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辩证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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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辩证关系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辩证关系李桂娥李桂娥青海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青海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一、保密的基本理论与保密工一、保密的基本理论与保密工作现状作现状二、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制度二、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制度三、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法三、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法律责任比较律责任比较一、保密的基本理论与保密工作现状一、保密的基本理论与保密工作现状

(一)保密的基本理论

(一)保密的基本理论1、秘密的概念、秘密的概念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限于一定范一定时间内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或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或信息。

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息和经营信息关系个人私生关系个人私生活,个人不愿活,个人不愿意他人知悉的意他人知悉的信息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作为一个集合,本身是一个无边界的开放体,其中只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以有法律确定标准,定性出边界。

这是信息的基本特征,对于政府信息来说,也必然符合这个特征。

国家秘密

(二)保密工作的现状

(二)保密工作的现状“三军之事,莫重于密”、“事以密成,语以泄败”。

网战部队:

美8万人、日5千人、德6千人等120个国家;3000多个无线电监听,约95%的空中信号被监听;80%的CPU、90%操作系统;2009年密级鉴定:

20万份(1/10)中央:

涉密计算机25%、移动存储设备24%地方:

涉密计算机27%、移动存储设备30%、涉密网络26%二、公开与保密的边界分析二、公开与保密的边界分析公开是政府的义务公开是政府的义务保密是政府的职责保密是政府的职责主体:

主体:

【公开公开】权利主体权利主体公民公民义务主体义务主体政府政府【保密保密】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权利主体权利主体国家国家义务主体义务主体政府、公民政府、公民二、公开与保密的边界分析二、公开与保密的边界分析【保密保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主体权利主体秘密所有人或者秘密的持有人秘密所有人或者秘密的持有人义务主体义务主体政府、其他公民政府、其他公民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权利主体权利主体公民公民义务主体义务主体政府、其他公民政府、其他公民

(一)保密的基本制度

(一)保密的基本制度11、保密法保密法的基本制度的基本制度(11)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机关、单位违反本法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2)上收定密权限)上收定密权限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下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33)明确保密期限)明确保密期限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44)完善解密制度)完善解密制度第十八条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第十八条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第十九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

对在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

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级机关决定。

(55)定密争议解决制度)定密争议解决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是否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66)保密制度)保密制度涉密计算机系统的保密管理制度涉密计算机系统的保密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保密审企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保密审查制度查制度涉外保密管理审批制度涉外保密管理审批制度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77)责任制度)责任制度结果论结果论行为论行为论2424条、条、2525条,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商法上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商法上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保护商业秘密。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保护商业秘密。

第十条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3、民法上个人隐私的保护制度、民法上个人隐私的保护制度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专门的隐私权,在民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专门的隐私权,在民法通则人身权一节中也没有对隐私权加以规定,法通则人身权一节中也没有对隐私权加以规定,只是在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试行)(19981998)第)第140140条中规定:

条中规定:

“以书面,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

民的名誉权的行为。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中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中使隐私权从属于名誉权。

使隐私权从属于名誉权。

(二)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制度

(二)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制度【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11、审查的主体、审查的主体22、审查的程序、审查的程序33、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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