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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法律法士法律法规培培训张诚娟法律概述:

法律概述:

l法律:

l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

l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l法,可划分为:

l1、宪法,l2、法律,l3、行政法规,l4、地方性法规,l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l宪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最基本的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

l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院相关的部分法律:

医院相关的部分法律:

l医疗机构管理条例l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l护士条例l医疗事故处理条例l侵权责任法l医院感染管理规范l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l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l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年6月月26日中日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主席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江泽民签署中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号: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医师法法已由中已由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表大会常务委委员会第三次会第三次会会议于于1998年年6月月26日通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予公布,自1999年年5月月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护士条例2008年年1月月31日日温家温家宝宝总理理签署署中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国共和国国务院令:

院令:

第第517号:

号:

护士条例士条例已已经2008年年1月月23日国日国务院第院第206次常次常务会会议通通过,现予公予公布,自布,自2008年年5月月12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l第一章总则l第二章执业注册l第三章权利和义务l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l第五章法律责任l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条例全文

(一)适用主体

(一)适用主体

(二)享有的权利

(二)享有的权利l1、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l2、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享有的权利

(二)享有的权利l3、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l4、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承担的义务(三)承担的义务l1、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l2、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三)承担的义务(三)承担的义务l3、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l4、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l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四)惩罚性规定(四)惩罚性规定l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l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l3、泄露患者隐私的;l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四)惩罚性规定(四)惩罚性规定护士条例部分解士条例部分解读:

l第一条:

护士条例立法宗旨:

l一是,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护士应当享有的权利,规定对优秀护士的表彰、奖励措施,来激发护士的工作积极性;鼓励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学习护理知识,从事护理工作。

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护士、关爱护士的良好氛围。

l二是,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

通过细化护士的法定义务和执业规范,明确护士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执业规范的法律责任,促使广大护士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l三是,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通过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配备护士、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和加强在本机构执业护士的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促使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士护理行为,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护士条例部分解士条例部分解读:

l护士从事护理工作,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l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l二是,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l三是,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是,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条例部分解士条例部分解读:

l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l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是护士从事护理活动唯一合法的法律文书;l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职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护士职业活动;l医疗机构不得聘用未进行护士职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护理工作。

护士条例部分解士条例部分解读:

l第九条:

l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l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l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l护士执业场所变更,必须变更执业注册内容。

l如护士从甲医院调动乙医院。

护士条例部分解士条例部分解读:

l第十一条l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l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

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护士条例部分解士条例部分解读:

l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护士条例部分解士条例部分解读:

l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l男女混住的问题l进行有关检查和操作时,如灌肠、导尿、会阴护理擦浴等涉及到暴漏病人隐私部位时应用屏风遮挡或到治疗室处置l不要在公共场所谈论病人病情(特别是交接班和查房期间)l不要对病人和家属谈论同行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侵犯侵犯隐私私权的案例的案例l梁某在一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教学医院内见习的学生对手术过程进行了观摩,梁某认为未经本人同意,医院组织学生对人工流产手术过程进行了观摩,侵犯了隐私权,因与医院为达成和解,最后以医院侵犯隐私权为由申诉之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l审理过程中,医院提供手术医生和教学带队教师的证言,证明手术前已经得到患者的口头同意,并且教学医院组织学生观摩符合国际惯例,医院拒绝承担责任。

l患者否认观摩的说法,病历中亦没有患者同意的记载和说法,为此,院方“患者已同意”的主张没有被法院采信。

l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未经患者同意,医院组织见习学生观摩,医院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为患者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正正确确执行医嘱的理解行医嘱的理解l严格按医嘱格按医嘱执行行l首先应当核对医嘱,然后按正确的时间、对象、剂量、途径、方式执行医嘱,并观察病人的反应。

l一般情况下,护士应当一丝不苟的执行医嘱,随意篡改医嘱和无故不执行医嘱属于违法行为。

l对医嘱医嘱进行必要的行必要的监督督l拒绝执行错误医嘱、有问题的医嘱l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生提出质疑l怀疑存在疑存在错误医嘱仍要求医嘱仍要求强制制执行行时,报告制度的落告制度的落实()l必必须体体现护士的士的职业性和性和专业性,而不是性,而不是单纯的的执行者行者l正确正确执行医嘱的先决条件是不断加行医嘱的先决条件是不断加强业务知知识的学的学习,并,并且且对患者的病情足患者的病情足够了解。

了解。

案例案例l输液致病人死亡构成医疗事故罪l患者,女,3岁,住院做O型腿矫正术,术中被告陈医生嫌护士输液速度慢,指示护士加快输液速度,不到1小时时间,患者输注晶体1700ml,造成急性肺水肿和急性心衰。

l当发现患者病情变化时,医生仍指令护士继续输液,l护士明知道医嘱可能对患者造成损害,仍错误执行医嘱,l最终患者因输液过量而死在手术台上,他因矫正0型腿而失去了生命。

l法院判决:

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护士取消职业资格试想:

想:

l不是手术中,l护士不能提供执行口头医嘱的证据l护士中间没有发现病人病情异常l护士发现病情异常没有报告医生l报告医生后没有及时处理l没有及时处理,病情没有好转,没有落实上报制度l最终处理结果是什么?

医医疗事故事故处理条理条例例l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了本条例。

l于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l于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

l共计七章六十三条。

医医疗事故事故处理条例理条例部分解读部分解读l明确两个概念:

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l医疗纠纷是因为患者及其亲属对医疗服务不满意,而与医疗机构发生的争执。

医疗机构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没有过错,该争执不代表任何结论。

l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医疗事故事故处理条例理条例部分解读部分解读l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l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l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l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l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l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医疗事故事故处理条例理条例部分解读部分解读l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l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l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l(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l(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l(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l(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医疗事故事故处理条例理条例部分解读部分解读l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l负责医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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