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体系法律法规导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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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体系法律法规环境体系法律法规导读导读环境体系法律法规导读一,环境法律中的制度;二,法律责任;三,不同调整对象的各法律特别规定;四,安全;一,环境体系法律中的几个制度1,三同时制度;2,报批许可制度;3,缴费制度;4,提倡节能环保制度;5,处罚制度;一,环境法律体系中的几个制度1,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一,环境体系法律中的几个制度2,报批许可制度;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后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有污染的要报告,有事故的要报告,拆对有污染的要报告,有事故的要报告,拆除、闲置环保设施的要报告;除、闲置环保设施的要报告;有排污的要有排污的要“先许可,后排放先许可,后排放”;2,报批许可制度报告审批是个宝;解决不了就要报;多多汇报就是好;少担心思责任少;一,环境法律体系中几个制度3,缴费制度;立项,审批,实施,执行,处罚;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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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法律体系中几个制度4,提倡节能环保制度;提倡使用环保的技术和设施;给予税收和财政补贴的奖励措施;一,环境法律体系中几个制度5,处罚制度;制止违法行为的手段,一定程度上消除违法行为和违法目的;一,环境法律体系中几个制度5,处罚制度的种类一,按执行机关分类: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二,按执行机构形式分类: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按责任大小来分类:

刑事行政民事;二,环境法律中的责任1,行政处罚的种类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

(一)警告;

(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二,环境法律中的责任2,处罚的原则:

“一事不二罚一事不二罚”、“罚与收罚与收两条线两条线”、“处罚分级别处罚分级别”;3,处罚听证程序;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之前二,环境法律中的责任针对不同对象有特殊的要求;特别注意“应当应当”、“不准不准”、“禁止禁止”、“未经许可未经许可”字眼;三,环境法律调整的对象气、水、土、渣、毒害等5大类对环境有影响的分别有特定规范;四,安全环境体系的目的是安全;安全涉及生产到终端客户各个环节;从立项、建设采购、生产、保管运输、销售售后服务企事业各个部门;牵涉到政府土地、环保、工商、税务、运输、消防、公安等各个行政及司法部门;环境法律体系导读之框架一,环境法律中的制度;二,法律责任;三,不同调整对象的各法律特别规定;四,安全;三,不同调整对象的各法律特别规定;环境法律不同对象环境、气、水、土、渣、毒害毒害等5大类三,环境法律不同对象中注意的内容1,环境法律制度;2,注意“强制性和禁止性”字眼;3,法律责任;4,执行标准;三,环境法律体系中“环境”篇1环境保护法1,对象:

在中国境内及海域,包含生态环境、动植物、自然遗迹、古迹等在内;2,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保要求的技术和设备;3,造成重大污染的,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三,环境法律体系中三,环境法律体系中“环境环境”篇篇2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不得指定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三,环境法律体系中“环境”篇3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分:

可能重大、轻度、影响很小的三类;三,环境法律体系中“环境”篇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第17条;法律责任:

1未依法报批的、2不重新报批的、3未经批准、4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的,开工的,停止建设,罚5万元20万元,负责人行政处分三,环境法律体系中“环境”篇5排污口设置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1,单位报告;变更也要报告;2,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3,必须有防火、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三,环境法律体系中”环境”篇6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1,征收对象:

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噪声(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缴款:

在接到“排污费缴费通知单”7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监制的“一般缴款书”(五联),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3,滞纳金:

滞纳之日起加收2;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户外广告“定期维护”登记和批准;交通运输避免泄漏、遗撒;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市民行为规则;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三,环境法律体系中“海洋”篇11,报告: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2,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3,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征得同意;三环境法律体系中“海洋”篇2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3条1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2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3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三,环境法律体系中“海洋”篇3许可制度(第55条第一款第二款)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处罚责任三,环境法律体系中“水”篇1报告制度:

1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2报告变化;3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4排污口;许可证制度;环境法律体系中“水”篇2水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制定应急方案,有应急措施;(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告:

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

第第22条条禁止禁止私设暗管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第29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第30条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规定和标准。

第第31条向水体排放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标准。

第第33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第34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第35条禁止利用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第36条禁止利用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三,环境法律体系中“水”篇3法律责任:

(一)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GB8978-1996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三,环境法律体系中“气”篇1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禁止采用、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它防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法三,环境法律体系中“气”篇21,对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修或者更新,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超标的,5003万元以下罚款;2,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作重大改变报告;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环境法律体系中“气”篇33,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须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设置焚烧炉集中焚烧。

(第20条第1款)罚款3百3千元;4,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罚款1千1万元;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三,环境法律体系中“气”篇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擅自拆除、闲置和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每辆车5百元3千元的罚款;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排的,由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通知书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对逾期未治理仍上路行驶的,公安部门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三,环境法律体系中“气”篇5饮食油烟排放标准69P三,环境法律体系中“声”篇1环境影响报告书;三同时制度;设施“变更、闲置,拆除”报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三,环境法律体系中“声”篇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昼间夜间-特殊住宅区居民、文教区.三,环境法律体系中“危险品”篇1经营经营(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实行“许可证制度”;取得许可证的条件“管理制度,相应的工艺和能力,应急设施和措施”;审查制度(提供的有技术资料,接受的核实)禁止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三,环境法律体系中“危险品”篇2危险品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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