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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制度的历史与发展欧洲专利制度的历史与发展1.从特权制度到专利法的立法2.1877年的德国专利法之前的历史3.1877年之后的德国专利立法4.欧洲专利制度的发展5.法律渊源组织6.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发展趋势1.从特权制度到专利法的立法从特权制度到专利法的立法直至近代,都还在设立行会,仍受到行会势力的影响。

但在中世纪行将就木的时候,人们的思想就出现了普遍的突破。

国家君主以及城市政府对那些引进创新的发明人和企业授予特权特权(Privilegien)。

两种特权:

发明特权发明特权和引进特权引进特权直至19世纪,由于现代交通工具使得技术文献的交流变得容易方便,人们才普遍的认为,单纯转让的发明(不再)是值得保护的成果。

因此,就取消了引进特权和引进专利。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14世纪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个别引进特权与发明特权:

来自Flandern的Weber和来自Delft的Tuchwirker获得了在英格兰的引进特权、Sachsen和Bhmen的人取得了有关从矿山抽水设备的发明特权。

15世纪:

在米兰出现的引进生产丝绸(从佛罗伦萨)的特权、在Ferrara的引进制造金箔(从威尼斯)和生产丝绸锦缎(从Genua)的特权,在威尼斯的引进印刷技术(从德国)的特权;16世纪:

在法国有了引进的生产威尼斯式水晶的特权、在英格兰则有了引进的生产一种特殊类型玻璃的特权。

在早期特的权制种,特权并不是可以与现代专利相比的独占权。

在某些情况中,就是通过合同承诺给予创新者一定的优惠(Vergnstigungen);有的时候,创新者还获得了附加的特权:

要求使用其发明的第三人支付报酬。

如果在特权中规定了报酬的数量,那么就不能禁止那些已经支付了报酬的人使用发明。

随着时间的流逝,如果没有特权者同意任何人不允许使用创新的规定,渐渐地占据了主导地位(独占权)。

几乎不存在确定的有关授予特权的规则。

虽然授予特权是君主的恩恩赐,但也不能说君主就是随意授予特权的。

15和16世纪的实践使人们确认了某些前提条件:

优先提出申请的人、保护客体的新颖性(但只要求是在受保护的领土范围内)、可实施性(在多数情况中是要通过“实验”来证明的)、有用性。

随着申请的数量以及需要事先审查任务的增多,促使了君主们要努力平等地去处理这些申请和审查,不听审查员意见的情况是很少的。

特权的有效期有效期是有限制的,大多数是5至10年,个别情况中也有是权利人整个一生的。

如果没有得到权利人的同意就使用了发明,那么对此的制裁制裁的就是-在国库与权利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罚款,此外,还会受到没收和销毁未经同意生产的产品的威胁。

授予特权的形式就是签发一个官方证书称之为“litteraepatentes”(开着口的信),这就是今天“专利”这种表述的来源。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由于当时没有什么其他成文的规定,1474年的威尼斯法年的威尼斯法就具有了一个特别重要的地位。

它规定,对于一个-成熟可使用的-新的和有独创性的设备装置可以在一个行政机关申请一个10年长的保护,任何未经原创者同意的模仿,都有受到罚款和销毁未经允许生产的客体的威胁。

这部法律的目的旨在通过这些反对模仿和阻止侵犯创作者荣誉的预防措施,激励有才华的人给国家带来有益的发明。

但是,发明人是否由该法而获得了好处,迄今也没有任何的记载。

实际上,即使在当时的威尼斯,君主授予的特权仍是唯一保护发明的办法。

16世纪中叶开始的特权制度的蜕化现象导致了现代专利法产生。

特权制度的这种蜕化现象主要是在英格兰和法国导致了专制统治和重商主义的经济政策。

出现了完全随意地给宫廷宠臣授予特权的情况。

这种慷慨大方地扩大授权的范围,增大了特权负担。

对这种滥用特权制度的反对就导致了-在英格兰很快地,而在法国则是在大革命时期-取消了所有的垄断和特权。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大约从1560年开始,英格兰英格兰对盐、醋、干鲱鱼、腌鱼、皮革生产、肥皂、刷子、瓶子、铁、硝、淀粉、帆布等授予了垄断。

受到这种垄断阻碍的工商业者对此进行了抵制,消费者也有抱怨。

法学家们认为这种垄断违背了传统的普通法,有些垄断还被法院宣告为是无效的。

英格兰议会始终是对这种滥用垄断的情况持批评态度的,并在1624年颁布垄断法垄断法规规(StatuteofMonopolies)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这部法规的目的,是要将王室授予垄断权的权限限制在传统的和普通法的界限之内。

它宣布,有关购买、销售、使用和制造客体的所有垄断以及现在和未来授予的独占权,都是无效的。

但是王国授予给第一个和真正的发明人关于新生产方法或者新产品独占使用或者生产的专利和特权,则是明显的例外,它们的有效期是14年。

一直到了19世纪,英格兰都还在使用这部大部分不是成文法的法律。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在法国法国,特权在专制时代对于促进大规模的工业生产扮演了一个特殊的角色。

它使得新建立的王室手工制造业能够对付已设立的,大多数是小的工商业者的阻碍,甚至还能对付老的特权权利人以及对付完全僵化了行会制度。

当时的经济政策目标要求要有一个严格的实施义务,否则就会受到丧失优先权利的制裁。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法国对发展现代专利制度的贡献留给了大革命的立法大革命的立法。

在1789年,整个的特权制度,包括发明特权在内,统统被取消了。

但当人们看到英格兰在专利的保护下技术发展活跃,这又使得许多人认为,保护发明似乎是必要的。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在1791年年的1月7日法国颁布了一部专专利法利法。

这部法律宣告,所有行业部门的任何“发现或者新发明”都是属于其原创者的财产,法律保护这些原创者充分享有对这些发现或者发明的权益(第1条)。

在这部法律的前言中,除了说明保护发现或者发明的所有权上的理由之外,还说明了该部法律的目的是要激励国内的发明创造活动。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申请人可以依据其所缴费用的相应等级,请求5,10或者15年的保护,这些法国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是以英国法为榜样的。

法国法与英国法的根本区别是,在法国法中不对新颖性或者有用性进行官方的预先审查。

对于专利权人是否有权拥有这个发明的问题,则是在以后有争议的时候,交由法院来裁决的。

因为如果要进行这样的审查,就马上会使人想到刚刚才克服的行会和行政机关对工商业者的约束。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2.1877年的德国年的德国专利法专利法之前的之前的历史历史在普鲁斯普鲁斯,17世纪中叶之后,基于国家财政上的考虑,根据机会主义的经济政策,授予的是行业垄断。

这受到了一部分人的激烈批评。

这种垄断给予发明的似乎不是特权,而是金钱的奖励。

直到18世纪末叶,才开始对发明进行保护。

这种根据全国通用法律授予的特权,被认为是国王的恩赐。

申请和授予的特权的数量都很少,主要是有关棉花和丝绸生产的特权。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相比于普鲁斯而言,巴伐利亚和符腾堡对于专利的态度就要友好些。

在符腾堡符腾堡,1819年的宪法明显地区分了两种特权。

一种只是由法律授予的行业特权;另一种则是由政府授予的,长达10年的发明特权。

1823年和1836年的工商业条例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它们没有要求要进行事先审查,还允许有引进特权。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众多的国境线切割了德意志联邦的地域,从而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这种众多的国境线对于保护发明就意味着,如果要在任一国家寻求保护,就必须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则分别来申请。

1833年建立的关税联盟关税联盟(Zollverein)不断地召开研讨会协商专利制度。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一、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提出但协商很难协调:

一方面,普鲁斯的经济政策是不利于专利保护的;而另一方面,其他国家,特别是南德的成员国,对专利保护又是持肯定态度的。

因此,1842年关税联盟国订立的专利公约只是确定了一些基本原则:

专利只能授予给新的、有财产性的客体;在其他成员国的使用过程被视为是破坏新颖性的;任何成员国必须像对待其自己的国民一样,以同样的前提条件授予其它成员国国民专利(“国民待遇原则”)。

为了促进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对专利效力进行了限制:

授予的专利不再具有禁止进口或者销售专利客体的权利,同样也没有禁止使用这些客体的权利。

直至1877年都没有“全德统一”的保护发明的规定。

在德意志联邦时代成功地实现了票据法与商法领域的统一(1848年的德意志普通票据条例,1862年的普通德意志商法典),而在专利法领域的相应努力却以失败而告终。

其原因主要是普鲁斯对此态度保守冷漠。

此外,专利保护受到日益增多的责难也是原因之一。

人们怀疑专利保护的合法性,不断要求全面取消专利保护。

1850年左右形成的反专利运动:

年左右形成的反专利运动:

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以及自由贸易的理论对普鲁斯的管理者们产生了很强的影响,使得专利授予率出现了大幅下降:

在50和60年代几乎90%的专利申请遭到了拒绝。

此外,还出现了要求彻底取消专利保护的呼声。

自由贸易主义学派拒绝专利保护的态度,是与技术人员、工程师和企业家改进保护发明的积极努力背道而驰的。

首先积极推进保护发明的是1856年成立的德意志工程师协会,然后还有德意志化学学会。

WernervonSiemens对于专利保护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他在1836年发表了一份支持专利保护的意见书。

专利保护的支持者专利保护的支持者强调,保护发明能够激励发明活动,从而有利于工业的发展,促进企业家投资创新,而且还能避免对新发明进行保密这种不利于发明活动的措施。

由于没有足够的专利保护,结果导致了德意志工业产品落后,缺乏出口的能力-这首先在世界博览会上,来后又在1876年的费城博览会上表现了出来-,也使得许多发明人移民外国。

1873年的经济危机使自由贸易理论失去了影响力,一些以前批评专利保护的人现在也认为专利保护是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的手段。

即使在普鲁斯,确信专利保护是有益的观点也占据上了上风。

为了世界博览会的举办,1873年在维也纳召开了国际专利大会,这对于专利保护也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在西门子的主持下,成立了德意志专利保护协会(DeutschePatentschutzverein)。

该协会起草了一份法律草案,这份草案与西门子所写的一份意见书一起在1876年呈交给了俾斯麦。

1877年年5月月25日日就颁布了专利法专利法,同年7月1日该法生效,之后不久又在柏林设立了皇家专利局皇家专利局(KaiserlichePatentamt)。

3.1877年之后的德国专利立法年之后的德国专利立法1891年的改革:

年的改革:

1891年4月7日的专利法:

这部法律将破坏新颖性的书面公开限制在了申请之前最近100年内的书面公开(这种新颖性概念一直保留到了1977年)。

对于简单的技术创新专利局对发明可专利性进行的事先审查以及高昂的专利费,都是一种不经济的开支。

于是人们试图通过1876年的式样和模型的著作权法用一种简便廉价的方法来保护这种简单的技术创新。

但这一努力却并没有获得成功,这是因为这部法律只适用以美感为目的的,而不是以实用为目的构形。

1891年6月1日的实用新型法实用新型法弥补了这一缺陷。

1936年5月5日的改革,尽管是处在国家社会主义时期,但它并不是“第三帝国”的作品。

这次改革的大部分结果直至今天仍然都是有效的。

1945年之后专利制度的恢复,年之后专利制度的恢复,1968年之年之前的改革。

前的改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使得专利局的活动受到了巨大的限制,到了1945年4月就完全陷入了瘫痪。

1948年之后才开始逐渐复苏。

1948年10月1日分别在达姆施塔特和柏林设立了受理处。

在这里可以递交具有优先权效力的申请,但还不能获得保护。

1949年10月1日在慕尼黑建立了德国专利局,作为柏林帝国专利局的继承者,随后还在柏林设立德国专利局的“柏林办公室”。

德国专利局这时授予的专利是不进行全面在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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