐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生病流传也许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也许取消执业同意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活力构、医疗废物集中办理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用紧急办理措施,也许未及时

 

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恩赐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生病流传也许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也许取消执业同意证件也许经营同意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活力构、医疗废物集中办理单位,无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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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由,阻拦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也许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检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也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恩赐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也许取消执业同意证件或

 

者经营同意证件;冲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办理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活力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要求办理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时改正,恩赐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

 

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生病流传也许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也许取消执业同意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获取经营同意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

 

送、储藏、办理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马上停止违纪行为,充公违纪所得,可以并处违

 

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也许经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也许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过水道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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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马上停止违纪行为,恩赐警告,充公违纪所得;违纪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纪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纪所得也许违纪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

 

运输的,也许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十四条医疗卫活力构、医疗废物集中办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以致传生病流传也许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肩负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授课、尸体检

 

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拥有直接也许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条例履行。

 

第五十六条军队医疗卫活力构医疗废物的管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拟定管理方法。

 

第五十七条此条例自宣告之日起推行[2]。

 

第八章医疗废物的性质与管理

 

医疗废物也称医疗垃圾,是指诊疗、治疗人或动物的免疫过程中,在相关的研究过程中,在生物制品的制备或检测过程中产生的荒弃物,包括医院诊所、卫生防疫、保健、检验等与医疗卫

 

生相关的单位排出的全部垃圾的总称。

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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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公安部于1998年1月4日宣告了环发[1998]08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指出医疗垃圾属于危险废物。

国务院、

 

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先后颁发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活力构医疗废物管理方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分方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方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要求对医疗垃圾严格管理,推行

 

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和同意证制度,解决因医疗垃圾管理办理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疾病流传。

第九章医疗废物办理办理技术

 

目前,医疗废物的办理办理技术主要包括燃烧、高压蒸气灭菌、等离子体、微波辐射、破碎高压消毒、化学消毒等,其中,

 

燃烧是医疗垃圾最宽泛的无害化办理方式。

1986年国务院宣告

 

的57号文件便明确规定:

“医院垃圾及其他单位有毒有害荒弃物,须经单独收运燃烧办理。

”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宣告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第9.1条明文规定医院临床废物宜建设专用燃烧设施进行处

 

置,禁止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敷料的回收利用。

2003年卫生部颁

 

布的《医疗卫活力构医疗废物管理方法》细则中也规定:

“可以燃烧的,应当及时燃烧”。

同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

 

督查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宣告了《GB19218—2003医疗废物燃烧炉技术要求》(试行),规范推行医疗垃圾燃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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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医疗废物燃烧炉

 

在理想状态下,医疗垃圾进入燃烧炉后,依次经过干燥、热

 

解和燃烧三个阶段,其中的有机可燃物在高温条件下完好燃烧,

 

生成二氧化碳气体,并释放热量。

影响医疗垃圾燃烧的主要技术

 

要素包括:

医疗垃圾的性质、停留时间、温度、湍流度、空气过

 

剩系数等。

其中停留时间、温度、湍流度称为“3T”要素,是反响

 

燃烧炉性能的主要指标,是燃烧炉以及烟气净化系统研发设计过

 

程中的要点。

四川长城环境科学与工程研究所研发的除尘净化垃

 

圾热解燃烧炉工作过程是垃圾从垃圾进口进入垃圾干燥热解室

 

进行干燥,经旋转炉盘搅拌、粉碎研磨后进入垃圾燃烧室进行燃烧,产生上升热气,其内含有的粗大尘粒被扔掷在上炉体内壁和逆流方向运动的固体垃圾上,再次干燥垃圾,最后屡次落入燃烧室

 

多次燃烧。

同时燃烧室内进行缺氧燃烧后的烟尘(微细粉尘)经净化系统,净化后烟气经集气室进混杂室与空气混杂再通入烟气燃

 

烧室完好燃烧。

也可在烟气燃烧室出口处烟囱内发射预热空气,产生自燃,充分燃烧裂解。

尾气经射流器产生微负压由烟囱对尾气高空排放。

滤带主要依靠惯性碰撞、直接拦截、扩散、重力沉降、静电吸引等综合筛滤获取除尘净化。

同时除尘后被污染的滤料按调治速度,缓慢落入伞形筛分器清筛,干净的滤料经炉体外输送装置或由人工再送入滤带,使滤料循环使用。

参照资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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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扩展阅读:

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

 

开放分类:

医疗,环境保护

 

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

第三章医疗卫活力构对医疗...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办理

第五章督查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八章医疗废物的性质与管理

第九章医疗废物办理办理技术

第十章医疗废物燃烧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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