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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知识内容

《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则

一、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二、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除外。

三、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

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保障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二)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四)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五)使用新设备,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范围有:

1、电工作业;2、锅炉司炉;3、压力容器操作;4、起重机械作业;5、爆破作业;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8、机动车辆驾驶;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八)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九)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十)使用特种设备及运输工具,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十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十二)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三)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十四)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十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十六)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十七)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八)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

(一)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二)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六)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七)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从业人员的义务:

(一)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三)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一)现场检查权。

(二)当场处理权。

(三)紧急处置权。

(四)查封扣押权。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二)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除应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下列行为须承担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九)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十一)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二、主要负责人等决策人员或从业人员下列行为须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四)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五)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规定:

(一)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二)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重新考试。

 

二、机动车通行规定:

 

(一)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二)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四)通过交叉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五)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六)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装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七)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八)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九)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一十)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三、 行人通行规定:

 

(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三)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四、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一)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等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二)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三)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

   

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包括: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六、下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四)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五)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六)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七)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八)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消防法》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 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职业病防治法》

一、职业病的概念: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职业病目录:

(一)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三)职业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九)职业性肿瘤;

(一十)其他职业病。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一、大坝管理的内容:

(一)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三)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四)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

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五)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六)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七)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八)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九)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

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十)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十一)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十二)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十三)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十四)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

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十五)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十六)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二)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四)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

(五)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六)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标准。

(二)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三)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三)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五)特种作业人员有资格证书。

(六)施工现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危险部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七)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八)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一、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航行:

(一)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或者文件。

(二)经登记持有船舶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执照。

(三)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技术船员、驾长。

其他船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和专业训练。

二、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船舶、设施的安全负责做到下列各项:

(一)加强船舶、设施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二)配备的船员、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任用无合格职务证书或者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

(三)加强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强令所属人员违章操作。

(四)根据船舶的技术性能、船员条件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

(五)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对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一)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港航规章。

(二)不得超载运输;严禁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私自搭客。

(三)从事拖带航行,应当遵守拖航的有关规定。

(四)航速应当足以保障自身的安全和不危及其它船舶、设施的安全。

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内和在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的航速行驶。

四、安全保障的有关规定:

(一)设置禁航区、进行水上水下施工或者体育竞赛,以及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应当事先经核准并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二)对影响航行安全和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流物,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三)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报告:

1、航道变迁;2、有碍航行安全的物体;3、航行标志的损坏、失常、移位或者灭失;4、有碍航行安全的其它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一、基本概念

(一)安全生产:

是指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

(二)劳动保护:

是依靠科学技术和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消除生产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环境、不安全设备和设施、不安全环境、不安全场所和不安全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总称。

(三)事故:

是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四)事故隐患:

是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五)危险源:

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和状态。

二、安全生产管理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

就是针对人们生产过程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类别:

安全生产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艺技术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环境和条件管理等。

(三)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策划、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档案等。

三、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理论

(一)安全生产管理原理 

1、系统原理:

系统是由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若干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包括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和规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等五部分。

安全贯穿于生产活动的方方面面,安全管理是全方位、全天候和涉及全体人员的管理。

2、人本原理:

人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的对象,每个人都处在一定的管理层面上,各级生产管理人员要承担起各自不同的安全管理职责,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持安全管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3、预防原理:

事故的发生是许多因素连续发生、互相作用的结果,只要诱发因素存在,发生事故就存在必然性,事故后果及其严重程度都是随机的、难以预测的,存在偶然性,所以安全工作无小事,不论工作量大小、工作时间长短都必须做好预防工作。

4、强制原理:

人们日常生活习惯于简单性、方便性和舒适性,影响到生产工作中,就会不愿意按规程一步一步地操作、不愿意采取繁杂的防护措施、不愿意配带劳动保护用品,强制原理就是采取强制手段控制人的意愿和行为,使个人的活动、行为受到约束,从而实现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事故致因理论 

1、事故频发倾向理论:

一些人由于精神或心理方面的问题,如果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发生过一次事故,当再继续操作时,就有发生第二次、第三次事故的倾向,事故发生的次数服从偏倚分布。

事故频发倾向者的存在是工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故因果连锁理论:

可以把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描述为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事件的连锁,在多米诺骨牌系列中,一枚骨牌被碰倒了,则将发生连锁反应,其余骨牌相继被碰倒,如果移去中间的一枚骨牌,则连锁被破坏,事故过程被中止。

安全工作的中心就是中断事故连锁的进程,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

3、能量意外释放理论:

事故是一种不正常或不希望的能量释放,各种形式的能量是构成伤害的直接原因,伤亡事故就是能量对人体的意外释放造成的,应该通过控制能量或控制能量达及人体的媒介及载体来预防人身伤害事故。

(三)系统安全理论:

1、既要注重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又要通过改善物的系统可靠性来提高系统的安全性。

2、没有任何一种事物是绝对安全的,任何事物中都潜伏着危险因素。

3、不可能根除一切危险源,可以减少现有危险源的危险性。

4、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有限,有时不能完全认识危险源及其风险。

(四)事故预防与事故控制的基本原则:

对于事故预防与控制,应从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入手,采取相应对策。

安全技术对策着重解决物的不安全状态问题。

安全教育对策和安全管理对策则主要着眼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问题。

安全教育对策主要是使人知道哪里存在危险源,如何导致事故,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如何,对于可能的危险应该怎么做。

安全管理措施则是要求必须怎么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全层次、全过程的大事,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制度上固定下来,使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

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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