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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大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公寓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和

 

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整洁、文明、有序”的学习

和生活环境,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良好的生活

习惯。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天津师范

大学学生违规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师大政发〔2005〕

 

57号)等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公寓是住宿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是构建安全和谐校园的基本单元和着力点。

第三条学生公寓生活管理指导中心是(以下简称:

公寓中心)代表学校对全校学生宿舍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

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公寓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建设;学生公寓日常维修、保洁卫生及安全管理;宿舍内务检查;公寓服务人员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内所有在住学生(以下简称:

住宿学生)。

 

第二章学生入住、调宿与退宿

 

第五条国家计划内招生、具有天津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愿意遵守本规定的,均可以入住学生公寓。

第六条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的要求,学生住宿安排遵循年级、学院相对集中、男女分宿的原则进行,由公寓中心根据宿舍房源情况,统一安排到指定宿舍住宿。

住宿学生本科4年、硕士3年、博士4年,因未达到毕业要求需要延期的,公寓中心原则上不予安排宿舍。

 

第七条为了维护公寓的正常秩序,未经公寓中心批准,不得私自占用、调换、出租宿舍和床位。

如发现违反者,按第九章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寓中心安排其他人员入住或以任何方式、途径使室友从宿舍搬出。

第八条按学校规定,住宿学生须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私自在校外住宿。

如特殊情况在校外租房住宿者,必须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学生校外租房退宿申请表》,经家长签字认可,经所在学院批准,公寓中心审核通过,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在校外租房期间应注意自我保护和人身安全,产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完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条因病、参军入伍或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向公寓中心申请,另行安排。

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学生,休学期间须缴纳住宿费。

第十条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换宿舍的学生,需本人

 

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调宿申请表》,经所在学院

同意后,交公寓中心审批,批准后予以安排。

经批准

调换宿舍的学生,须在公寓中心审批完成之日起3天

 

时间内主动配合公寓管理人员做好宿舍财务清点工

作,换取宿舍钥匙并完成搬迁。

第十一条入住学生必须按时交纳住宿费。

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市教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交纳一次,包含本学年两个学期。

入住时间按学年计算,非毕业生从上年第一学期开学到次年暑假为一个学年,毕业生从上年第一学期开学到次年学校统一规定的离校时间为一个学年。

第十二条住宿学生走读退宿须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学生退宿申请表》,经家长签字认可,经所在学院批准,公寓中心审核通过,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因毕

 

业、结业、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已交住宿费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的住宿费(以自然月为单位);外出实习的学生,按正常就学对待,不办理退宿。

退宿学生须在公寓中心完成审批之日起3天时间内主动配合公寓管理人员做好宿舍财务清点工作,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并上交钥匙。

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出的,视为违约留宿,将根据第九章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应文明离校,必须在规定时间搬离宿舍并上交钥匙,如预期时间内不搬离,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对宿舍进行清理。

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要爱护宿舍公共财物,主动配合公寓管理人员做好宿舍财物的清点工作,如有损坏、丢失,相关责任人须按《天

津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物品损坏赔偿细则》,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学生完成公寓中心退宿审批手续后,须

在3天时间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并上交钥匙。

否则,因宿舍清理、维修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完全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公寓中心根据住宿床位额定数、宿舍基建或维修工作的需要、学校对学生公寓用途的调整以及住宿学生学习场所的变更等情况,对学生的住宿进

 

行调整时,相关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调整工作。

第十六条寒暑假住宿:

寒假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学

 

生留宿,因特殊原因需假期留宿的,向所在学院申请,

 

经家长同意,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公寓中心审

核通过,方可留宿,留宿房间需服从公寓中心统一安

排。

 

第十七条暑假期间,因社会实践、考研复习、参加竞赛、参与科研等原因需假期留宿的,向所在学院

申请,经家长同意,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公寓

中心审核通过,方可留宿,留宿房间需服从公寓中心

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已婚学生的住宿不予特殊照顾,婚育学

生不得带孩子在宿舍居住。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自

身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

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如发现住宿学生有损宿舍安全和

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报

 

告公寓管理人员出面处理。

第二十条住宿学生发现火险、火情等事故时,应

第一时间报告学校保卫处(24小时报警电话:

 

23766010)和学生公寓值班室,并及时撤离现场,不得在事故现场逗留;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和学生公寓值班室,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一条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严禁在公寓楼内吸烟、乱扔烟头,或在室内摆放香烟及吸烟用器具;严禁使用明火(如盘式蚊香、蜡烛、打火机、煤油炉、酒精炉、烧烤炉、燃气灶及其他灶具);严禁存放或使用违禁电器(如热得快、电茶壶、电饭煲、电热毯、电热杯、电热壶、电火锅、电暖器、电熨斗、电烙铁、电磁炉、电吹风、电夹板、卷发棒、煮蛋器以及转功率插座和其它被学校智能节能平台认定为纯电阻发热类的用电器)和大功率电器(功率在

300瓦以上电器,如饮水机、微波炉、榨汁机、豆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如发现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应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报告;知情不报者连同当事人一起,按照第九章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住宿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

人离开宿舍要随手锁门,任何时候不得将钥匙插在门上;学生入住时配备的房门钥匙,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配制或转借他人;丢失钥匙后要及时向本楼值班员报告,

 

由公寓辅导员上报公寓中心更换门锁;值班室原则上不外借宿舍钥匙,住宿学生因特殊原因借用本宿舍钥匙需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值班室登记,押证借取钥匙并及时归还。

第二十三条住宿学生不宜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况责任自负;寒暑假期间,住宿学生应将个人贵重物品和现金带离宿舍,否则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况责任自负;公寓值班

室一律不予寄存住宿学生的个人物品、外卖、快递等,否则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况责任自负。

第二十四条住宿学生应严格执行进楼刷卡制度。

进楼应主动自觉刷卡,公寓值班员有权监督学生刷卡;一卡通丢失或忘带,需凭借本人其他有效证件到值班室登记并核实身份后,方可进楼;对不服从值班人员管理,拒绝刷卡,态度恶劣者,按照第九章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住宿学生携带大件物品进出公寓楼

需进行登记。

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对学生所携带物品情

况进行询问和检查,学生应主动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

 

情况,待核实后,方可进出公寓楼。

对拒不服从管理、

态度恶劣者,按照第九章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

 

舍人员。

因私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学生公寓实行安全文明检查制度。

公寓辅导员每周对所管辖楼宇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文明检查,公寓中心每月组织校、院两级学生工作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文明联查,公寓中心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相关负责人开展宿舍抽查、夜查。

各学院每周应定期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对本院所有学生宿舍进行至少1次检查,其中学院党委副书记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检查结果汇总后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留存备查。

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每周对各学院学生宿舍抽查1次。

检查人员应佩戴有关工作牌(证)方可进入宿舍检查。

检查时,住宿人员应配合检查和询问,礼貌回答问题。

发现违规违纪现象,由检查人员发出书面《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按第九章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对于检查成绩优秀和问题严重的学生宿舍,公寓中心定期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会客制度。

住宿学生如需会客,应在一楼大厅会客处进行,来访人员晚22:

30前必须离开,晚22:

30以后,学生公寓

 

不允许会客;非本楼人员严禁进入学生公寓,对态度蛮横,拒不服从公寓工作人员管理的,移送校保卫处处理;工作人员检查或维修宿舍时,须两人以上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

第二十九条学生公寓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

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所在学院学工办和公寓中心。

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校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和安排。

 

第四章公共秩序管理

 

第三十条住宿学生应自觉保护公共环境卫生,共

 

同创造安全、整洁、文明、有序的住宿环境。

尊重、

珍惜公寓工作人员劳动成果,每天打扫宿舍及门前卫

生,严禁在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堆放垃圾或摆放自

行车、雨伞、暖壶、墩布、鞋子等私人物品,如发现

违者,将按照第九章相应条款处理。

室内垃圾应及时

 

清理,放置在垃圾袋内,自觉带到指定收集地点;自

觉爱护公寓区周围绿化地,不得随意践踏草坪或在草

坪上停放自行车。

 

第三十一条住宿学生应互相尊重,团结友爱,和睦相处,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如有违反宿舍文明的行为,按第九章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公寓内禁止经商或其他相关行为。

未经公寓中心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

如学生组织举办非经营性宣传类活动,须经公寓中心批准,开具相关证明后在指定的区域张贴或布置。

如发现违反者,按第九章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住宿学生应遵守公寓作息时间,养成规律的生活习惯。

公寓楼早6:

00开楼门,晚23:

00关楼门及熄灯。

公寓按时开关楼门,晚归学生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向值班员说明情况,登记后方可进入;对于无正当理由多次晚归的学生,将根据第九章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因特殊情况需早出公寓的学生须提前一天到所在学院开具证明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提早出楼。

 

第三十四条住宿学生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沐浴、不混用洗漱用品和餐具,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衣服勤洗勤晾晒杀菌,预防疾病的滋生和传播。

 

第五章公共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住宿学生应爱护学生公寓内公共财

产,妥善使用公寓楼和宿舍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

 

璃、家具及其他各项公用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新生办理入住时,住宿学生应配合公

 

寓管理人员做好宿舍财产登记,宿舍内个人使用的家

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宿舍内其他公共设施由宿舍内

住宿人员共同保管。

未经公寓管理人员同意,不得将

 

学校统一配置的家具搬离本宿舍或转借他人,不得将

非本宿舍的家具搬入宿舍使用,不得私自更改宿舍内家具布局。

如发现违反者,按第九章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公寓统一配置的公共设施(如家

具、玻璃、门窗、电风扇、吹风机、微波炉、电开水

器、洗衣机等)出现损坏或故障,不得擅自修理或拆

 

卸,应及时向公寓值班室报修。

对于正常损坏由公寓

中心负责维修或更换。

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故意损坏的,

相关责任人除照价赔偿外,将按第九章的相应条款进

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公寓的公共设施须严格按照使

 

用说明进行操作。

凡未按照各类设备的操作方法,违

规使用公寓楼内公共设施,造成设施损坏、财产损失

和人身伤害事故的,由违规使用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九条学生公寓实行日常巡检制度。

各楼公寓辅导员、维修员按照相关要求每天对学生公寓各楼

宇的公共设施进行认真巡查,并填写《天津师范大学

 

学生公寓巡检记录》,发现隐患及时上报,确保学生

 

公寓公共设施、设备完好。

第六章水电管理

 

第四十条学生公寓实行用电定额指标管理,由学校水电能源部门在新学年开始时,按照住宿房间标准输入定额电量。

学年中,宿舍内超出定额的电量,由住宿学生到水电能源部门指定的售电点购买。

住宿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杜绝浪费现象,养成随手关灯、关水龙头的良好习惯。

第四十一条住宿学生应注意安全用电。

应购买、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经过3C认证的合格电器产品,不得使用“三无”电器产品,一经发现,予以没收。

宿舍内全体人员离开时,应关闭室内电源总闸,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对于智能用电平台检测到因使用违禁电器、大功率电器造成的宿舍断电,由当事人向学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学院处理后,将书面材料提交公寓中心审核,方可恢复宿舍供电。

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制止楼内违规用电行为,违者将按第九章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公寓楼可能出现电压波动甚至断电

现象,计算机等电器使用者应自行做好重要数据的备

 

份,学校不承担因此产生的各类损失和责任。

 

第七章公寓文化建设

 

第四十三条公寓文化建设坚持以打造“安全、整洁、文明、有序”的公寓环境,营造“积极、健康、友爱、包容”的公寓氛围为宗旨。

公寓中心通过组织

学生公寓文化节,开展安全文明检查和争先创优活动,编印公寓要闻、海报,建立网络宣传平台等形式开展公寓文化建设。

第四十四条住宿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公寓中心组

织的“星级文明宿舍”、“特色毕业生宿舍”、“最

美毕业生宿舍”、“军训内务标兵宿舍”、“我爱馨

家风采展示”、“爱心接力留爱师大”、公寓故事征

 

集等学生公寓特色文化特色活动。

第八章奖励

 

第四十五条公寓中心积极开展各类特色宿舍评

比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

每学期末,公寓中心

将根据本学期的安全文明检查结果评选出“星级文明

 

宿舍”;每年新生军训期间,公寓中心将组织开展“军

训内务标兵宿舍”评选活动;每年毕业季期间,公寓

中心将组织“特色毕业生宿舍”、“最美毕业生宿舍”

 

等评选活动,以上活动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对获得“三星文明宿舍”称号的宿舍所在班级班主任可在年终学生工作表彰中酌情加分;学院宿舍安全文明检查排全校前8名的学院党委副书记、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在年终学生工作表彰中酌情加分。

 

第四十七条公寓中心对当年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等学生干部,按优秀、良好、合格各一定比例进行考核,并可直接推荐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人选。

第四十八条住宿学生在宿舍内的表现是发展党员、评选“三好学生”、“先进班级”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条件之一。

第四十九条公寓中心对积极参与公寓文化活动、参与公寓工作的学生将给予奖励,并在学生综合测评中予以加分。

第五十条对节约水电、爱护公物、拾金不昧、关心同学等好人好事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九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一条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恪守有关文明公约。

违纪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学生公寓违规处理方式分为书面整改、通报批评、纪律处分三种。

第五十三条违反学校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违规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在宿舍内存放违禁电器(如:

热得快等

纯电阻发热类的用电器)、大功率电器(功率在300瓦以上)和酒精灯、煤油灯等灶具一经发现查实,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在宿舍内因吸烟、使用明火、使用禁用电器等引起火险、火灾的,视情节轻重,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对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向室外抛掷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对私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给予记过处分;因留宿非本寝室成员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私自占用或调换、出租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对在校有住宿床位,而未经批准私自校外租房住宿,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对在宿舍内存放或饮用酒类饮品,(如:

白酒、啤酒、葡萄酒等)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对无正当理由违反宿舍作息时间,晚归或夜不归寝,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对在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内喧哗吵闹,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视情况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对在宿舍内饲养宠物(如:

猫、狗、兔子、仓鼠、鸟等动物),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对在宿舍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对谩骂、侮辱、攻击公寓管理人员、值班员、保洁员、维修员等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学校安

 

全文明检查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四)对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行

 

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违反学校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整改或通报批评,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一)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1.在宿舍内从事维修、租赁、销售等商业经营活

动;

2.在宿舍范围内搞封建迷信、宗教活动;

3.在宿舍内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

4.将淫秽、非法书刊、音像等物品带进宿舍,在宿舍浏览、接收、传播非法网站和黄色网站(网页)信息;

5.未经批准,在宿舍公共区域内私自张贴海报、悬挂条幅、散发传单等宣传品;

6.在公寓楼外不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如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占用消防通道;

7.在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或熄灯后,在宿舍内不注意控制计算机、手机、收音机等使用音量或喧哗吵

 

闹,打牌(如扑克、桌游等)、唱歌、弹拉乐器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8.已办理调宿、退宿手续,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或私自保留原宿舍钥匙;

9.未按规范要求使用或人为故意造成学生公寓统一配置的电器设施(如电风扇、吹风机、微波炉、电开水器、洗衣机等)丢失、损坏;

10.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影响宿舍安全的行为

 

1.宿舍无人时,未关闭室内电源总闸或通电插座上有负载电器;

2.将移动式插座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电源线悬空接驳或缠绕于床架、椅子等部位;

3.在宿舍内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电器产品、劣质电器产品和自制用电设备;

4.在公寓楼内吸烟、乱扔烟头,或在宿舍内摆放香烟、烟缸等吸烟用器具;

5.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等危险器具;

6.无正当理由晚归、早出公寓楼或夜不归寝;

7.进入学生公寓楼,不配合进楼刷卡。

8.将一卡通转借他人使用,进入本人所住楼宇;

 

9.未按照公寓中心统一分配,私自调换、占用、出租房间或床位;

10.私自加装、更换宿舍门锁,私自安装插销,或私配宿舍钥匙;

11.将宿舍钥匙插在门上存放;

12.攀爬、翻越公寓楼门窗、栏杆等危险行为;

13.随意损毁、动用公寓楼内应急疏散图、消防器材,或擅自开启消防通道;

14.私自使用公寓楼公共区域电源设施或跨寝室私搭乱接电源、电线、网线

15.其他影响宿舍安全的行为。

(三)影响宿舍环境的行为

1.宿舍卫生严重脏乱,或在室内、阳台堆放杂物、停放自行车等;

2.在宿舍存放或饮用酒类饮品(如白酒、啤酒、葡萄酒等);

3.在宿舍饲养宠物(如猫、狗、兔子、仓鼠、鸟等动物);

4.宿舍成员在宿舍无人时使用深色全封闭布帘;

5.在宿舍内铺设海绵或塑料地垫;

6.私自装修宿舍,或在墙面上凿进铁钉等硬物;

7.私自移动、搬出、拆装家具导致宿舍室内布局

 

改变;

8.安装或使用悬挂式书桌;

9.在楼内外乱丢垃圾、乱泼污水或将水倒入垃圾

桶内;

10.将剩饭菜或其它异物等倒入下水道中,造成堵

塞;

11.在楼内墙壁、门上打球、踩脚印、按手印和乱涂、乱写、乱画;

12.在走廊、门厅、房间内私自拉绳晾晒衣物;

13.在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堆放垃圾或摆放暖壶、雨伞、墩布、鞋子、晾衣架、自行车等个人物品;

14.其他影响宿舍环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其他违反学校公寓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凡因违反第五十三条相应条款被1次书面整改的当事人,将给予口头警告;被2次书面整改的当事人,将给予通报批评;被3次书面整改的

当事人,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屡教不改的当事人,

将依据住宿管理规定,按上限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凡每学期被2次书面整改的宿舍,除

 

给予当事人相应通报批评外,取消该宿舍本学年度学

生公寓各类特色宿舍评选资格;凡每学期被3次书面

 

整改的宿舍,除给予当事人相应纪律处分外,该宿舍

全体成员取消本学年评优和奖励资格;每学期被

3次

书面整改宿舍(含混合宿舍)数达所在班级宿舍20%

 

及以上者,所在班级取消学年度先进班集体、团支部

 

等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

第五十八条学生有举报、举证违规行为的责任,

对违规行为知情不报者,按连带责任处理。

对在宿舍

 

内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无人承担责任时,给予宿舍

全体成员对应处理。

对作伪证者,比照当事人同责处

 

理。

第五十九条书面整改下达后,由所属学院负责对

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监督整顿;通报批评下达后

张贴在所在学院和住宿公寓楼。

所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整改情况,由公寓中心进行重点复查。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公寓生活管理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学生公寓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相抵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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